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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本雇佣劳动”命题的反思

  一、导言
在正统或主流的经济学思想中,“企业是资本家的企业”向来被看作天经地义的真理,那么“资本雇佣劳动”就理所当然,无可厚非。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们发现他们信奉的瓦尔拉斯范式存在两个致命的内在矛盾:(1)一方面,在这样一个无摩擦、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中“谁雇佣谁并不十分重要”(Samuelson,1957p.894),也就是说“科斯定理”成立——若允许自由交易且交易成本为零,产权的初始配给对效率没有影响;但另一方面,新古典经济学又假设企业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从而暗示企业是资本家的企业,先验性地认定资本雇佣劳动。(2)在瓦尔拉斯范式中剩余收入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并不重要,因为企业收入按各要素的市场价格或边际成本一分配给要素所有者之后不再有任何剩余,即均衡利润为零;但是如果企业的常态不能产生一个大于各要素市场价格总和的“组织租金”,则作为要素所有者自愿契约联合体的企业就没有产生和存在的必要,事实上正是由于组织租金的存在,企业控制权或索取权的安排才变得十分敏感。
为了解决上述矛盾,许多学者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理论力图证明资本家独享企业所有权和组织租金(或剩余索取权)(注:大量的文献都是围绕“剩余收入”和“剩余索取权”来探讨企业的产权安排,但是“组织租金”和其索取权可能是一个更能反映本质问题的概念。本文为忠实于相关的原始文献,没有一味地追求术语的统一。)的企业组织形式是社会自然选择的结果,最符合社会福利和伦理要求。下面我们将按照理论发展的逻辑次序力图比较全面地介绍“资本雇佣劳动”理论,并加以评论。

二、主观风险偏好差异说——一个主观的辩解
可以说在关于“资本雇佣劳动”的众多的解说中最流行、最简便的一种解释当算风险偏好差异说。这种观点不仅体现在奈特的著名《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1921年)中,而且也体现在科斯1937年那一篇开创现代制度学和现代企业理论的论文中。
该学说一般都假设资本家或雇主是风险中性者,工人是风险厌恶者。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工人们付出可以被观察到的劳动努力(a)进行生产,所承担c(a)的负效用,且c[′](a)>0;c[″](a)>0。由于市场状态(θ)不确定且按密度函数g(θ)分布,所以生产活动带来可被证实的收益为π(a,θ)。工人可获得收入为w(π),效用函数为v(w)且满足v[′](.)>0,v[″](.)<0;资本家的收入为π-w(π),效用函数为u(π-w(π))且满足u[′](.)>0,u[″](.)=0。由于a和π是公共信息,在制订合约时可以忽略激励相容约束,只需考虑参与约束,所以资本家的行为可描述为:
附图 (1.1)其中
附图为工人的保留收入。用库恩-塔克方法(K-T)求关于W的一阶最优条件,可得:
附图 (1.2)
其中λ为大于零的常数。由于资本家是风险偏好中性,u′是大于零的常数,那么v′[w[*](π)]必为大于零的常数,且由于V″(.)<0,所以可断定W[*](π)的值唯一确定,也就意味着W[*]独立于π。其中的经济学含义是:通过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劳资之间建立起一种合约关系,厌恶风险的工人将市场不确定性风险转嫁给风险偏好中性的资本家,同时向资本家支付“风险佣金”,自己却自愿领取一个固定的低于期望收入的“确定性等价”工资;相反,资本家因风险偏好优势而承担了市场不确定性风险而取得经营管理权威,并成为剩余索取者享有“风险佣金”。
为了逻辑更完美,该派学者进一步认为公司制中的经理只是资本家的代理人,其功能是执行股东政策,履行日常管理,企业经营的最终风险还是由股东承担。换言之,股东才是真正的“企业家”,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当然也就是唯一的剩余索取权掌握者(更有力的解说请见第五部分)。至此就证明了“资本雇佣劳动”的命题。
显然,风险偏好说有两个重要理论贡献:当事人的风险态度差异可以影响合约性质:企业具有一个重要的“保险功能”。新近的研究表明企业不仅为工人提供了劳动价值实现的场所和医疗保险、养老金等福利,而且还作为一个有效的“保护嫂使他们不必独自面对残酷的市场竞争。
然而,如果把劳资之间的风险态度作为企业产生的根源和企业治理结构的决定性的解释变量,这又值得怀疑。首先,该学说最大的问题莫过于先验地认定资本家是风险中性者甚至风险偏好者,而工人是风险厌恶者。虽然有的学者沿着阿罗等人的思想来证明由于金融市场的发展使得资本家可以通过资产组合分散风险从而成为风险中性者;由于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人身的不可分性,工人几乎不可能同时从事多种工作因此无法分散风险从而厌恶风险。(注:1970年K.J.Arrow和R.C.Lind在《不确定性与公共投资决策评价》(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60,365-378)中证明政府可以通过对众多项目的投资来分散风险,从而政府有区别于私人的投资风险偏好。)但是其中至少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无论多么发达完善的金融市场都不可能消除系统风险;其二,即使资本家可以投资于众多相互独立的金融产品来消除风险,但高昂的交易成本也会使之效力大减,何况其中还包含着一个悖论:如果资本家是风险中性者,哪又何必搞资产多样化,因为这并不能提高期望收益。
其次,在实证中风险态度差异说也难获得支持。该学说意味着,工人天然是工人,因为他们是风险厌恶者;雇主天然是雇主,因为他们是风险中性(或偏好)者。沿着这种逻辑可得出这么一个结论:在职的工人偏好当雇员,也会永远安于做雇员,因为其风险偏好特征决定了这是他的最优选择。这种解释对某些人群可能是合理的,但是就整个社会的动态过程来看它又是荒谬的。所以现在学术界很少用主观风险态度差异来解释企业的起源和治理结构,转而寻找别的相对客观解释变量。
值得一提的是,风险差异说之所以可以推导出“资本雇佣劳动”很关键的一点就在于假设工人的劳动努力能被无成本地观察到,相应的激励相容条件自动地得到满足。显然该假设并不现实。现代信息经济学已证明现实有效的合约必然要求风险承担和激励之间合理搭配(Mirrlees,1974,1976;Holmstrom,1979; Hart & Grossman,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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