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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局限

 
  政府的权力并非不受限制:有些法律经实践证明几乎不可能实施。最著名的例子大概要算美国禁酒运动(prohibition)的经历。同样,娼妓业的长盛不衰也是对抗清教徒政府法令的众所周知的例子。在中央计划经济中,黑市也是类似的抵触司法当局的行为。连续几届英国政府进行的规制工会活动的尝试,最多也只是获得了毁誉参半的成功。

  明智的政府不会冒着丧失信用的风险通过那些无法得到执行的法律;即使这类法律获得通过,明智的警察当局也会对那些违反这类法律的行为视若无睹。英国关于公路限速的政策提供了一个有趣的例子。大多数人在某一特定路段实际行驶的速度,被用来协助制定车速限制的标准。如果观测到绝大多数司机在某一特定路段上超速的话,就用来作为放宽车速限制标准的证据。

  如果仅仅是出于审慎起见,该例子的意义就在于政府必须对如下的可能性作一些考虑,他们希望通过的法律也许无法得到执行。个人是自愿还是不自愿遵从法律,是对政府行动自由的一项约束。很明显对于任何法律来说,除非在惩罚的威胁之下,总是会有一些人不愿遵从的;但是如果每个人都处于这种立场,那么监察与惩罚体系就易于崩溃。换言之,如果一项法律要行之有效,其必须不能过分地违背自发秩序的力量带来的成果。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感论》中精彩地提出了这一观点:

  在政府中掌权的人……常常对自己所想象的政治计划的那种虚构的完美迷恋不已,以致不能容忍它的任何一部分稍有偏差……他似乎认为他能够像用手摆布一副棋盘中的各个棋子那样非常容易地摆布偌大一个社会中的各个成员;他并没有考虑到;棋盘上的棋子除了手摆布时的作用,不存在别的行动原则;但是,在人类社会这个大棋盘上每个棋子都有它自己的行动原则,它完全不同于立法机关可能选用来指导它的那种行动原则。如果这两种原则一致、行动方向也相同,人类社会这盘棋就可以顺利和谐地走下去,并且很可能是巧妙的和结局良好的。如果这两种原则彼此抵触或不一致,这盘棋就会下得很艰苦,而人类社会必然时刻处于高度的混乱之中。

  而更为根本的含意是,人们有时候会误认为法律是政府的创造,并强加在它的公民身上。这种典型的功利主义观点是经济学家们通常所持有的观点;对大多数经济学家而言,法律是一种被仁慈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政府所控制的“政策工具”。(经济学家常常建议政府通过对法律做某种变更的手段来“纠正”市场失灵——例如,垄断势力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限制,或者财产法应当进行修改从而将外部影响“内部化”。)但事实也许是法律的某些重要方面仅仅是行为惯例的正式化和成文化,而行为惯例则是从本质上属于无政府状态的境况中演化而来的;正如在限速的情形下,法律反映的也许是大多数个体加在他们自身之上的行为法则(code)。

  英国靠左行驶的规则提供了另一个例子。如果你由于靠公路右侧行驶而被抓,通常会被处以罚款,但这不是基于任何明确要求靠左行驶的法律,而是基于“危险驾驶”这一“兜底”的违法行为。靠右行驶很明显确实是危险的,但这仅仅是因为其他所有人都靠左行驶,换言之,靠右行驶是非法的,因为其与惯例相悖;法律遵从的是行为中的常规性(regularity in behaviour),而非与之相反的特例。承认这一论调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想要理解为何法之为法,如何法之行法,我们必须如同研究政府一样研究无政府状态。

  政府的权力在另一方面也受到限制:每个政府都处在一个还存在着其他政府的世界中。由此造成的困难经常被理论经济学置之不理,典型的模型是一个被单一政府所统辖的自给自足社会。正如我前面提到的,经济学家倾向于谈论“单一政府”而非“多个政府”。

  写于17世纪的著作中,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指出,由国际事务所提供是纯粹无政府状态的最佳例子之一。300年之后,这一洞识仍然是正确的;我们丝毫不期盼这样的世界,握有强权的政府对不服从的地方强加统治。不幸的是,与此同时,国际间无政府状态的危险急剧扩大。且不说军事武器的毁灭力量持续增强,另外,还存在一种愈演愈烈的趋势,一国和平时期的行为也能侵犯其他国家的公民。想一想诸如酸雨、海洋污染、过度捕捞和森林砍伐等问题。在所有这些例子中——还有许多例子——环境保护是一项国际范围内的公共品。每个国家都有在别国保护环境的努力基础上搭便车的积极性。

  在类似的例子中,经济学家传统的“政府干预”建议毫无用处;不存在政府来干预国家间的事务。无政府状态下的制度和惯例是我们所仅有的,我们从中能够找到办法来解决一些我们时代亟待处理的难题。单这一点,就足以成为研究自发秩序的充分理由。

摘自《权利、合作与福利的经济学》,权利、合作与福利的经济学》(英)罗伯特·萨格登著,方钦译,韦森审订,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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