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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改革的稳定形式

一、利益均衡与改革的稳定性

  改革就是制度变革。经济制度一般有三个功能:激励、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制度变革必然会带来这三种功能效率的变化。激励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都会直接使既定数量和质量的资源获得更高的生产率。①但如果在改善激励和资源配置功能的过程中出现利益分配的不均衡,会加大改革的代价,甚至会成为改革代价的主要部分。这是因为(1)如果在改革过程中有一部分人会蒙受损失,这些人就会公开或暗中采取不合作或抵制的态度,增加改革推进的成本;(2)利益分配的不公平也会直接引起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摩擦,这些摩擦所带来的损失直接成为改革的代价;(3)利益分配的不均衡也会导致不遵从甚至破坏现有经济秩序的行为,而秩序的破坏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损失;(4)改革所引起的现有利益格局的破坏,会引致较大的社会动荡(如1988年的抢购风),这种社会动荡或者不能给人以稳定的预期,或者需要人们付出更大的代价加以克服。

  推进改革所需付出的努力,往往是上述利益分配状况的函数。在过去10年中,有些改革措施稍加推动就迅速扩展和普及,有些改革措施推行起来却困难重重。其原因就在于利益分配问题。进行得顺利的改革一般具有两个条件:(1)这种改革对利益各方都有好处;(2)即使对某一方可能会产生损害,由于有一方(如中央政府)承担了这一损失,而不会引起利益冲突。最典型的例子是我国的农业改革。联产承包制对农村中各个利益集团都有好处;由于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可能会损害城市居民的利益,中央政府就以财政补贴的形式承担了这一损失。从利益分配的角度,既能理解农村改革的成功,也能看到农村改革的极限。这一极限就是中央政府承担利益损失的极限。相反的例子是价格改革。我国的价格改革经历了数次谋划,一次闯关,但终未成功。表面上看,价格改革受挫于抢购风,实质上是由于价格改革可能引起的通货膨胀会改变现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广大居民出于担心存款贬值的考虑,挤兑存款,抢购现货是很自然的事。可以看出,利益分配的均衡与否决定了推动改革的成本。更有甚者,改革的代价不仅在历史过程中起作用,而且会逐渐进入人们的预期。当预期中的改革的代价等于或超过改革的收益时,改革就会陷入僵局。反之,改革就会顺利得多。

  利益均衡的破坏有多种形式,但主要表现为两种典型的形式:(1)实行改革者虽然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新增利益,自己个体的利益却遭受了损失;(2)实行改革者自己获得的利益超过了其给社会所创造的利益,这就意味着有些不实行改革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这两种情况都可称为外部性问题,即社会收益和个人收益、社会成本和个人成本不相等的问题①。第一种情况比较典型的实例是地方政府如何从地方保护主义走向“自由贸易”的问题。当所有地方政府都采取地方保护主义时,如果一个地方政府贸然改革,采取“自由贸易”政策,虽然由于给其他地方政府提供了更多的市场,而使社会总财富增加,但会因没有获得其他地方政府相应提供的市场,同时又失去了自己的市场而遭到损失。这时,这个改革者自己会退回到保护主义政策中去。第二种情况的典型实例是价格改革。在一般短缺的条件下,如果全社会的企业都采取计划价格,有一个企业采取市场定价,它所获得的新增收益不仅包括了市场价格所带来的好处,而且也包括别的企业所多付的成本,这时别的企业可能会群起而攻之。上述这些情况说明,改革措施如果带来利益上的不均衡必然会引起改革过程的不稳定,它会增加改革的阻力,甚至会导致社会不能成功地通过新旧制度安排之间的不确定区域。

  有鉴于此,必须采取一些相应的补救措施,以消除或减缓改革可能带来的利益冲突。辅之以补救措施的改革通常有两种,一种叫“补贴改革”,一种叫“特许改革”。补贴改革就是在推行改革措施的同时,对可能的受损者进行补贴。“特许改革”的目的是将那些虽然会在激励和资源配置方面产生积极作用,却可能会引起其它利益集团的利益损失的改革限定在较小的、相对封闭的范围内,以减少这类改革对利益均衡的冲击,例如特区的特殊政策等。这两种补救措施暂时缓和了利益冲突,但增加了改革的复杂性和改革设计的难度,并且不仅不能彻底消除反而会累积和放大利益分配的不均衡。补贴改革意味着要有一笔丰裕的“改革基金”足以支撑改革的全过程,否则的话,“改革基金”无法支撑之日,就是利益矛盾恶化之时。而特许改革从来没有实现过它的目的。由于经济联系不可能完全被割断,实行特殊政策的区域不可避免地要给邻近区域或其它利益集团带来某些损害。这或者会引起其它区域与“特区”之间的利益冲突、或者会引起向中央政府要求“特殊政策”的竞争。然而只要“特殊政策’没有变为“一般政策”,上述的利益不均衡就不会消除。

