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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上架:穆勒《论自由》由译林出版社出版

论自由

顾肃 译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 著

译林出版社

2010年2月第1版


译 者 序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又译穆勒)是19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逻辑学家和自由主义思想家。这本《论自由》最初出版于1859年,是密尔最具个人特色,也是影响最大的一部著作。这部论述自由主义理论的代表作,也是西方政治哲学和人文教育的一部经典教材,以致被人认为如果不读它,就不了解自由主义的真谛。如果要列举西方从古到今人文思想的二十部经典,本书定可入选。一个半世纪以来,本书不仅对于西方的思想界产生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而且对于东方的思想启蒙和社会变革也产生了重要的冲击。本书的中文本最早由曾经留学英国的中国启蒙思想家严复翻译,名叫《群己权界论》。后来还有其他一些译本,在我国近半个世纪里发行最多的中文本是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程崇华翻译的《论自由》,另外一个许宝骙的译本相较于前面这个版本则几乎没有什么差别。随着时代的变化,我国思想界的状况、术语的使用和语言的表达方式均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因而有必要出一个新的中文译本。这也是本人二十年来的一个愿望。今应译林出版社之约而重新翻译这部名著,以飨读者。

  密尔的生平并不复杂。其父詹姆斯·密尔(James Mill,1773—1836)是英国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也是边沁最得力的弟子,与马尔萨斯和李嘉图等人关系密切。老密尔曾服务于东印度公司,并主编过各种杂志,宣传并论述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基本思想。他对小密尔的教育可谓别出心裁、不遗余力,主要靠在家亲自授课和请人授课,加上大力鼓励密尔自学而使其成才。在老密尔的熏陶下,小密尔成了功利主义晚期阶段的著名代表人物,现代自由主义思想的经典阐释者。密尔年幼时便打下了丰富的知识基础,十四岁时在法国攻读法律,十七岁回国,组织了“功利主义社”,传播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想,同年到东印度公司任高级职员长达三十五年,直到该公司在印度大起义时撤消为止。1866年至1868年曾任英国下院议员。在此期间批评政府,主张改革,包括妇女参政和爱尔兰土地改革。密尔一生著作颇多,涉及许多领域。反映政治观点的除了这本《论自由》以外,还有《代议制政府》(1861)、《功利主义》(1863)等。

  密尔理论的出发点是功利主义,但他也对边沁的功利原则作了局部的修正。边沁认为快乐只有量的差别,没有什么质的不同,快乐本身就是一种善。密尔则认为,快乐不仅有量的差别,也有质的不同,因而有高低优劣之分。因此他强调,理性的、道德情操的快乐比仅仅出于感官方面的快乐有更高的价值。“做一个不满足的人比做一个满足的猪好,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比做一个傻子好。”密尔对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也作了进一步的修正,他强调社会感情,强调功利主义所追求的是社会全体的快乐、幸福和功利,人们在追求幸福时要平等地顾及一切人的利益。边沁提出的功利主义由于过分集中于个人快乐和幸福而受到人们的批评,密尔对此便用社会感情、平等权利和高质量的快乐来冲淡其功利主义的成分,试图用人类的社会感情来把个人利益与全体利益协调起来。同时,在自由主义思想特别是强调个人自由方面,密尔则超出了边沁等人,作出了更为全面而系统的深刻阐述。他对经济自由和代议制政府的政治改革也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

  功利主义理论不同于此前的自然法理论,因而对权利的阐述也颇不相同。后者把权利当作天经地义的前提,由此来推导出正义、法律、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密尔则采取了与自然法相对立的功利主义的理论前提,在对权利的解释上也不例外,他最终把权利与总体功利联系在一起,认为拥有一种权利是社会应当捍卫个人持有的东西。如果反对者继续发问,为什么应当捍卫?他所能给的回答只是总体功利。可见权利在密尔那里不是一种抽象的观念,而是与总体功利相对应的东西。他之所以坚决捍卫自由主义的原则,强调个人思想和创造性、经济和政治活动的自由,主要依据正在于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的总体功利达到最大值。反之,扼杀自由的最大代价是全社会的平庸、懒惰,缺少真知灼见和决策的合理性,最终导致总体功利的巨大损失。非常有趣的是,在近现代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中,功利主义和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本是相互排斥的,但相应的理论家大多论证了自由主义的基本结论,可谓殊途同归。

