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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中国健康与养老国际研讨会简报之三

2009年7月30-31日,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举行了“第二届中国健康与养老国际研讨会”,讨论“中国健康养老追踪调查”(CHARLS)2008年在浙江和甘肃预调查的结果。在老龄和健康领域的许多国内外知名专家莅临了本次会议。我们分五期简略报道会议内容。本期简报将主要介绍会议第三节“家庭、转移支付和社会活动”的内容,报告人是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雷晓燕教授。

雷晓燕:中国老年人的家庭结构和居住安排

下面演讲内容基于对2008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数据分析,围绕中国老年人的家庭结构和居住安排两部分内容进行研究。

首先,从中国老年人(45岁及以上)的现存子女、孙子女以及父母的角度,展开对中国老年人家庭结构的分析。根据CHARLS数据,无论现存子女数还是成年子女数,都随着老年人年龄的降低而急剧下降。具体来说,在80岁及以上的年龄群体中,现存子女平均数目约为4.3个,其中成年子女平均数目约为3.8个;但在50岁的年龄群体中,现存子女平均数目仅为2个,其中成年子女平均数目仅为1.8个。现存子女以及成年子女数目随年龄的急剧下降,对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提出了挑战。如果查看现存子女的性别比(现存儿子数目/现存女儿数目),我们还会发现,随着年龄的降低,性别比有下降趋势,在60岁及以上群体中,性别比为1.2,而在45-59岁群体中,性别比将为1.1。如果分城乡来看子女数目,则在70岁以下的样本当中,农村的现存子女和成年子女数目,均较城市更高,反映了计划生育政策在城乡不同的实施力度。

孙子女数目随年龄的变化趋势,和子女数目的变化趋势类似,但更加陡峭,即随着老人年龄的降低,孙子女数目急剧下降;在60岁及以上样本中,孙子女平均数目为5.9个,而在45-59岁年龄群体中,这一数目则降为1.5个;这一事实,既反映了计划生育政策对老人子代生育决策的影响,也体现出45-59岁老人子代的生育过程尚未结束。同样,农村老人的孙子女数目较城市老人更多,农村老人的孙子女平均数目为4.1,而城市老人的孙子女平均数目仅为2.7。

老年人照顾父母的负担并不重。在总样本中,仅有9.3%的老年人父母均在世,4.8%的老年人父亲去世但母亲在世,17.8%的老年人母亲去世但父亲在世,68.1%的老年人父母均去世。特别的,在60岁及以上样本中,91.2%的老年人父母均去世。

然后,报告了老年人居住安排的一些事实。在总样本中,6.7%的老年人独自居住,35.9%的老年人仅和配偶共同居住,46.9%的老年人和子女共同居住,剩下的10.5%的老年人和其他人一起居住。CHARLS询问了老年人的意愿居住安排,44%老年人的实际居住安排与其意愿不符。其中,15.9%的老年人想要独居或仅与配偶共同居住,但在实际生活中则与成年子女居住;10.9%的老年人想要和成年子女一同居住,但实际上独居或仅与配偶共同居住。从家户代际关系来看,42.9%的老人居住在一代户中,28.2%的老人居住在二代户中,27.9%的老人居住在三代户中,仅有1.1%的老人居住在四代户中。典型的代际家庭结构是老人仅与配偶居住(36.7%)、老人和子女同住(22%)、以及老人和子女、孙子女同住(26.3%)。

同时,我们还察看了儿子和女儿对老人居住安排的不同作用。在城市样本中,和儿子居住以及和女儿居住的老人比例均随老人年龄上升而下降,但在农村样本中,和女儿居住的老人比例随年龄增加而下降,和儿子居住的老人比例则有随年龄上升则保持平稳甚至略有增加。但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样本中,在任何年龄段,和儿子居住的老人比例始终高于和女儿居住的老人比例。儿子和女儿对老人居住安排的不同作用,在将分析样本限制在和子女同住的样本后,更为显著。子女同住的老人中,无论城乡,随着年龄的增加,和儿子同住的比例上升,和女儿同住的概率下降,且前者始终高于后者。

最后,分析成年子女的居住地。成年子女的居住地数据,是CHARLS数据相对于其他中国数据的在居住安排分析上的优势。在所有拥有成年子女的老人样本中,55.7%的老年人最近子女居住地为跟老人同住;19.2%的老年人最近子女居住地为同一(或邻近)院子(或房子)、或同一村庄/社区;14.7%的老年人最近子女居住地为同一县市的另一村庄/社区;5.6%的老年人最近子女居住地为同省的其他县/市;仅有4.9%的老年人最近子女居住地为外省或国外。因此,超过70%的老人最近的子女居住在同一村庄/社区以内,使老人受子女照料成为可能。但据此数据,不能简单断言大部分子女会留在老人所在的村庄和社区。如果查看最远的子女居住地,则发现,只有15.6%的老年人最远子女居住地为家中;10%的老年人最远子女居住地为同一或邻近的院子(或房子)、或同一村庄/社区;34%的老年人最远子女居住地为同一县市的另一村庄/社区;15.8%的老年人最远子女居住地为同省的其他县/市;而有多达24.6%的老年人最远子女居住地为外省和国外。

