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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出路何在?

题目    国有企业改革出路何在? 
主讲人  林毅夫 张维迎 
时间    1995年7月08日 
地点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致福轩 
主讲人简介
 

国有企业改革出路何在?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林毅夫教授和张维迎教授6月6日就国有企业改革问题进行了公开讨论。两人就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林毅夫从制度适应性的分析出发强调目前国有企业的主要问题是不公平竞争条件下形成的软预算约束,企业改革的核心是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张维迎从现代企业理论出发,强调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安排(即所有权)的重要性,认为改革的出路在于将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变成债权、非国有资本变成股权。讨论是在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双周研讨会上进行的。讨论引起经济学界的广泛关注。现将两人的发言整理如下。


林毅夫教授的讲演

    国有企业的改革到目前已走过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内容是放权让利,这一阶段的改革出现了两个结果:一是国有企业的生产率得到了提高,二是国有企业的利润率下降了。生产率提高意味着利用同样多的资源能够生产出更多的产品,这是社会福利的增加,对全社会而言是好事。但是国家作为所有者不仅关心生产率还关心利润率。第二阶段的改革大多数经济学家主张要界定产权,一种盛行的观点是进行股份制改造。但结果是股份制在多数企业无法推行,少数推行股份制的企业出现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现象。在我看来第一阶段放权让利改革,针对提高企业的积极性,至少还是头痛医头,第二阶段的改革,把问题看成是产权界定不清,然而国有企业的产权属于全体国民所有一向都很清楚。
    其实国有企业传统的制度安排是内生的,是适应于当时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环境所作的选择。在五十年代我们推行的是资金密集型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而当时中国是一个资金极端紧缺的农业社会。资金密集型的重工业有三个特性,一是每个项目的建设周期特别长;二是大部分的关键技术设备必须从国外进口;三是一次性投资很大。而资金极端稀缺的农业社会,也有三个特性:一是资金极端短缺,资金价格即利率非常高;二是出口少,外汇稀缺,外汇价格也非常高;第三是剩余非常少,而且非常分散,资金动员困难。在此情况靠市场方式将难于优先发展重工业。因为,建设周期长则没有办法承担高利率;外汇价格高,进口设备将非常贵;剩余少而分散难于动员足够的资金建设一次性投资大的项目。这样,要优先发展重工业就必须要有一套特殊的制度保证。首先是宏观政策的扭曲,人为压低利率、汇率、原材料价格以保证重工业项目有任何的建设成本和交易的利润。而上述价格被压低后,必然出现资金、外汇、原材料的供不应求。为了保证这些稀缺的资源会被用于优先发展重工业,就必须有计划,并用行政方法来分配。价格全面扭曲后,一部分企业会必然亏损,另一部分企业则会必然盈利。所以,企业的盈利和亏损不完全决定于经营的好坏。另一方面,资源计划分配造成企业间没有竞争,在没有竞争的状况下,就不知道什么是正常的盈利或亏损,如果给企业自主权,企业就会利用难于分清政策性盈利或亏损及经营性盈利或亏损的机会多吃多占,为了防止多吃多占的情形发生,就只有剥夺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上的所有自主权。因此,改革之前的那一套公司治理制度是内生的,是为了在资金稀缺状况下优先发展重工业所作的最佳制度选择。1952年重工业在社会总产值中仅占15%。到了70年代,重工业所占比例已接近40%所以这样一套制度设计要达成了它所要达成的目标。当然由于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上没有任何规划,劳动者和经理人员的收益与企业经营的好坏没有关系,因此积极性低。
    1979年开始,为了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而推行放权让利的改革。开始是给企业留利,后来改为承包制,这两者目标都是让企业经营者分享一部分剩余。这一部分剩余可作三个用途: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发展基金,这样做使经理人员和工人成为部分剩余的所有者,干好的企业和干差的企业就不一样。这些改革调动了职工积极性,出现了我们观察到的生产效率的提高。但是也出现了问题,过去不给企业任何权利是因为在宏观环境扭曲的情况下,有必然亏损和必然盈利企业,而市场不是完全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不知道什么是正常盈利或亏损,给它权利企业必然会多吃多占,这种情形在改革之后非常明显。假如说现在企业留利中有一万块钱可用来盖托儿所,而盖托儿所需十万元钱,本来盖不成,但企业通过将所需钢筋水泥的费用打入生产成本的办法盖成托儿所。改革之前这种情形不能发生,因为企业的任何一个新建项目都须计委批准,否则就是侵权,所以改革之前侵占国家资产和利润的情况比较少且容易抓。改革之后,因为监督很难,企业很容易将新增的利润都划归己有,甚至侵吞国家原有的利润和资产。这个现象是由于后来的公司治理结构跟整个的外在制度环境不适应造成的。从国家作为所有者角度来看,原来的治理结构已是最佳选择,现在外在环境没有完全改变,而把当中的一个制度安排作了变化,它必然会出现这种情形。
