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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价制度不宜实行

题目    自律价制度不宜实行 
主讲人  林毅夫 
时间    1998年11月19日 
地点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致福轩 
主讲人简介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美国芝加哥大学经济系博士,美国耶鲁大学经济发展中心博士后,主要学术著作:《制度、技术和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人民出版社和三联出版社, 1993年;《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农业科研优先序》中国农业出版社,1996年;《充分信息与国有企业改革》,中文简体字版,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

自律价制度不宜实行
 

林毅夫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

 

随着中国经济告别短缺阴影,市场竞争空前激烈起来,甚至发生一些企业竞相降价促销的价格战,许多行业的产品价格大幅下调。激烈的价格战引起一些国有企业的反对,它们指责其它企业低价倾销,恶性竞争,要求政府出面干预。经过一段时间酝酿,政府出台了“价格自律”措施,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等单位特意为此多次发文,作出专项规定。农用车、钢铁、平板玻璃、纯碱、食糖等行业已经开始实行“行业自律价”,按照国家经贸委1998年10月9日发出的《关于部分工业品实行行业自律价的意见》,包括轿车在内的21种产品都可以实行行业自律价。可以预料,这种趋势发展下去必然会有越来越多的产品实行行业自律价。但是,实行行业自律价合理吗?冷静思考,可以发现自律价其实并不宜实行。

主张实行行业自律价的理由主要是指责在价格战中,一些企业为保住市场份额或抢占市场,竞相降价,甚至低价倾销,形成恶性竞争,致使许多企业亏损增加,行业效益下滑,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价格大战不但没有促进优胜劣汰,反而减少了企业效益,行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严重威胁。甚至还指责国有企业因参加价格战而为了眼前利益不惜牺牲长远利益,慷国家之慨,使国家利益蒙受巨大损失,是国民经济效益不断下滑,税收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

但是,仔细分析,上述理由难于成立,当前的价格战其实有其内在的合理性。削价竞争并不一定是恶性竞争,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也并不一定就是恶性竞争。企业在产品积压、资金周转不灵、亏损、准备转产和生产未达到最低平均生产成本的规模等情况下,都有可能以低于平均成本价销售产品。尤其在市场疲软,需求不旺,企业以低价来刺激消费扩大需求是市场供求相互作用的内在规律,就像在市场需求过旺,企业提高价格将有限的产品优先满足给有较高的使用价值并愿意为此付出较高价格的消费者一样,都是合理的市场经济规律。在市场需求不足,企业生产能力无法充分利用时,企业的定价只要不低于其可变成本就是合理的,可以使企业收回可变成本和一部分固定成本,比不营业让生产能力闲置更合算。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或产品性质较为特殊,如发生财务危机,产品即将过时,即使以低于可变成本的价格来销售已经生产出来的产品,对企业来说也是合理的。另外,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遵循正常的市场规则,企业间开展价格竞争,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条件之一。

实际上,企业间展开价格竞争,目前在中国不可避免。改革开放以来,投资权逐渐下放到地方,中央对地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减少,但是市场经济体制并没有相应建立起来,投资没有市场化,加上长期实行计划体制造成市场供给普遍严重短缺,产品容易找到销路,于是地方政府和企业竞相投资,其中不乏盲目投资。许多企业或者技术、管理、机制落后,以致产品质量差,生产成本高;或者布局不符合经济区位要求,与国内其它企业或国外同行相比不具备比较优势;或者企业规模偏小,整体素质差,不具竞争力。过去这些不足被旺盛的市场需求暂时掩盖起来。现在随着中国经济走出短缺,市场竞争必然加剧,以前潜伏着的缺点渐渐被暴露出来,相当一部分企业因此产品积压,效益滑坡,甚至亏损加剧,日子十分难过。当然,也有一部分企业目光远大,在市场需求旺盛、利润丰厚的时候,居安思危,利用有利的发展环境,着力改进技术和管理,实现机制转换,扩大企业规模,综合素质和竞争力大大提高。当市场饱和的时候,竞争力强的企业自然不会满足现状,为了扩大市场份额,企业间的竞争因此剧烈起来。价格战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实际是市场机制对过去盲目重复建设的自我调整。完全可以预料,通过价格战将实现优胜劣汰,优化产业、企业结构,用市场手段解决许多年来因为地方保护主义而无法用行政手段解决的盲目重复建设问题,让综合素质高的企业获得新的发展空间,提高社会整体的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并且,也只有通过企业间的价格竞争,才能使提高效率的企业将其提高效率的好处和消费者分享。市场是由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组成的,在市场经济中,不能只谈生产者的利益而忽视了消费者的利益。