  在《论自由》这部篇幅不大的论著中,密尔改变了他父亲一代功利主义的基调。正如密尔本人所说的,老一代功利主义者并不是追求自由,而是向往开明政治,因为开明政治更有效率。而到了密尔这里,思想、信仰、学术和言论的自由,个人内心道德判断的自由和个性的充分发展,其本身就具有价值。因此这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个纯功利原则已有所区别。因而在这里,密尔已经把捍卫个人自由权利当作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根本原则。这自然也是现代充分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经济的一种哲学反映。

  密尔在《论自由》一开头就指出,他所要讨论的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社会可以合法地施加于个人的权力之性质和界限”。他在这里把社会自由与哲学上相对于必然性而言的自由明确地区别了开来。在密尔看来,这虽然不是个新问题,但却很少有人作一般性的理论概括,而且它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不久就会被公认为未来的重大问题。密尔指出他全书的要义就是两条格言:“第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仅涉及自身而不涉及其他任何人的利害,他就不必向社会承担责任。其他人在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而认为有必要时,向他提出忠告、指教、劝说以致回避,这些是社会对他的行为正当地表示不喜欢或责难时所能采取的唯一举措。第二,对于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则需要承担责任,并且在社会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身时,个人还应当承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一言以蔽之,密尔致力于划清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界限,强调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那就不应该受到限制。

  密尔对自由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作了系统的阐述。他不像前人那样把个性和个人判断的自由仅仅看作是可容忍的坏事,而是认为政治自由的真正论据是它能造就高尚类型的道德品格,并为人的道德发展留有广阔的活动余地。因此,《论自由》主要不是呼吁减少政治压迫,或者改变政治组织,而是主张真正的社会自由,它包括:第一,意识的自由,即最广义的良心的自由,在思想和感情方面,在实践的和理论的方面,在科学、道德、神学和信仰等问题上的自由,发表和表达意见的自由;第二,个人旨趣的自由,即自由制订个人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自由照自己所喜欢的去做,实现个性的充分发展;第三,个人之间联合的自由,如在经济、贸易、生产、生活各方面的自愿联合。下面对此作较详细的评述。

 

  一、密尔首先讨论了思想和言论自由的重要性。

  他认为,无论是用人民的名义,还是用政府的名义来压制这种自由,这种权力本身都是不合法的,最好的政府并不比最坏的政府更有权力来压制它。如果全人类对某一问题意见一致,只有一人持相反看法,那么,人类要这一人沉默并不比这一人要使人类沉默更为正当。“迫使一个意见不能表达的具体的恶乃在于,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无论对后代还是对现有的一代都是一样,这对不同意该意见的人甚至比对持有该意见的人还要严重。如果该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就被剥夺了以错误换取真理的机会;如果该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就失去了差不多同样大的收益,即从真理与错误的碰撞中产生的对真理更加清晰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密尔进而论证道,支持思想和言论自由的论点有两个:(1)我们永远也不能确信试图压制的观点一定是谬误;(2)我们即使确信它是谬误,压制它也仍然是个罪恶。就第一点而言,因为任何人也不能代替全人类来决定一个观点的真伪。尽管专制君主或惯于服从的人常常对某种观点的正确性确信无疑,但事实证明,这样的观点往往是错误的。而“现在流行的许多看法将被未来的时代所抛弃,就像现时代抛弃许多过去曾经流行的看法一样”。

