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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的实施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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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巴曙松 金玲玲 等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本书是我负责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重点基础领域研究课题“国际经济金融结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同时也是我在哥伦比亚大学从事访问学者研究的研究重点之一。国际经济金融结构的变化体现在金融监管体系上,就是金融监管框架的重大调整,而此次金融危机应对过程中,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III)可以说是金融监管框架调整的代表性成果,因此这一课题是包括中国金融界和美国金融界在内的全球金融市场都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

    从整个协议实施的进度看,2013年是巴塞尔III的实施元年。与全球范围内实施进度参差不齐的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I)和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II)不同,巴塞尔III的实施已经在全球形成了基本一致的实施时间、明确的适用范围和一定的约束力,并且在G20平台上被这些国家的元首共同认可为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之一而提倡实施。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事务的讨论中,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纷纷响应G20领导人的呼吁,将成员国拓展至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G20国家,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规则制定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G20各成员国共同参与和讨论之下,巴塞尔III日渐成熟,已经成为各成员国承诺统一实施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准则,并在一定程度上引领了证券、保险等领域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根据巴塞尔III的规则文本要求,全球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巴塞尔III的资本要求,于2013年1月1日进入杠杆率监管的并行期,并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将巴塞尔III的杠杆率要求纳入第一支柱,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流动性覆盖率、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净稳定资金比例,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要求也将于2016年正式实施。根据G20各国领导人在戛纳峰会上的承诺,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国都具有如期实施巴塞尔III的义务。然而,在2013年即将全球统一实施巴塞尔III之际,在创建巴塞尔委员会的G10中占据主导力量的欧洲和美国监管当局不约而同提出推迟实施巴塞尔III,这让其他积极推动实施巴塞尔III的国家,尤其是金融银行体系尚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大跌眼镜的同时,不禁引发金融监管专业研究人员的思索,我们是否应该实施巴塞尔III?应该以何种速度、何种标准实施巴塞尔III?巴塞尔III究竟能走多远?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密切跟踪巴塞尔III的政策修订和国际实施进展,结合各国的经济金融结构和银行业发展特征,对各国监管当局在落地巴塞尔III中采取的差异化措施进行比较分析,是十分必要的。当前我国银行业正处于利率市场化的深化阶段和经济结构深度调整的经济环境中,2013年1月1日试行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也已经拉开了我国银行业率先实施巴塞尔III的大幕,在这一背景下,跟踪巴塞尔III的政策制定和实施进展已不仅是一个理论课题,更是关乎中国银行业乃至金融业未来发展的重要现实课题。

    在各国实施巴塞尔III的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也并未减慢其政策修订的步伐。面临全球统一实施,巴塞尔委员会面临着许多政策性的难题有待攻破。巴塞尔III作为全球统一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准则,需要在秉承银行监管基本目标和理念的基础上,寻找平衡的艺术。

    银行监管的目标之一是追求银行体系的稳健,这就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在修订和完善巴塞尔III的过程中,实现对各类风险暴露的充分计算和资本的充分计提,提高资本的质量和吸收损失的能力,同时有效把握资产的流动性。因此,巴塞尔委员会近期对杠杆率风险暴露的计算细节进行完善,对流动性覆盖率指标进行修订,提出了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框架,同时对资产证券化框架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计提方法进行了改进。

    银行监管的另一目标是实现银行业的公平竞争,这就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在修订和完善巴塞尔III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不同国家银行业务及其风险特征的差别,制定全球可比的一致性规则,并在复杂性和可比性之间寻找平衡。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在对日益复杂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监管理念反思的同时,也在账户的划分、指标的制定、模型的构建中充分考虑了全球的可比性,并对全球实施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进行了跟踪研究,而且还构建了同行评议制度,对各国银行业的实施进展和效果进行评估。

    在操作层面,制定国际统一规则时还会面临许多细节问题需要处理。例如,由于各国银行业面临不同的法律环境、会计准则等,在规则的制定和指标的计算中必须对全球的情况进行统筹和一致性调整;对于巴塞尔II规则文本和巴塞尔III规则文本中可能存在的一些内在不一致性,也需要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这些也都是本轮巴塞尔III政策修订的重点。

    就我个人的研究重点而言,由于我自己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门以及相关监管领域的实际工作经验,也因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制订的一系列监管原则对中国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力不断扩大,无论是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基础领域课题“国际经济金融结构”的研究中,还是在哥伦比亚大学的访问学者研究工作中,我一直将以巴塞尔资本协议为代表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及其演变,作为跟踪研究的重点。早在2003年,我以我在北京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的一些成果以及我在中银香港期间参与相关风险管理系统开发的实际经验为基础,在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2010年,针对危机时期的一系列金融监管改革,我继续在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了《金融危机中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挑战与改进》,重点在于总结和梳理金融危机后国际银行业关于修订巴塞尔II的最新研究成果,这些对巴塞尔II的修订最终被巴塞尔委员会归纳为巴塞尔II.5。2010年底,巴塞尔委员会的修订思路日渐清晰,明确了巴塞尔III的大致框架,对强化资本要求、流动性监管、逆周期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等多个重要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我继续在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了《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研究》对巴塞尔III的监管框架和改革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在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III监管框架后的两年内,巴塞尔委员会同时推进了政策的修订完善和实施进展的评估工作,本书正是基于此,既对巴塞尔III的政策修订进行了跟踪和解读,又从金融结构的视角对巴塞尔III的国际实施进展进行比较分析,同时结合国际政策的推进和实施的进展情况,在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理论剖析的基础上,结合中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在中国落地巴塞尔III的建议。

    目前,在政策制定方面,巴塞尔III的修订仍在进行中,本书所讨论的部分规则文本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巴塞尔委员会还可能会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进行调整和修订;在实施进展方面,各国对巴塞尔III的实施还在陆续推进中,巴塞尔委员会对巴塞尔III实施进展的评估工作也在稳步展开,目前仅开展了针对资本监管的第二层次评估,未来各国的第三层次评估、其他指标的评估工作还将陆续进行。对这些进展中的话题进行讨论,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开展下一步工作,更多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赢得更多的话语权,在国际规则的实施中占据主动。然而,截至目前,巴塞尔III的政策和实施中还存在很多争议,对于这些争议及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本书也根据可以掌握的动态和趋势,尝试进行了前瞻性的判断和讨论,至于更多的难题和细节还有待在日后的研究中做进一步的探讨。

    金融危机余波犹存,国内的金融业进入改革调整期,巴塞尔III的指标细节和实施进展仍在进一步修订和推动中,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也随时在向巴塞尔III这个并不完备的银行业监管框架提出挑战,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也不断促使巴塞尔委员会对巴塞尔协议未来的走向进行反思,中国对巴塞尔III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仍旧是形式多于实质,从这个意义上说,本书的研究还仅仅是个开端,需要研究和跟踪的问题依然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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