随着老人年龄上升,最近子女居住地在这个家里的老人比例下降;但同时,最近子女居住地在同一(或相邻)院子(或房子)、或同一村庄/社区的老人比例在上升。两个比例是此消彼涨的关系。这一事实反映出,虽然子女随着老人年龄上升,有离开老人家户另立门户的趋势,但超过70%的老人至少会有一个孩子留在较近的地方(本村/社区内),客观上具备照料老人的可能性。如果查看最远子女的居住地,则会发现,随着老人年龄的上升,最远子女的居住距离地为本县市的其他村/社区比例持续增加,反映了在留下较近的子女后,其他子女有离开老人家户,去本县市的其他村/社区的趋势。进而,雷晓燕教授查看了儿子和女儿居住地情况,发现大部分老人拥有儿子同住,且拥有较近子女的概率随年龄上升而增加,而女儿更可能迁出老人家户,其中一些选择较近的居住地,而更多的会去其他村庄/社区。

简单总结,初步的发现是老年人在居住安排上还是很依赖于子女,尤其是儿子。老人和子女虽然倾向于分开居住,但还是愿意住得近一些,便于照料。同时我们也看到,在保证有子女在近处居住的前提下,其他子女可以到更远的地方进行居住。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随着子女数目的急剧下降,这种传统的居住与养老方式可能会受到较大的挑战。

雷晓燕:代际转移和社会活动

本次演讲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个是代际之间的转移支付,另一个是受访者参与社会活动的情况。

代际之间的转移支付主要介绍三种形式,一种是受访者与其子女之间的转移支付,另一种是受访者与其父母之间的转移支付,第三种是对日常生活有困难者提供帮助的情况。受访者与子女之间的转移支付分两类:经济上的转移支付和时间上的转移支付。从城乡、省份和婚姻状况三个方面来看,受访者与子女之间的经济上的转移支付是相互的,但主要的方向是子女对受访者的转移支付。在城市,收到子女转移支付的家庭占51.7%,对子女提供转移支付的家庭有38.4%;在农村,接受子女转移支付的家庭占54%,而对子女转移支付的家庭仅有25.5%。浙江省的样本中,有51.4%的家庭收到子女转移支付,34.4%的家庭给予孩子转移支付;在甘肃省的样本中,有54.8%的家庭收到子女的转移支付,仅有27.1%的家庭给孩子提供转移支付。未婚(包括丧偶)的人中接受子女转移支付的占到样本的59.8%,而给予子女转移支付的仅占18.2%,而已婚的人中接受子女转移支付的占到样本的50.4%,而给予子女转移支付的也有35.8%。从这看出,居住在农村、甘肃省、未婚人群更有可能从子女获得转移支付,而不是给予。这与利他主义(Altruism)的假设是一致的,即转移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更有需要的人。

从数量上看,受访者从子女处接受的平均转移支付要比给予子女的多,且不同居住地,转移支付的数量也显示出不同的形式。住在城市的受访者与子女之间的转移支付比居住在农村的受访者与子女之间的转移支付要高,浙江省的转移支付比甘肃省的数量要多。

分析经济上的转移支付的年龄模式,我们发现年长者更可能获得转移支付;并且,他们获得的金额也更高。这表现为子女对受访者的转移支付随着受访者年龄增长而增加,对子女的转移支付随受访者年龄增长而下降,结果我们看到子女对受访者的净转移支付随着受访者年龄的增长而增加,由负值变为正值。也就是说,当父母较年轻时,父母养育子女,主要是父母给予子女转移支付,子女对父母的净转移支付为负;而当父母年龄增大,子女对父母的转移支付逐渐增长,从而对父母的净转移支付由付变正,并逐渐加大。

从经济上的转移支付的收入模式中看到,较为富裕的受访者,更可能转移支付给子女,而从子女处收到的转移支付则较少;反之亦然。这也跟利他主义的假说一致。

受访者对子女的时间上的转移支付主要表现为帮助照顾孙子女。从城乡和省份来看,已婚的和未婚的受访者在照顾孙子女上表现非常不同。不论城乡或省份,已婚的比未婚(包括丧偶)的受访者更多的照顾孙子女。即使是都是未婚,农村户口的受访者比城市户口的受访者更多的照顾孙子女,甘肃省的受访者比浙江省的受访者更多的照顾孙子女。分析时间转移支付的年龄和收入模式,发现受访者照顾孙子女的比例随着其年龄的增长而下降,但是与收入之间的关系趋势不是很明显。

