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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eller公共选择理论研读笔记

1、国家起源交易成本范式批判

许多学者,包括塔洛克、缪勒在论证国家(政府)起源或存在依据时均运用了交易成本范式,储建国老师在分析公共权力的起源时(必须指出的是公共权力不等于国家权力,更不等于国家或政府)也运用了这一范式。殊不知这种运用这种范式分析以上问题时有着很大的缺陷。
科斯在解释企业的性质时首开交易成本范式分析的先河。市场交易是有成本的,交易活动本身因而像其它经济问题一样具有稀缺性。当市场交易费用达到一定程度时,采用按等级原则集中化起来的企业组织取代市场机制是合算的。企业协调投入生产要素进行生产需要付出一定的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用与市场交易费用的权衡决定了企业规模的限度。(科斯《企业的性质》(1937))缪勒在《公共选择理论》第二篇或隐或明地指出了国家起源的理由,其逻辑如下:
(1)解决配置效率问题(解决公共产品供给的问题、解决外部性的问题)
(2)解决再分配问题:满足全体成员再分配的需求(斯宾塞)[1]或满足部分成员再分配的需求(马克思恩格斯)
解决配置效率问题和再分配问题即构成国家起源的理由。而后,他又用交易成本范式对以上逻辑梳理了一下。他指出:国家是以一种低交易成本制度出现的,该交易成本是指在出现公共物品和外部性时为实现帕累托最优性而达成合作协议所必须的成本。通过扩展,俱乐部、地方政府及整个国家联邦制度结构可能是为了最小化集体决策的交易成本而形成的。[2] (P214) 以上对企业、国家性质的论述使我们回到康芒斯对交易的区分:买卖交易(平等人之间的交易关系)、管理交易(上下间的交易关系)、限额交易(主要指国家与个人间的交易关系),于是市场上的交易活动、企业对员工的组织与管理、国家对公民的政治统治与管理、国家向公民征税并提供公共产品的服务等等,都有被交易的概念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
以下是我的评论:
(1)交易成本范式的局限性:交易成本的降低一定带来效率吗?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正如舒尔茨所说的:除了交易费用之外,垄断也是阻碍资源有效配置的因素;垄断企业减少了市场交易费用,按理应成为资源配置的有力方式,但事实正相反,因此零交易费用并不是效率的充分条件,只有完全竞争才能唯明确产权的市场交易达到最佳效率。(舒尔茨《私人利益的公共利用》(1977))与缪勒的看法较为类似,斯蒂格利茨在《政府的经济角色》中列举了政府干预的四大优势: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交易成本,我认为此四点似乎可归为一点:低交易成本,背后支撑低交易成本是政府的垄断地位和强制性地位。作为公共物品的供给者,政府确在某种程度上节约了交易成本,但是其与效率有必然的联系吗?
(2)不仅要看到政府节约的交易成本,更要看到其运行成本。交易成本范式与其是用以论证国家(政府)起源或存在的理由,不如用以论证国家(政府)的活动边界。
张五常曾这样批评科斯定理:按照科斯定理的解释,只要政府管制成本小于市场交易成本,那么运用政府管制就比运用市场更有效,这就是等于以科斯自己的逻辑否定了科斯主张的自愿交易有效性的结论。( 张五常《中国的前途》(1987))科斯的这段话可以作为对张五常批评的回应:如果市场运行成本大大超过行政机构运行成本,我们可能会默认行政机构由于无知、缺乏弹性以及迫于政治压力所产生的资源分配失误,但在美国,几乎没有人认为这种事情会在大多数产业中发生。(科斯《联邦通讯委员会》)
依此逻辑,政府管制的范围取决于市场运行成本与政府运行成本的对比,正如科斯确定的企业的边界一样,交易成本范式与其是用以论证国家(政府)起源或存在的理由,不如用以论证国家(政府)的活动边界。
(3)国家(政府)与企业在行为性质上的根本不同使得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国家(政府)类比为企业。
第一,至少在社会契约论者看来,国家(政府)可看成是与企业类似的一体化组织。但在市场上,一体化的企业的数目不止一个,而在特定地域内,国家(政府)只有一个,无论是个体权利的部分转让(如洛克的惩罚权)还是全部转让(如卢梭),其权利的接受者只有一个。第二,国家功能载体的政府部门是一个“非进步性生产部门”(相对于企业而言;语出鲍莫尔《不平衡增长的宏观经济学》)。基于政府部门产生的非市场化、软成本约束、委托代理关系的模糊性(视统治者与官僚间的关系类似于企业所有者与管理者间的关系)、官僚自身的弱点(追求预算最大化;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可参见唐斯的论述)等原因,政府是一个低效率的活动部门。对于一个具有垄断性质低效率活动部门的起源与存续,应从新的思路去探究,至少从交易成本范式来分析是非常乏力和失败的。
(4)以上讨论似乎仅仅限于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而进行问题的讨论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还有其政治统治职能,并突出体现出国家的根本属性。

