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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发展研究

题目  保险发展研究 
主讲人  刘茂山教授 
时间  2000年09月 
地点  南开大学 
主讲人简介

南开大学-SOA研究中心主任

 


保险发展研究


   知识经济时代保险业如何发展,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近日在南开大学举办的风险管理与精算国际研讨会上,南开-SOA研究中心主任刘茂山教授(以下简称"刘")做了题为 "保险发展研究"的报告,针对人们对现代保险发展存在的认识误区和知识经济时代保险发展的特点,刘重点分析了如下五个问题:

一、 保险发展是当代保险的主题
刘首先区分了保险增长和保险发展,认为保险增长和保险发展是保险变化的两种形式。保险增长通常是指保险营业额的增加和保险品种的增多,是保险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直 接体现;保险发展则不仅仅包括保险营业额的增加和保险品种的增多,而且还包括保险 制度的完善和保险市场的发育成熟以及保险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制度改革、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等诸多社会公益项目的积极作用,它是保险经营者经营 活动所引发的更深层次的结果。

  刘进一步分析了保险增长和保险发展的关系,他指出保险增长与保险发展是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一方面保险增长是保险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其前提;另一方面保险发展是 保险增长的必然趋势和归宿,是其目的,二者的这种关系以及保险发展的内容是随着 经济形式和风险形式的发展而变化的。一般而言,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保险增长的作用高于保险发展的作用,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比较简单;随着经济形式和风险形式的发展,保险发展的作用和内容也随着提高和发展,二者之间的关系也越复杂。刘以世界保险业发展的史实证明了他的这一论点。在知识经济时代,各国经济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和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促进了国与国之间以及一国内部各产业之间联系更趋紧密,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增长和保险发展之间的关系也更加复杂,保险增长与保险发展之间往往会出现不协调的现象,"有增长,无发展"的现象经常发生,有时甚至出现保险增长反而不利于保险发展的现象。这是因为保险增长是保险经营者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设计新的保险品种、制定和完善企业经营方针和企业行为规范,这从企业经营者角度来看无疑是"经济的",但就其外部性而言则未必如此,从保险整体或全社会利益的角度来看,企业的保险增长行为可能会带来消极的社会后果而与保险发展相违背 。从经济学关于"经济人"的假设前提出发,保险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也是为了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样就不能避免保险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违背公众利益,甚至不惜损害公众利益来谋取自身利益。刘认为从知识经济时代的特征和社会整体利益的高度来看,保险在本质上是社会公益事业,应当以保险发展为主题。保险的增长应服从保险的发展,应当有益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益于人们福利的改善。保险经营者应当遵循这一原则从事保险经营活动、设计保险品种、改善服务质量,国家也应当制定相应的措施来规范保险企业的经营行为,同时也应认识到保险企业与其他商业性企业的不同,为其提供一定的补贴,使其在从事经营活动时能更好的考虑到公众利益,从而做到保险增长和保险发展相一致。

