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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安排角度看经济缺环

  两星期前发表《经济学的缺环》,是自己近年比较重要的学术文章,认为读者不容易明白,说要转换角度再解释。果然,该文在几个网站出现后,说不明白的同学不少。老怀大慰:网上文化要不是胡乱破口大骂,就是不懂也反对,这次说不懂,不知为不知,是勇气的表现,求学之道也。让我从「安排」的角度说起吧。

「安排」的英语字汇是arrangement。我可能是第一个把这个字用作经济分析重点的人。一九六七的博士论文,其中一章的名目用上,再其后该章独立成文,一九六九发表,题为《Transaction Costs, Risk Aversion, and the Choice of Contractual Arrangements》,翻成中文是《交易费用、风险规避与合约安排的选择》。忆当年,arrangement这个字的采用来得不易。记得走进艾智仁的办公室,对他说,单用「合约」(contract)论选择,似乎不够,合约之后要加一个字。大家讨论选择的是合约的什么。是形式吗?是条款吗?都有点不对头。最后我提出安排(arrangement),艾师立刻同意,认为最恰当。

安排何解?有时同义的是「制度」(system),但不一定对,何况「制度」往往过于广泛——例如共产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等——可以模糊不清。如果我们问:共产制度的权利是怎样安排的?问题就清楚了。好比你买了一间房子,要选购家具,搬进去,摆设一下。我问,你打算怎样把家具安排呀?大家都知道我问的是选哪些家具,怎样摆设。另一方面,你可以用某君想出来的家具摆设制度,是一种原则。如果我问:你打算用哪种制度摆设呀?你多半不知所指。安排容易观察,其意浅白。

我喜欢想得浅,喜欢想得简单。我的困难是自己以为是浅的,轻轻带过,或懒得重复或细说,好些时误导读者,而有时刻意地重复申述的,读者却认为不是那么重要。安排——合约的安排——数十年来我认为是经济学问的重心所在。可惜到了一九七○年,我转用「结构」(structure)来代替。这个选择起于合约有结构性,推翻了当时盛行的界外效应分析,而在好些其它话题上,经济学者是喜欢论结构的。「结构」无疑可以代替「安排」,但前者听来远为深奥,把可以是很浅的学问推到牛角尖去。是的,今天不少人认为我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创始人,在我来说,我的贡献只不过是合约安排的分析,没有其它——也认为不应该有其它。我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感到失望,因为从事的走上博弈理论的路,漠视了真实世界的合约安排。是复杂的学问,我自己要到一九八一才体会到产权问题其实也是合约安排的问题,才体会到如果交易费用不存在,产权问题不会存在。其后中国经济改革的经验,给我的启发实在多。自一九八二写好了《公司的合约本质》,我没有再刻意地为国际学报写文章。九七与九八的两篇英语演辞,是重要的应酬,一别十五年,旧师友读得频频提问,彷佛我是来自火星似的。佛利民读其中一篇——《交易费用的范畴》——后,来信说:「你对经济的看法自成一家,不知将来的人会怎样评价。」

我可没有像一些无聊之辈说的,放弃了经济研究。今天是二○○七了,离开美国学术四分之一个世纪,其间中国的演进我跟得紧。今天,在经济体制运作的话题上,对也好,错也好,我的思维早就脱离了三十年前的师友,一士谔谔。六年多前动笔写三卷本的《经济解释》,把自己的一些新思维放进去,在国内搞起一些波涛,但那是按着史密斯与马歇尔的传统发挥,虽然修改与补充无数,但传统还是棱角分明。几个月前答应了高斯,为他明年于芝加哥举办的「中国经济改革研讨会」写主题文章,不是普通的应酬。九十六岁的老人家,对我影响那么大的,关心中国,重复地说整个研讨会是押在我那篇文章上。

我想,这就是了,四十多年在一门学问上的思维,心领神会,都搬出来吧。我对高斯建议,文章题目是《中国的经济制度》,其实是要把《公司的合约本质》之后的心得,借题发挥。是在这思想准备的过程中,我想到「经济学的缺环」这个话题。

西方经济学的发展有一个严重的缺环(missing link),作研究生时就知道,说过不少次,可没有用上「缺环」这一词。得到中国经验的启示,我意识到此「缺」也,有好几个层面,有时是明缺,有时是暗缺,要解释得网上的同学明白,不容易,我于是想到刚好是四十年前在艾智仁办公室提出的合约「安排」这个角度,应该是最浅的,不妨试试。

