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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对交易金融影响:贸易信用可执行度

2007 5 15日下午,日本发展中经济研究学会的Mariko Watanabe博士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报告他和其余两位学者最近合作的一项研究:“外商直接投资对交易金融的影响”。现将演讲内容摘要报告如下:

所有公司间交易都会有金融方面活动,商品和服务的供给者向买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而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当货物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有时间差的时候,支付合约通常会和信用的提供或者风险共担相联系。而这些金融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和制度相关,在发展和转型国家中尤其如此。

中国提供了研究公司制度对公司间交易金融影响问题的很好事例,因为在中国,国有企业、私有企业和外商直接投资中的制度有很大不同。事实上中国三角债问题非常普遍,很多企业为买方不能按时付款而困扰。虽然这点为大家所共识,但是目前这方面正式理论研究工作很少。关于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的影响的研究,则主要集中在先进技术的转移、创造就业和投资方面,而对贸易信用的可执行度方面影响则几乎没有研究。

因此,Mariko Watanabe博士的这篇文章着重考虑市场交易的金融方面。外商直接投资由于对贸易信用的执行能力强而能够提供更高的贸易信用。研究模型基于Yanagawa, Ito and Watanabe2006)的不完全契约模型,在模型的第一期,买方和卖方达成贸易协议,并且设定了交货方式,在第二期,买方决定是否付款,模型结束。在此模型中,当卖方有更高的执行技术或买方有更高流动性时,贸易信用和交易规模都将增加。模型的基本结论有:如果卖方对贸易信用有好的执行机制和执行技术,那么贸易量将增加,买方的利润也会增加。公司和其供应者之间的交易会影响公司和其顾客之间交易,反之,公司与顾客之间的交易也会影响其与供应者之间交易。因此,如果买方对贸易信用有好的执行机制和执行技术,那么贸易量和贸易信用提供量也将增加。

研究的数据基于两个调查,第一个调查是日本发展经济研究所(Institute of Developing Economies)与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于2003年对四川宜宾的企业进行的调查,第二个是日本国际合作署(Japa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西安、东莞进行的调查。而这篇文章中所用的数据是这两套数据的综合。在这四个城市中,宜宾的企业几乎没有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东莞和北京的私有企业比较多,而西安的国有企业比较多。每个公司有四个样本数据,分别是:抽样公司和本市内的顾客的交易,抽样公司和市外一家顾客的交易,抽样公司和本市内一个供给者的交易,抽样公司和市外一家供给者的交易。

这篇文章主要回答如下的实证问题:(1)外商直接投资公司会给买方企业提供“贸易信用”吗(“贸易信用”指企业为买者提供凭信用先购入货物后付款的机会)?它是否比其他类型的企业提供更多的“贸易信用”?(2)如果上面问题的回答是“是”的话,那么,为什么外商直接投资公司能够提供更多的“贸易信用”呢?(3)外商直接投资对于“贸易信用”的执行能力是否对社会的“贸易信用”执行能力有正的外部效应?

在回答这三个问题之前,Mariko Watanabe博士介绍了执行能力概念的含义,他们调查包含以下指标:贸易伙伴所有制形式,支付工具的结构,地理或者管理性的地区信息,市场容量大小以及竞争力,并且强调了不同所有制形式企业在这几方面差异。外商直接投资和私人企业倾向于接受现金支付,而国有企业倾向于接受支票。顾客所处的位置对支付工具的选择有一定的影响,如果路途较近,就更倾向于使用票据。另外,对顾客信息的了解程度,对拖欠款的管理制度等,都会受到所处地理位置的制约。竞争力和谈判能力也会影响执行能力,研究用如下的指标来衡量竞争力:产品的独特性,竞争企业的数量等。例如,在产品独特性方面,外商直接投资公司的产品独特性最高,而私有企业最低。

