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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成本,博奕均衡,与知识结构

内容提要:本文要说明五个命题.第一,如果存在着可以观测到的客观价值准则,那么市场经济就是不必要的.第二,资源稀缺性意味着每一个人选择空间的边界依赖于其他人的选择,所以不存在孤立的个人选择的均衡.一切均衡都是一般均衡或相互作用的多人博奕的均衡.第三,如果在多个可能的博奕均衡中,观测到了一个稳定的均衡,那么正是特定的知识结构使得人们"选择了"这个均衡.第四,所谓"交易费用",应当理解为制度的成本.每一个博奕均衡都说明了一套行为规范从而定义了一个制度.所以一个制度对一个博奕者而言的机会成本应当定义为那些没有得到实现但经由他的影响可能实现的博奕均衡中具有最高价值的均衡的价值.由于主观价值的不可比较性,所谓制度的"社会成本"是无法定义的.第五,一个社会的文化传统对于她的经济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这是因为人们只能从传统习得他们的制度性知识.而人们所积累的制度性知识的性质,与人们的技术性知识的结构一起,决定了经济发展的方向和程度.如果读者发现本文的叙述过於简化以致难以阅读,不妨参阅我在这之前发表的那篇文章,"从交易费用到博奕均衡"(<经济研究>1995年9月).

一. 资源稀缺与市场经济的涵义
  当新古典经济学谈到资源稀缺时,只是以一组个人选择的预算约束来描述.一般均衡理论做为新古典经济学的基石,并不涉及产权分配问题(除了福利经济学第二基本定理).可以说,以博奕理论代替一般均衡理论的一个好处,就是前者允许引进关于权利分配的均衡.产权分配是一种制度."制度"不应当被描述为被社会"需求"着并且(通过"政府")被"供给"着的某种特殊物品.制度根本就不是"生产"出来的"物品",它是人们在博奕均衡状态下的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如果没有相应的道德或价值观念做基础,就根本不可能存在.而道德或价值观念是不能够被我们的理性"需求"并且"选择"的.它是我们从我们的文化传统习得的,不论我们的理性喜欢或不喜欢.并且,我们理性的选择正是基于这些价值观念所生成的"偏好"或效用函数上的选择.也因此,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头疼的问题是究竟把"制度"描述成效用函数中的参数呢,还是描述成选择者面对的约束.
  正如艾智仁说过的,资源的稀缺性意味着每一个人的预算约束是由他人的行为决定的.预算约束的实质正是财产权利的分配.但是如我在前一篇文章所做的分析,产权分配的均衡应当与资源配置的均衡同时实现.也就是说,每个人的选择都应当是多人博奕的一部分.人对资源的争夺和利用,这是多人博奕的实质.博奕的均衡则取决于下面要说到的几件事.
  这里的博奕也就是"合作",因为合作博奕,按照纳什关于讨价还价的理论,以不合作威胁为出发点.完全的不合作就是社会的解体.目前关于合作博奕的博奕理论并没有很好地适应我们这里讨论的需要.其主要原因在于博奕理论家们并不理解交易费用的实质.例如与我们的需要最接近的"e-核心"做为博奕的一种解概念,完全把交易费用理解为"交通费用",与成交量成固定比例.就我的理解,一个有潜力的发展方向应当是以带有交易费用的不同人群组合的合作定义某种"特征函数",不一定是"极大极小"特征函数.然后讨论解的性质.在这个方向上,最近得到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夏桑义(Hasanyi)和西尔顿(Selten)已经于八十年代中期合写了一部著作.我在下面的讨论中不涉及合作博奕的种类及均衡的存在性问题.但是应当指出,由于知识的规模收益递增性,合作博奕的均衡点的存在性证明产生了数学上极大的困难.以往的卡库塔尼不动点定理,或其他基于突性假设的不动点定理都难于应用了.不仅如此,我在北京大学所做的关于资源经济学的数学整理的学术报告中指出,知识的特性会破坏集合函数的上半连续性.尽管均衡的存在性定理几乎还没有,我们根据经验仍可以假设均衡的存在.因为否则这个世界上就不会有任何稳定的社会形态.