2、民主投票与公共选择理论

民主投票只是非市场决策中将个人偏好转化为社会偏好的一种最常见最符合人们价值取向(否弃专制独裁)的方式。独裁政权可以提供适量的公共产品,但其抹去了个人偏好向社会偏好转化的过程。在古希腊的政治实践过程中,抽签作为非市场决策手段也被人们使用过,但这此过程并不表达个人真实偏好,而以随机的方式对偏好加以整合。独裁和抽签都被人们抛弃了。
再者,民主投票也只是政治市场个人偏好表达的一种方式。投票者拒绝投票或隐瞒自己的偏好是偏好表达的特殊形式。当投票者不能接受某地方性的公共产品与税收组合时,他可以退出投票,自由地迁徙到一个自己满意的地方,这个过程即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当用手和脚的投票都不能构成适当的表达方式时,仍然有毛主席的枪杆子”[3](P214),革命是个人偏好的一种极端的表达方式。
布坎南曾概括出公共选择理论的三个基本特征: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政治行为的交易性质、个人主义的方法论,在此我想对前两者发表自己的看法。
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只说对政治行为动机的一半,人们的很多政治行为并不能以简单的算计所能解决的,很多政治行为是由政治制度及其内部规则所驱动的。在政治行为原因的解释上,新制度主义的解释更加令人信服。新制度主义反对功利主义的政治观,即“宁愿将政治行为视为自我利益的算计的产物,而不愿将它视为政治行动者对既定义务和责任所作反应的结果”[4],并认为这种思路是对传统政治学的背离,“在历史上,政治学一直强调政治行为置身于由规则、规范、期望和传统构成的制度结构之中,后者严格限制着单个人的意志和打算的自由活动空间”[5]。
后续的新制度主义学派中,尤其是历史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学派,在制度驱动和影响个人政治行为的功能上作了进一步强调:
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又发挥着什么作用呢?在这种视角之下,制度为解释和行动提供了道德或认知模板。个体被看成是深深地嵌入了制度世界之中,而由符号、教义和惯例所构成的制度又为行动者对行动情景和自身的解释起到了过滤作用。特定的行动是在经过制度的过滤后才被构建出来的。制度不仅提供了何种策略才有用的信息,而且还影响着行动者的身份认同、自我印象和偏好。[6]
在公共选择论者看来,交易是经济学研究的最基本问题,也是公共选择理论研究的最基本问题。尽管在政治市场与经济市场存在着若干差异, “基本上,按照个体主义的国家观,政治的或集体的行动与此(市场交易)非常相同”[7](P20) ,每个个体都从个人利益出发通过交换获得自身效用的满足。在经济市场上,交易双方着眼于剩余的分配(生产者剩余与消费者剩余),在政治市场上,交易双方着眼于公共产品的成本分担与收益分享以及财富的再分配。政治行为的交易性质是与程序民主论联系在一起的,民主本身作为一种程序或制度安排,实则提供了一个“投票者—政治家---官僚”的交易框架。熊彼特因其对民主的定义: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的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 [8](P395-396),而被一些公共选择论者尊为该理论的鼻祖。
交易概念与交易费用概念的一般化构建了公共选择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之间的联系,二者走得如此之近,我认为还有以下三个原因:
(1)投票规则作为制度安排,不同的规则带来不同的结果(2)内在理念,对市场自由主义的推崇,公共选择论者的“政府失灵”即新制度主义者的“国家悖论”。(3)经济绩效。这应该是曼库尔·奥尔森的独到之处,在《集体行动的逻辑》和《国家的兴衰》中,他一直禀持着“公共选择(集体行动)---制度变迁---经济绩效”的分析思路。

