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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立规公立高校“信息公开”

  高校每一项收费的标准和依据究竟是什么?教育经费收入、支出及使用管理情况究竟如何?

  中国公立高校作为享受财政拨款、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其管理和决策体制不透明,曾饱受世人诟病。这一状况未来可能有所改变。4月1日,教育部根据2008年生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拟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实施办法》共六章43条,提出了对高校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明确了高校信息公开的范围、途径和程序,并对监督和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高校信息公开的范围,该《实施办法》后附有《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基本要求》,对42项公开事宜的内容、对象作出了规定。

内部民主和外部公开并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参照该条例进行公开,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尽管《条例》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已有明文规定,但由于缺乏强制性要求,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至今的11个月里,公共企事业单位在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相对迟缓,教育部率先拟定《实施办法》并向公众征求意见,具有示范意义。

  该《实施办法》规定,高校在学校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其公开的对象可分为“校内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两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立高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首先是应对校内公开的信息,包括“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以及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其次,应对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校学科和专业设置、招生收费等信息”。

  同时,公立高校还可以“依申请公开”相关信息。该《实施办法》规定,“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高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认为,《实施办法》的这一规定,事实上包括高校内部民主和外部信息公开两部分。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对此加以区分,也未要求公立高校等必须对内实行信息公开,但《实施办法》将从机制上推动公立高校治理的民主化。
“公立高校信息不公开”可诉讼

  《实施办法》明确,高校应当在学校办公室或其他部门内指定机构负责本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同时规定,申请人认为高校没有及时公开信息的,可向学校内设监察部门或者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举报。“若申请人认为高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实施办法》附有教育部拟定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基本要求》,要求各地各高校把学校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把社会公众最关心的问题,作为公开的着眼点,以保障公开内容贴近社会、贴近公众。

  在教育部列举的42项信息公开内容中,学校基本情况、领导班子、统计数据、学科专业情况、师资队伍、学生招生、教育收费七项内容面向社会公开。学校的重大改革决策、干部人才工作、科研经费管理、资产管理等项目则只向校内公开。其余诸如学生培养、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的公开对象为“社会或校内”。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认为,就社会公众而言,最关注的高校信息,无非在人事、财务两个方面。人事方面的内容多涉及学校内部管理,可以只向校内公开;而财务方面,科研经费、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则属于公共开支,应该是高校信息公开的重点,不应只限于校内。因此这42个项目的公开内容和对象,还有斟酌空间。

  程洁还指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需向社会公开信息的教育机构并不限于高等学校。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基础教育学校更应增强透明度,以强化社会的监督,杜绝乱收费等管理乱象。

  采访中,诸多法学家认为,在中国,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部门都应该制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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