  为了实现一个较好的博奕均衡,人们可以通过讨价还价或信息交流达成行为方案的互相配合.人们也可以接受一个"政府"的外在强制而达成合作均衡.一个外在的强制者为了实现那个比较好的均衡,必须知道什么样的事情是能够带给参与博奕的人们较高价值的事情,进一步,他必须知道如何选择那些合作均衡使得参与博奕的人们各自的价值实现要高于没有这个外在的强制者时的合作均衡的价值.否则他就没有理由被人们接受了.但是他如何才能观测到人们的价值呢?他如何去比较不同人的不同价值判断呢?换句话说,这个外在的强制者必须能够观察到某种"客观价值准则".古典经济学家们(例如李嘉图)大多希望找到这样的价值准则.我在这里只提出一个判断而不打算涉及客观价值准则的存在性问题:如果我们要研究的是"市场经济",我们必须假设市场经济有其存在的理由.那么我们的这个假设已经决定了我们必须假设不可能观测到一个客观价值准则.这从上面关于外在强制者的讨论已经很清楚了.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们一贯认为,"市场"是而且必须是一个"过程",一个人们由以收集,理解,和交流关于相互价值判断的信息或知识的讨价还价的过程.所以他们批评新古典一般均衡理论说:一般均衡理论在假设了完备的信息的同时就已经否定了市场竞争和市场经济本身.

二. 生产性知识及其结构
  简要地说,一个人在不同程度上相信他已经知道了的事情的总和叫做这个人拥有的主观的知识.主观知识通过交流,直觉经验的或逻辑符号的,可以在不同程度上为不同的主体所相信,于是具有了某种"客观性"或进入这些人的客观知识的界域.这是知识的所谓"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
  任何主观知识的获得必定是通过认知主体的经验或推理得到的(笛卡尔<探求真理的指导原则>).如果假设人们有相同的推理能力,那么人们所掌握的知识的不同必定是由于他们经验的不同所致.
  人类知识在人群中的分布称做知识的"社会结构".个人只掌握人类知识整体的片段,这是劳动分工的必然产物.如果人们的学习能力如此强大以致他们可以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学到其他人掌握的全部知识,那就完全没有必要有社会分工了.因为分工的全部好处在于各种投入品的专业化所产生的规模经济(见我在<经济研究>1994年7月的综述文章).而"专业化"的涵义就是专门知识的获取,积累,和使用.一个所有人知道所有知识的社会可以进行没有劳动分工的专业化生产.这是我们人类学习能力不可能做到的.既然组织分工的成本就是交易成本,那么知识的分工就一定与交易费用有内在联系.这是这一节要讨论的主题.
  我在其他地方(见<读书>1995年,"知识社会与知识分子","知识的经济学性质")说过知识的逻辑结构和分类问题.这里只涉及生产性的知识,而非其他的例如宗教中个人与上帝直接对话的知识.生产知识可以定义为"把各种投入品组合成各种产出品所需要的全部知识"的集合.这里也就包含了消费知识,因为消费无非也是一种家庭生产过程,它把各种消费品组合成为消费服务(这是芝加哥经济学派如兰开斯特等人的早期贡献之一),而关于消费品的效用或生成"偏好"的知识则包含在生产知识的关于各种"投入品"的知识里了.
  生产性知识包括两类:(1)关于生产技术的知识,或"技术知识(technical knowledge)".我必须给出英文是由于这里的英文"技术"一词特指与生产的社会属性无关的技术属性.而英文的另一个词"technology"虽然也译作"技术",却包含了一部分生产技术的社会属性例如生产组织等等(Nelson and Wright,1992).(2)关于如何协调参与生产的人的知识,或"制度知识".技术知识的社会属性在于它通常是由分工和专业化获取的,所以分工做不同工作的人获取和积累了不同的技术知识.制度知识的社会属性在于它必须是能够协调分工的,所以必须被参与分工的全体人员掌握.也就是说,制度知识必须是公共知识也即具有某种主体间性的知识.哈耶克所说的知识的分工,是技术知识的分工.事实上哈耶克在其1937年演讲中的一个脚注里说了这样的话:"...我们还必须知道另一些知识以便我们可以了解社会生产过程,这些知识所涉及的各种可能的行为对那些参与分工的个人不会有直接效用"(Hayek,1937).下面分别介绍并按照知识本身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进一步分类.