3、一致规则与帕累托最优状态

一致规则(unanimity rule)可分为强一致规则(全体成员赞同)和弱一致规则(至少无一人反对)两类,这是我有意的区分。在现实政治决定程序中,用到的一致规则绝大多数是弱一致规则,比如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国的决策机制、欧盟预算议案审批程序等。强一致规则与弱一致规则在配置效率与再分配结果上有着微妙的差异,这值得进一步探讨。
一致规则机制对应着经济市场上的完全竞争机制(perfect competition),意味着帕累托最优状态(pareto optimum)的实现。这结论主要是由布坎南证明的,在布坎南看来,一致是效率是基础,这也是他在《同意的计算》或者是其宪政经济学理论的基点。
首先要注意到个人偏好形成的税收---公共产品空间中效用曲线的倒U型性质,见图1。以下是对二人社会中一致规则带来的资源帕累托最优状态的证明,见图2。
图1 个人偏好形成的税收---公共产品空间 图2一致规则带来的资源帕累托最优
图形释义:
1我把布坎南原来的公共物品---税收空间契约曲线放到艾奇沃斯方盒(edgeworth box)之中,进可完成萨缪尔森条件(samuelson condition)的推导,退可完成林达尔均衡(lindahl equilibrium)的推导。
2无数条AB二人的效用曲线相切的切点形成一曲线,即契约曲线。在曲线上任一点,不能使AB二人的中任一人状况(可用效用曲线上的点在相应坐标系中距X轴的距离加以描述)变好而不使另一人的处境变坏。
3契约曲线上任一点AB实现了税收与公共物品收益的合理分担,有萨缪尔森条件:
∂UA/∂G∕∂UA/∂X +∂UB/∂G∕∂UB/∂X=1
4由于AB的讨价还价和搭便车心理[9]的存在,AB博弈形成一个均衡点L,此点即林达尔均衡,条件为:∂UA/∂G∕∂UA/∂X=t; ∂UB/∂G∕∂UB/∂X=1-t
5对林达尔均衡的进一步解释:对于AB个人而言,个人根据其在公共产品消费中得到的收益自愿分担了成本,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对于社会总体而言,所有人的总税收等于生产公共产品的总成本;综合起来考虑,个人的边际收益总和等于公共产品生产的总成本。
6如果把B的效用曲线视为A的供给曲线,这个模型立即演变成帕累托最优交换条件。

4、多数原则(majority rule)的再分配性质以及我们为什么采纳多数原则?

