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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中的理性与情感

家庭关系中的理性与情感

——对盛洪《论家庭主义》的评论

    即将在浙大召开的“第二届中国新政治经济学论坛(年会)”(2007.11.30-12.1)分给我两个任务,点评盛洪和秋风提交的论文。下午抽空把盛洪的论文《论家庭主义》仔细阅读了一遍。先谈一点感受。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芝加哥大学的加里·贝克尔教授首开运用现代经济学分析工具研究家庭问题之先河,他提出的所谓“王朝效用函数”(dynastic utility function)也成了这一领域的一个经典模型。盛洪教授把家庭问题提升到“主义”的高度,与西方社会的价值基石“个人主义”并列作为中西文化的重要差别,提出中国是一个独特的“家庭主义社会”的命题,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制度”、“家庭道德教化”、“家庭边界”、“家庭间的竞争”、“以家庭为基础的政治结构”、乃至“建立在家庭主义基础上的宪政原则”,涉及到中国文化、中国历史以及社会学与政治学的诸多视角,是一篇国内学界难得一见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力作。正如作者对本文所寄予的希望:“ 本文只是给出一个家庭主义的研究取向,这一研究取向将会极大地扩展我们的研究视野,为研究家庭主义社会提供一个理论框架,使我们能够进一步理解这种社会的基本逻辑和大量现象,并给出比较东西方社会的新的方法。我预期这种研究取向将会带来对包括中国历史在内的世界历史的重新解释,丰富人类社会探索改进制度结构的选择。”

    对盛洪教授的这一探索和追求,我表示极大的赞赏。文章的大部分观点和结论,我也是认同的。但由于盛洪的一个注解涉及到家庭问题研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元理论”问题,虽然这个“原理论”问题暂时还不会改变文章的基本结论,但我预计,随着盛洪的研究进一步深入,这个问题对未来的研究进路将产生重大的影响。盛洪在该文的注释5中这样写到,其实涉及到对贝克尔思想的一个批评:

    “加里•贝克尔在其《家庭经济分析》一书中讨论了这种家庭成员之间成本和收益互相影响的问题,但其角度与本文略有不同。如他指出妻子效用的变动会影响丈夫效用的变动,即duh/duw > 0,其中duh为丈夫的效用变动,duw为妻子的效用变动(1987,第196页)。但他将这样的丈夫对妻子的支出称为“捐赠”,把这种行为归类为“利他主义”,似乎有点逻辑不一致。他在书中第八章“家庭中的利他主义行为”中的分析似乎都可以用利已主义来解释。”

    盛洪对贝克尔批评的要点是:既然按照家庭效用函数,家庭成员之间的支付会减少个人的收益,却会增加家庭的总收益,那么这种行为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行为,无需为它冠上“利他主义”的帽子。一方面说它是一种“利他主义”,一方面又说它会增加家庭的总效用,于是产生了“逻辑不一致”。而按照盛洪的意见,贝克尔在“家庭中的利他主义行为”中的“所有分析似乎都可以用利已主义来解释”。

    这样的解释,对一个信奉新古典经济学的经济学家来说是再正常不过了。但正是这样的解释,每每引起其他学科的诟病和反感:在经济学家眼里,世界上所有美好的东西,比如亲情、友情、母爱、甚至爱情等等人类美好的情感都是利益的衍生,都是赤裸裸的利害关系,本质上都是“利己主义”的产物。

    说实话,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也是按照这个逻辑来思考问题的,但总觉得这样的视角太别扭,太功利主义,太不近人情。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找到一条更好的路径来解释这类问题呢?

    家庭,作为一个社会合作的最小单元,它能够产生远比单个个人大得多“合作剩余”这是没有疑议的。但问题在于,家庭成员的行为是否是这种利益计算的结果?按照盛洪的意见,只要这种行为能够增加家庭成员的总效用(事实上,它当然也可以等价于每个家庭成员平均效用的增加),那么,这种行为与一般的“利己”行为就没有任何区别。于是,什么亲情、爱情、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和关爱,就是多余的“表象”,其本质都是“利己主义”。(网络上的那个“扬帆远航”,就是这种逻辑的典型产物)