二、保险的本质
  刘认为只有坚持保险的本质才能良好的发展保险,否则保险业会偏离正确的发展方向而"误入歧途"。他说保险的本质就是保险本身固有的特殊矛盾,即"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风险事故的发生对生产要素和生活资料所造成的损失而使得生产要素和生活资料出现短缺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所引致的对生产要素和生活资料需求增加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的职能,即通过过去的积累补偿现在的短缺,或者是通过现在的积累补偿未来的短缺,它是保险本质的外在体现。
  刘认为和生物界中通过遗传和变异来实现物种的进化一样,保险的发展是通过继承和创新来实现的。这里的继承是指坚持保险的本质和职能,即经济补偿;这里的创新是指在坚持保险本质的大前提下,创造保险的新形式以及适应新形式的非根本的内容的变化,其中包括保险产品形式、保险企业形式、保险经营和管理形式等的变化。刘指出要健康的发展保险,处理好继承和创新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他提出既要坚持保险的本质,又要不断创新,这样保险才能发展,不坚持保险的本质就会偏离保险发展的方向,也就无所谓创新,只坚持保险的本质而没有创新就不会发展。所以只有很好的将继承和创新结合起来,保险才能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三、 保险与金融的协调发展
  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保险与金融的关系,是保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直接关系到保险和金融以及国民经济能否发展的大问题。 刘认为保险和金融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产业,从产业划分上来看,他们既有很高的相关度,又有各自不同的规律性,因而决定它们在本质上是不同的。保险的本质是使用经济补偿的方法来解决物质资料的缺乏,从而增进人民的福利的一种商业经营活动,而金融本质上是为解决货币资金在需求者和供给者之间的不均衡而进行的资金融通,是货币资经由G---Gˊ的运动,它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保险和金融要取得协调发展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1、企业组织形式上的联系,表现为20世纪60年代以来,金融与保险之间的企业并购活动日趋活跃,金融保险联合公司等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不断出现。
2、经营方式上的联系,即保险和金融的跨业经营、协作发展,如金融企业兼营保险业,保险企业兼营金融业。
3、风险转移方式上的联系,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性行业,保险企业在将顾客的风险集中到自身以后,还要向外分散风险,分保和再保险是保险企业分散风险的传统方式,但近年来,随着风险品种的增多、巨大险灾的集中,为适应这种新形势,保险企业创造了"巨灾风险债券"、"保险风险期权"等金融产品,用在资本市场上规避风险的形式来分散风险。
4、产品结合上的联系,保险产品中的寿险产品与金融产品不仅在形式上接近,在内容上也有相似的地方。例如,近年来在国际市场上兴起的"分红保单"、"投资联合产品"等产品的共同特点就是既有保障内容有又投资内容,是保障和投资的结合品。
5、保险资金运用上的联系,保险资金的运用是保险和金融高度相关的最有力的体现,这也是一些人提出"大金融"范畴,把保险纳入金融系统的现实依据。在这里,刘指出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再次强调了知识经济时代保险和金融仍是两个不同的产业,仅从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来看把保险纳入金融是错误的。刘指出知经济时代保险和金融相互联系加强并不因此改变二者的相对独立性,但是承认这种联系,正确认识保险和金融的关系对于保险创新和保险发展是不无裨益的。

四、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
  在认识和处理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时,刘从经济学、社会学和系统工程学的角度提出 了"社会经济系统保障体系"这一概念,把商业保险纳入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认为二者是统一系统内局部和整体的关系。刘说如果把社会经济保障系统工程体系看作一棵大树的话,经济发展是是这棵大树的根系,国家保障是这棵大树的主干,而商业保险则处于主枝干的地位,它与其它的保障形式共同协作完成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在知识经济时代,商业保险的地位日益的突出,处理好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对于发展商业保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都是有积极作用的。

五、保险发展的独立性和规律性
  在保险的发展方式上,刘认为保险应在保持与金融和社会保障的传统关系下,按其自身的规律,坚持其独立性向前发展。 如前所述,保险由于自身特殊的矛盾性而与金融相区别,同时虽然商业保险是整个社会经济保障体系的"主枝干",但它与社会保障之间仍有各自特殊的矛盾性。社会保障体系所体现的是社会经济保障体系中的总体性的矛盾,而商业保险则是体现这种总体性矛盾中的商品性矛盾,即通过商业保险形式,运用商品经济规律,实行商品经济法则加以解决的矛盾。因而相对社会经济保障而言,商业保险仍有其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要求商业保险要独立发展。
  一般而言,独立存在的事物总有其特殊规律性。刘借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从世界保险发展的史实概括出以下几点:
1、保险的萌芽形态产生于各种原始的保障形式。
2、保险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经济和风险的发展而发展。
3、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科学技术进步决定的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发展不仅仅取决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如社会制度的改革也能带来生产力的发展。笔者按)具有阶段性,从而决定了社会经济发展形式的多样性,进而决定了保险发展也呈现阶段性。在对保险发展史进行回顾和提炼之后,刘提出了保险发展的规律性,他将这种规律性概括为:"保险萌芽于原始的社会保障形式,是现代社会经济保障形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社会经济形式和风险形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阶段性决定了保险发展的阶段性;保险始终伴随着社会经济保障体系的发展而发展,其在社会经济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增强。"
 
讲座整理人: CEN 天津记者 尹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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