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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不是市场监管

如果宏观调控不再通过对投资项目审批的控制来实现,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就走向成熟了
  2004年中国的宏观调控达到了目的,年底时的各项宏观指标趋于稳定。但是这次宏观调控却历尽艰辛。宏观调控给企业带来了困难,给地方政府出了难题,而从事这项工作的中央政府更是辛苦。这一点政府已经明察,因此提出了今后要改善宏观调控。
  那末症结在哪里?我以为,虽然中国的经济改革已过26年,宏观调控的概念自1985年的“巴山轮”会议上提出至今也近20年,但是我们还未完全认清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分别,进而还未有效地区分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与市场监管这两种非常不同的职能。
  去年5月,当代最重要的宏观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卢卡斯来访中国,正值政府的各项宏观调控措施出台。他在北京的一个学术会议上对此作了一句话的评论:中国出台了这么多措施,没有一项是宏观政策,全部都是微观政策。此言一针见血。
  在现代经济学中,宏观经济指的是总量,如政府的总支出和总收入、货币的总供给、GDP的增长率、劳动就业率和失业率,以及影响整体市场的价格参数如利率、汇率等等。不仅仅企业属于微观范畴,而且某一行业(比如汽车、房地产)、单个市场(比如钢材、电)都属于微观范畴。这一概念上的区分直接引出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职能的分野:宏观调控指的是政府有关财政、货币、汇率等调整总量的政策;而市场监管指的是政府对企业、行业或单个市场的规制。当卢卡斯听到政府旨在对原材料、房地产、银行贷款方向等的限制措施后,由此评论自然不足为奇。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手段是不同的。市场监管,比如对银行的监管、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对电信业的监管、对土地的监管等等,涉及某个企业,某个行业,某个市场这样的微观层面,因此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这三种手段都是适用的。而宏观调控则不同。
  不少人认为改善宏观调控就是少用行政手段,多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我觉得这种提法不妥。首先,宏观调控是不能用法律手段的。虽然我一直主张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但那是在微观层面。事实上,我不知道有哪个市场经济中的政府是用法律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其次,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之分并未触及问题的本质。宏观调控政策当然是由政府的行政部门制定和执行的,在这个意义上它是行政手段。但是政府应该是对宏观经济总量做调节(价格的或是数量的),而不是对微观经济活动做干预。
  目前,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对投资项目的控制。在市场经济中,单个项目投资是微观问题,是企业、银行的事。投资项目审批既不属于宏观调控,也不属于市场监管,它不是政府的事。政府的宏观调控应该管的是投资总量,手段是财政、货币政策。在计划体制中,政府直接管投资项目的审批。既然管了上项目,就也要管下项目;既然让地方政府管了上项目,就也要迫使它下项目。通过控制投资项目来实现宏观调控,造成“自我辩解”的恶性循环。如果宏观调控不再通过对投资项目审批的控制来实现,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就走向成熟了。
  宏观调控中常听到的一句话是不能“一刀切”。这话似是而非。首先,宏观调控是政府对经济总量的调节,对总量当然是“一刀切”的,无论是在数量上(财政收支、货币供给),还是在价格上(利率、汇率),都是如此。其次,市场经济的精髓就是同一商品(比如同等风险的贷款)的价格(比如利率)要一律,因为它反映的是同一稀缺资源在全社会内的机会成本。根据这一“一刀切”的价格,企业和银行自己作出不是“一刀切”的数量决定——上不上项目,贷不贷款。这是使资源达到有效配置的机制。如果由政府去决定不“一刀切”的数量,虽然立即见效,但是不可能有效率。
  宏观与微观不分、宏观调控与市场监管不分来源于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下,政府对经济无所不管。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政府职能必须做相应转变。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与市场监管职能通常由不同的政府部门实施,前者通常是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后者则是其他部门。政府职能转变归根到底是政府治理结构改革的问题。政府治理不仅仅涉及到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也涉及到政府内部的组织结构。
  区分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与市场监管职能有利于合理地横向划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它是政府治理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作者为伯克利加州大学经济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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