  技术知识可以分类为:(甲)技巧.亚当.斯密在<原富论>第一章里提到的工人通过分工提高他们手工操作的技巧.这是一种本质上不可交流的知识,因为它存放在人体器官里,例如手的感觉能力的提高,或身体平衡能力的改善等等.凡是不可交流的知识必须要通过亲身实践才可获得(Hayek,1952;Popper and Eccles,1977).(乙)关于生产操作的工程技术原则,劳动对象的特质,工作任务的性质,等等的知识.这些知识就其本质是可以交流的,但是由于信息交流的成本与信息交流的收益相比太高而没有人愿意教授或学习这部分知识.例如研制计算机软件的公司通常不会把软件包研制成专门适用于某一客户工作环境的软件.因为专门化的成本太高,需求方面又不能提供规模效益.所以大部分软件使用者在购买了软件后还要自己费时间学习并把软件修改到适用于自己特定的工作环境.使用者积累的关于软件的这部分知识就属於(乙)类技术知识.更重要的例子是,专家掌握的知识大都属於这一类技术知识.因为否则他们就不成其为"专家"了.他们知识中可以轻易被外行人掌握的那部分知识不是他们的专家知识.甲类和乙类技术知识对应于贝克尔的"岗位专有知识(task-specific knowledge)",储存在"专有人力资本"中.掌握着这两类知识的人叫做专家.(丙)通用技术知识.这是可以在学校讲授的,可以交流而且其交流有规模经济效益的知识.例如中学数理化,大学科学和工程技术等等.这些基础知识是其他所有技术知识的基础.由于信息交流的规模经济,才产生了专门讲授这些知识的学校和分工讲师.
  但是仔细的论证可以说明,上述的分类中,(乙)和(丙)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分.因为交流规模的经济效益的大小取决于在知识得到应用的范围内传播知识的成本与知识的效益的比较.而这些因素是由生产的社会特征决定的,它不是生产的或知识的自然属性.就知识的自然属性而论,我们只能够如笛卡尔那样,区分从主体直接的经验获得的知识,和从主体的逻辑推理获得的知识.于是我们区分知识为:不可交流的和可以交流的两类.前者的获得必须基于直接体验.后者的获得则基于推理,包括逻辑,语言和其他可用于交流的符号体系.
  然而仅有技术知识是不能从事分工生产的.尼尔森(R. Nelson)指出,一国的生产"技术"应当包括三个层次.其一是车间层次(shop-floor)的生产知识,载体是工人和技术人员的人力资本.其二是企业层次的生产知识,载体是企业技术经验和管理传统.其三是该国产业社会里积累的生产知识,由全部企业的信息交流关系和外部效应构成.这是我所定义的"生产性知识"的实际背景.
  制度知识,上述第(2)类生产知识,它包括:不可交流的制度知识.例如合作伙伴之间的默契和直感,在日本企业中被认为是广泛使用着的合作方式.这种知识的获得必须靠集体的亲身体验.许多企业对新雇员进行在职培训,其目的之一就是帮助他们获得只有亲身参与才可掌握的组织内部合作的默契.在职培训获得的另一部分知识是可以交流的制度知识.当伙伴之间需要配合时,这部分"公共知识"可以保证他们选择同一个而不是不同的均衡点.我们最常见的可以交流的制度知识是通过关于人生,家庭,朋友,邻居,"三纲五常",待人处世,等等基本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的教育获得的.通过模仿和正规教育,社会成员之间可以建立这方面的"公共知识",基本权利结构和社会契约才能建立起来,博奕才有均衡.一个社会的文化传统的主体就是这类制度知识,所以被定义为"通过教育和模仿,从一代人传到下一代人的行为规范"(Boyd and Richerson,1985).在这类知识里还包括着关于"规则"或诺斯所谓"正规约束"的知识.规则就是一组用语言或其他符号明确表示出来的行为规约.由于其明确性,关于契约各方行为的信息的交流成本大大降低.也正因此,哈佛大学的社会学者科尔曼(James Coleman,1990)提出"社会资本"概念.