  密尔认为,人们必须学会如何使自己的思想少犯错误,而纠正自己错误的最好办法是自由讨论,允许别人批评自己。他强调,一个意见因为在各种机会的竞斗中未被驳倒而假定为正确,这是一回事,为了不许对它驳辩而假定其正确性,这是另一回事。这两种态度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任何人,甚至最聪明最有资格相信自己判断的人,也应当将自己的意见放到公众面前审核。“甚至教会中最不宽容者罗马天主教会,在授封圣徒的时候,还允许并耐心倾听‘魔鬼的鼓吹’。对人中最神圣者,直到弄清并权衡了魔鬼为反对他所能说出的所有的话之后,看起来才能许以身后的荣誉。即使是牛顿的哲学,如果不允许对其提出质疑,则人类对其真理性也不会像现在这样感到有完全的把握。我们的一些最有把握相信的信条,除了一份对全世界都来证明其是否有根据的长期邀请以外,并没有什么可以依靠的保障。”人们曾经相信真理永远战胜迫害,密尔说这是一个乐观的谬误,因为历史上富有迫害行为压灭真理的事例。“即便不是永远扑灭,也会使真理倒退几个世纪。”“如果以为,真理只因其为真理,就具有什么抵制错误的内在力量,面对地牢和火刑柱而挺立不倒,那就只是一种空洞的句文。人们热衷于真理,并不强过他们经常热衷于错误,运用足够数量的法律惩罚甚或社会的惩罚,一般就可成功地制止二者的传播。真理所拥有的真正优越之处在于:一个观点只要是真的,它可以一次、两次甚至多次被压灭下去,但在岁月流逝的过程中,一般总会看到重新发现它的人们,直到它的某一次重现正值有利的情势,逃过迫害,直到它崭露头角,抵抗住随后压制它的一切尝试。”因此,即使存在第二种情况,即公认观点是正确的,那么它与对立错误之间的冲突也有助于人们明白地理解和深刻地感受其正确性。这也就是通常说的真理越辩越明。否则,真理的接受者就像是抱持一种偏见,并没有理性的依据。宗教的教义如果成了仅仅形式上宣传的东西,那它对于致善行善也是无效的,因为它妨碍人们寻求依据,阻碍他们从亲身体验中得出由衷的信念。更何况世界上的许多原则和意见都介于真理与谬误的中间状态,一些对立的见解实际上处在真理的两端,需要对方来补充和充实自己。密尔举了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与大众的流行见解,诸如政治方面的进步与保守,民主政体与贵族政体,财产平等与竞争等等,还有一些公认的教义和原则,都属于这种情况。所以,通过言论自由而从对立意见中修正自己的观点,是十分必要的。

  当然,密尔并不认为言论自由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他声明自己不是硬性主张只要无限制地实行言论自由,就可以制止宗教和哲学上的宗派主义祸害。相反,他也看到,容量狭隘的人对于真理认真起来时会竭力主张,反复教导,以致认为世界上别无其他真理。过于偏激和讨论也不一定可挽救宗派倾向。因此,密尔肯定一切意见应当允许其自由发表,但在方式上须有节制,不要越出公开讨论的界限。如果在辩论中反对者表明强烈的情感,触犯了对方,使之难于作答,那就容易被对方当作无节制的反对者。密尔强调辩论方式上的公正性,在情绪上不应带有恶意、执迷和不宽容,而应冷静、诚实地看待对方的意见。但这一切绝不意味着因为不同意对方所持的观点本身而有权压制其发表。应当加以惩罚的是发表的意见足以导致某种祸害的积极煽动。比如有个意见说粮商是使穷人遭受饥饿的人,或者说私有财产是一种掠夺,这种观点假如仅仅在报纸上流传,那也不应遭到妨害,但如果是对着一大群聚集在粮商门前的愤怒的群众以口头方式或者以标语方式宣传,那就应加以惩罚而不失为正当。可见密尔对于过激言论仍划分了一条界限,只有那种产生直接煽动社会祸害结果的言论才能受到惩罚。

 

  二、密尔尤其强调个性的自由发展不仅是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而且是人性的本质要求。