严谨而又正确地看,经济学的缺环是漠视了合约安排,而此安排也,可以细小如戴维德的捆绑销售,也可以庞大如整个地球的制度运作。重要的起点是在资源缺乏的情况下,人与人之间必会竞争,决定谁胜谁负要有准则,而这些准则是产权制度。是艾智仁的天才提点——艾师早应获诺贝尔奖。作为他的入室弟子,我的贡献是提出人与人之间的竞争需要约束,而这些约束就是合约安排了。不是天才得那么厉害:一九六七提出合约安排,我要到一九八一才体会到产权制度也是一种合约安排,只是要通过一个名为「政府」的机构处理。这其中的思维发展,高斯的权利界定角度对我有关键性的启发。想当年,受到艾师的影响,我参阅了大量的英国产权法律历史书籍。但法律归法律,经济归经济,二者不容易加起来。是科斯的思维给我一把照明灯,让我从那些复杂无比的法律历史看到以法律约束竞争的蛛丝马迹。

一九六九年,我知道私有产权是不需要私人所有权(ownership right)的,于是在八十年代初期建议北京把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后者大可保留为国有,把承包责任制推到尽头就是英国传统与高斯想象中的私产。承包责任制当然也是一种合约安排。

记得清楚,一九六八年我对高斯说,他心目中的私产不需要有私人所有权。奇怪,去年他对助手说,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功看来是说他的思维错了。完全没有错,中国经改是以他的思维作为起点,虽然通过我的传达与阐释。北京不会否认,他们的伟大改革的起步重点,是选走明确界定权利的路。这是高斯的思维。当然途中沙石不少,胡作非为的行为今天还有,但这条路中国是走上了。当时我可没有想到,权力下放,层层承包,层层界定,会发展成为后来地区之间的激烈竞争制度。后者也是一种合约安排,人类历史没有出现过。

说漠视合约安排是经济学的缺环没有错。同学们不妨参考四、五十年前的「经济制度比较」(Comparative Economic Systems)的课本,差不多没有一本提及产权问题!论制度,不谈产权,不可能不胡说八道。

地球上的天然资源就是那么多,有些可以重复使用(像土地),有些可以用尽(像石油)。有生物,而人类是其中一种。生物是靠使用天然资源而生存的,其生存机会要靠这些使用的安排得宜,人类如是,其它生物也如是。天灾是生物灭亡的一个原因,另一个原因是资源使用的安排出了大错。不适者灭亡是定义性的,不可能错。人类的自私可以改善资源使用的安排,增加生存的机会,成为适者,但也可以改坏资源使用的安排,自取灭亡,不适也。人类如是,其它生物也如是。从定义性的套套逻辑加进局限条件(或验证条件),推出可以被事实验证的理论或假说,是科学,生物中只有人类有足够的智能搞这项玩意。

作为一门科学,经济学的主旨是分析人类为了生存而使用上述的资源的行为,其中最重要、最有趣的一环,是关于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人与人之间无可避免地会有竞争,而因为有交易(包括讯息)费用的存在,人类的生存机会要看约束这竞争的合约关系是怎样安排的。我提出的经济学中的缺环,是这些合约安排被漠视了。从史密斯到马歇尔,这些安排被注意到,但一知半解,没有详尽或深入的分析。说什么资源使用,论什么收入分配,漠视了合约安排是经济学的大失败。起于六十年代的「新制度经济学」,由我推出的那一种,是针对这缺环而动工的了。可惜昙花一现,到了七十年代后期,研究合约的行家选走博弈理论的路,对真实世界的合约安排一无所知。调查与阐释合约安排是极端头痛的事,就是一种比较简单的,可以花上数年工夫而拿不准,不是一个要在大学拿得铁饭碗的助理教授有胆染指的。

让我从一个最简单的假设例子说说经济学的缺环的几个层面吧。让我假设人类的主要资源只有一种:土地。人多,土地供不应求,于是稀缺,竞争使用于是出现。如果这竞争没有约束,弱肉强食,打打杀杀的,租值消散(dissipation of rent)是必然的后果。这消散会导致人类灭亡。没有约束安排的资源公用,或约束不宜,带来的全部或局部租值消散的证据多得很。以产权界定使用,或以等级排列权利,或以法例规限行为,是三种不同的竞争约束,都是减低租值消散的方法。这些都是安排,是人与人之间的合约,虽然不是我们常见的通过律师办理的那种。每种安排都可以很复杂,变化多。历史上,土地产权的演进,记录最详尽的是英国。等级权利的安排,最值得研究的是昔日的共产中国。法例规限或管制,到处都有,而这些研究经济学者做过很多,虽然不是从减低租值消散的角度入手。