    到后来讲国有企业产权界定不清,其实并非如此,因为总的来讲,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全国所有是一清二楚的,无所谓产权界定不清。但是有人认为是产权界定不清,希望引进股份制来界定产权。事实上这样产权也不一定更明确,而且出现股份制后,资产反而大量流失,其原因是:以前不管是留利还是承包,企业还不敢明目张胆侵占国家资产,现在变成股份制,反而给某些股东的多占多拿行为一个合法的外衣。所以,把国有企业说成产权界定不清,希望用股份制和现代公司制度来改革是没有对症下药。
    那么,国有企业的问题是在什么地方?主要是国有资产是全国12亿人民所有,但是不能让12亿人来共同经营,必须委托其他人来经营,必然有一个委托--代理问题。在外部信息很不清楚的情况下,授权给代理人,他就会利用监督不明确的现实来侵占委托人的利益。这个问题是所有大型企业都有的,而不是中国独有。我们现在将现代企业制度作为一个褒义词。可是这个词在30年代由伯利和米恩斯提出时是贬义的,他们研究美国股票市场,发现美国大公司股权非常分散,当时他们认为股权非常分散,那由谁来监督企业经理呢?经理人员又不是所有者,经营者的利益和所有者的利益是冲突的,经营者一定会侵犯所有者的利益,因此,当时他们认为现代企业制度是没有生命力的。当然情形并非如此,为什么在实行公司制两权分离的状态下没有出现他们两人预测的情况,归纳起来有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产品市场上的完全竞争,这样,这个产业的平均利润是多少大家都很清楚,一个企业如果拿不到平均利润代表两个事实:即企业经理多吃多占,或是经理能力太差,这都要导致经理人员被解职。二是经理人员市场的完全竞争,哪个经理干得好,别的企业就都抢着要他,如果干得差被解职,大家都知道他干得不好,可能就再也找不到经理人员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经理人员自己的利益就会与他经营的企业的绩效挂钩,经营得越好,自己的利益越多,代理人与所有者的利益就会一致起来;第三,如果是股份制企业,还要有充分竞争的股票市场。这三个因素中产品市场的竞争最重要,经理人员市场的竞争虽然重要但不是绝对的。我们知道日本忽视经理人员市场的竞争,它用替代的主银行制度来直接监督企业。股票市场的完全竞争由于上市公司比较少,多数公司不上市,它也不是企业有效率的主要原因。这样讲起来,国有企业遭遇到的真正问题是所谓委托代理问题是大的企业普遍遭遇到的问题。国外成功的经验并不是企业是股份制,也不是企业采用了某个特定治理结构,而是它竞争机制的存在使所有者监督代理人非常容易。
    那么,国有企业的改革真正重要的是创造外部竞争机制,即产品市场的公平竞争,经理人员市场的公平竞争。我们的改革之后,竞争出现了,因为原来只有国有企业,现在有了许多非国有企业。但是我们现在的竞争不是公平竞争,不公平竞争就给很多国有企业预算软约束找到借口。必须是预算硬约束下的竞争才能起到监督企业行为的功效。我们现在预算软约束的原因有几个:一是,有些企业先天性的无法面对市场竞争,如原来的重机重化产业,资金绝对密集,流动资金需求量大且周期长,过去它们靠国家拔款,现在靠银行贷款,其利息负担非常重。没有低息贷款或财政补贴就生存不下去。二是,一部分国有企业产品的价格仍然严重扭曲。特别是能源、交通。这类企业必然亏损,有了这个藉口,也就分不清它们的亏损是政策性亏损或经营性亏损,若要它们继续存在,就只能不断给补贴或低息贷款。三是,一部分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有许多老工人已退休。这些老工人在传统的政策体制之下,工资里面没有退休金,退休养老由企业负担。过去是统收统发,反正是由国家负担,但是改革后,退休金逐渐有一部分由企业自己来承担,这就形成退休工人越多的企业,老工人的负担越重,与没有退休职工负担的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相比就造成不平等竞争。第四是,改革后,拔款改为贷款,很多积累下来的债务,企业认为是国家政策改变造成的,所以负债也不能怪它们。以上几种情况的亏损都不是企业自己选择造成的,它们永远可以说自己的亏损是国家的责任并以此为借口向国家要钱,要低息贷款,而不愿改进生产,或改进生产也不让国家知道,把好处完全归自己。所以要真正地改变国有企业目前状况,就要使国有企业的预算真正硬化起来。在预算硬化的竞争条件下,国家要监督企业就容易了,只要监督容易,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就会提高。
    那么,怎样才能使国有企业的预算硬化呢?对第一类型企业,如果还维持原来的生产线,那么它永远没有希望,对这类型企业已到了动存量的时候,存量怎么动,可以用此公式:现在企业的补贴有明补和暗补,统一都改为明补,一次把它硬化下来。如这些企业仍按现在的生产线生产职工就只能过现有生活水平的日子,当然它可以转产。按这些企业的技术力量来说,应不难找到具有竞争力的新市场。对于价格扭曲的企业,可将价格放开调整到合理位置。如果生产的是可贸易产品,放开价格在国际竞争;如果是生产不可贸易产品具有天然垄断的企业,唯一的方式就是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定价法,然后由国家直接来监督这些企业。第三是老工人负担。他们的退休金过去全给国家拿走,因此,他们退休要由国家全部包起来。第四部分,企业的欠帐,有些真正是政策转变造成的,有些是经营不善,但两者难于划分,目前的方法是先把负债挂起来,让它开始公开竞争。只要能够真正竞争,生存下来的企业都是有效率的,国有企业也同样是可以有效率的。昨天我们参加一个讨论会,讨论刘世锦和江小娟作的电冰箱产业研究,前十名经营最好的电冰箱企业有乡镇企业,国有企业,军工产业,也有合资企业,尽管它们的所有制的形式不同,但它们都面临真正的公平竞争,能够生存下来证明它们都是有效率的。         (黄少卿、吴有昌整理)

 

 