  “人性不是一架机器,不能按照一个模型铸造出来,并且开动它一丝不苟地去做为它规定好的工作;它毋宁是一棵树,需要按照使它成为活物的内在力量的趋向生长,并在各方面发展起来。”只要不涉及他人,个性就有维持自身和自由发展的权利。“哪里不以本人自己的性格却以其他人的传统或习俗作为行为准则,哪里就缺少人类幸福的基本因素之一,而且恰恰是个人和社会进步的主要因素。”密尔特别不满于人们常常对这个目的本身漠不关心。而要自己选定生活方案,就不能仅靠猿猴般的模仿力,而要使用自己的一切能力,必须使用观察力去看,使用推论力和判断力去预测,使用活动力去搜集材料,使用思辨力去作决定,还要事前事后的周密思考,而这些都可以激发个性的充分发展。“最富于自然情感的人也总是可以培养出最强烈的教化情感的人。使得个人冲动生意盎然而强大有力的那种强烈的感受性,也正是对美德最炽烈的热爱和最严格的自我节制所得以产生的源泉。”

  密尔还从对加尔文教的评论中进一步阐发了他的自由思想。加尔文教把自我意志看作是人的一项罪恶,认为人类所能及的一切善行都可包括在服从这个词之中。“只要不是义务,就是罪恶。”密尔对此颇为反感。当宗教改革冲破中世纪对人性更为严酷的束缚时,加尔文教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到了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密尔的时代,加尔文教那种“除了向上帝的意志投降的能力以外,人本来不需要能力;人运用其能力,除了更有效地执行那个假设的意志以外,如果还有任何其他目的,那还不如没有能力为好”的说教已经过时。“人成为高贵而美丽的沉思之客体,绝不是靠把他们当中一切个性的东西都磨砺得千篇一律,而是靠在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容许的范围内把个性培养起来、发扬光大。”个性的充分发展也加强了个人与民族、社会联系的纽带。每人都变得对自己更有价值,对他人也能够更有价值,群体的生命力自然也可增强。而“要想每人的本性得到公平的发展,重要的是应当允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任何一个时代行使这项自由的程度有多大,该时代值得后代关注的程度就有多大。即使是专制主义,只要人的个性在其中还存在,那就还没有产生它的最坏结果;而且,任何压垮个性的制度都是专制主义,无论它叫什么名称,也无论它声称自己执行的是上帝的意志还是人的指令”。

  密尔认为,即使是那些惰性较强、不善于独立思考和抉择、不要自由也不想受自由之惠的人,仍然可以从充分发展了的个人那里学到一些东西。正因如此,密尔强调天才和杰出人物为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首创性是人类事务中一个有价值的因素。永远需要有一些人不但发现新的真理,并指出曾经的真理在什么时候已不再是真理,而且在人类生活中开创一些新的做法,并树立更开明的行为、更好的趣味和见识的榜样。”天才人物永远是极少数;但他们却好比是地上的盐,没有他们,人类生活就会变成死水一潭。人类不仅依赖他们来创造新事物,也依靠他们来维持已有事物的生命。为此,就必须保持能让他们生长的土壤。“天才只能在自由的空气里自由地呼吸。按照定义,有天才的人比任何其他人都具有更多的个性。”唯其如此,就更不该让他们去适应少数统一的模子,这些模子是社会为了省去其成员形成个人性格的麻烦而预备好的。因此,密尔坚持让天才在思想和实践上得到自由舒展的必要性,特别要求克服实践上阻碍天才发展的一切障碍。他指出,当时世界的一般趋势是使平凡性在人类之中造成了占优势的势力,使个人消失在人群之中。这种民众主义倾向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和大革命的一个产物,密尔对此颇不以为然。尤其是那些群众不是从天才和公认的领袖人物那里取得真知灼见,而是让与他们自己很相像的人代他们思考,其结果是一种广泛的平庸。民主制或多数贵族制的政府也陷入了这种平庸的境地。因此,密尔大声疾呼应该让天才的声音广为传播。他们的首创性首先可以打开无首创性的人们的眼界,从而使这些人渐渐变成有首创性的人。密尔认为,他绝不是主张天才用强力统治世界,而只要他们指明道路。所以尤其需要让天才发挥其个性,鼓励他们去说话和行动。“在今天这个时代,只是不愿苟同的一个榜样,只是拒绝向习俗屈膝服从,这本身就是个贡献。正是由于观点的暴政已使怪异性成为谴责的对象,为了打破这种暴政,可取的做法是:人们应该标新立异。凡是性格力量充实的时候和地方,标新立异也充足;一个社会标新立异的数量,一般总与该社会所包含的天才、精神活力和道德勇气的数量成正比。今天敢于标新立异的人如此之少,正是这个时代主要危险的标志。”从这个意义上说,密尔的自由主义中包含精英主义的成分,他把杰出人物的脱颖而出看作是人性自由发展的必然结果和促进因素。

