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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为什么要保护农产品贸易?

发达国家对农产品贸易采取保护政策由来已久。在欧洲,这种保护政策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德国最早于1879年就对其谷物贸易实行保护,法国是从1881年开始。英国则稍晚一些,是在1932年以后。在北美洲,美国从1933年大萧条后开始对农业进行补贴,加拿大是从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亚洲,日本是最典型的农产品贸易保护国,其贸易壁垒始筑于1904年。

农产品贸易始终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又难以解决的问题。尽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在关贸总协定的推动下,工业产品保护程度不断下降,但农产品的保护程度却一直高居不下。无论是关贸总协定还是WTO,农产品都被作为例外对待。不但发达国家继续实行保护政策,许多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如韩国等也都加入发达国家的行列,对农产品贸易进行保护。

发达国家实行保护的结果不但使本国的农业生产和消费失衡,造成消费者和政府负担加重,对宏观经济状况造成不利影响,还导致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摩擦的升级。美国和欧洲国家经常为了农产品贸易发生争执,贸易大战经常一触即发。关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拖得如此之长,各国在农产品贸易问题的分歧是主要原因之一。

农产品保护方式和保护程度的衡量

工业化国家农产品贸易保护的模式基本可以分成三种。一种是日本式的,主要是限制进口。韩国、中国台湾也属于这一种。一种是美国式的,包括加拿大,主要是补贴出口。另一种是欧洲共同体/欧盟模式,通过价格支持政策使其从原来的农产品进口国变成出口国。

发达国家的农产品贸易保护究竟到了什么程度?怎样来判断和衡量这种保护政策呢?经济学家最早使用的指标是“名义保护系数”(Nominal Protection Coefficient,简称NPC),用公式表示为:

NPC=农民销售所得价格/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

如果NPC<1,农民所得低于国际市场价格,表明政府通过价格干预或市场分隔对本国农民直接或变相地征税,没有实行保护政策。如果NPC>1,表明政府通过价格干预或市场分隔保护本国农民,使本国农民能在高于国际市场价格下销售自己的产品。
“名义保护系数”主要反映的是政府通过价格给予农业的保护。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农业保护的方法越来越多,并不仅仅通过价格。因此,为了全面地反映农产品名义保护程度,经济学家更广泛地使用“生产者补贴等值”(Producer Subsidy Equivalent,简称PSE),或“生产者补贴等值系数”(PSE Coefficient,简称 PSEC)的衡量方法。

与“名义保护系数”相似的"生产者补贴等值系数"可用下列公式表示:

PSEC=[生产者所得到每单位农产品补贴等值(PSE)+该产品国际价格]/该农产品的国际价格

这里,生产者所得到的每单位农产品补贴等值不仅包括直接和间接的价格补贴(如在NPC中所衡量的),还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收入补贴,以及政府通过其他方面政策给农民的支持。由于政府也对农民征收税赋或费用,因此,一国究竟对其农产品是否采取保护政策则取决于补贴的“净值”。在农产品的销售中,农民通过各种渠道所得到的净补贴总额除以总销售量就是每单位农产品的净补贴。如果单位农产品的净补贴大于零,生产者等值系数就会大于1,表示该项农产品得到保护。如果单位农产品净补贴小于零,整个比率就会小于1,说明没有保护。

用"生产者补贴等值系数"衡量发达国家的农产品保护情况,我们不难发现,除了新西兰、澳大利亚和美国等比较接近国际平均水平(=1)以外,大部分工业发达国家的农产品"生产者补贴等值系数"超过1,其中瑞士、挪威、芬兰和日本等国更高一些。

另外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工业化以前对农产品贸易采用征税挤压的政策,但一旦经济起飞以后,其农产品贸易政策也转向保护。这一方面,最典型的是韩国和中国台湾。在20世纪50年代,韩国和台湾都出口农产品,其国内农产品价格均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台湾的稻米价格平均低于国际市场价格30%,六十年代以后,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韩国和台湾的农产品价格迅速上升,政府政策遂作了转变,到了1982年,韩国和台湾的稻米价格为国际市场价格的270%,农产品价格平均高于国际市场55%。韩国的农产品保护程度更为严重,1987年用“生产者补贴等值”衡量的保护程度达到59%,超过欧洲共同体(52%),美国(33%),加拿大(39%),仅次于日本(79%) 。

