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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是怎样获得自由的

  “第三方监督”的成本太高导致了“奴隶获得自由”的过程。

  在实证的主流的经济学家看来,如果一个人是“自由人”,那正说明他是有能力自由的。换句话说,“自由”是他的能力的一个“信号”。依此类推,在中国社会里,那些先富起来的人证明他们是有能力的,因为“物质财富”是他们的企业家能力的外在表现、“信号”和明证。不过在非主流的持有被我名之为“现象学的经济学方法论”的经济学家看来,如果一个人仍是“奴隶(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所说的奴隶)”,那就说明他有潜在能力变为自由,因为世界上只有追求自由的心灵,没有愿受奴役的心灵。开掘潜在的能力,使心灵获得自由,这正是“制度分析”的宗旨。

  周其仁的观点说明,既使是处境最恶劣的奴隶,也还是有潜力变为自由的,因为没有谁可以完全控制奴隶头脑里的知识过程。换句话说,只要允许“生命权利”,就不得不部分地允许“人力资本”的使用权及收益分享权。假如奴隶们躺倒不干,那么主人们可以干的只有两件事:(1 )结束奴隶的生命,(2 )允许奴隶分享一部分“剩余价值”。更进一步说,奴隶主允许奴隶们占有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应当与其支付的监督奴隶劳动的成本有正比的关系。

  换句话说,奴隶和奴隶主在“长期博弈”中可以形成一种“合作”格局——只要奴隶努力工作到足以使奴隶主节约的监督成本加上奴隶主分享的奴隶劳动的剩余价值超过奴隶主从更严厉的监督所能得到的净利益,奴隶主就承诺保护奴隶们分享剩余价值的权利;只要这一权利得到进一步承诺的保护,奴隶们就承诺不“怠工”。当我们的这一博弈沿时间推得足够久远时,就不难设想有一天奴隶们会积累足够多的物质财富,以致奴隶主们会为了这笔财富而放弃对奴隶的人身的名义上的控制权。

  如我一再介绍过的,人们以三种基本方式监督他们在社会博弈中签订的契约:(1 )道德自律,也称为“第一方监督”;(2 )相互制约,即双方都知道对方对自己“不合作”行为的惩罚会是足够严厉以致“合作”是更理性的选择。这被称为“第二方监督”;(3 )“第三方监督”,即委托一个独立于博弈各方利益的“外部权力”来监督契约的执行。由于规模经济效益的驱动,这个“第三方监督”的权力往往演变为“政府”、“警察”乃至“黑帮老大”。

  显然,“第三方监督”的成本太高导致了上面讨论的“奴隶获得自由”的过程,这一过程把社会契约的执行从以“第三方监督”为主转换为以“第二方监督”为主。

  同样显然的是,只有当社会契约的执行从“第二方监督”转变为“第一方监督”时,人们才真正获得了自由。因为,只要劳动者的劳动还是为着他人目的的,他就还只是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书中所说的奴隶。只有当“劳动成为人的第一需要”时,劳动者才真正恢复了以“自我”的道德实现为直接目的的劳动,劳动才成为真正自由的社会实践。诚然,这在许多人,尤其是在许多经济学家看来,无异于一个善良的乌托邦理想,我仍愿做一个捧着这“乌托邦理想”的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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