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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的起源

  中世纪晚期商业扩张的制度基础并不依赖于中央集权国家公正执法。通常认为,市场扩张和经济发展需要一个有效的国家,但是这个普遍的论断没有被本书提供的历史证据证实。私人秩序和自我实施的制度是中世纪晚期商业扩张的标志。然而,这种私人秩序并不像哈耶克和弗里德曼倡导的那样,不是众多经济当事人的“自生自发秩序”的产物,许多是拥有强制权的经济与政治当事人有目的和有协调的努力的产物。

  一般性的结论是,社会组织的特殊性是这些有目的、有协调的努力的关键。从历史的角度来说,这些替代国家的社会组织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比如血统和氏族部落。然而,在欧洲中世纪后期,城镇既是经济和政治变迁的中心又是后来发展的先行者,至少在那里,社会组织已经不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了。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组织,是在无血缘关系的人们中有目的建立的自治的、以利益为基础的组织。组织成员参与制定行为的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说,组织是自治的。成员的普遍参与使制定出来的规则具有合法性。换言之,经济和政治社团构成了欧洲中世纪晚期商业扩张的制度基础。这些社团及其建立的附属组织——法院——对于本书所考察的欧洲制度,如商业行会、威尼斯和热那亚的政治体制以及社群责任体制都至关重要。

  社团不仅是创建制度的手段,而且也反映了为创建制度而做的有目的和有协调的努力。这些社团改变了核心经济或政治交易中的自我实施的信念。经济声誉和强制权都为当事人提供了激励。本书中未涉及的许多其他中世纪社团也是如此,诸如僧侣秩序、骑士的军事秩序、相互保险协会以及大学等。

  有人会指出,对于中世纪晚期商业扩张的制度基础,社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国家的重要性则很有限的结论会有失偏颇,因为该结论只是从远距离跨国商业往来中得出的。但自治的社团对于商人行会和社群责任体制同样至关重要,这些都是国家内部的私序制度。实际上,在此期间,诸如手工业行会、商人行会及城镇之类的社团,对于生产、交易、税收以及为国家甚至一些大的欧洲国家提供其他服务都是至关重要的。

  事实上,我们应该将该时期的欧洲国家视为核心的基于非血缘关系的自治社团来加以仔细研究。如果用后来的更中央集权和更专制的欧洲国家的形象来投射中世纪后期的国家政权,显然是有误导性的。令人吃惊的是,中世纪后期的政治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是个自治的政治社团:法律和规则是人为制定的;公民在政治上有发言权和代表权,虽然并非所有的公民都是如此。在一个国家内部,组织成不同社团的公民凭借其经济地位及强制权,获得了有效的代表权。早期欧洲政治体制的一个普遍性质是自治的、基于非血缘关系的社团,这个性质也反映在政治代表权团体在整个欧洲的兴起中,从与欧洲大陆隔海相望的英国至欧洲大陆东部的匈牙利和波兰,从南面的西西里和西班牙至北面的德国,甚至神圣罗马帝国也在1356年正式成为君主立宪制国家。

  上述这些因素共同影响并促使了社群的兴起。几个世纪的入侵及内部分化、割据削弱了欧洲国家的势力。中世纪晚期国家的削弱为经济当事人的自我组织提供了良机,但这不能解释他们各自做出的反应的特殊性。为什么会以社团形式出现?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或神权政治均是可能的选择。历史上,此类社会组织通常在缺乏有效国家的时候才会出现。例如,伊斯兰社会的最初两百年正是如此,当时国家衰弱,加之后文谈及的其他因素孕育了部落联盟的出现。欧洲对国家衰弱的反应则有其特殊性,表现为以利益为基础的非血缘社团的兴起,这一特殊性反映了从过去传承下来的各种制度要素。

  教会削弱了欧洲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如宗族和部落),有利于与个人主义相关的文化信念的形成。这种信念阻碍了以大规模的、基于血缘关系与集体主义文化信念的社会组织为基础的制度的建立。然而,教会本身并不能成为中世纪晚期替代国家的有效选择。中世纪的战乱、社会动荡以及后来神圣罗马帝国和其他王国的冲突削弱了教会的行政结构。教会只能在有限的情形中才能合法地制定规则。

  《大裂变:中世纪贸易制度比较和西方的兴起》,(美)阿夫纳格雷夫著,郑江淮等译,中信出版社2008年8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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