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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密是“放任自由”的倡导者吗?

  

 

  无论是作为一个连字复合的形容词,还是一个名词词组,放任自由都错误地与亚当·斯密联系起来。雅各布·怀纳(1892年-1970年)简单注意了一下《国富论》中的证据,说明亚当·斯密远远不是一个放任自由的空想家。与同亚当斯密的关系相比,放任自由同19世纪的“曼彻斯特学派”及其传人关系更大。

  斯密为恢复或创建自然形态的自由指明了一个内容广泛的立法议程,也概括了重商主义经济的错误所在,说明了人们需要做的还很多。斯密的中心题目是,“各种各样的限制和规定都是人们应该反对的,这或者是因为它们的活动使得商业、劳动或资本不能进入它们本来要去的地方,或者是因为它们使得某种特殊行业吸收了比它当初应该使用的多得多的生产要素。”在这些情况下,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冲突,因为,政府干预“没有促进反而阻碍了繁荣的取得,尽管它本来不必阻止”,而“在自然自由的体制下”,个人和公共的利益是一致的。

  怀纳得出结论认为,斯密承认他的自然和谐的说教中存在着必需的特例,但他没有加以清楚地解释。人们否认这些特例的合理性,又对斯密的文章进行选择性的引用,对斯密思想的片面解释在20世纪获得流行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斯密认识到了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冲突削弱了放任自由的情况。而认为同其他形式的干预相比,市场自由可以解决这些冲突,且其负面影响也最小的看法,实行起来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市场自愿与政府强迫之间的界限到底应该划在哪里,成了一个长期的、仍然没有解决的问题。

  斯密的著作既是“社会哲学”的系统论文,也是“时代的咏叹”。他想要劝说立法人员以及可以影响他们的要人停止现行的许多立法干预,让“未来的政治家和立法工作者,用他们的聪明才智来决定”用什么取代它们。

  怀纳得出的结论是,“斯密不是一个教条主义的放任自由的拥护者”,斯密和放任自由政策本来没有太大的联系。

  自然自由在斯密的道德哲学中的作用更大。自然法谈的是法律的负面特性所保护的,使得个人的身体、名誉和财产不受他人破坏的基本权利,以及个人“和其他人自愿交易的权利”。这是判断一切社会及其社会政体的基础。与任何社会、政体或经济体没有特殊的联系。放任自由不是斯密全心全意赞同的方针。

  当斯密描述他的自然自由所指的含义的时候,他也列举了国家的立法作用(不是市场!),而后者在《国富论》中构成了大国的工作日程,作为必然的结果,其所需资金的总和不可避免地需要相当高的税率和借贷。在这个问题上,斯密采用自然自由的概念——不是放任自由——概括了政府在法律方面的职责,并以自然自由为标准,对政府的表现做了判定,也就是说,自然自由适用于法律,可以作为法律的标准,因为“这些原则应该贯通于一切国家的所有法律,并成为这些法律的基础”。它适用于任何形式的政府,也适用于人们的一切生存方式。斯密使用的自然法,虽然不是政府的“重大”议程,但也绝不是自由意志论者所谈论的题目。实际上,斯密确认了他的自然自由的观点,是与重要的公共税收和正常的政府支出相符合的,而这些观点一般说来是与支持放任自由的言论不相干的。

  具体地说,斯密讲让“事情”“按照自身的规律办事”,是“完美自由存在”的必要条件。因此,自然自由只是一种期望,不是什么历史的或已知的情况;它是一种标准,不是什么曾经存在过的东西。

  斯密喜欢坚持自然自由,他相信:尽管完美的自由和完美的公正“应该贯通于一切国家的所有法律,并成为这些法律的基础”,但它们尚未做到这点。斯密注意到,与以前的各个世纪相比,人们的生活条件慢慢得到了改善,这种改善经历了各种不同的政体,却没有证据显示一个全方位的“完美自由和完美公正”的存在。

  在商业社会,自然自由是重要的,但法律公正也是必需的。对于法律的作用,斯密有着坚定的看法。他对自己的看法做了如下的总结,其中清楚地表明了为了富裕的传播,他把自己的优先权放在了何处:简言之,在任何一个国家,如果人们对政府的法律没有一定程度的信心,商业和制造业就不可能繁荣。

  《亚当·斯密》,(英)加文·肯尼迪著,苏军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7月第一版。本文摘自该书第14章,略有删改,题目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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