 

  三、社会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对个人实行强制或法律惩罚呢?

  密尔主张的自由放任主义并不是绝对的个人行动自由,而认为个人的自主权是有限制的,但这种限制必须是正当的。为此,他明确规定了这样几个限制条件:第一,个人彼此互不损害利益,互不损害法律明文规定成员在默契中认作权利的确切利益;第二,每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遭损害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担负一份责任;第三,如果某些行为有害于他人,或对其福利缺乏应有的考虑,但又不到违犯其任何既得权利的程度,这时,违犯者应当受到舆论的惩罚,而不是法律的惩罚。然而社会所能制裁的也仅此而已。至于个人性格、表现、行为上的一些缺点,如鲁莽、刚愎自用、自大、妒忌、放纵等等,这些只能引起别人对他观感上的不佳,但只要不涉及他人利益,社会就无权加以制裁。当然,在许多情况下,这些个人行为是否危及或损害社会利益还难以截然划清。但密尔强调,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既没有违反公众的任何特定义务,也没有对别人产生可觉察到的伤害,由此而产生的对社会的损害又只属于非必然的,或者可以说是派生的性质,那么,这些行为带来的那点不便利,与人类自由更大的利益相比,也是能够承受的。

密尔对个人在社会中的自由问题所作的这些正反各个方面的论述,可谓集自由主义思想之大成。他用简明的逻辑论证了社会与个人自由的严格界限,但其总的倾向是强调对于那些天才、杰出人物,如何在自由的环境下不受拘束地充分发展,因而仍然是为此类社会中的个性发展作论证的。

 


  四、经济自由主义。

  密尔还把他的这种自由主义理论直接推广到经济生活,尤其是推广到与自由竞争有关的活动中去。他认为,一个人在合法的竞争中获胜,也许会使失败的对手感到痛苦和负担,但对于这些失望的竞争者,社会并不承认他们在法律或道德方面享有免除这类痛苦的权利,也没有义务进行干涉。贸易本来是个社会行为,由于货物总向公众出售,因而直接涉及到他人利益,有人便因此而主张政府限定商品价格和规定制造程序。但密尔强调,实现价廉物美的最好的办法仍然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完全自由,以购买者可以随意到处选购来制约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密尔看来,对贸易的限制和对生产的限制都是约束,而约束就是罪恶。他又认为,一些经济约束均未产生发展原来希望得到的结果。因此,密尔对具体经济立法的界限并未阐述清楚,而是依靠习惯来判断。比如他认为,禁止出售毒药,禁止对中国输出鸦片,是干涉了购买者的自由(这里显然主张对经济活动毫无约束),但对儿童实行强迫教育却不是侵犯自由,而为了维护公共卫生和福利,密尔又打算接受一项庞大而不明确的工商业规章制度。