土地实行私人使用,通常是把土地划分,指定某人某户有独享的使用权。这是一种合约安排,在神州大地盘古初开有之。古时,为恐外族侵犯,要鼓励人民附地而生,土地不容许自由转让权。这就是史学家说的封建制度了(是我个人之见,史学家可不是这样看)。中国如是,欧洲也如是。土地使用权的年期可长可短,有永久年期的称fee simple,而永久年期加上自由转让权,称fee simple absolute——这就是西方法律鉴定为完整的私产土地了。如果土地没有永久的私人使用权,其所有权(ownership right)不可能是使用者的私有。然而,只要使用的年期够长,费沙的利息理论说是否永久无足轻重。如果外侵不忧,土地的转让权重要,非常重要。多种理由这里不说,铁一般的证据是日本的明治维新。这个大名鼎鼎的「维新」的要点,是把早就有私人使用权的土地加上自由转让权。这是说,只把土地使用的合约安排修改一处,日本的经济就起飞了。

上述简略地说一下土地的权利安排,是人与人之间或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合约安排了。这里略说,好叫同学知道,一九八一年我推断中国会走今天的路,只不过是推断权利划分的合约安排会怎样转变:按照当时的局限转变,中国会从等级界定权利转到以资产界定权利那边去——当然不会一帆风顺,但只要局限转变稳定,国家整体性的合约安排一定会朝着我指定的方向走。当时反对我这推断的师友无数,芝加哥的舒尔兹甚至来信说经济学不可能推断这种事。这些大师们的缺失,是中了经济学的缺环之计,以为制度问题是政治上的事,不了解制度的选择只是选择合约安排,原则上与戴维德的捆绑销售是同类分析。想当年,同意我对中国推断分析的只有同事巴赛尔。我们日夕研讨经济的多方面,他知道我的思维是在经济学的缺环中打转。细读我八一年的「中国」文稿后,他说推断的结论难以置信,而他自己是不相信的。但他说:「反复重读,理论逻辑没有错,一百分,所以一定要发表。」

这里补充一个小秘密吧。当八十年代初期我理解土地承包是怎样的一回事,立刻建议北京容许承包的自由转让,这等于容许土地的买卖了。其实当时我知道,这容许一定会出现,因为局限的现实会促成这项合约安排的修改。这项及其它类似的,使不少人误解,以为北京听我的话。当然不对,但走在时间的前头,以推断作建议提出,中计而把我看作英雄者不少。这样的甜头我吃得不久。可不是吗?近几年我对中国的建议是建议,明里暗里皆非推断,效果彷佛泥牛入海,英雄安在哉?中国今天面对的局限,有国际政治的问题,有压力团体的左右,也有从西方学回来的我不懂的新潮经济学知识,变得太复杂了。未富先骄也是个大问题,而衷心说实话,推断穷人的选择与推断富人的选择,历来比推断不穷不富的选择容易。

这就带来另一个科学问题。科学方法说,推断一个现象的发生与解释一个发生了的现象是同一回事。逻辑上,这观点没有错。然而,解释一个发生了的现象,一般远比推断还没有发生的容易。二十六年前我推断中国经改会走的路,准确得很,算是推断了还没有发生的。然而,在当时,我熟知地球上多个地方的经济发展历史,有不少前车可鉴,准确的推断是比较容易的。

今天的情况不同了。目前中国的经济制度,人类历史没有出现过,加上上述的复杂局限,前途的推断远为困难。两年前贝加对中国的前景不看好,是基于德国与日本的经验。他可能对,但中国的经验史无前例,外地的经验作不得准。贝加出错的机会于是增加了。我们当然希望他错。

还是回到土地使用的例子去吧。

传统的经济分析,着重于土地,以农业为主,土地与劳力是两种主要的生产要素。古典学派着重于租值与工资的厘定,是收入分配与宏观经济的起点。到了新古典学派,有数学的协助,边际产出下降定律容易处理,资源使用有了均衡点。再跟着是生产函数(production function)的分析大行其道。于今回顾,英国的P. Wicksteed应该是此函数的开山鼻祖。

我很少用生产函数,有时避之则吉。这使不少后生小子以为我这个老人家不懂。其实我是懂的,曾经非常懂。一九六八在芝大,R. Fogel正在写他后来获诺贝尔奖的《Time on the Cross》,分析美国黑奴的生计,我替他解决过一个生产函数的问题。那时该函数的英雄是Z. Griliches,也在芝大(后来是哈佛的经济系主任,今已故),跟我很谈得来,指教过我,而他的好友D. Jorgenson从加大转到哈佛后,曾经与我共事过一件反托拉斯案。后者天才无疑问,对生产函数与统计分析的结合令人拜服(此君应获诺奖,还没有)。