张维迎博士的讲演

    我和毅夫有些观点是互补的,因为我们考虑问题的角度不一样;有些观点是不一 样的,因为我们依赖的理论不同。下面我归纳谈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企业制度要解决什么问题和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第二个问题是如何看待现有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第三点谈谈我的一些具体想法。
    首先谈第一点,即企业制度要解决什么问题和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简单地说,企业制度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在给定企业是一个团队生产情况下,有什么办法使每个人都有积极性工作,二是给定人的经营能力不可直接观测的情况下,有什么体制使最有才能的人,而不是笨蛋,占据经营者岗位。企业制度如何解决这两个问题呢?从现代企业理论来看,它是通过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分配来解决这两个问题的。在企业中有一部分人拿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有一部分人拿取剩余承担风险。控制权分配指的是谁应该有决策权,谁应该管谁。通过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分配,企业制度就是要解决一个激励机制问题,再一个就是经营者的选择机制问题。现代企业理论中讲的企业的所有权就是指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它与产品的所有权和财产的所有权不一样。我理解毅夫刚才批评的很大程度是指财产所有权。企业里的财产所有者是不是企业的所有者,就是看他是否是剩余索取者。大体来讲,有两类安排,一类是对称性安排,如合伙制,其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在合伙成员中是对称性分配,即大家共担风险互相监督。另一类是非对称性安排,典型的资本主义企业就是非对称性安排,即一部分人拥有剩余索取权而另一部分人没有。从这个角度讲我理解,预算约束硬化与我们原来讲的自负盈亏差不多。问题是,“自负盈亏”的“自”究竟是谁,谁是这个“自”,谁就是企业所有者,尽管他不一定是财产所有者。从我的角度来看,刚才毅夫讲的预算约束硬化硬在谁身上,即自负盈亏是经理负,工人负,还是国家负?谁负谁就是企业的所有者。从委托人——代理人的角度看也是同一意思。一般讲委托人指的就是企业的所有者。经济学意义上的委托人是指为别人的行为承担风险的人。如果你的行为影响我的利益,那么我就是委托人,你就是代理人。如果互为影响,则互为委托人和代理人。
    有关企业组织如何通过分配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来解决前面谈到的两个问题,我谈四个要点。第一个要点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要对应,即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承担风险的人要有控制权。过去阿尔钦和德姆赛茨将所有权定义为剩余索取权,而格鲁斯曼和哈特用剩余控制权定义所有权,不论从哪个角度,经济学界一般的理论总是认为它们是联系的。哪个派生哪个?由于你承担了风险你才需要控制,还是因为你控制了你就应该承担风险呢?这可能是一个讲不清的问题。比较古典的解释就是Frank Knight,他认为,就人的本性而言,一个人不可能去替别人承担风险而同时又不去得到对别人的控制权;另一方面,没有人愿意接受别人的领导而不从后者得到一种保证。最近的解释是Harris和Raviv的解释。为什么这两者必须对应,即如果不对应,承担风险的人没有权,而有权的人不承担风险会导致什么后果?它会导致廉价投票权。这一点我们后面还要谈到。当然,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不可能完全对应,如果完全对应,说明我们有一种完全的合同,完全的合同就是市场,就没有企业了,也就没有委托——代理关系。之所以企业中有委托——代理关系,就是由于不可能完全对应,从而使得一部分人总要替另一部分人的行为承担一定风险。从这个角度我们也可以理解股票和债券的区别所在。股票所有者股东正常情况下要承担风险,所以他是企业的所有者,拥有控制权,而债权人在正常情况下不承担风险,不是企业所有者,也没有控制权。可是,当企业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变成企业的所有者。为什么呢?他已成为剩余索取者,企业如果破产了,剩余多少留给债权人就是多少,债权人承担风险,也就接管了企业的控制权。我这里要强调的是,企业所有权完全是一个相对概念,即什么情况下什么人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而不是一个绝对概念。简单地说,如果企业收入在0到100之间分布,债务支付等于40,那么,企业收入超过40时,股东是所有者;如果企业的收入少于40,债权人变成所有者。如果还有工人的话, 一定程度上工人也是所有者。一般我们假定工人拿固定工资,老板拿剩余收入,工人的行为影响老板的利益,而老板的行为不影响工人的利益。但是在一定情况下,老板的经营使企业破产了,工人失业,需要重新找工作,老板的行为影响了工人的利益,特别是对于有特殊人力资本的工人,更是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工人是委托人而老板是代理人。因此委托——代理关系只是一个相对概念,这一点对我们研究企业破产,债务重组具有很重要意义。
    第二点我要强调的是企业理论,特别是格鲁斯曼——哈特的一些抽象研究和我的比较具体的研究证明,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应授予给企业中那些最重要的成员,即相对 重要的人应该有剩余索取权。
    第三点是最难监督、最有私人信息优势的那些人应该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或者说所有权。为什么呢?那些难以监督的,有私人信息的人知道自己干的怎么样,而别人不知道,且难以监督,最好的办法是让他自己监督自己,所谓自己监督自己就是让他有剩余索取权,干好干坏是他自己的事。
    第二和第三个要点结合起来,可以这样讲,在任何一种企业制度下,负责经营决策的人都应该有相当大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西方典型的大的股份公司,经营者的收入相当一部分是剩余收入,与企业的利润相关,与企业的股票价格相关,而且大部分经理人员有一定数量的股票。
    第四个要点是我本人证明的一个东西,即让真正承担风险的资产所有者选择经营者对保证真正具有经营才能的人而不是笨蛋占据经营者岗位是非常重要的。简单地说,这个理论是这样的。