  制度知识的功能在于通过提供"公共知识"减少博奕中的行为不确定性.由于行为不确定性降低人们投资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激励,所以减少行为不确定性的制度知识是能够带来报酬的知识,所以人们有动机去获取,积累,和传递这部分知识.人们获取和建立制度知识的努力应当在某处达到均衡,即进一步制度化所带来的好处与制度化所放弃的灵活性的价值在边际上相等(Heiner,1983).但是如我在第一节指出的,不确定性妨碍人们作出这样的边际的判断所以制度进步(或退步)往往是演化的结果而不是理性选择的结果.
  假定自利的,具有利益分歧的一群人,那么一切交易费用都产生于关于行为不确定性的信息在人群中的不对称分布.这个判断非常重要,因为它指出许多制度经济学家的一个误解.张五常在"企业的契约实质"一文的一个脚注里提到他1969年芝加哥大学博士论文的缺陷时说:"我极不情愿地引进风险分担的概念来解释农业中的分成租佃契约(share contract);我在1968年做了几次努力企图抛开这个风险的概念但都不成功"(Cheung,1983).正如我上一篇文章的讨论显示的,风险或环境不确定性不是交易费用的原因.这个结果在我们区分关于行为不确定性和环境不确定性以及信息对称和不对称性以前是得不到的.
  为了说明这个判断,我只需说明在信息对称情况下不会发生交易费用.举一个例子,在艾智仁和德姆塞茨关于企业的团队理论里,人们必须防止彼此怠工的行为,这是一种行为不确定性.但是如果关于这种不确定性,每个人都刚好知道其他任一个人所知道的关于所有人行为的信息,那就绝不会有交易成本发生.因为每一个人都会设身处地为其他任一个人的利益最大化计算他应当每天怠工多长时间.于是每个人都知道所有人最优的怠工行为,从而对每个人而言这个合作契约只能有两个选择.要么选择签订契约并按照自己最优的方式怠工,这时必定好处大于坏处.要么选择不签订契约,因为坏处大于好处.在两种情况下,因为所有的人都按照对自己最优的方案行动,所以不会发生监督成本.而由于信息的对称性,也不会发生信息交流的必要和成本.所以根本不会发生交易费用.类似地我们可以证明对其他形式的交易费用的情景.例如"道德风险",或"信号成本"等等.由于信息分布如果不是对称的,就必定是不对称的.这个证明过程说明交易费用必然产生于信息不对称,但是信息不对称不必然发生交易费用.
  关于行为不确定性的信息为什么会不对称分布呢?当我们试着观察并在观察基础上预期某同事的行为时,我们会发现,正确预期所需要的信息绝大部分都是关于这个人所从事的工作的技术知识.因为我们已经假定了人们有相同的偏好,又已经知道制度知识是全体人员掌握的公共知识,所以一个人只要掌握另一个人的全部技术知识,就必定可以设身处地在那个人的条件下计算出那个人的最优选择,所以对这个人而言也就不存在关于那个人的行为不确定性的不对称信息,所以就不会有交易费用发生.这就导出另一个判断:
  假定自利的,具有利益分歧的一群人.那么一切交易费用都产生于技术知识在人群中的不对称分布.
  所以劳动分工的净利益取决于两件事:(1)分工及专业化能够产生的规模经济效益,和(2)分工造成的技术知识的分离所产生的交易费用."科斯定理"的严格形式是他本人在1991年在诺贝尔委员会的演讲中给出的---生产的制度选择应当使生产的总成本(技术成本与交易成本的总和)达到最小(Coase,1991d).基于上一篇文章的讨论,我们可以进一步说,一个生产体系的生产的总成本是所有其他可供选择的生产体系中的均衡状态下,用所论的生产体系的同样资源可以生产的最大价值.这才是严格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制度成本概念.
  科斯定理只是指出什么是最优状态而并不回答怎样达到这个最优状态.结合了奥地利学派的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我用一个命题来表述那些使社会可以达到最优状态的产权安排:
  效率原则要求一切剩余价值归企业家所有.我在这里使用了熊彼特和奈特的利润和剩余价值概念(Schumpeter,1911;Knight,1921).对这两位作者著作的仔细阅读不难发现他们之间的差别其实并不象人们认为的那样大.尤其是"企业家"的概念,人们往往认为这两个作者定义了不同的企业家,其实,他们理解的是同一个企业家---从处理不确定性获取利润的人.这也符合新奥地利学派的克兹涅尔(Kirzner,1980)的"企业家才能"定义.
