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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中国经济观察”2006年秋季报告会简报之三

 

20061029,“CCER中国经济观察”第七次报告会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万众楼举行。我们分三期简略报道会议概况。会议报告详细内容经整理后,将由“CCER中国经济观察”专刊发表。本期简报报道周其仁教授、 平新乔教授发言内容。

周其仁:收入分配的一个倾向与另一个倾向

收入差距过大最近引起很多关注,2002年基尼系数达到0.46,在国际比较中处于较高水平。不过基尼系数存在高估和低估因素。一个问题是不同居民的开支成本不一样,因为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物价指数不同。世界银行的研究小组利用2001年数据对基尼系数进行了物价指数调整。调整前的基尼系数是0.447,调整后是0.395。由于城乡差异对基尼系数贡献很大,物价指数调整后基尼系数是下降的。而李实教授做了另一个方向的调整。现在的基尼系数是按照合法的货币收入计算的,而实际上还有很多实物收入、福利收入。将这些包括进去之后基尼系数会提高。无论用哪一种调整方法,离准确反映我国的“收入状况”都还有不小的距离。

收入作为经济学的概念并不简单。Irving Fisher对收入的定义是:收入是财产(资产、资源)提供的服务,而且他认为收入最重要的作用是带来享受,人们争取收入实际上是争取享受。在衡量收入时不能只考虑货币工资,因为很多享受和货币工资无关,尤其在我们这个转型社会中。而是应该把货币的、实物的、合法的、非法的、灰色的收入全部包括在内来考虑收入分配问题。由此提出收入分配的另一个倾向。

收入到底如何分配?简单地说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是权利的界定:什么人可以获取收入。产权使用会带来收入,产权转让也会带来收入,产权安排决定收入分配格局。例如,以前农民必须按中央计划进行耕种,不能自由打工,不能自由种植,不能搞副业。这种体制就决定了农民的收入。改革允许农民做原来不许做的事,大部分农民的实物货币收入都增加了。另一个例子是姚明。姚明的收入如何决定?首先是权利的界定:一个在中国培养的运动员能不能到国际上被别国雇佣?NBA要他,他能不能去?过去的体制是不允许的。上海体育部门和他达成一个收入分享协定,愿意让他出去。这一权利的界定就决定了姚明的收入。

陈兆丰卖官案很有价值,因为卖官是一个非法权利,非法权利通常只得卖很低的价钱,而陈兆丰共非法收受207334次所送人民币284万元,另外,还有545余万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非法权利能够卖这么大的价钱是重要现象。不管研究能不能跟上,事情已经发生了,而且这类事情不是个别现象。卖官鬻爵不是受西方资产阶级影响,而是我们本土的。不过我们本土历史上的卖官鬻爵和今天存在很大差别。历史上通常是财政出了问题时才卖官,卖官获得的钱是归公的(当然那个时候的“公”是皇帝),今天卖官得到的钱归书记。其次,历史上卖的官多数情况是虚职,而今天卖的却是实权,买官是投资,拿到官位后再卖官回收,对社会公正和秩序的破坏非常严重。这并不违背刚才说的产权决定收入的原则,而是因为权利界定中存在含糊的地方,或是法律界定和实际界定存在差别,或是界定以后监督、控制跟不上,才出现这样的情况。

不管是什么阶层、什么人,决定收入来源的第一条是权利的界定,第二条是市场供求。农民工收入低,有打工的权利很重要,但是还存在供应量很大的问题,这要随着经济发展慢慢消化。南方出现了民工荒,工厂就会提高工资,否则招不到好的工人。

当我们觉得收入分配出现很大问题,需要干预的时候,有两个选择。如果说合法货币收入差异太大,我们的选择可以是调节合法货币收入。如果我们把所有的注意力放在合法货币所得的差异上,就会忽略经济需要进一步解决的其他问题。如果贸然采取调控措施,有时可能适得其反,比如导致实物工资的盛行。另一个选择就是解决分配不公。收入差距大和分配不公是两个概念,很容易混淆。分配不公可能是收入差距大的一个原因,但是收入差异大可能还有其他原因。比如说姚明和农民工的收入差别很大,能不能说因为收入差距太大就限制这些差距呢?如果权利界定是合理的,市场供求使一些收入非常高,那也无可厚非。如果硬性去限制,会对经济增长的其他方面带来损害。

基尼系数的衡量还需要很多人继续研究,但是不能把它作为收入分配的中心指标,因为基尼系数可以量出差异,但不能量出不公。现在社会真正反映强烈的不是收入差异而是分配不公。有些机会收入很高,但其他人不能分享,这才是问题所在。最突出的两个例子,一是行政权力,二是垄断部门。

 