农产品贸易保护的原因

虽然保护主义在国际贸易中并不鲜见,但农产品贸易保护仍然有其特殊性。第一,这种保护主要发生在工业发达国家,很少在发展中国家。而且,当一国经济起飞,实现工业化之后,保护政策也随之而来。显然,农产品贸易保护与一国的发展水平有关。第二,农产品贸易保护在工业发达国家非常普遍。不像其他行业,有的国家保护,有的国家不保护,而对农产品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实行保护,只是方式和程度的不同。因此,农产品有与其他产品不同的特殊地位。第三,农产品贸易保护很难取消。别的行业贸易自由化问题经过国际多边或双边谈判或多或少都有进展,而农产品自由贸易的谈判至今没有什么结果。

究竟怎样来解释这些特点呢?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农产品没有保护的原因和特点进行分析,其中包括:
(1)从农产品供给缺乏弹性出发,强调实行保护对稳定市场价格,保护生产者收益的作用。
(2)从政治观点出发,认为发达国家的农民在其政治制度中的重要地位,由于西方国家政治选举制度按区域划分的做法给了农民相对大的政治权利,因此,政治家为了当选,都不得不照顾农民的利益。
(3)从组织行为出发,认为工业化以后的农业变成了“少数派”。“少数派”一般容易组织起来进行卓有成效的游说活动,而受农业贸易保护政策伤害的则是“多数”的消费者。多数派虽然也想维护自己的利益,但由于每个人的利益“份额”很小,“搭便车”的思想严重,而且人多也不易组织,自然没有效率。因此,农产品贸易保护被认为是“少数派”有效游说的结果。

不过,既然农产品贸易保护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对其主要原因的分析,还应从经济增长(即工业化)对农产品生产和贸易的影响以及农业本身性质着手。

首先,应该认识到工业化经济发展对农业生产贸易的影响。一般来说,工业生产多是资本密集型的,而农业生产,尤其是经济起飞前的农业生产多是劳动密集型的。工业化过程中的资本增长和技术发展使得工业生产的机会成本下降,而农业变化不大,其机会成本也就相对上升,贸易中的比较优势也就随着工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逐渐丧失。而且,工业增长越快,农业的比较优势丧失得也越快。这是一国经济发达后开始保护农产品的基本原因。

但光有这一点还不够,因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丧失比较优势的行业很多,并非只有农业。根据贸易理论,当一个行业不再具有比较优势,就应该让其减少生产增加进口,将资源转移到其他行业去。一个失去比较优势的行业的衰落是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的。可是为什么偏偏在农业失去比较优势后,大多数政府采取保护措施不让其衰落呢?这里的根本原因是土地的不可转移性。不像资本和劳动力,绝大多数土地除了生产农产品外别无他用,而当农民的收入主要来自农业时,对农产品的保护就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存问题。作为政府,无论从土地资源的利用还是对农民的生存的关心,无论是经济上还是从政治上都不得不对农业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

另外,对本国农产品进行保护还有一个条件问题。一般来说,只有实现工业化以后,农业在一国经济中比重和农民在全国人口中的百分比下降到比较小的时候,一国才有对农产品的保护的能力。

发达国家的农产品贸易保护,虽然有其内在的、不可避免的原因,但毕竟扭曲了价格,阻碍了资源的最佳利用,政府负担也日益沉重。这种保护政策是消极的,从长期来看,也是行不通的。解决农产品保护问题,一方面需要增加对农业的投资,使农产品变成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商品,随着资本增长而不断提高农产品的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要采取措施让农民逐渐从土地上转移出来,减少农民数量提高农民的人均土地拥有量,和提高农民的多种经营能力让农民的收入不再主要依靠土地的收入。否则,取消农产品贸易保护难有实质性进展。

参考资料:海闻,《农产品贸易保护与经济发展》,Hai Wen, Agriculture Trade Protection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Ph.D. 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Davis,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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