多数原则的隐含假设:(1)个人不能退出投票或退出成本很高(2)不可能把方案修订到对每个人有利。与一致规则相比,多数原则下博弈的性质主要是利益冲突下的零和博弈,功能是兼有配置与再分配的,一致规则下博弈的性质主要是利益相容的正和博弈,功能是配置性的。多数原则的再分配性质可由图3加以描述(图形以二阶层的博弈为例)。
图3 多数原则的再分配性质 图4决策成本的分析
(1)D1为初始资源禀赋线,D2为一项政治决策后资源禀赋线,D3为社会的生产可能性曲线。
(2)假设A为贫富二阶层的初始资源消费组合,在一项政治决策后或一项公共产品消费后,初始资源消费组合推到D2 的某位置。
(3)如果运用一致规则,初始资源消费组合推到DE的某位置
(4)如果运用多数规则,当富人阶层占人口多数时,多数后把初始资源消费组合推到对已有利BD的某位置,反之当穷困阶层占多数时,初始资源消费组合推到对已有利EG的某位置
(5)在一定的宪法和社会伦理约束下,多数对少数的相对剥夺不是无限的,故新组合在多数原则下仅限于CD、 EF 两段。
以下简要讨论我们为什么要采纳多数原则。
一致原则的缺陷。
1决策成本过高。可由图4加以证明。
C即外在决策成本(external decision cost),具有分担成本的性质,D决策时间与磨擦成本(time-and-friction decision cost),具有拥挤成本的性质,C+D即总的决策成本(total decision cost)。
对决策成本的分析进而摒弃一致规则的背后是以速度、成本为效率的评判标准,当然投票规则的选择过程中效率标准是很多的,比如孔多塞效率(投票结果的确定性)、功利主义效率(有多少人的处境得以改善)等等。
2鼓励策略性行为(strategic acts)。如果A知道B的策略时,A将把B推向其可容忍的底线。
3易导致威胁与敲诈行为。为了保证方案的通过,多数人可能会少数人施以恫吓或威胁,
迫使少数改变初始选择。
4任何具有无法回避冲突的方案在一致原则下都会失败。对一致原则的极端批评者列出了可怕的结果:(1)一致原则可能使一切进步停滞(2)赋予少数人为已谋利的否决权,可能会违背一个普遍公认的道德规范(比如奴隶制的废除遭到奴隶主的阻挠,收入再分配受到富人的阻挠)。
对多数原则的正面证明。
1952年,肯尼斯·梅证明只有简单多数原则才能满足以下集体决策函数的四个条件:
(1)决定性原则(最终投票结果的确定性)(2)不计名原则(最终投票结果只与投票者的投票选择有关,而与投票者是谁无关)(3)中立性原则(对一组个人偏好而言,议案x vs y组与z vs w组的偏好次序相同,且有议案x 胜 y,那么z 胜 w。(4)正向反应原则(如果在投票过程中出现平局时,即赞成票数等于反对票数时,任意投票者的投票行为改变而其他人不改变选择时,议案将得以通过或否决)。
道格拉斯·雷米歇尔·泰勒在1969年证明,如果(1)所有方案对投票者是等强度的,即方案使投票者的获益与受损的绝对值相同(2)公正提出的方案合投票者赞同和反对的概率相同(3)投票者的策略是使不代表自己利益的方案通过的概率最小,那么满足以上条件的惟有多数原则。

5、现实政治生活为什么能够跳出阿罗“投票悖论”的圈子?

阿罗证明在遵从以下投票规则下(即阿罗投票五原则):(1)理性原则(备选方案的完备性与可传递性)(2)帕累托改进原则(投票者投票着眼于现有处境的改善)(3)独立性原则(投票者投票不受不列入选项的影响)(4)非限制原则(投票者按个人意愿投票,投票不设禁区)(5)非独裁原则(排除将个人偏好强加于社会成员的可能性),当备选方案有两个或更多时会出现投票循环的现象,此即阿罗的投票悖论(voting paradox)。此过程也证明将个人偏好整合成社会偏好是不可能的,此即阿罗不可能定理(Arrow’s impossibility theorem)。更深刻的此过程揭示了民主制的内在缺陷,使人们重新思考民主制的价值。然而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投票循环现象并不是惯常出现的,我们不禁要问:现实政治生活为什么能够跳出阿罗“投票悖论”的圈子?
首先要介绍阿玛蒂亚·森在解决阿罗投票悖论所作的贡献。阿玛蒂亚·森认为如果对个人偏好施以价值限制(value restriction)条件,那么阿罗投票悖论就可以解决。这里的价值限制的基本原理是这样的,在存在着三种社会状态选择时,如果所有人都认为其中的一种状态不是最优的,或者其中的一种状态不是次优的,或者其中的一种状态不是最差的。[10]在此价值限制条件下,森把理性投票原则中的备选方案的可传递性条件修改为准传递性(quasi-transitivity)。此外森对非限制原则修改成“在对一组状态进行选择时,社会偏好应该至少反映两个人的偏好”,而对自由投票施加某种限制。森的修正虽然不能完全消除阿罗投票悖论,但其在此领域中迈开了开创性的步伐。
其次,多数原则的再分配性质以及或多或少的强制的性质保证了一维议案在般情况下可以以简单多数通过(平局毕竟属于少数)。基于利益冲突的性质,无论是何种投票规则都无法完全消除多数对少数的强制,但有程度的差异。公共选择理论对民主弊病的深入剖析,也使得人们重新思考的价值,打破了对民主价值的盲目崇拜。在我看来,民主的价值在于其是以多数原则而非暴力等其它原则而形成意见的[11]形成意见的过程中,“民主的主要优长,并不在于它是一种遴选统治人员的方法,而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由于大部分人参与了形成意见的活动,所以有相应数量的人员可供遴选”。[12](P132)
再者,议程控制。议程组织者在投票过程对投票行为加以引导或控制,从而达到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案得以通过。
第四,互投赞成票。互投赞成票是指一些人互投对方所支持的议案的票,尽管这一议案对已不利,但可使有利于已的议案和不利于已的议案同时通过,个人可通过议案的损益补偿而获利。互投赞成票乃是一种投票交易行为(暗中勾结行为),其可使一项本来对多数人不利而得不到半数通过的方案获得通过。但是在投票交易过程中的策略性行为(使别人投有利已的票,而自己却不投支持别人的票),使得投票结果呈现捉摸不定的情况。
第五,把多维方案分解为若干议案,每次只对一个议案投票,大多数情况也可获得确定性结果,此回到原因之二。