根据这些可见信息,研究者对执行能力进行了近似估计。根据估计,外商直接投资收回其贷给其他外商直接投资以及私有企业资金能力较强,而私有企业的执行能力较弱。接下来,Mariko Watanabe博士介绍了对上述三个问题的检验。

对于第一个问题,研究者调查了交货后付款、交货时付款、预付款三种付款形式所占的比例后发现,不论是何种形式的企业,都更愿意向国有企业或者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提供“贸易信用”,而不愿意向私有企业提供“贸易信用”。而另一方面,私有企业向其他企业提供的“贸易信用”也最少。而在贸易量方面,数据的波动性比贸易信用大,但依然可以发现外商直接投资向其他企业供应的商品量大于其他所有制企业供应的商品量。而作为贸易信用的接受方,外商直接投资和政府所有的企业几乎有相同的贸易量。和贸易信用相似,私有企业作为贸易信用的供给者和提供者,贸易量都比其他企业少。这些数据意味着,外商直接投资和国有企业在提供贸易信用和增加贸易量方面,对中国经济做出了一定贡献。

那么,为什么外商直接投资公司可以提供更多的“贸易信用”呢?第一个假说是,因为外商直接投资公司比别的公司的资金流动性更强,和“贸易信用”的执行能力无关;第二个假说是,因为外商直接投资公司有更高的“贸易信用”的执行能力以及资金流动性。而对于上述两个假说,回归的结果显示,第二个假说被数据所支持,即外商直接投资公司有更高的“贸易信用”的执行能力以及资金流动性。

既然外商直接投资公司可以提供更多的“贸易信用”的一个原因是他们有更高的“贸易信用”的执行能力,那么这种强的执行能力会不会有正的外部性呢?研究试图测试被调查公司向他们的顾客提供的“贸易信用”会不会影响他们自己获得“贸易信用”的可能性以及获得“贸易信用”的数量,结果是,如果被调查公司的“贸易信用”的执行能力更强,那么他们获得“贸易信用”的数量会更多。因此,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对“贸易信用”更强的管理能力有正的外部性,可以促进社会上“贸易信用”提供量的增加,以及贸易伙伴之间贸易量的增加。

然而,研究也发现,为了降低“不还款”的比例,提高现金支付的比例是一个手段。更有竞争力的货物供给者将倾向于使用现金支付,结果是,他们为社会提供的“贸易信用”减少。如果交易时间更短,那么提供者也将提供更多的“贸易信用”。这些意味着有很强的谈判能力的公司尽管对“贸易信用”的管理能力很强,但是他们倾向于使用现金交易,从而降低了交易数量。在中国,这些对“贸易信用”的提供和经济活动数量的不利影响依然存在。由于这些力量,在中国,“三角债”问题现在依然存在。

 

提问:买方公司的类型是私人信息?

回答:是的,如果卖方知道买方会出现不还款的情况,就不会提供贸易信用。

提问:现实中,制约买方拖欠债款行为的一个有利因素是对长期合作的威胁,而这个模型只有一期的优化问题,如何衡量这方面的因素?

回答:我们没有考虑长期的问题,因为这会使得实证工作非常复杂和难以处理。

提问:如果公司的大小不同,比如说如果供给者是一家大公司而买者是一家小公司,或者相反,这种情况会影响“贸易信用”的提供吗?

回答:我们没有控制这方面的因素。

提问:每次交易的贸易信用执行能力都不同,还是每个贸易者的贸易信用执行能力都不同?

回答:每次交易的贸易信用执行能力都不同

提问:在模型中,企业“贸易信用”的执行能力主要受到企业竞争能力影响,而私有企业的“贸易信用”执行能力比较差,所以可以推出,私有企业竞争能力较差。这似乎和经验不符合,为什么?

回答:因为这里定义的产品的竞争能力指的是产品独特性,在现阶段私有企业主要生产一些已经成熟的标准化产品,所以在这种定义下私有企业产品竞争能力较差。

 

(黄露、卢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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