前后左右的朋友都是生产函数专家,近水楼台,机会难逢,但我没有「入局」。不是不佩服这些大师,而是当时人民公社在中国搞得如火如荼,对我的思想有很大的冲击。那时我有两个姊姊在中国,一个在广州,一个在武汉,都是专业人士,但没有饭吃,真的没有。在香港的母亲要按时寄粮食到大陆救济。发生了什么事呢?早一年我写好了《佃农理论》,对中国农业与土地使用的史实知之甚详。人民公社带来的饥荒遍布神州,显然是因为「公社」那种合约安排出了大错。此错也,把什么生产要素放进函数方程式也不管用,挽救中国的唯一办法是把土地使用的合约安排修改,那是要改革中国的经济制度了。是的,说漠视了合约安排这个缺环是经济学的致命伤,不容易找到一个比人民公社更有说服力的例子。但不要忘记,任何合约安排,漠视了,或大或小经济学都有类同的命运。我选走的经济解释的路是经过当年慎重而又深入的考虑。

上述也解释了为什么八十年代初期,见到中国的承包制稍有眉目,我知道土地的合约安排开始修改。重点与中世纪时代的欧洲相若,但中国的势头有别,于是大做文章,推波助澜。也是当时,几位美国经济名家向北京推荐「生产函数」理论,我禁不住痛下批评。

感谢老师艾智仁,是他的影响一九六三我开始重视产权问题,是他的影响我反复重读高斯五九与六○那两篇文章。艾师也推荐一些籍籍无闻的关于不同产权对经济的不同效果的读物,而英国的土地产权演变历史也是他介绍的了。当时艾师极力反对任何博士生以产权为题写论文,理由是题材过于湛深,学子不能应付。但当我决定以产权为题时,他不反对。他很喜爱我提出的以日本明治维新作论文题材,但因为绝大部分的资料是日语,我不懂,要放弃。最后选佃农理论动笔,也是以产权的变动为出发点,至于此题发展到合约安排的选择那方面去,是意外的大收获了。

一九七三年,为了逻辑的需要,我把高斯的交易费用广泛伸延,以之包括所有在鲁宾逊的一人世界中不可能存在的费用,所以应该称为社会费用(二人或以上成社,后来这交易费用的广泛定义,高斯与佛利民皆同意)。在这广泛定义的思维下,一九八一年推断中国会走的路,我突然察觉如果交易费用真的是零,产权及任何制度皆无足轻重(一九九一在瑞典晚宴中遇到阿罗,他提到我这观点,表示同意)。这是说,任何产权制度,包括市场及合约安排,没有交易费用不会存在。这也是说,制度、市场、合约等的安排,皆因有交易费用而起,其目的当然是为了要减少这些费用了。一九七四发表的《价格管制理论》是重要文章,其中指出租值消散是交易费用的一种。

有另一个重要问题。高斯定律说,如果私产存在,交易费用是零,市场会适当地处理社会成本问题。然而,我说,如果交易费用是零,不需要有私产,也不需要有市场,所以高斯定律是错了的。这不是说高斯定律的思维不重要——其重要性不减——但该定律之错我要到一九九八才在《交易费用的范畴》一文中写出来。

也是一九八一年,我察觉到一个国家的宪法其实是合约安排。跟着的思维发展,是产权及所有约束竞争行为的措施都是合约安排。同学要知道,经济学(或者是区区在下的经济学)所说的合约定义与法律的不同。后者,当法庭说合约不存在,是说依照法律此约不存在,或不合法。经济学所说的合约,是竞争需要有某些约束,而约束权利划分的协议是合约安排,有时含意着权利的直接或间接交换,有时只约束行为,有自愿性的也有强迫性的。不要忘记,这里说的竞争是艾智仁思维下的竞争——资源稀缺、僧多粥少的必然竞争——不是经济学课本说的市场竞争。

合约安排的定义于是变得广泛,包括所有约束竞争行为的互相规限,包括不言自明的风俗习惯,而合约可明可暗,起码要有两个或以上的人,某程度要互相遵守。这样看,合约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承诺,不一定需要白纸黑字写下来。也不需要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可以是集体对集体,所以不需要有私产的安排才有合约。一九六八年,我在芝大的亚洲图书馆找到一本北京出版的中文书,内容是共产政制下的合约安排。对艾智仁及德姆塞茨提到这个小发现,他们认为不重要,因为不大相信没有私产会有真实的合约。我当时也那样想,但后来这想法是改变了。

上述的广泛合约理念,除了两三篇文章,我很少用上。一则是这理念在行内没有出现过,解释起来很麻烦;二则是多年来,这个广泛的合约理念自己没有足够的掌握。我是要到近几年研究中国的地区竞争制度,知道这制度的整体是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合约安排,才肯定自己多年来的想法没有错,对经济结构的认识提升了一个层面。

在此之前,我说的合约,通常是众所周知的,在产权有了界定之后的市场交换合约,不是界定权利的那种。这两类合约之间没有清楚的界线,分类处理很不容易。数星期前发表的《经济学的缺环》,内里说的合约安排是市场合约的狭窄理念。这里要向同学们澄清该文,不能不把合约安排的理念广泛地阐释。说过了,不湛深,但很复杂,同学们要细心地推敲,反复地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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