平新乔:中国地方财政支出规模的膨胀趋势与公共管理成本

平新乔教授从五个方面详细讨论了地方政府掌握的财政资源,并分析了地方财政的效率问题。

首先,地方公共支出占当地GDP的比重,即预算内支出与预算外支出之和与本省本地区的GDP之比。在1994200310年中该比重从15.6%上升至21.0%,共上升了5.4个百分点。分省来看,公共支出占当地GDP比重高的省份大都集中在西部不发达地区。越是发达地区,如江苏、浙江、广东、山东等沿海省份,公共支出占当地GDP比重反而低。

其次,人均地方财政支出的变化。全国人均地方财政支出从1994年人均589元增加到2003年的2120元,10年间涨了3.6倍,这个增速很快,可以说是世界少有。当然,“人均地方财政公共开支”在省与省之间的差异是很大的,而且这种差距在19942003年间并没有缩小。

第三,地方政府预算内支出占全部预算支出的比重。尽管在1994年分税制之后地方政府的预算内财政收入占全部预算收入的比率下降了,2005年为47.7%。但如果看支出结构,则地方政府预算内支出占全部预算内财政支出的比重一直在70%左右。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比例是最高的。

第四,地方政府的预算外支出规模。按现有统计口径计算的预算外收入与支出,仅仅是地方政府预算以外财政收入与支出的一部分。预算外收入只是国家法律允许的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其中主要是行政事业收费与政府基金收入,没有包括非预算收入和土地出让收入。2004年,全国预算外收入为4699亿元,其中行政事业收费为3208亿元,占2/3以上。这种行政性收费主要用于行政部门的正常维持,因为3134亿元行政事业收入费就直接作为“行政事业支出”而花掉了。

第五,土地财政的规模。土地出让收入则既不列入预算内,又未列入预算外管理。土地财政对于各地政府都有吸引力,但并不是每个省、市、县都有土地财政的机遇,这个机遇就是招商引资。这也导致了全国范围内东、中、西部地方政府采取了三种不同的财政行为:东部重土地,中部重收费,西部则是靠转移。

从各省出售土地的收入可以发现政府土地财政收入最高的省份依次为:湖南(1177亿元)、江苏(1054亿元)、与浙江(1028亿元)。仅这三个省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就达3259亿元,接近于全国政府出售土地收入的一半。这表明,土地财政虽然规模很大,但分布很不均匀。政府支付给失地农民和居民的补偿金在出售土地收入中所占比率极低。对浙江省S县与Y市的调查显示该比率只有3%5%,。另外,考虑到地方会给省、中央上缴大约2%的批租收入,地方政府(县、市级)大约占用了出售土地收入的90%左右。

总起来看,中国地方政府在目前中国财政资源格局中并不处于“弱势”。如果我们将2004年地方政府手中的预算外收入4323亿元(地方占当年预算外收入的92.5%)与上述地方政府留用6151亿元土地出让收入两者相加,其和为10474亿元。这已经接近于2004年地方预算内收入11893亿元的水平,相当于地方预算内财政收入的88%。再加上中央政府转移给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2004年中国地方政府的实际可支配财力为30367亿元。这个数字,是当年中国中央政府财政支出7894亿元的3.85倍,是2004年中国GDP总额159878亿元(普查后数字)的19%。我们并不否认不少地区尤其是一些农业产区的县、乡政府财政状态窘迫的事实,但从以上计算的结果看,中国地方政府总体说来没有“哭穷”的理由。

问题正在于,地方政府该有的财政收入没有拿到,不该有的财政收入可能自己悄悄发展出来了;该花的钱没有花,而不该由地方政府花的钱却大笔花出去了。这种财权(财政岁入权)与事权(支出权)的结构扭曲,才是当前中国地方政府财政规模膨胀与公共品提供不足两现象并存的体制原因。因此,问题可能主要的不是“事权(支出权)”一方与作为另一方的“财权(收入权)”之间的总量不对称,而在于“事权”本身配置不当,在于“财权”本身的配置不当,才造成地方财政预算绩效的递减。

在过去10多年里,地方政府在规模膨胀的同时效率如何?“行政成本”可用GDP的“行政成本弹性”来度量。1996-2003这八年间行政支出增加了约1.92倍,同期GDP增加了近0.91倍,行政成本弹性是2.03。也就是说,中国GDP每增加1个百分点,地方政府行政成本就要上升2.03个百分点。中国以地方政府主导的经济扩张,不仅使GDP的自然能耗上升,而且使GDP的人力资本成本与组织成本也急剧上升。

下面以教育质量为例说明地方预算外支出对政府公共服务绩效的影响。这里用师生比,即小学教职工与在校小学生的比例,来度量教育质量。计量结果表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预算外收入增加时,地方政府提供教育的效率更低;预算外收入减少时,地方政府提供教育的效率更高。而预算内财政支出与教育质量是正相关。有趣的是,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增加时,地方政府修建公路的效率提高;而预算外收入减少时,地方政府修建公路的效率降低。这说明地方政府重视和招商引资有关系的基础设施投入,对于其他基本公共品的投入则是有问题的。

(刘鎏、李旻整理,未经主讲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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