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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和捷克转轨时期国有企业改革与启示

东欧诸国在1989年政治变革后开始以不同的方式推行国有企业改革。

  改善企业效率通常是国有企业私有化最具重要意义的理论预期,但东欧改革显示,私有化本身并不必然带来企业效率大幅度的改善,至少不同私有化方式对企业管理的影响大不相同。捷克的实践显示,多数基于凭证式私有化之后的企业都未有其他重大变革,企业没有长远的发展战略与投资计划。而且,在所有权极度分散的情况下,企业私有化后的董事局往往仍由原来的经理主导,仅有10%的企业曾在私有化之后更换了企业管理层。波兰职工持股制度的实践则表明,职工成为股东之后,其对企业效率的改善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职工控股模式往往不能为企业带来丰厚的资金,裁员颇为困难,不少职工将购买企业股份作为保障自己饭碗的途径,因此,波兰不少国有企业私有化之后效率并未得到明显的改善。

  传统观点认为,国有企业效率低下在于其劳工过剩或冗员过多,旨在改善国有企业效率的私有化必然导致失业问题。但东欧诸国私有化经验显示,政府可以在私有化进程中尝试用种种方法减少失业,只是这样可能会以牺牲改革的其他政策目标为代价。捷克在东欧诸国中是唯一保持失业率较低的国家,其成因在于捷克凭证式私有化减缓了企业的结构重整。因凭证式私有化并未引入真正的战略性投资者,不少私有化之前的经理阶层得以留任,他们常常通过个人关系与政治影响力向银行借贷、要求政府补贴。与此同时,很多大企业是银行的主要债务人,银行往往因不希望企业倒闭而被迫继续为其借贷,形成所谓的惯性借贷现象。而且,捷克政府常常动用大量支出拯救企业与银行的坏账,以期延长企业寿命。当然,惯性借贷与政府动用大量支出替企业进行债务重整并非捷克独有的现象,波兰政府亦曾以类似的方式延长企业寿命,以减少失业与减缓改革带来的其他阵痛。

  作为一场深层次的制度变革,国有企业私有化涉及经济与社会利益的重新分配,改革能否打破既有经理阶层与相关经济官员对社会资源的垄断是核心问题。而旧的经济官员与既有的企业经理阶层可能会在改革中掠取大量的利益,并以新的形式落实其特权。基于对东欧国有企业私有化中的财富直接分配效果、企业控股权及企业管理控制权等层面的审视,人们发现,东欧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未能达到良好的经济与社会公平。在国有企业私有化的过程中,经理阶层包括相关经济官员从中隐性寻租是极其常见的现象,而一般工人并没有分享到多大的利益。在波兰的私有化中,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动用其资产,因此,既有经理阶层往往将企业资产逐步卖给自己或相熟人士,直至将企业慢慢变成一个空壳。捷克的凭证式私有化将股权与国有企业的财富分配给所有国民,理论上是一种给予既有经理阶层最少利益的私有化方式,但在实践中,既有经理阶层还是能够以其职权选择有利于自身的凭证式私有化的具体形式。此外,基于职工持股制度,国有企业既有经理阶层往往能名正言顺地成为私有化之后企业的大股东,并以此延续其既有的权力与控制,而一般工人的少量股份及其工商管理知识与经验的相对欠缺,均使他们难以挑战既有经理阶层对企业的控制权。

  实践表明,对多数工人而言,职工持股制度并不一定能够防止企业大幅度裁员或保障一般工人就业,职工持股制度亦不代表他们对企业或整个经济体系的影响力发生了明显的飞跃。从某种程度上讲,他们只是在私有化中获得少量的凭证或股份作为某种现金的转移而已。因此,波、捷等东欧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整体上并未动摇既有经理阶层与相关经济官员对企业的控制,私有化很大程度上是给既有经理阶层与相关经济官员变成企业的部分拥有人提供一个机会,并使其在新制度之下以新的形式延续其对经济的影响力。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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