受访者在照顾儿子或女儿的小孩也有很大的区别。当子女与受访者住在一起时,受访者照顾孙子女要比子女不与其住在一起时多,但不论子女是否和受访者住在一起,受访者都更多的照顾儿子的小孩,较少照顾女儿的小孩。这与代际转移支付文献上的交换理论一致,也就是说父母更有可能转移给将来更有可能照顾自己的子女。在中国,传统的观点是“养儿防老”,所以父母更可能转移给儿子;同时这也跟“进化”论的观点相一致,即中国的父母认为儿子的孩子代表自己的“血脉”,所以更愿意帮助照顾儿子的孩子。但是这与西方的发现却不太一致。比如在美国,父母更可能转移给女儿,同时女儿对父母的照顾也更多。当然,当有更多数据的时候,可以研究中国这个趋势的变化,因为已经有迹象表明,中国父母对女儿的转移以及对女儿的依赖都在加强。

受访者跟自己的父母之间的的转移支付也可以分为两类,经济上和时间上的转移支付。不论是从比例还是数量来看,转移支付主要都是由受访者到其父母,而从父母处接受转移支付的情况较少。相比之下,住在农村和甘肃省的受访者比住在城市和浙江省的的受访者转移支付给父母的要少,未婚的比已婚的转移支付少。分析经济上的转移支付的年龄模式发现,不论是从比例还是从数量来看,受访者对父母的照顾都随着自身年龄的增长而下降。从收入模式中看到,受访者对父母的照顾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分婚姻状况和城乡、省份情况考虑受访者对不住在一起的父母的转移支付,可以看到已婚的受访者比未婚的受访者照顾父母的可能要大,城市户口的和甘肃的受访者比农村户口和浙江受访者更可能花时间照顾父母。分析时间上的转移支付的年龄模式发现,受访者对父母的照顾比率随着自身年龄的增长而下降。时间上的转移支付呈现“倒U型”的收入模式。即受访者对父母的照顾的比例先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增加,到达一定比例后,又随着收入的进一步增加而下降。

分析残疾人或有严重功能性障碍的人群发现,他们主要依靠配偶或子女的照顾,而来自孙子女或其他人的照顾则很少,需要注意的是,有19%的残疾人并没有人照顾。

人们参与的社会活动大致分为八种,数据中我们看到有三种是主要的社会活动,参与的比例较高,而其他的五种参与率都非常低。这三种主要的社会活动包括义务帮助他人、与朋友交流,以及打麻将、下棋等娱乐活动。研究发现,人们参与的各项社会活动都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减少,并且男性在更高年龄段表现出更快的下降趋势。例如,45至54岁年龄段的人义务帮助他人的比例是18%,55至64岁、65至74岁,以及75岁以上的人参与义务帮助他人的比例则分别是11.3%、4.5%和1.3%。尽管有多种社会活动,但仍有接近一半的人并不参与任何社会活动。对比男性和女性、已婚和未婚的样本发现,性别和婚姻状况对人们参与社会活动有显著的影响,男性比女性更多地参与社会活动,而已婚人士比未婚人士更多地参与社会活动。不仅是性别和婚姻状况对人们行为产生影响,人们参与社会活动也受到地域和居住地的影响。相比之下,城市人比农村人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浙江省的样本也比甘肃省的要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另外,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的人在参与社会活动方面也有差异。当一个人社会经济地位更高,他(她)更倾向于参加社会活动,这显示出正的社会经济地位倾向,这一点男性尤其表现明显。即使是在分析60岁以上人群样本时,依然反映出这种趋势。

还有一类重要的社会活动是与父母之间的交往。样本显示,大约有一半人看望(不住在一起的)父母的频率少于每周一次,而且,城市人群比农村人群看望父母要少。从地域上来看,也许是因为交通不便,甘肃省的样本看望父母的比例要远低于浙江省的样本。而对比已婚和未婚的人群发现,未婚人群更少去看望父母。

本次报告主要有以下几点发现:(1)经济上的转移支付多表现为子女给予父母(包括由受访者的子女转移给受访者以及由受访者转移给他们自己的父母);同时,与社会经济地位的负相关关系显示出代际转移支付中利他主义的动机。(2)受访者更可能照顾孙子女,而较少可能照顾自己的父母,并且总是更多地照顾儿子的子女,而不是女儿的子女。(3)残障人士主要依靠配偶和子女的照顾,同时还有19%的残障人士无人照顾。(4)大约有一半人并不参与社会活动,且越是经济地位低的人越是缺乏社会活动。(5)大约也有一半人探望(不住在一起的)父母少于一周一次,并且较弱的群体探望父母的比例相对较少。

 

(姜超、黄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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