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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优势理论为什么可能错

  贸易理论的发展有两条线索:一条是以斯密(Smith,1776)为代表的绝对优势说,当代经济学称其为内生比较利益说;另一种是以李嘉图(Ricardo, 1817)外生技术比较优势和赫克歇尔-俄林(Hecksche, 1919; Ohlin, 1933,简称HO)为代表的禀赋比较优势说。这两条思路的差别并不是简单的外生与内生比较利益的差别,它们本质上代表着经济学的不同发展思路。前者关注分工网络、经济组织的变化,而后者则关注资源的分配。二战以来,外生比较利益说一直是贸易理论的主流。但实际上,外生比较利益说中的HO定理严格意义上已经被推翻,而李嘉图外生技术比较优势说也并不象过去认为的那样具有一般性。本文评述推翻外生比较禀赋优势说的文献并介绍否定HO定理的经验证据。

  我们先介绍比较利益说的三个版本。第一个是一般比较利益说。它是指一个国家出口比外国相对便宜的商品,进口相对贵的商品。也即,若A国自给自足时X和Y的相对价格低于B国X和Y的相对价格,则A国出口X进口Y。迪克特-罗曼(Dixit and Norman, 1980, pp. 95-96)给出一个例子说明这种比较利益说不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成立(参见杨小凯和张永生在《中国经济学季刊》创刊号文章中的附录例2)。在此例中,在一定参数值范围内A国自给自足时产品2相对于产品1的价格高于B国,但有国际贸易后却反而出口产品2。

  第二个版本是以李嘉图为代表的比较利益说。它是指,当两个国家都自给自足时,若A国生产X相对Y而言劳动成本比B国较便宜,则A国应出口X而进口Y。这里有两个相对概念,一个是X与Y的相对成本,一个是A与B国相对而言。因此,这两个相对概念并不意味着A国生产X的绝对成本一定低于B国,有可能A国生产X和Y的绝对成本都比B国高,但X对Y的相对成本却可能比B国低,这时A国应出口X而进口Y。对于只有劳动一种生产要素和不变规模报酬的李嘉图模型,只要A、B两国生产X和Y的相对劳动生产率不同,则此种比较利益说在两个国家、两种产品、一种生产要素的模型中就可能成立。但是,只要多于两种产品,我们就很容易找到这种比较利益说不成立的例子,比如,迪克特-罗曼(Dixit and Norman, 1980, pp. 95-96)的例子。

  对于有两种生产要素和不变规模报酬的赫克歇尔-俄林模型(Hecksche, 1919; Ohlin, 1933,以下简称HO模型),情况就要复杂得多。比较利益说的第三个版本就是所谓HO定理。此定理声称,在缺乏李嘉图外生技术比较优势时,只要国家之间存在着外生禀赋差别,也可能会产生分工经济。如果一个国家劳力与资本的比例大于另一个国家,则此国出口劳力密集型产品,进口资本密集型产品。与HO定理有关的另外三个主要的贸易定理是:要素价格均等化(FPE, factor price equalization)定理、斯托普尔和萨缪尔森定理(Stolper and Samuelson,1941,以下简称SS定理)和鲁宾辛斯基定理(Rybczynski,1955,简称鲁氏定理)。FPE定理声称,商品的自由国际贸易将使要素价格在国家之间均等化。某种程度上,它是对要素自由流动的一种替代。SS定理声称,若X相对Y为资本密集的,则当X与Y的相对价格上升时,资本与劳动的相对价格也会上升。而鲁氏定理声称,当劳力相对资本增加时,劳动密集型产品产量上升而资本密集产品产量下降。

  为了严格证明这几个命题的有效性,萨缪尔森(Samuelson, 1948, 1949)对HO模型中的技术特性做了如下假定。第一,每一种商品的生产函数在各地都相同,而且这些生产函数具有不变规模报酬的特征。第二,无论任一国家中工资与资本的相对价格如何,甲行业中最优的资本对劳动的比率总是固定地大于或者小于乙行业。这就是所谓的强要素密集型假定(strong factor-intensity assumption)。这个假定是不合学术规范的(not legitimate),因为最优劳动和资本的比例是内生决策变量,我们只能在解出最优决策和决策的交互作用产生的均衡后,才能判断两个行业中相对劳力/资本比率孰大孰小,或是否一行业的此相对比例总是大于另一行业;如果还没有解出均衡就假定一个行业中此一比例在任何条件下都大于另一行业,这就不是经济分析,而是一开始就假定了结论。第三个假定是每个国家永远生产两种产品。在分析之前就硬性假定每国都生产两种商品,也是不符合学术规范的。每个国家是否专业化是决策的结果,我们只有解出决策和决策交互作用产生的均衡后才能判断,在什么参数值范围内一个国家是生产一种还是两种商品。在做了这些硬性的人为假定后,萨缪尔?quot;证明",俄林定理(Ohlin, 1933)背后的假定意味着一个更强的两国之间要素价格均等化的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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