在对待当前经济中出现的价格战现象时,不要只听信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企业的一面之词,一味指责降价竞争,夸大其词,无端将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都归咎于价格战。价格战并不是导致目前有些企业亏损加重的真正原因,过去盲目投资,现在市场需求疲软、而这些企业对市场的需求变化缺乏预测和应变能力,不能开拓新市场,又不能压缩生产成本,才是这些企业亏损加重的原因,只要这些企业不能因应市场经济出现的新挑战,不断完善管理,改进生产,这种亏损加重趋势会继续下去。

事实上,在价格战中,并不是所有企业都亏损,包括一部分实现了机制转换和综合素质高的国有企业在内,也有盈利的,即使因为产品过剩太严重,出现全行业亏损,也仍然有一部分企业日子相对好过。价格战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企业、行业的长远利益。价格战可能会导致一些企业、行业的盈利暂时减少,因此政府的公司所得税收入会有所减少,但是降价促销会扩大市场交易规模,销售税和营业税收入相应增加。而且,从长远看,通过价格战实现优胜劣汰以后,企业素质大大提高,行业整体盈利能力增强,经济走上健康发展之路,包括公司所得税在内的国家税收会更有保障,优势企业的发展会抵销劣势企业被淘汰对就业等的冲击。如果没有价格战,一方面,产品的价格将维持在较高的价位,生产也会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产品积压的情形会更趋严重,到头来,不得不压产清库,企业、社会和国家的损失会更大,另一方面,低效率企业在高价位上仍然得以保留,随着我国经济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在进口产品的无情冲击下,大批企业必然倒闭,结果才真正损害国家长远利益。

有些人担心企业间的价格战会导致劣质产品充斥市场,使消费这的利益受损,这种担心也是多余的。因为,价格只是市场竞争的一个方面,企业为了扩大市场份额,不仅要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在价格上取胜,而且,要提高质量和服务,使消费者用得方便,用得放心。在价格竞争激烈的个人电脑市场中,占有最大市场份额的,在国外是价格较高、质量较好的康柏、IBM,在国内也同样是价格较高、质量较好的联想。当然,在市场经济中,会出现一些不法厂商,以次充优,欺骗消费者,政府应当加强市场产品的质量监督,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将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厂商绳之以法。但把产品的价格以政策的方式维持在一个较高的价位上,事实上不仅不能防止这种现象的出现,而且,是增加了以次充优所能得到的利润,强化了假冒伪劣商品出现的诱因。

价格战在市场经济中,有其不可替代的功能。当市场需求低迷,消费不足,企业普遍出现生产能力过剩时,价格战既是刺激消费、扩大市场需求的一个手段,也是市场汰劣择优的一个必要机制。而在行业的技术变迁迅速时,也只有经过价格战,不断把技术变迁的好处分享给消费者,才能快速扩大市场规模,增加这个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规模。美国的个人计算机行业,产品的性能每年以几何级数的速度提高,而在激烈的竞争中,价格却以几何级数的速度下降。80年代初,个人计算机刚问世时,一台配备齐全的个人计算机和一辆小轿车的价格差不多,现在,一台性能比第一代产品性能不知好过几百倍的个人计算机的价格还不到一辆小轿车的十分之一。唯其如此,个人计算机才能在10多年的时间里进入到几乎每一个普通人的家庭,并由此建立了信息产业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基础。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没有计算机产业的令人眼花缭乱的价格战,美国经济就不可能走过80年代的低谷,在90年代再度成为全世界最强劲的发达经济。而且,在我国也是如此,我国的家电产业如彩电、冰箱、洗衣机等,所以能够将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省的名牌产品赶出国门,进而打入国际市场,靠的也是前几年激烈的价格竞争。

事实上,目前针对价格战搞起来的自律价制度在执行上也将难于行得通。所谓“行业自律价”,即行业最低限价,名义上依据的是同行业各企业产品生产成本的平均数,但一个行业中,各个企业的技术、设备、规模千差万别,决定了成本差别很大,而所使用的原材料的价格又时时变动,要真正计算一个行业的平均生产成本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如果要硬性规定一个平均成本价必然具有很大的任意性,由各企业在政府部门面前的讨价还价能力决定,实践中往往由一个行业中若干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商量确定,中小企业很难参与其中,只是被动接受。即使行业自律价真能依据行业平均成本制定出来,以全行业平均成本制定的最低限价实际上起到了保护落后,限制先进的作用。综合素质高、竞争力强的企业发展受到很大制约,效率低下,没有竞争力的劣势企业不能被市场淘汰。结果,资源无法配置到效率较高的企业,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将难于提高。如果,我国早几年就实行行业自律价制度,家电产业也许到现在还无法和国外名牌厂家竞争,也许还要依靠政府的保护才能生存,更不用说进军国际市场了。