  这个命题转换成新制度经济学命题就是:一切剩余归剩余控制者所有.但是什么因素决定谁可以当这个"剩余控制者"呢?从新制度学派的文献里,我看不到明确的统一的答案.我个人对新制度学派的总结和上面介绍的我关于知识结构的研究把我带到这样一个理解:在任何一个不完全契约里,符合经济效率原则的剩余控制者应当是那些由基本权利和技术知识结构决定的比其他人更适合处理不确定性的人.由于新制度学派的文献只是举例说明这个原则,我也用一个例子来说明.张五常(Cheung,1983)曾经著文讨论香港的契约制度.其中一个例子是香港商人与衬衫制造工人签订计件合同.如果不确定性主要发生在国际市场上,那么合同规定风险由商人承担,当然利润也就归商人所有了,所以是计件工资.在另一个例子中,阿克劳夫(Akerlof,1976)讨论印度农业契约时指出,如果不确定性主要发生在农业操作过程中例如农民使用的机具和种子,农民技术的熟练程度等等,那么风险的承担者就应当是农民而不是地主,于是契约更常见的形式是固定地租的契约(在中国叫"铁板租").最后,张五常(Cheugn,1969,chapter 4)在其博士论文里提到的分成契约,是在双方都无法承担过高的环境不确定性(例如恶劣天气)的情况下的契约选择.我已经说过,张五常的这个说法应当被视为与交易成本无关,因为环境不确定性并不是交易费用的真正原因.所谓"剩余控制者",就是由技术知识结构决定的相对而言更适合承担风险的人.在上面第一个例子里是衬衫商人,在第二个例子里是农民.
  只是在讨论清楚了什么是制度知识以后,我们现在才可以进一步定义"制度".从第一篇文章以及上面的讨论我们知道下面这几件事:(1)制度成本必须是可以选择的制度的机会成本.(2)成本是由均衡状态下的主观价值计算的.(3)制度知识必须是一种公共知识.(4)制度知识中最重要的部分,即可以交流的制度知识,是人们必须从他们所在社会的文化传统才能学习到的.在这个基础上,并且跟从绍特(Schotter,1981)的定义,我把制度定义为:一个社会中人们遵从并做为公共知识来掌握的行为规范.这些规范的得以实行的唯一保证是每个人都遵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并知道这个原则是公共知识之一部分(参见我在<改革>95年9月的文章,"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从这个定义也可以看出传统在连接制度知识和基于产权界定均衡状态的制度的作用.

三. 传统,制度性知识与经济发展
  应当首先明确什么是这里所说的"传统".我在上一篇文章里论述过,每一个博奕均衡都定义了一个可观测的行为模式或规范,这组规范按照上面的讨论也叫做"制度".同时,这个实现了的均衡状态还揭示给每个主体某种关于他人行为的知识,并且由于主体对这个均衡所实现的主观价值的不断期望而赋予这组行为规范某种"意义".这种具有了意义的行为规范进一步在主体心中形成了某种价值观念(参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三及第四部分).
  一系列实现了的博奕均衡就构成我们称之为"传统"的东西.因此传统或文化传统应当分为两个部分:(1)行为规范.它表现为一种"文明",或用钱穆的话说,一种偏于物质性的东西.(2)价值观念.用钱穆的定义就是"文化",它表现为一种偏于精神性的东西.
  制度知识是一种人力资本,是大家都有的那种人力资本.制度好象碉堡,不仅是一座有结构的建筑物,而且需要"人格化"的公共知识才有防卫力量.所以制度的有效性取决于制度知识的掌握.人靠了感知能力获得知识,人们靠了什么可以共享知识呢?哈贝玛斯的"理性共识(rational consensus)"必须在一个"理想话语环境(ideal speach situation)"里才能建立起来(Dahl,1991,页123-124).即便如此,两个问题仍须要解决:(1)要被共享的知识必须是可以交流的.(2)交流者必须有激励交流知识.这第二个问题困扰我们的社会哲学家和博奕理论家.理性的人们能够意识到一个好的制度及其所要求的公共知识的好处吗?这个问题是哈耶克终生都在试图讲给我们听的一个问题.我们现在终于可以站到巨人肩膀上面了.
