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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在争议中不断完善的国际金融监管规则

巴曙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

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而金融危机的爆发不仅是金融体系内部矛盾、金融与经济体系矛盾的一种爆发,更是对当时金融监管有效性的一种比较剧烈形式的提出质疑,从美国次级贷款市场引发的当前这场国际金融危机同样也是如此。危机爆发后,国际金融监管组织针对危机中爆发的问题展开了大刀阔斧的变革,其中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其倡导的巴塞尔资本系列协议的改进最为受到关注。1988年推出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和2004年推出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一度被国际银行监管者作为监管实践的重要标杆,然而其缺点也在次贷危机中暴露无遗,巴塞尔委员会针对这些不足和质疑提出了一系列的修订方案,并将其作为巴塞尔资本协议III正式推出。巴塞尔III作为国际金融监管的代表性交流平台,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

巴塞尔III旨在从银行个体和金融系统两方面加强全球金融风险监管。在单个银行实体(微观审慎)层面,意图提高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市场波动时期的恢复能力,使银行能够更好地抵挡经济金融风险的压力。主要内容包括对原有资本监管要求的完善和流动性标准的建立。在整个金融体系(宏观审慎)层面,力求减少具有潜在系统性风险的银行对整个金融业的影响,以对全球长期金融稳定和经济增长起到支持作用。

总体上看《巴塞尔协议III》是一个涉及面非常广的协议,在金融危机之后受到广泛关注。因为每一次重大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和监管框架的推出,基本上是以应对危机、校正危机中出现的监管漏洞为直接推动力的。《巴塞尔协议III》核心在于两点:一是对银行资本质量要求高了,二是对流动性风险要求高了;同时,对危机期暴露出来的一些监管体制的缺陷,做了非常重要的改进,比如说压力测试。

结合美国银行业情况来看,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尚未实施巴塞尔II。因此,美国制定巴塞尔III时一方面要考虑巴塞尔II国际协议落地实施问题,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多德—弗兰克法案》中相关条款的落实。从美国监管实践而言,2012年6月由财政部、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合推出巴塞尔III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基本与巴塞尔III国际规定相一致。2012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国别评估小组公布了对美国实施巴塞尔III第二层次的评估结果,将该征求意见稿认定为 “大体一致”。然而,由于征求意见稿收到大量社会意见以及中小银行的强烈反对,2013年监管机构无法按计划出台资本管理法规,直至2013年7月2日美国最终通过了巴塞尔III征求意见稿并做了部分修正。该版本基于2012年8月30日货币监理属、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合发布的三份征求意见稿做了部分修订,最终生效时间是2014年1月1日。新规由三份监管规定组成,分别针对资本和杠杆率监管、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和市场风险资本计提。同现行的监管标准相比,即将实施的最终版标准采用了新的资本定义和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资本充足率以及更高的最低一级资本比率,同时采用三重杠杆率监管标准。全部更新的监管要求都将体现在最新的机构及时矫正制度(Prompt corrective action,PCA)中。另外,新规为保证银行能够持有充足资本,设定了红利任意分配限制。总体而言,新规的一大突出亮点就是将现有的分散在不同监管细则中的监管要求整合为协调统一的法规形式,便于执行和监管。新规实际上是基于美国货币监理属、美联储以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2012年8月30日在美国实施巴塞尔III联合发布的三份征求意见稿(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做了部分修订。美国巴塞尔III规定同巴塞尔国际规定基本保持一致,其中差异主要包括杠杆率的监管上采用核心一级资本杠杆率和附加杠杆率双重标准,但是监管水平整体上仍低于巴塞尔III国际水平。美国巴塞尔Ⅲ最终稿出台是一个尊重差异化竞争以及中小银行和监管机构之间博弈的结果。历经一年才最终落地实施,进一步说明了银行业差异化发展对监管差异化提出的更高要求。随着中国银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中小银行的崛起,差异化监管以及政策协调统一对中国银行监管当局也具有重大意义。

结合中国银行业实际情况来看,《巴塞尔协议III》要求,完善金融监管中的一系列缺陷,同时把流动性风险提高到信用风险同等重要的高度。这是《巴塞尔协议III》的灵魂所在。《巴塞尔协议III》在中国的实施,将推动中国银行业实现一次非常深刻的转型。协议带来的变化,不仅是全球银行业的重整,也是中国银行业新的重整。协议要求银行从原来追求规模为目标,开始转向追求资本的回报和价值,从账面的利润开始要算一算经济的利润和资本的回报,强调银行产品的盈利能力,从控制风险转变到主动管理风险。

中国自2011年4月银监会颁布《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的44号文以来,中国银行业正式拉开了三版巴塞尔协议同时实施的大幕。随后陆续颁布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分别针对新监管标准的实施细则给出了详细的诠释。虽然作为G20的一分子,实施巴塞尔协议在大方向上势在必行,然而实施标准的设定和过渡期的安排都应充分考虑中国银行业的实际盈利状况和国际竞争力。2012年6月正式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版巴塞尔Ⅲ对本土适应性的审慎考虑。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国版的巴塞尔协议III。为配合新的资本监管制度实施,银监会陆续发布了一系列配套监管规则和指导意见。2013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中国资本监管规则与国际资本监管规则一致性的评估报告,对中国银行业监管制度进行了积极正面的评价。在第149次巴塞尔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对中国资本监管制度的评估报告中,总体评估结论为“符合”。巴塞尔委员会对中国资本监管制度给予很高评价,反映中国审银行监管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有助于提升国际市场对中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深入推动国内大型银行实施国际化战略。

此时游春同学翻译出版的《巴塞尔协议III:全球银行业的大挑战》一书,因原书作者为美国人的身份背景,其表述的有关巴塞尔协议III的观点和理解我们未必都同意,但确为我们理解巴塞尔协议III在美国的实施背景和实施进程提供了必要的参考,有利于我们对照参考中美两国在协议实施问题上的差异;或者说,本书更多是站在美国金融体系的角度来讨论问题的,来对巴塞尔资本协议等进行批评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此书的译介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角度。实际上,巴塞尔资本协议在不同阶段的发展,正是不断汲取不同角度的批评和改进建议基础上进行的。          

注:该文为《巴塞尔协议III:全球银行业的大挑战》一书序言,该书已由中国金融出版社于近期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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