    一个人既可以当企业家也可以当工人,其选择取决于当企业家的预期收入与当工人的预期收入的大小,当企业家的预期收入本身依赖于个人能力,当且仅当其能力超过某一个临界点他才去当企业家。我的理论证明这一临界点与财富有关,大体来讲,个人财富越多,当企业家的临界能力越高,因此,越是穷的人越有积极性去当“企业家”。假如一个人的能力在C点,如果他一无所有,C高于临界点,他会选择当企业家;而如果他很富有,他将选择当工人。当我们发现两个人同时要当企业家,一个穷人,一个富人,我们不知道他们的具体能力,但我们可以推断,那个富有的人能力不会差到哪去,而一个比较贫穷的人,也许也很有能力,也许能力平平,但我们不能确定,所以这会使得比较贫穷的人在企业家市场上的竞争处于劣势。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一个人只能承担有限责任,即一个人最少的收入,不能小于零。这样,作为富人当企业家要自负盈亏,而穷人当企业家很大情形是盈了是自己的,亏了是别人的,所以他当然有更大的积极性去冒险碰碰当企业家的运气。我的理论本来就是解释为什么资本雇佣劳动,为什么当企业家的优先权应该交给富有的人。如果没有财产的制度,一无所有的穷光蛋和一无所有的聪明人同时竞争企业家岗位。而能力是最难以观察到的,最后可能得到的结果是实际企业家的能力和人口中平均的能力差不了多少。当然,即使没有财富制度,也有一部分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很高,因为闭眼抓阄也能抓一些能力不错的人。但是这不能在总体上保证真正有能力的人占据经营者岗位。
    从这样一个角度我来评价一下国有企业的改革是成功还是不成功。刚才提出企业制度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积极性问题,一是经营者选择机制问题。我的看法是我国十几年的改革在解决激励机制方面,积极性方面是相对成功的,而在解决经营者选择机制方面是不成功的。为什么这样讲,一部分观点毅夫刚才讲了。我们实际的改革,如承包制等,是将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从政府转归企业,这个意义上也是企业所有权的改造。剩余索取权转归企业内部,企业的经理、工人就有积极性工作,当然他们还不是法律上的所有者。这样就出现了毅夫刚才讲的问题,如腐败等。从我的角度看,我国过去十几年改革取得很大成效的很重要原因就是经理人员形式上不可以占有但是实际上可以占有的剩余索取权,经理人员吃喝嫖赌也是剩余索取的一种形式。我认为它有它负的一面,但正的一面更多。至于利润率为什么下降,刚才毅夫讲的,我完全同意,就是隐瞒利润,因为隐瞒也是占有剩余的一种方式。我再加一点,就是市场竞争也是减低利润率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集中化程度与利润是负相关的,根据微观经济学,一个完善的市场制度下,是没有超额的利润。
    但国有企业改革在解决经营者选择机制方面是不成功的,这个不成功,简单地说就是现在我们的经营者依然是政府官员来选择,而不是由真正承担风险的财产所有者来选择。由于这些人有选择的权利但是并不真正承担风险,所以他们并不可能真正用心选择那些最有才能的人,去发现那些最有才能的人,即使发现了,如果不顺眼,也不会用。我们下一步改革,很大程度上就是要解决经营者选择机制问题。这就引到我要讲的第二个问题。
    我讲的第二个问题是,如何评价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现在国有企业改革思路大致是这样的:国家成立一个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面成立若干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充当代理股东,由这些股东持有那些经营性企业的股票,然后派董事、派监事,以后也可在股票市场上操作,这样我们就模拟了一个股票市场。现在实际上上海、深圳、北京各地都是在按这个思路改革,已经开始而不仅是思路,是一种办法。我的一个总的评价是,就比如说你们家有一匹马,你去动物园发现斑马不错,你在回来的路上买了白漆和刷子,在自家的马背上画了很多白道道,就说自己有了一匹斑马了。一匹马不会因为背上画了白道道而成为班马。当然我不否定其积极意义,积极意义在于如果你们家其他人都不喜欢斑马,只有你自己喜欢,画了道之后,他们会问怎么弄回了一匹斑马。你可以说,这不是斑马,是马,不信可仔细看,于是大家都放心了,过了一段时间后,可能你真的拉进一匹斑马而卖了原来的马,大家也不会注意,还以为是原来的马。
    具体来讲,这个思路有这样几个问题,第一个是它不能保证将那些真正有才能的人选择到经营岗位。由于国有资产公司的老板有控制权,但是没有剩余索取权,不是真正的风险承担者,这时他手中的控制权就成了“廉价投票权”。所谓廉价投票权是指对投票的后果不承担责任的投票权。举例来说,如果让我们中国人来选择美国总统,我们手中的选票就是廉价投票权。国有股票是一种典型的廉价投票权,即有投票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经理人员并不承担投票的后果,这样的话,他如果看你不顺眼,就是你有本事也要把你拿下来。第二个问题,它不能真正解决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说到底,如果我们站在国家的角度,国家象个人一样,口袋里有了钱怎么办,应该找一个最能赚钱的办法。国家告诉老百姓买股票不划算,不如把钱存到银行,而它自己却在买股票。这个思路不能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因为作为股东,国家拿的是一种剩余索取权,而剩下没剩下,剩多剩少是企业自己说的,国家难以有效监督,这样,就如毅夫刚才说的,企业会隐瞒剩余的多少。剩多剩少本身依赖于企业内部成员的积极性,如果他不好好干,当然就不会有剩余了;如果他好好干,剩下的就可能多一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作为剩余索取者,要知道剩余究意是多少,必须进行监督。这种监督需要的信息量是相当大的,国家作为这样一个所有者可能是不称职的。现代企业理论也已经证明,股票的监督成本是很高的。监督的有效性则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信息问题,另一个是积极性问题。而信息问题往往又依赖于积极性问题,你有多大的信息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有多大的积极性去获取信息。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来说,首先它掌握的信息本来就少,其次它又没有积极性去获得这些信息。这就可能导致一个后果,就象我们现在一样,企业的盈利可能实际是很高的,但报告的却是亏损。我认为现在我们的国有企业的实际盈利远远比会计划上的高,有人说我们的国有企业是1/3明亏,1/3暗亏,1/3微利。我觉得可能要倒过来,很多报亏损或微亏的企业实际上是盈利的,它不过是隐瞒了真实盈利。在这个博弈中,国家是斗不过企业的。所以国家作为剩余索取者,却没办法去获得这一剩余,也就没法保证国有资产增值。