  在他的最后一部著作里,哈耶克把目前有些误导地被人叫做"资本主义"的那个制度称为"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the extended order of human cooperation"(Hayek,1988,页6).以我对哈耶克思想的理解,有两个关键因素包含在这个"扩展秩序"概念里:(1)扩展秩序必须是自发产生并自发扩展的.这个"自发性(spontaneity")并不排除局部的个人或组织的活动,相反它把竞争市场上的组织活动纳入它的秩序之内,并因此得到扩展它的范围的内在力量.所以哈耶克有时又叫它"自组织(self organization)".中央计划的社会主义制度不是自组织,所以维持其运行的交易成本过高,终于难以为继(Cheung,1990).(2)扩展秩序必须是能够不断扩展的合作秩序.许多合作秩序是自发的,但却没有扩展能力,停止在村庄贸易的范围.只有资本主义能够扩展人类贸易关系到整个世界(参见North,1990,1991,1994).随着哈耶克在这本书里展开他的扩展秩序的概念,我们看到我称之为三个命题的哈耶克思想(见我在<经济研究>94年7月的文章).这里简述其中两个命题如下:(1)"心智不是文化演进的指导者而是它的产物,心智的发生更多地不是基于理性或远见而是基于模仿"(<致命的自负>页21).(2)"...个人不可能彻底理解道德传统及其功用;个人遵从道德传统不是出于事前制定好的目的;由于遵从道德传统而产生的效果不是立即可见的,所以遵从道德传统不可能靠理性判断其利弊..."(<致命的自负>页71).
  根据哈耶克的看法,如果没有传统带给我们的公共知识,我们一团浆糊的头脑不仅无法判断我们行动的利弊,而且根本无法意识到我们和其他人行为的激励在哪里,所以根本不可能获得制度知识.哈耶克说:人们变得理智是因为他们从传统学习理智.这个传统包含社会规范,道德,禁忌,及其他行为指导.而从传统学习是不必有什么激励的.儿童从小就学习传统的是非观念和模仿大人行为.理性的获得是演进的结果,不是选择的结果.这样我们解答了如何建立公共知识的问题.这个解答也许不是优美的,因为不象哈贝玛斯的"理性共识",或罗尔斯的"社会契约",或博奕理论家的"无限回归推理",或任何理性的解答那么优美.但它却是正确的以"演进理性"传统为背景的解答.
  给定社会传统(制度知识和基本权利),由分工决定的技术知识结构和人们从传统习得的关于相互权利的制度知识结构,就产生一个博奕均衡.均衡决定了一套制度和资源配置.人们相互作用选择交易费用较小的均衡.但是由于知识结构的限制也许他们最终停留在交易费用很高的均衡状态里.如果新的均衡有较小的交易费用,分工就可以有更大的深度和广度,技术知识就可以更新,于是生产规模可以扩大并产生规模效益.技术知识的新结构带来新的机会和引致新的权利结构和资源配置的均衡.新的权利结构经由均衡得到实现,从而为人们积累了新的制度知识,在这个边际的意义上改变着传统.传统再通过模仿和教育传递到下一代.这就是下面的命题所总结的经济发展的过程:
  分工和专业化不可避免地产生技术知识的不对称分布,和关于行为不确定性的信息不对称分布.这种信息不对称带来了交易费用.通过文化传统获取,积累和传递的制度知识可以减少交易费用.只有当制度知识有了改进,从而新的技术知识得以应用于更大规模的生产时,经济才能发展.
 
四. 结语
  当科斯(Coase,1937)最初以交易成本解释企业概念时,他想的是可供选择的不同交易制度的"机会成本"(一个叫"企业",一个叫"市场").然而半个世纪以后,他的文章,除了"引用多,理解少"的抱怨外,还需要重新解释.如科斯本人反复告诫我们的,他当时只是二十岁的初入经济学领域的"毛头小子".他请我们务必记住1930年代的经济学环境(Caose,1991a, 1991b, 1991c).于是我们的思路被带回1930年的伦敦经济学院.我们马上注意到两个对当时经济理论发生重大影响的人物.他们是罗宾斯(L. Robbins),当时经济学院的院长,以推广"机会成本"和以其他"科学的"现代经济分析方法取代古典经济学著名;哈耶克,当时学院的教授,以其关于知识和经济学的系列讲座改变了一整代学生的思想.这两个人对当时的科斯必定发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我的这两篇文章试图把罗宾斯的机会成本概念与哈耶克的知识与经济学的思想结合起来,重新解读科斯的"交易费用"概念.
