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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新闻机构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网络消息

  日前,新闻出版总署印发了《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新闻机构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手机信息。

  《规定》共分为五条,分别从新闻记者采访的基本规范、新闻机构管理的基本职责、虚假报道的处理规则、法律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做出规定。

  《规定》要求,记者必须持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采访;必须坚持实地采访,不得依据未经核实的社会传闻等非第一手材料编发新闻;开展批评性报道,至少要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新闻来源,并在核实后保存各方证据。

  同时,新闻机构须建立健全虚假失实报道的纠错、更正制度,完善虚假失实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

  《规定》还要求,新闻机构要严格使用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制度,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和手机信息,不得直接采用未经核实的社会自由来稿。

  据新华网报道,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表示,违反《规定》的新闻机构,必须向社会公开更正、道歉。如果出现情节特别严重的虚假新闻,可责令新闻机构负责人引咎辞职,甚至要求媒体停业整顿或吊销新闻许可证。对故意编造虚假新闻造成严重后果的记者,要吊销新闻记者证、列入不良记录,五年内或终身不得从事新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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