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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的重建: 一个公共财政角度的解释

  2002年12月26号下午,加拿大卡尔加里大学经济系的袁拉圣博士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作了关于公用事业重建的主题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是以加拿大电力公司为例探讨了公用事业部门是否应该私有化,如何进行私有化,怎么样的私有化结构最佳,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下面是报告的简单摘要:

  在西方国家,很多工业仍然由政府控制着。80年代后,许多国家选择了私有化的道路。私有化的方式主要是拍卖,拍卖的领域涉及到电力的各个部门——煤发电、原子能发电和电网等。私有化考虑的因素是如何利用和优化工业结构达到经济政治目的,拍卖的效果也主要从老百姓的好处和价格两者来权衡。

  政府选择拍卖有效率和公共财政两方面的原因。从效率角度看,国有企业并不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对企业的成本控制不是那么严格。相比而言,私营企业产出较高,私有化能提高效率,将一家企业分成数家,在行业内引入竞争,从而降低价格。另一方面,从公共财政角度看,之所以很多西方国家集中在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私有化,是因为那时候这些国家的政府赤字都已经很高了。比如说,加拿大那时候的国家债务水平已经达到一年的GDP数量。这时候,政府必须考虑降低政府赤字。公共财政负担和政府掌握的影子价格有关。所谓政府掌握的影子价格,就是指税收加上政府浪费。政府用一元钱,对经济的扭曲,加上浪费和腐败就远远超过一元钱。公共财政负担就是这两者同时作用的结果。

  报告接着列举加拿大的电力部门来说明如何选择私有化。袁博士假设了政府是整个社会的利益代言人,其行为考虑了整个社会的福利。然后,袁博士介绍了加拿大电力部门。加拿大的电力部门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电力生产部门、电力传输部门和电力配送部门。其中,电力生产部门和电力配送部门有不变的边际成本,两个部门都是无规模效应的。然而,电力传输部门有规模效应,私有化有动机降低成本,即使在私有化之后政府仍管制价格。由于规模效应,政府主要拍卖电力生产部门和电力配送部门。接下问题就是,政府如何卖?是分开来卖还是卖给一家?如果把电力生产部门和电力配送部门分开卖,很容易形成两个垄断者,效果不会太好。因此,政府考虑将电力生产部门分成几家,再将电力配送部门分成数家,然后将分离出来的企业分别卖给不同的单位,这样有利于形成竞争的格局。所以,比较下来,政府要做的工作就是究竟要把电力生产部门和电力配送部门拆分成几家。

  那么,政府如何选择呢?政府的效用函数里有,消费者利益、厂商利益和政府净收入。当然政府会给这三方利益赋予一定的权重。公用事业最初由政府拥有,在政府管制下,决定价格为多少,生产多少。政府在比较私有化前后的效用后决定是否对公用事业重组,政府要决定重组的时间和私有化的结构。

  袁博士认为,政府的决策决定于最佳结构的竞争程度。私有化后的最佳结构并不是唯一的,其竞争程度与电力生产和电力配送这两个部门分拆的家数相关。据袁博士的求证结果,竞争程度的范围介于1/4和1之间。其中,1代表完全竞争的程度。当竞争程度为1/2时,政府拍卖企业得到的钱是最多的。相应地,企业利润、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在竞争程度为1/2时要高于竞争程度1/4的时候;而且,在(1/4,1/2)区间内,三者是递增的,一定程度上竞争是帕雷托改善的。因此,竞争程度的最佳选择是在(1/2,1)之间。

  同时,政府的决策也受政府效用函数中政府利益的权重 所影响。重组和私有化之后,价格弹性会上跳。价格弹性和整个行业利润会随着最优 上升而上升。私有化和 是同方向变动的, 高于一定程度的时候,私有化是有好处的。当 不太高的时候,政府仍有债务,此时政府可以从私有化中获得净财政收益。

  最后,袁博士和与会的姚洋老师还对电力部门的公用事业进行了一番扩展性的讨论,认为电力部门的拍卖行为可以推广到其他的公用事业,比如电话电信等行业。在电力部门,电力生产部门分家以后,各家企业将电输入到公共电力网络,用户再从公共网上使用电力,而不需要区分这些电是由哪家电力生产部门生产的。同样的,在电话行业,电话线路可以公用,电话公司可以在同一平台上竞争。

                              (蔡辉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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