    我不否认,现代人的家庭生活中,有许多决策是通过精密的理性计算所做出的,许多家庭成员的人际关系也是建立在这种利害关系的基础之上的。但问题在于,这种逻辑是否能够描述所有的家庭行为?如果一种有关家庭的理论是建立在完全抹杀人类情感的基础上,我觉得是荒谬的。我们需要做的正是要对这种家庭赖以存在的情感做出解释而不是用“取缔”来代替“解释”。

    如果我们运用“演化心理学”的方法,我们就能为此找到一条合理的路径。演化心理学认为,我们人类的心智模式是在长期进化过程中被自然选择所塑型的;因此它主要是用来解决进化史上我们祖先所面对的问题的。人类今天赖以生存的工业文明,充其量才不过500年;而农业文明至多也不过10000年;但人类祖先在采集和游猎状态下已经生活了数百万年。因此,演化心理学有一个最有一个十分形象的“定理”:“现代人的头骨里装着的是一副石器时代的大脑”。

    那么,如果我们回溯200万年、500万年、甚至700万年,我们人类的先祖是如何来应对家庭问题的呢?需要记住的是,刚刚从非洲大峡谷走出来的人类先祖,其脑容量还不足500克,甚至不及今天的大猩猩和黑猩猩。你非但不能指望它们处理那些博弈关系中复杂的马尔科夫计算,恐怕连最简单的数字关系还没有在它们的脑海中形成!但是,家庭甚至族群之间的合作关系,已经成了人类早期祖先的主要生活模式。其实,以血亲组成的合作单位,并非是人类的创新,它也是在进化树上远远早于人类的大部分动物的典型行为模式。我们不至于愚蠢地认为,所有动物的血亲合作纽带都是建立在理性计算的基础上的吧?

    那么,早期的人类,乃至动物是如何实现他们家庭和血亲之间的合作关系的呢?是本能!由于血亲之间的合作是一个有着巨大生存效率的行为(当人类其他的合作模式还没有建立起来的时候,血亲合作就是我们摆脱个体行为的惟一途径),一旦突变出来,它就会被自然加以选择,并通过自然选择不断地得以强化,最终成了一种可以遗传的、稳定的行为模式。事实上,任何一种本能行为都会通过一整套生物神经系统或生物化学系统对生物行为产生某些“强制机制”,它会依赖某些特定的场景而触发,在我们人类的感觉中,这种“强制机制”就会体现为某种烈的感情或情感冲击,使你不由自主地会做出某种行为。毫无疑问,它与我们日常所能感受到“冷静的权衡”、“理智的计算”是两类完全不同的行为模式。导致血亲之间亲密合作的本能或情感,可以是“同情”、“感恩”、“报答”、“关爱”、“友爱”、“情爱”、甚至“愧疚”、“孤独”和“恐惧”。

    按照经济学的思路,如果有效率的事件就是“理性”,那么我只能说这个“理性”只是发生在演化的逻辑中,它是大自然的杰作,当然,如果你愿意,也可以把它看作是“上帝的杰作”。而我,更愿意把它叫做“演化理性”。而对早期的人类来说,大自然恰恰是通过“情感”这一本能形式把“演化理性”植入人的心智之中的。休谟也许是最早猜测到这点的哲学家,他的著名论断是:“理性是激情的产物!”。当然,这是对个人来说的,因为演化的理性是通过或者主要是通过情感机制来实现的。

    我们试想“母爱”这样一种情感。按照《自私的基因》一书作者道金斯的说法,母爱是有着巨大生存价值的行为,它使得母体的基因得以延续。因此,母爱不仅在人类中,而且在整个生物世界都是一种可以观察到的稳定的行为模式。但是,我们就不说那些动物和禽兽了,你会认为我们人类的每一个母亲在关爱她的子女时必须计算自己基因的遗传频率吗?子女的啼哭会揪动母亲的心,这是理性计算的结果吗?同样道理,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无间也不是简单的个体理性可以解释的事情!虽然,在自然演化的层面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效率的影子。

    这是一个整体的分析框架:在演化理性和进化效率的基础上解释情感的作用和机制。这一框架不但适合用来解释家庭的合作行为,还可以用来解释更大范围的人类合作形式及其形成机制。ICSS对人类道德感与正义感的研究,也是建立在这一基本的分析框架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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