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相关政府部门应尽快出台涉农企业认定标准、注册登记等相关制度规定,以明确涉农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尽快使涉农企业成为独立的借贷主体。
从产业链来看,涉农企业通常包括为农产品生产提供生产资料和服务的农资企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及农产品流通企业,具体指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研发、服务等活动,以及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生产、销售、研发、服务活动的企业。
涉农企业作为新的农业生产经营的支撑平台,随着规模扩大,其资金需求量也进一步增加。但由于涉农企业经营资金需求量大,经营面临的风险较大,经营信贷融资困难。涉农企业的融资风险主要包括农业的自然风险、经营的市场风险和农业的技术风险,还有潜在的生产资料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行政干预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和工业污染给农业生产经营造成的损失等社会风险。
为此,相关政府部门应尽快出台涉农企业认定标准、注册登记等相关制度规定,以明确涉农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尽快使涉农企业成为独立的借贷主体。商业金融机构应制定专门针对涉农企业的具体授信管理办法,对涉农企业融资的额度大小、期限长短和贷款利率浮动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有效满足涉农企业融资需求;大力加强对涉农企业的金融服务,尤其是帮助涉农企业充分利用往来资金,密切与涉农企业之间的业务关系,指导涉农企业提高自身信用等级,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为涉农企业提供便利的融资服务和快捷的支付服务;探索开办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农产品订单贷款、质押融资等新型贷款方式,不断加大对涉农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对于涉农企业的资金需求,还应该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引入新兴资本来支持涉农企业发展。国家金融主管部门一方面可以出台支持政策,引导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从而使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企业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可以根据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涉农企业投入产出的实际支持情况,适当突破信贷限额、风险等监管指标,从政策、制度上推动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对涉农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积极性。同时,可以拓展工商业资金的投资渠道,吸引更多的工商业资金投入到涉农企业经营中来,形成农业、工商业共赢。也可以整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创新实施“合作社+涉农企业”、“龙头企业+涉农企业”等形式,采取订单农业、农场经营权质押等各种方式,为涉农企业经营提供资金。
现有金融机构要加大针对涉农企业的信贷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重点扶持引进新品种、应用新技术的涉农企业,通过增加新的信贷品种、不断简化信贷手续,有效帮助涉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利用新的金融服务方式帮助涉农企业,特别是大力推广销售方担保、下游单据质押等供应链融资方式。在评定涉农企业的信用等级后,把一定的授信额度给予信用等级高的涉农企业,并在政策允许的浮动区间内再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国家金融主管部门可以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把涉农贷款重点向涉农企业倾斜,给予利率优惠和手续便利的支持,带动涉农企业扩大产业化经营。另外,对农村金融机构在相关政策上予以倾斜,给予税收减免或优惠,对重点为涉农企业提供服务的银行提供补贴。
涉农企业经营风险较大,因此农业保险更加需要公共财政给予支持。应建立以国家政策性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辅的新型农业保险体系。政府在加大政策性保险财政投入的同时,还应该在税收、资金、再保险等方面对商业金融机构予以支持,鼓励商业保险为涉农企业经营保驾护航。财政主管机关和商业金融机构也应积极探索开发保险品种,不断增加农业保险对涉农企业经营的覆盖性,从而更好地满足涉农企业对保险的多方面迫切需求,增强涉农企业经营对风险的抵御能力。
(作者单位:吉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