而且,行业自律价难以维持,这个价格一出台,各企业都有违规激励。自律价制度实质上是全行业价格卡特尔制度,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生产能力过剩的情况下,任何企业稍稍降低本企业产品售价都会大大增加市场份额,改善企业经营状况。如果某企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无论政府还是其它企业都很难加以监督,因为机会主义行为可以十分隐秘,比如暗中打折扣,给予购买者其他优惠,而且每个行业一般都有很多个企业。正因为如此,价格卡特尔中外皆无长期成功的先例,即使一时获得成功,很快就会矛盾重重,机会主义行为盛行。如果我国因为政府的行政能力比世界上其他国家强,一定要严格执行,只能到处设关立卡,严密监督每个企业的生产、经营、和销售行为。其结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干扰,而且,企业改进生产、提高效率、进行创新的积极性也将大受影响,在行业自律价的制约下,提高效率的企业也难于以扩大市场规模来增加效益。

&nsp;主张行业自律价的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以此做为自律价制度的法律基础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成本指的一个经营者自己的成本,而非行业的平均成本,如果一个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高,成本低,这个企业的经营者以高于自己成本的价格出售其产品时,其价格很可能低于同行业中其他企业的成本,由此,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并使效率低的企业退出这个行业并没有违反《反不当竞争法》的规定。再者,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或亏损最小化的前提下,产品定价的依据是该个企业的边际成本,即增加生产一个单位的产品所要增加的成本,而不是该个企业生产的平均成本,这是最基本的经济学道理。由于企业的生产存在着不依生产规模而变化的固定成本,而当企业的生产超过一定的最优规模时,效率会不断下降,管理的费用会大量增加,因此,企业生产的平均成本通常是随着生产规模的增加先降后升,成U字型,而边际成本则随着生产规模的增加而不断增加,其曲线是从平均成本曲线的左下方,通过平均成本曲线的最低点,向平均成本曲线的右上方延伸。因此,当企业按边际成本来定价时,只有当其生产和出售的产品数量大于最低平均成本所要求的生产规模时,产品的价格才会大于平均生产成本。如果,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小于这个规模,除非企业拥有垄断地位,可以索取垄断价格,要不然企业必然会有亏损,而以低于平均成本的边际成本价来销售产品是企业使亏损最小化的唯一办法。另外,当企业在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到期商品,积压商品,或在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特殊情况时,降价求售库存商品以脱现,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也是合理的。而这些行为《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也有明文规定,不属于“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并不违法。

其实,《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尤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的主要用意是反对价格勾结,反对哄抬物价,反对垄断。如果,有些企业以降价的方式来竞争,政府所要采取的行动应该是针对垄断而不是针对降价。因为,一来,政府很难证明,该企业定的价是低于其边际成本,如果该企业挤垮了其他企业后,并无提价的行为,那么,这是正常的价格竞争,使资源能得到更好的配置,使消费者能得到低价的好处,政府应该鼓励而不是反对。二来,如果该企业真是为了达到垄断的目的,定的价格低于边际成本,那么,挤垮其他企业后,必然要大幅度提高价格,在新的、较高的价位上,其他生产者也会有利可图,而会要进入这个行业,如果该企业以非经济手段,欺行霸市,妨碍其他企业的进入,政府再来以《反不当竞争法》制裁这个企业,帮助其他企业的自由进入也不为迟。

总而言之,行业自律价制度是一种全行业的价格卡特尔,价格卡特尔本质上是垄断,具有垄断的害处。它会误导企业逃避市场竞争,寻求政府支持,不思进取,从而不利于企业改进管理、追求技术进步。自律价制度客观上起到了保护落后的作用,不利于实现优胜劣汰、行业综合素质的提高、产业的整体发展,过去进行的盲目重复建设因而无法通过市场手段加以校正,也无法防止新的盲目重复建设的产生。自律价制度毫无疑问会极大地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实际是以行业垄断迫使消费者以高价来供养低效率的企业。自律价制度需要政府出面才能形成和维持,结果政府介入不可避免,必然强化政府行政干预,不利于市场化改革,价格机制受到损害,旧体制复归。竞争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政府的首要责任是保护竞争,在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更是如此。如果,目前一些企业因为过去盲目扩张、投资失误,生产能力过剩,遭受困难,而编造理由,不当引用《价格法》和《反不当竞争法》,要求政府推行行业自律价格制度,去达到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必须偷偷摸摸才能实现的价格卡特尔,这样的措施和《价格法》与《反不当竞争法》的基本精神是相违背的,政府应该坚决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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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闻 姚洋 发行:邢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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