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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自律,才能自由

  在中国,尽管还有各种各样的限制,传媒越来越显示出它是社会互动中的重要力量。当它受到压抑、声音微弱的时候,争取发出更大的声音显然是值得同情的。然而如果有朝一日它变得过分强大,人们就有理由担心,它会不会滥用它所处的有利地位。近来在台湾岛上发生的“璩美凤事件”似乎在提前发出警告。璩美凤作为一个公众人物,理应受到传媒的监督;但将她的性爱录相公开传播,似乎不仅已经越过传媒监督的边界,而且还有被政敌利用之嫌。
   
  传媒是一种力量,是因为言论是一种力量。中国自古就有“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之说,后来又有“人言可畏”之说。作为一种力量,传媒原则上是中性的,既可能有建设性,又可能造成损害。在一个社会中,政治权力或经济权力过大,以致压倒了其他各方的时候,传媒作为一种抗衡力量具有积极意义。然而抗衡的结果应是一种均衡,而不是压倒别人,我们可以在这一均衡中发现社会正义。尤其是,当面对较弱小的群体时,再利用传媒优势就显得霸道了。
   
  也许有人认为这样说还为时过早,强调传媒的权力是一种“矫枉过正”的作法。然而如果对所有的错误都矫枉过正的话,我们的社会永远会左右摇摆,找不到均衡点。更何况,经常是“过犹不及”,由此产生的错误又会成为限制传媒自由的主要借口,反而会压抑传媒的积极作用。因此,当我们的传媒走向自由时代时,重要的是建立起自律的规范。
   
  谈到自律,或许传媒中人颇感陌生。一方面,许多年来的外在约束使传媒很是痛苦;另一方面,传媒中人又大有道德优越感。但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恰恰会使人们不知自律为何物。这也可能会成为我国传媒的最大弱点。压抑会造成反弹,使人们认为突破任何界限都是好事;道德优越感则使人们缺少反省精神。以“社会良心”和“弱势群体的保护人”自诩,确实激发了不少记者编辑的道义精神,作出了仗义执言、扶困济贫的正义之举。但在另一方面,我们又能看到普遍的滥用传媒权力的行为。有的利用报道人身攻击、发泄私愤,有的炒作稳私、夸张事实,更为普遍的,是不尊重作者、不尊重知识产权的行为。就我的个人经验而言,不打招呼刊登文章,又不付稿费的编辑有之;不遵守事先约定,采访后不经认可就发表采访记录,甚至严重篡改被采访者的本意的记者有之;将不是我写的文章冠名于我的报刊有之;将我的文章按他们自己的意思“修改”的传媒也有之。更为严重地,是当这些错误被指出来以后,大多数传媒不是拒不改正,就是茫然不知自己错在何处。我有时真不知道,这些人是否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与他们在自己报刊上大谈的“诚信”之间的冲突。
   
  记得哈耶克说过,自由与约束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对不同制度安排的考察告诉我们,没有一个社会仅靠他律的制度就能生存。因而,内在约束是传媒扮演约束社会其他力量的角色的前提。很难想象,一个不守信用的记者能够通过自己的文字推进社会道德规范的形成;一个行为不端的传媒还有“社会良心”。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传媒界普遍地缺乏自律的话,就会瓦解传媒自由的道义基础。当璩美凤诉相关传媒以及有关嫌疑犯受到拘捕时,整个台湾传媒界都应感到羞耻。因为它用事实宣称它需要政府强制部门的干预。事实告诉我们,传媒自由意味着,在主流意识形态的主导下,可以有不同的声音,却不能有违反规范的行为。只有以强大道德力量为基础的传媒,才会在为社会寻求正义的同时,赢得自身真正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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