6、中位选民定理的局限性条件

在社会偏好单峰、单维议案的条件下,中位选民即处于所有投票者最优偏好中间结果状态的投票者,其选择的政策组合往往是多数决策机制下可能得出的政治均衡,此即中位选民定理(median voter theorem)。对此定理的两个限制条件是我加上去的,因为离开此条件,中位选民定理将成为一个或然性的结论。
中位选民虽然不等于中间收入者或中产阶层,但中位选民定理的成立条件是与橄榄型社会结构密切相关的。一个贫富极度分化或意见极度分歧的社会,不仅社会偏好的整合极为困难,而且其结果一般也不是单峰的。此可由图5加以解释。为什么要列出单维议案的条件呢?因为单维议案的条件可以保证一个确定的结果,在一个极端选项组合的多维议案,每个选项若能聚集足够的少数派,其也有可能通过,若把它分解为单维议案,每个议案必遭中位选民的否决。这种情况可用储建国老师的“极端组合获胜论”加以概括。
图5橄榄型社会结构与分歧型社会结构下的中位选民
对以上这种情况,缪勒也有类似的描述:我们可以把多峰偏好和异化[13]假设结合起来,然后设想这样一个候选人:他提出了一个对若干议案持极端观点的政纲,赢得了足够数目的少数派的支持,击败了对所有议案都持中间立场的另一个候选人。如果出现这种情形,支持一个候选人对一对关键议案上所采取的立场但不关心他对其它议案立场的一个少数派,实质上把他对其它议案的选票卖给那些对这引起议案非常感兴趣的少数派。[14](P226)
以上结论也可用以解释2004台湾大选的结果:尽管陈水扁的政纲距中位选民很远却获得了通过。其要点如下:
1台湾社会偏好可视为双峰的,即蓝绿阵营的对峙与极度分歧,每个投票者都使自己归属于某个阵营,而中位选民则显得十分孤立(实际上,根据现实情况可把中位选民列入蓝营);
2陈水扁的政纲具有多维极端选项组合的性质;
3支持陈水扁的政纲某一选项的各少数派之间互投赞成票。


参考文献与注释
[1]尽管配置效率与再分配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两个问题,但在此时其效果并无太大差异
[2][3][14] [美]丹尼斯·缪勒《公共选择理论》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
[4][5][美]詹姆斯·马奇 约翰·奥尔森《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5-05
[6][美] 彼得·豪尔 罗斯玛丽·泰勒《政治学与三个新制度主义》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05
[7] [美]詹姆斯·布坎南 戈登·塔洛克《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年
[8] [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商务印书馆,1999年
[9]我认为许多学者对搭便车的理解过于偏狭,把搭便车视为彻底的搭便车。实际上,搭便车可分为两种(1)不付费而享受收益(2)少付费而多享受收益。在本处,应理解为后者。实验经济学似乎可以证明在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纳什均衡”的存在:在公共产品连续提供的情况下,个人往往不会做一个彻底的搭便车者,而会选择或多或少地承担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
[10]李实《阿玛蒂亚·森与他的主要经济学贡献》载《改革》1999-01
[11]类似的表达有Stephen:民主是人类有史以来发现的惟一的和平变革的方式,以及波普尔对民主政府与专制政府的区分。
[12][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7年
[13] 异化指最接近的候选人仍然可能离选民太远,以至于选民认为投票没有任何吸引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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