  科斯试图解释企业实质的时候,他心目中的企业和市场是实实在在的组织形式而不是现在新制度学派的抽象的一组"契约"关系.然而他的交易费用概念不可避免地模糊了企业和市场的界限.跟随他的思路,新制度学派发现了许多介于古典的市场与古典的企业之间的东西,例如多层销售网罗,其中每个消费者又同时是企业成员;例如建筑业分包商之间的计件工资制度,每个承包商既是工资领取人又是独立承包人;律师事务所,医师协会,民航公司驾驶员,既是老板又是雇员.界限消失了,剩下的只是一组"契约",只是关于契约规定的权利集合的制度知识.
  曾几何时,"交易费用"成了一个万灵药方,一个"不管部长",一个经济学家可以随时用来解释任何新古典理论不好解释的现象的"保护伞".因为一切事物现在都有了两个成本,技术成本,和交易成本.然而这两个成本在实际上是不可分离的.所以生产总成本的最小化成了一个不可操作的理念.这个问题使我们不得不使用博奕论,研究"静态比较经济制度".这个思路终于把我们带到目前的阶段,即以各个均衡状态的静态比较来定义制度的机会成本.均衡必须同时是资源配置的均衡,信息交流和权利结构的均衡.均衡的初始条件取决于人们的制度知识.而制度知识的主体存在于该社会的文化传统中.
  生产的总成本于是取决于知识结构及其进步程度.遵从新古典经济学的传统,我们可认为,一切现存生产系统下的资源配置就其系统内部约束而言都是有效率的.另一方面,我们观察到不同效率的生产系统在长时期内同时存在.这意味着这些生产系统有着不同的知识传统.在知识传统中,如果假设它们有相同的技术知识结构,那么必定是它们的制度知识不同,引致了它们不同的生产效率.其实张五常曾经反复提出过类似的思路.他在一系列论文中讨论制度安排,交易费用,和物质产出之间的实证关系.只不过他的理论框架是局部均衡分析.他的思想可以表述如下:一方面,我们总是假设当事人有效率地使用资源.另一方面,我们观察到以同一组投入品生产了同一组产出品的不同契约安排.我们的问题是,为什么这些不同的契约关系会同时存在呢?新制度经济学的解答是,这些当事人面临着不同的行为约束.只是对观察者而言,这些约束是隐蔽的,所以观察到的现象才变得不可理解.这样,我们给经济学提出的任务就是找出那些隐蔽的行为约束,从而实证地解释这些同时存在的不同契约关系(Cheung,1969, 1973,1974,1978).
  由于忽视知识结构的复杂性所产生的糊涂看法,最近又有一例.一位著名国际经济学家写了几篇文章剖析了东亚经济奇迹的原因,然后声称,东亚经济不是奇迹,它只是靠了增加投入而不是靠了技术进步.这类看法"热"了几个月,现在仍可说是"方兴未艾".不少经济学家确实倾向于作出这样的结论:只有西方文化是最优越的.这个看法使我们想到几十年前人们对日本经济的看法,六十年代人们对南韩经济的看法,和七十年代人们对中国经济的看法.这些肤浅的看法错在认定存在一个"最优"的社会结构---基于一种理性设计的狂妄自负.其实根本就不可能有什么最优的制度.人类理性永远不可能理解制度知识的载体---文化传统.我们只知道,任何社会都有可能走上扩展秩序的道路,产生出惊人的发展速度,也都有可能由于"锁入效应"再衰落下去.西方文明是伟大的.东方文明也有其伟大之处.扩展秩序那种不断的扩展也许最终与东方文化传统的宇宙理想相冲突,也许我们根本不愿意走扩展秩序的路,也许西方人最终会发现不断的扩展并没有好处,也许...,这么多的可能性,没有一个是人类理性有资格判断的.当代一些伟大的著名的经济学家们,他们理性的狂妄正好成了这里所讨论的"知识结构高度复杂性"的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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