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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人文与社会”跨学科系列讲座林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人文与社会”跨学科系列讲座
林毓生:纯正自由主义之精髓
 

  2009年9月21日下午3点,由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主办的“人文与社会”系列跨学科讲座“纯正自由主义之精髓”在北京大学朗润园万众楼二楼准时拉开帷幕。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汪丁丁教授担任本场讲座的主持人,为讲座做了精彩的开场白。

  本次讲座的的主讲人为林毓生教授,现为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校区历史学系荣誉教授,北京中国文化书院导师,台湾大学历史系特聘讲座教授。台湾大学历史学系文学士,芝加哥大学社会思想委员会哲学博士,哈佛大学博士后研究。1970年开始执教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校区历史学系,主讲中国思想史,于2004年退休,改任该系荣誉教授。林毓生教授曾师从著名的奥地利裔英国经济学家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哈耶克( Hayek,Friedrich August 1899-1992),哈耶克的新自由主义理论对林毓生教授影响至深。

  在接下来的两小时,林毓生教授用充满智慧却又风趣的语言和在座的同学们探讨了“纯正自由主义之精髓”这一学术话题。在讲座的开始,林教授强调所有的西方自由主义理论只能用作参考,而不能直接作为解决问题的办法。所有的理论都要结合国情。如果照搬理论,就会变成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对于本次论题而言,急于求成的简单化思维,是无法深入体会由中国社会文化传统与西方社会文化传统之间重大差异而生的自由主义之本土阐释的复杂性的。
   
  随后林教授阐释了西方自由主义的要点。古典自由的定义是:自由,就是不做奴隶,自由人就是不做国家的奴隶、传统的奴隶、自己的奴隶。人需要自由,自由是人的基本条件。这里所说的自由不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自由,这里的自由是指具体的,个人的自由。这类自由主要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消极自由;另一类是积极自由。
   
  那么什么是消极自由呢?林教授接着介绍说,根据西方自由主义的理论,消极自由指的是外部自由,它不谈什么是自由,即没有对消极自由的定义做出界定,而是谈人获得消极自由的条件。这个条件是社会政治范畴保障下的个人空间,在这个人空间之内,人有自己做事的自由。消极自由是英美自由主义的主流。这种不谈自由,只谈什么条件之下人才有消极自由的解释来自于解放的观念,从摆脱教会和专制的束缚下发展而来。建立这种保障人消极自由的社会政治空间,必须在法制之下。这里说的法制,不是国家根据法来治国(Rule by law),而是国家的本身也要守法(Rule of law).法律本身是有条件的,不是经过合法程序立的法就是法律,而是法律本身要守法。评判的标准有两条: 一、法律必须平等地应用到所有的人和所有的方面,没有任何例外。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就是中国古代法家提倡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二、法治的法律不为任何具体的目的服务,法律本身是抽象的,没有具体目的的。

  接下来,林教授继续介绍什么是积极自由。积极自由就是指在法律和人权保障的独立空间内人要做自己的主人。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去做事,无论做还是不做或是做什么样的事,都是自己的选择,不受到任何人和任何团体的干涉。目前,积极自由主义在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家们看来是危险的,在西方产生极大的政治社会问题。人如果没有内在坚强的自我,严格的自律性,那么拥有积极自由是危险的。在这里,林教授引用了康德的积极自由论:人的尊严来自于他所界定的道德自主性,道德自主性最重要的意义是人的自律就是积极自由。所以康德不认为仅依靠从专制下解放就能获得自由,即从他律解放出来不一定能获得自由,还会限制于自我,所以只有自律,才能获得积极的自由。

  最后林教授谈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之间的关系。西方自由主义十分强调消极自由,没有消极自由,人就是奴隶,更无从谈起有什么自由自律了,所以消极自由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自由,是积极自由的保证。
    
  讲座结束后,在座师生就自己感兴趣的话题与林教授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入探讨,内容涉及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个领域。本次讲座在热烈地讨论与交流的氛围中落下帷幕。接下来还将有更多的知名学者登上北大国家发展研究院“人文与社会”跨学科系列讲座的讲台,为大家带来更多的学术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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