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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的GDP,真实的产权

几个月之前接到《远东经济评论》记者的电话,让我对秘鲁学者梭图的 “理论”做一个中国学者的评论。他说,他也和梭图本人通了电话,对梭图的《资本之迷:资本主义为什么仅仅在西方成功》比较欣赏。他希望知道中国经济学家怎样看梭图的这个理论以及这个理论与中国是否相关。我说,梭图的这本书很值得一读,与中国经济正在发生的变化是有联系的。我说,中国的私人企业部门已经占到GDP的70%,这必然要求产权的法律制度发生相应的变化。问题是,该怎样把握这种可能的法律与产权的变化?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梭图的书所谈的问题与我们是相关的。只是,中国的经济在增长中,我们需要解释的不是为什么没有增长,而是为什么增长了的问题。

梭图的这本书是我去年夏天在哈佛期间看到的。在这之前,我在《国际先驱论坛报》上曾经阅读了他的文章“资本主义为什么仅仅在西方成功”,了解到了他的思想和他对(比如)美国早期发展史中诸多“被遗忘”的那些不起眼的东西的关注。他对法律如何保护大多数人民的创新和创业活动(产权)从而实现经济增长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在这个过程中,在私人实践中的许多创新只有被不断整合到法律中,才能推动经济的增长。而中国现在的经济转型在很大程度上也在“发展着”曾经被别的经济所“发展着”的那些基本的东西,例如,价值观、商业规则、产权的变化以及对现代国家和有效法律的需求等等。这些制度的东西不会自动地被“供给”出来,它们首先需要有需求的增长以及相应的社会和政治机制的变革以使这些“制度”的供给变成可能而不是“夭折”。但“夭折”的不在少数。因此,制度变化成功的条件之一应该是对政治策略的选择,在众多因素中,这个肯定至关重要。

25年前,当中国的政治、法律和意识形态尚未发生明确的变化之前,在安徽小岗村的农民兄弟已经在重新去界定和使用他们对国家土地的产权了。他们“违宪地”把这个产权划归了农户自己,开始了一个造就与国家的产权制度相悖的、梭图曾称之为“真实的”产权制度的努力。而这个努力没有被制止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来自于当时在政治上已基本被接受的实验改革的策略。尽管肯定在党内外时有反对和取缔的个别呼声,但一个从虚无的政治体制中走过来的以邓小平为代表的第二代政治家们选择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以及接纳了经济改革的实验性计划的思想。这最终使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这个私人“创新”被整合到了法律中去,实现了农业生产率的巨大改善。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总体上就是遵循着这样的方式进行的。但是,当类似于小岗村那样的来自于“体制外”的生产性努力在很多方面都在发生时,现行法律和国家的制度就难以有效地对付这样的变化速度和广度。法律的变革越来越显得滞后于经济的发展。这个状况在金融和企业部门变得尤其突出。情况常常是,随着市场经济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家的创业和创新活动所激活,中国经济越来越由“体制外”的那些更有效率和活力的活动而增长,我们现行的以保护“公有财产”为目标的产权制度和相应的法律/行政体系越来越显得与我们的大多数经济活动没有了密切的关系,不仅如此,现行的产权制度甚至在相当程度上还不时地妨碍那些每天在“体制外”去创造财富和发现市场的企业家式的精神、热情与创造力。于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就变成,我们现在的法律该怎么办?

温家宝总理前不久在哈佛商学院的“深情演讲”中说:“不切实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就难以积累和吸收宝贵的资本。因此,中国政府致力于两个保护,一个是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一个是保护财产权利。既要保护公有财产,有要保护私人财产。”从小岗村开始,25年以后将国家保护私人财产的条款终于要写入宪法了。这是非常重要的制度变革。当然了,写入宪法还不等于完成了发生在中国的产权制度的变革历程,也不等于立刻解决了25年来我们在逐步解除政府对经济控制和发展经济自由过程中所累积起来的大量与现行产权和国家制度相悖的所谓企业家的“原罪”问题。我们尚需要去很好地适应经济变化条件下的法律转型的意识和对经验的总结。

以中国的私人企业为例。众所周知,在我们的国有银行系统,80%以上的金融资源都分配给了国有部门。但是,民营部门和私人企业确实在增长中,这些部门的GDP早已超过了国有企业。于是,值得追问的问题就成为,中国的民营或私人企业部门获得增长所需要的金融来自何方?可能来自于这些在体制外的企业家们对官方金融的重新分配。我曾经在另一文章中说,对于绝大多数中国的私人企业,创业者的“第一桶金”也好,企业扩张所依赖的金融支持也罢,来路大多有“不正规”、“不合法”或者借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背景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通过各种形式和名目“转移”正规金融部门或国有企业的金融资产等方式而实现的。我相信,现实中的这种“金融转移”渠道的多样性与复杂性远远超出经济学家的想象界限。难道这些私人企业家们不是在界定着、分配着和使用着自己的产权?毫无疑问,他们用这种方式重新划定的产权创造了他们创业和扩张的资本。

那么,他们是在犯罪吗?这取决于我们对法律的认识。现有的法律和国家制度如果不能代表和保护这些增长着的私人经济活动,那么真实的产权制度就可能在体制外运行。它们是靠富有企业家精神的生产性努力每天在界定、分配和使用的产权。如果这些真实的产权不能像小岗村分田到户那样的做法被整合到法律中,真实的产权和真实的经济活动就会更多地转入地下。如果法律不能变革来服务80%的经济活动和企业家的创新创业活动,那么,国家就只能依靠不定期的政治运动,如“反腐败”运动、打击经济犯罪等,来维护国家的产权。

而当我们大多数有效率的生产、交换和分配活动在现行的产权制度之外每天在发生着的时候,当这些远离今天的法律和产权保护制度的最重要的经济活动或生产性努力,已经占到了我们经济总量的70%以上的时候,他们理应构成我们的法律和产权制度的主体和基本对象。金融体系和法律制度均应该体现这些在市场上每天发生着的经济活动的需求,法律的精神不仅应该来自于人民,而且要“为人民服务”,这就要求法律要“与时俱进”,不断整合和保护来自社会的、现行体制和法律之外的那些有创造力的生产性努力。如果读了梭图的书,这样的结论该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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