    第三个问题是,国家作为股东也不能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普遍认为,政企不分的核心是政资不分,只要能把政资分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资、国务院代表政,这样政企也就分开了。这种想法很书生气。任何一个所有者,要承担风险,就必然要进行监督。政企不分的实质在于,有一个所有者不是从一个理性的角度,或者说从一个真正的承担风险的资产所有者角度去进行监督和干预。国家作为一个股东,自然要进行干涉,但问题是干涉的界限在哪里。流行的理论有一个误导,好象股东、董事会、经理之间有一个很清楚的权利划分,什么事该什么人决定很明确。事实上并非如此。企业中这三者的关系有一部分是清楚的,另一部分却是模糊的,存在着一个模糊地带。模糊地带就会有拉锯,究竟谁往前一步,谁往后一步,要靠默契解决。比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有重大决策权,但实际上什么叫重大决策,是1000万,还是500万?真正承担风险的人怎么考虑问题呢?他会说,如果我信得过这个人,他干再大的事我也不管;如果我信不过这个人,他干点小事我也得管一管。问题在于对政府官员来说,对真正股东是大事的事对他来说可能只是小事,而对真正股东是小事的事对他来说又可能是大事,因为他并不真正承担风险。所以他就可能越过边界任意干涉,因为大事小事无法界定清楚。另一种可能就是经理可以贿赂他们,他们就完全不加干涉。这就是我强调的,包括张春霖的一篇文章中提到的,我们可能只能在过分的行政干预和内部人控制之间游来荡去,无法达到真正的默契,不能解决政企分开的问题。
    第四个比较严重的问题现在可能没有完全暴露出来,就是当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可以在市场上炒股的时候,你怎么对他进行监督。他和私人股东勾结起来,贵买贱卖,这种腐败问题就更难监督。当然在此我不想强调这个问题。我想强调这样一种改革思路(指国家做股东),解决不了前面提到的三个问题。所以我提出一种思路,把国家资产变成债权,而不是股权。我们知道,债权和股权还是有很大区别的。作为债权人,正常情况下只是一个固定收入的索取者,不承担风险,也不用干涉。国家作为债权人,只要企业不破产,它的收入就是稳定的。国家作为债权人还可以在企业还不起债时对它进行起诉,让它破产,这也是国家作为债权人的一大好处。在这种情况下,国有资产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旱涝保收”的,有利于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第二个好处是解决我刚才提到的经营者的选择机制问题。国家退出股东角色,引入非国家的,真正承担风险的股东,让他们来选择经营者,这时候他们手中的投票权就不是一种廉价的投票权,而是一种昂贵的投票权了。第三,它还可以解决政企分开问题。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可以界定得比较清楚。虽然债权人严格说来也并不是完全不加控制,当投资风险很大时,债权人也要过问;而且债务合同中往往都有附加条款,规定可以将钱用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等。但是相对来讲,债权的界限比股权要清楚得多。所以我说股权变债权可以解决政企分开的问题。从我的角度上,我觉得债权是完全的、最好的资产经营责任制。你借了多少,利息是多少,到期都要如数归还,否则就可以上法庭。这就是完完全全的资产经营责任制。我们这么多年一直在寻找一种完全的资产经营责任制,一直都没找到,所以我推荐这是一种最好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在这种资产经营责任制下,就是硬约束的。但是我还要指出的是,因为企业的经营结果是不确定的,它不可能保证每个索取者都获得固定的收入。换言之,如果每个索取者都变成债权人,拿固定收入的话,股和债就没有区别了。二者的区别就在于承担风险的区间不同,如果企业的出资者都是债权人,则债权人随时随地都在承担风险,当然它也就随时都得进行监督了,因为企业随时都处在破产的边缘。所以企业出资者不能都变成债权人,总得留下一部分人来承担风险。那么谁来承担风险呢?国家作为风险承担者,我觉得无论对国家、对社会都是不利的。所以我们必须找另外的风险承担者。
    这就是我讲的第二个问题。归纳起来,大意是这样:现在的国有资产,实际上是股权,因为它索取的是剩余,应该把它变成债权;同时把现有的国有企业的某些债权变成股权,引进新的、非国有的所有者。这就是我的基本观点。
    第三,我想谈谈具体的改革措施问题。我知道我的观点有些极端,有些人,尤其是政府部门,并不一定愿听。从理论上做些妥协,我提出这样的想法:第一,国有资产不仅应该作为股权经营,还应该作为债权经营,至少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债权经营。第二,现有的国有企业应该划分为两类,一类国家保持股权,另一类只进行债权投资。保持股权的应该仅限于少数垄断性的、特大型的企业。第三,国有资产不仅应该让国资委下属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经营,而且应该委托给其它方进行经营,比如银行,非银行金融中介、投资公司等,也应该参与经营。我把它们分别称为授权经营和委托经营,尤其是作为债权这一部分,更应该让它们去经营。我把它们分别称为授权经营和委托经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太多,监督是很困难的。所以我主张,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最多有100家就可以了,其余的都可以委托给别人。第四,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资产结构也应规定,必须有一部分作为债权经营,从而加大外部其他股东的作用。这些主张并非完全出于严格的理论推导,而是理论应用于现实时作出一定妥协的结果。
    接下来我来具体谈谈国有企业的债务重组问题。这也是一个热门话题。大家知道,国有企业的负债率是很高的,平均在70%以上,高的达100%,而且企业的负债比例还在上升。这就使国有企业随时处在破产的边缘。这并不完全是由于企业经营不好,而是因为负债过高。在市场经济中,每一个企业都有一个对自己比较合适的资产一负债比率。我国的国有企业为什么负债特别高呢?主要是由于直接融资市场不发达,居民只能把钱存在银行,银行再贷给企业。这样居民的存款增加一块,企业的负债也就增加一块。政府不同意开放直接融资市场,但是只要不开放直接融资市场,企业的负债就一天比一天高,你怎么办?根本的出路,是要打通直接融资市场。当然直接融资市场的发育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所以我也并不是主张所有人都把存款取出来去买股票。但是可以采取一种我称之为“第三者插足”的办法。所谓“第三者插足”是指原来只有政府和企业两家,关系老闹不好,引入一个第三者可能有助于解决问题,事情往往好些。比如在国有企业要解雇一个工人,要闹得死去活来,到了三资企业,就谁也没话说了。“第三者”就可能起到这样的作用。我说的“第三者”,包括外国的、非国有的、乡镇的、私人的等企业。这些企业进来,介入国有企业,持有股权,而国家的那一部分则可以变成债权。也可以通过国家和银行达成协议,企业清产核资后把国家的资产变成一种债权,从而使国家成为债权人,银行变成债务人;银行成为债权人,企业变成债务人。由于时间关系,而且我本人也不是具体搞操作的,所以不能谈得很细,只能大致地谈谈我的这种想法。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改革进行得比较好的企业也多是通过“第三者插足”的办法以得成功的。比如股票市场上的兼并,又如所谓的“中策现象”,还有广东的很多地方,都采取这种办法。还有山东的诸城,就把企业卖出去,收回来的资金变成一种债权。这表明我这种思路也不完全是一种空想,也有一定的实用价值。一汽吞并沈阳金杯,也是一种债权转换。