  密尔在本书结尾专门谈到政府干涉经济活动的限度问题。他说,有三种情况是政府不应干涉的。第一,所要办的事,若由个人来办会比政府来办更好些。例如,对工业生产过程这种事,政府官员或立法机关就不应予以干涉,而应由企业主自己来办。第二,有许多事,虽然由一些个人来办一般看来未必能像政府官员办得那样好,但仍适宜由个人来办。因为这样可以加强个人主动的才能,锻炼个人的判断能力,充实个人的知识。有了这种自我管理的习惯和力量,才能维持自由组织的生命。“在一些国家,政治自由并不是建立在地方自由的坚实基础上的,因而往往带有稍纵即逝的性质……纯粹地方性事务由地方来管理,大工业企业由自愿出资者的联合组织来管理……政府的运作趋向于千篇一律。相反,在个人和自愿联合组织那里,倒进行着各种不同的实验,获取无穷多样的经验。政府能够有意地去做的,只是使自己成为一个集中保管者,许多实验所得出的经验的积极分发者和传播者。其任务在于使每一个实验者都能从他人的各种实验中获益,而不是除了自己的实验以外其他人的实验都一概不予容忍。”第三,不必要地增加政府的权力,会有很大的祸害。因为这种增加会使得活跃而富于进取性的一部分公众越来越成为政府的依存者。例如公路、铁路、银行、保险机关、大学、公共慈善机关变成政府的分支机构,各种从业人员从政府领取薪金。“这个行政机器构建得越是高效和科学化——网罗能力最强的高手来操纵这个机器的安排越是精巧,其祸害就越大。”

  当然,密尔的经济自由主义也与古典经济学家和边沁等人有所不同。他出于实际的目的,放弃了边沁认为立法在本质上是不好的,应予抛弃的观点,并承认除了行使法律的强制以外,还有其他形式的强制。他还批评古典经济学家把具有普遍性的不可避免的生产条件与工业产品的分配条件混淆了起来,因为这些分配条件是历史地发展的,属于公共政策的范围,因而可以由立法来管理。因此,密尔(尤其是在晚年)也放弃了纯粹自我调节的竞争性经济制度的教条,而提出了立法与经济的关系、立法与维持自由市场的关系等问题,他也对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公正怀有道德上的义愤,认为这种分配劳动产品的方式颠倒了劳动和资本在生产中所占的比例。可见他在坚持个人首创性、反对家长式统治、要求政府较少干预的基本前提下,也考虑到通过立法来解决分配不公等经济和社会问题的改良方案。

  密尔生前身后受到的议论可谓纷繁,甚至也有人认为他是受其长期挚友、后来成为他妻子的哈莉特·泰勒的一些极端观点的影响而写成这本《论自由》的。无论如何理解,密尔的自由观仍然是其一贯思想的核心。密尔对个体性的强调乃基于他对自己时代的一种深沉的忧虑。19世纪的英国受到民主化和大众化的影响,社会一直衍发一种趋同化的现象,造成人们普遍的类似性,亦即广泛的平庸。因此,密尔恐惧“多数的暴政”,更恐惧“社会的暴政”,因为前者是多数压制少数,至多只是压抑少数人意见的表达;而后者则不止于此,它更积极地逼使社会中非主流的意见向主流意见靠拢、整合。结果是社会愈趋向齐一,不同的意见和个体的创见便愈难有存在的余地。密尔的这种担忧并不是多余的,事实上,到了20世纪,在相当一些国度里这种社会的暴政不仅没有减轻,反而进一步恶化,如纳粹德国和斯大林主义。其结果不仅少数人的真知灼见难以表达,而且这少数人还要因种种罪名受到残酷迫害,甚至少数民族(如犹太人)的生命也在被虐杀之列。从此来看,《论自由》所表达的基本观点就不受其时代所局限,而具有永恒的价值。

 

  译者在翻译这个文本的过程中参考了程崇华的中译本。为保持英文版的原貌,这个文本一概遵照英文版的原段落划分(故段落的平均篇幅较长);同时也在不影响原意表达的前提下尽量采用原标点符号。文中人称代词泛指时用“他”,这在密尔那个时代是正常的,当然到今天已经不合潮流,为尊重历史,译者未予改变。正文中用符号标记的脚注系密尔自己所作,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的脚注为译者所加(参考了本书英文版本的编注)。翻译这样一部一百五十多年前写成的名著,的确是一件艰难的工作。错误和缺点在所难免,译者诚恳地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顾 肃                 

                                                    2009年8月谨识于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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