林毅夫总结发言

    今天提的问题我归纳一下,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正如石小敏刚才谈到的,国有企业改革,最难啃的是那500家大企业。它们实际上都是过去发展战略的产物,又大又重。对这些又大又重的企业究竟应该怎么改呢?既然它们是过去发展战略之下的产物,依靠整个宏观政策的扭曲才创造出来,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利率的提高和各种要素价格的放开,它们必然难以生存。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让它们破产。但是我觉得破产,在政治上难以接受,现实上也很难接受。这些企业有十几、二十万工人,而且都集中在一个城市,怎么能让它破产呢?另一种方式是让它转产。我现在设想的就是这样一种机制。我们可以承认它有拿到和现有的明补和暗补总额相等的定额补贴的权利。然后让它决定,如果它维持原有的生产线,那么它的职工生活过得就象现在一样;如果它改去生产市场上适销对路的产品,情况就会好转。事实上,让它转产时,它有许多优越性。许多从清华、交大毕业的全国最优秀的人才不都到那里去了吗?只要给公平竞争的环境,然后让它依靠自身的工程,技术力量,来生产市场需要的产品和乡镇企业竞争,哪有竞争不过的道理。
    第二个问题是杨瑞龙刚才提出的,以在团队生产中经理人员可能侵占国有资产等来证明国有企业的产权是界定不清的。事实上,这是委托--代理问题。而委托——代理问题即使在私有经济中也还是存在的。所以它们既然是委托——代理问题,我们首先就应该将它确定为委托——代理问题,然后来探讨解决它的办法。这样会比较好些。另外国有企业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在竞争不完善,信息成本非常高,监督很困难的情况下,不管是在何种所有制的企业道德风险必然是严重的。这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弄清楚,不要把果变成因。
    第三个就是国有企业没有退出的问题。没有退出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政治问题,大型企业破产政治上受不了,这在资本主义国家也常发生,比如说在美国,前几年克莱斯勒公司经营不好,牵涉到几十万工人,不能让它破产。美国政府也只好伸以援手。让大型国有企业破产不可能,要退出就只能靠转产,所以我提出在预算硬化之后让它们对生产线进行重组,进行存量调整,从而让它们逐渐退出没有竞争力的产业。
    第四个是有人提出的在国有产权基础上不可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问题。我认为这是缺乏经验根据的。新加坡的许多现代企业都是国有企业,而且不仅是新加坡,在法国、德国都有不少国有企业,它们都是现代企业。所以认为在国有产权基础上不可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经验上看是不成立的。
    张承耀刚才提的几个问题都非常好。确实我和维迎的观点有许多互补的地方,但是我们强调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这里我有三个问题向维迎请教:
    第一,在国有资产转变成债权的情况下,企业仍然需要有所有者,对于那些必然亏损的企业,谁来当所有者?如果我们不给那些现在必然亏损的企业公平竞争的机会,那么谁愿意来当这些必然亏损的企业的所有者。
    第二,从你的研究中你也提出,当债权人的债权很大时,他必然要干预企业。现在我们很多大的国有企业,国家作为股权所有者时是最大的股东,你把它变成债权人以后它也仍是最大的,它也必然要干预企业的人财物的决策,这和原来政企不分的情况有什么区别?
    第三,我们知道,现代企业理论中有一个新的概念,叫Hostage,即人质,事实上国家变成债权人后,就成为企业的一个“人质”,你借给我这么多钱,如果我垮了,你就什么都没有了,你的债权也就收不回来,所以即使我经营不好,你还必须不断地给我支持。
    从这些问题看,正如我刚才所说,只有在我提出的公平竞争环境下,维迎提出的国有资产变债权才有条件实现。公平竞争环境建立之后,至于公司的治理结构,是采取债权或股权,公有制或私有制的形式,我觉得很难事先加以确定,尤其是我们现在所谈的,不在于建立一个新的企业。如果是建立一个新的企业,那很好办,外商投资的就是外资的,农民投资的就是农民的,该私有的就是私有的。但我们面对的是一批现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对于这一批大企业,重要的是让其有公平竞争的机会而不是先验地去认为其他所有制的形式会比国有制好。


张维迎总结发言

    我想世界上有好多事情都是不确定的,但是有一件事是确定的,那就是经济学家之间的分歧肯定比政治家之间的分歧要小得多。但是政治家解决分歧的办法往往是寻求他们之间的共同点作出妥协,而经济学家解决分歧的办法却是把分歧搞得更清楚一些,甚至更大的分歧,这就是孙冶方讲的“存同求异”。我很同意刚才一些学者提出的,我和毅夫的观点有许多共同的地方,从政策的角度看可能“各有所长”要好一些,但是从学说的角度看,我倒愿意把有些问题说得更明确一些。下面我来谈谈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毅夫在其它一些场合也谈过,认为所有权既不是(经济有效率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但是我认为,以静态的角度来看,所有权虽不是充分条件,但是必要条件。从动态的角度来看,所有权就很可能是充分条件。制度都是人创造出来的,关键是看人有没有这种创造的积极性,市场,竞争都是这样。所以我说过,判断一种制度的优劣不是看一种制度下有没有小偷,而是看这种制度下人们有没有防止小偷的积极性。有防止小偷的积极性的意思就是,当别人侵害了你的利益时,你有产权要保护。有了产权,你就有了防止小偷的积极性,所以小偷不能再偷,就只能跟你交易,或者创造出更好的制度安排来。所以从这个角度看,我个人觉得,动态地来看,所有权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充分条件。当然,这依赖于我们怎样理解产权这一概念。这里就需要一大套理论了,我们这里不可能展开来谈。
    第二个我想跟毅夫讨论的问题就是他提到的国有企业没有搞好搞不好的问题,因为新加坡,马来西亚等都有很多国有企业。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也存在着分歧。这里面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公有经济的等级结构(Hierarchy)和规模对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都有很重要的影响。一个12亿人口拥有的国有企业和200万人口拥有的国有企业之间的类比并不是很合适的,一个只有十几个国有企业的国家的国有企业和一个有着几十万个国有企业的国家的国有企业之间的类比也不是很恰当的。关于这个问题我在《经济研究》第4期有一篇文章,我们以后还可以交流。简单说来,我有一个结论,如果一个国家只由一个人组成,国有和私有就没有区别,这时候,国有企业当然是有效的。
    第三,毅夫刚才提出三个具体的质疑。首先一个是亏损企业谁来要的问题。我觉得亏损本身并不一定导致没人要的问题。由于时间关系我只能举一个例子来说明。比如我们到街上买西红柿,新鲜的西红柿当然贵一些,烂了一些的西红柿,也就是亏损企业吧,价格便宜一点也有人要,拿回去将烂的一块削掉还可以吃。彻底烂了的西红柿有没有人要呢?也有人要,农民可以将它拿回去喂猪。从这个角度讲,没有东西没人要,关键是一个价格问题。我举这个例子,主要是想说明怎么解决企业负债过大的问题。比如一个企业负债3000万,资产只值1000万,这时候如果债权转换成股权,也就只有1000万,但是如果这个企业本身还有生存能力,债权人还可以将它卖出去,有可能卖个1500万,这时候债权人虽然还是亏了1500万,但是比整个企业烂在那里好,还赚回一个500万元。
    毅夫谈到的第二个具体问题是,大的债权人必然要干预,这与现在有什么区别。首先我同意大的债权人肯定要干预,这在日本特别典型。还有一种极端的情形就是,当企业的所有资金来源都是负债的话,债权人与股东就没有区别。债权人的债权越大,从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对称意义上来看,他的干预也就越强。日本企业就是这样的例子。日本的企业债权人的干预就比美国大得多。但是总的来说,债权人和股东还是有很大的区别。债权人最大的干预就是在企业不能还债时,当然这也不排除债权人在平时也对债务人进行监督。我们刚才讲的只是一种极其简化的债务合同,实际的债务合同很复杂,涉及到投资方向,资产重要调整时应向债权人报告,等等。有的时候,企业濒于破产时,得不到银行许可,你连企业的帐目都无法看到。但是这二者之间肯定还有区别。那就是我们假定还有另外一方在此承担风险。因此这里面就有一个干预权的分配问题,并不是说债权人是完全被动的。当企业在作出涉及到企业生存的重大决策时,就连工人也有一定的决策权。但是这跟我们现在的状况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第三个毅夫提到的具体问题是有关“人质”问题。这是所有企业,甚至包括拉美等一些国家,都存在的一个问题。反正我还不起了,你拿我怎么办吧?债务多了,债务人反倒不怕;债务少时,债务人还不愿为此去败坏了自己的声誉。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死猪不怕开水烫”。但是我觉得这个问题究竟严重到什么程度,还是跟企业的负债结构有关系。现有的情况这个问题肯定很严重,因为国有企业的股本很低,基本都是负债,从而导致我国国有企业的一个有趣现象,债务人拼命想破产,而债权人则千方百计想使企业免于破产。因此当企业的负债率很高时,人质问题就很严重,但是如果能够让民间资本进来占据很大的一块,国家资本占据属于债务的40—50%的一块,人质问题就不会那么严重了。
    委托人--代理人问题本身是十分复杂的,从一定意义上说,它本身就是说不清楚的,如果能说清委托人——代理人问题,也就不会有委托人——代理人问题。这又牵涉到崔之元先生刚才提到的一个问题了。他提到了一篇Holmstrom的很重要的文献。我想作一点补充。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从Alchian和Demsetz的论文中引出的,在Alchian和Demsetz所说团队生产中,就出现了一个监督人或者说委托人。这个监督人专门行使监督职能而不干其它事。Holmstrom则证明,这个监督人的监督本身是没用的。但是Holmstrom的结论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当委托人自己也在干活时,这个结论就不成立了。我的理论正是抓住这一点。传统的委托人——代理人理论假定,最终的结果取决于代理人的努力和自然状态。我要问的问题则是,如果最终结果依赖于两个人的努力,那么哪一个人应该是委托人,哪一个人应该是代理人?这是第一位重要的问题。我证明,为什么在企业里面,经理人员应该是委托人,生产人员应该是代理人。第二步我就回答了为什么成为委托人的可能性与资本问题有关。崔之元刚才提到的一个问题我很同意,企业的生产很复杂,它受到很多人能力的影响。正因为如此,它就有各人能力的相对重要程度和监督的难易程度的问题。工人的素质也很重要,质量检查也很重要,但是我们不可能求全,不可能使每个人都象为自己干活一样为企业干活。我们只能达到次优状态,也就是寻找到一种综合的积极性损失相对较小的安排。而经营者的能力和积极性是最为重要的,而且经营者也是最难监督的。所以应该让经营者索取剩余,这样他也就有积极性去监督别人。最后的质量检查固然很重要,但它意义并不在于在最后发现什么问题,而在于有一种威慑作用。正如大街上的警察。有人认为大街上没事的时候就可以不要警察,但实际情况可能是,正因为大街上有警察,所以才没犯罪。我在这里着重强调的就是能力很重要,以及在能力不可观测的情况下,怎样使人们不谎报自己的能力。


林毅夫补充发言

    刚才还有人向我提出,政府当老板,预算能不能硬化的问题。我认为国家当老板,并不一定预算就不能硬化。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例子。新加坡有100多家国有企业,组成三家大的控股公司,大多数国有企业都很有效率。有几家经营不好的,新加坡政府就让他破产。所以并不是说,政府当老板,预算就不能硬化。我想指出的是,如果企业亏损是由于政府政策造成的,那么预算就很难硬化,因为企业可以对政府说:“这不是我的责任呀,而是你的政策的错误造成的呀。”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就可以将政策性亏损这一因素清除掉,企业经营不善,就不能说是政策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预算硬化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我并不是说,公平竞争下预算就一定能硬化,但是在这种环境下,如果政府不能使国有企业预算硬化,那么即使把国有制改为私有制也无法做到这一点。例如,当企业规模非常大时,破产会造成几十万人的失业,就很难让它破产,即使它是私有的,预算也不易硬化。这个道理很明显。苏联东欧解体后,很多企业名义上私有了,实际上却还躺在国家身上,并不是说变成私有,就一定能使预算硬化。
    至于私有产权是不是如维迎所说的是企业有效率的必要条件,应该并不难证明。已经有那么多非常有效率的国有企业,不管是大的还是小的,只要能找出这样的例子,从逻辑上说私有制就不能说是企业有效率的必要条件。至于从长期动态来讲,它是不是就是必要的呢?维迎现在强调的是监督成本,认为如果企业是国家所有时,尤其是当企业非常多的时候,监督的层次就会很多,我觉得这个问题应该这么看。如果信息成本很大,不同层次之间信息传递的失真度必然很大;如果信息成本很低,失真度就很低。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获得企业经营好坏的信息成本很低,信息在不同层次之间传递的失真度也就很低。如果产品市场,经理人员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那么,不管何人当一家大企业的经理,经营不好,就不可能干下去。现在的问题是竞争环境不公平,获得企业经营好坏的信息成本很高,因而给用人唯亲创造了可乘之机。只要公平竞争,层次多一点也没关系。因此,不管从长期来看,还是从短期来看,都不能说私有产权是企业经营效率的必要条件。
   

                                    (吴有昌、黄少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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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闻 姚洋 发行:邢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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