  为了避免改革措施所引起的利益不均衡及其引起的不稳定,同时为了简化或摆脱繁杂的却不甚有效的改革的补救措施,迄今有过两种类似的但不尽相同的设想。一种叫做“齐步走”,一种叫做“一步跳”。“齐步走”的含义就是,在改革的整个过渡时期,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按同一步调进行改革。“一步跳”的含义是从旧的制度安排一步跳过中间的过渡阶段,直达新的制度安排的稳定区域。然而这两种设想实行起来都非常困难。改革注定是具有过渡性和渐进性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改革的过渡过程必然是不稳定的。我认为,具备下述条件就可以保证改革过渡时期的稳定:(1)改革必须承认和保护存量的利益分配均衡,即承认现有利益格局(这当然不包括对分配不公现象的承认)。(2)任何经济个体通过改革获得新增利益的行为对于任何其他经济个体的利益的影响是中性的,既不损害他们的利益,也不增加他们的收入。即谁改革谁获益,不改革不受损。(3)由于存在着相对收入感觉,上述第二条可以适当放宽。实行改革的经济个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给不改革者一些利益,但是这种给予的利益应控制在一定限度内。超过这一限度,改革者和不改革者都可能 失去参与或继续改革的动力。

  符合上述条件的改革将具有以下几种性质:(1)由于改革会给改革者本身带来利益,这种改革就无须命令,而是自愿进行的。这就解决了改革的动力问题。(2)由于改革对于其他不改革者的利益影响是中性的,在每个经济个体都有权利选择改革或不改革的情况下,改革就是一个个经济个体的改革,而不是“齐步走”的改革。(3)由于改革的经济个体与不改革的经济个体不存在利益摩擦,这种改革不仅在时间上而且在空间上是渐进的、逐步扩散的。(4)由于这种改革承认现有利益格局,因而是以现实为基础的改革。(5)稳定的改革必然是费用最小的改革,因而也是有效的最易成功的改革。寻求改革的稳定形式,将是改革理论与实践的中心问题。

二、计划权利、计划义务、政府权力和个人行政代理权

  我国传统体制中的利益格局是相对均衡的。这种利益均衡当然是由传统体制的特定性质决定的。从运行角度看,传统体制的特征就是计划。计划的具体实施表现为实物在企业间的转移。比如,在计划的安排下,企业甲的产品转移到了企业乙,作为企业乙的投入品。这时,这两个企业之间产生了一对关系:企业甲有义务向企业乙提供一定量的本企业的产品,企业乙有权利向企业甲索要一定量的投入品。这对关系我们称之为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顾名思义,这是起源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权利和义务。

  在现实中,由于存在成千上万个企业以及它们之间的更为复杂的投入产出关系,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直接的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几乎是不存在的。为了解决n个生产厂家向M个用户进行实物分配的复杂问题,我国传统体制采用了政府科层组织的形式。这样,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表现在企业和政府之间、政府机构和政府机构之间。当通过政府科层组织连结和体现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时,就同时产生了以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为基础的政府权力。以往的理论已经指出,权力(Power)起源于权利(Right)①,但往往超出权利的界限。一般来说,权利是每个经济个体平等享有的;而权力则表现为一个经济个体对另一个经济个体的支配力,在科层组织内部则表现为上级与下级的命令和服从关系。为分配实物资源而建立起来的政府科层组织,本身就意味着一种权力结构。这样,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就被政府科层组织的权力所掩盖了。换句话说,权力成了权利的表现形式。

  为了保证计划分配的实物均衡,维护计划价格体系,以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为依据的政府权力还必须引伸出新的权力。这些权力包括:(1)购买短缺产品的排他的垄断权,如从粮食的统购统销到全部工业品的统购统销;(2)对短缺产品的配给权,如粮食、棉花以及其它农副产品和工业品的配给;(3)高利润产业的生产特许权,如香烟、纺织等以低价农矿产品为原材料的产业;(4)禁止某些计划价格偏低的产业中的生产者退出该产业的权力,如禁止农民退出农业生产领域;等等。这些权力或者分散于政府各个经济职能机构之中,或者集中于某些政府专业的行政司法部门,或称经济管理部门。各个职能部门(如供销总社、商业部、物资部、经贸部以及各工业部)享受这些权力,管理部门(如公安局、工商管理局等)保证这些权力。如果不考虑政府权力的法律性质,这些权力在经济上表现为市场上的垄断权,或称市场权力(MarketPower),即阻止人们自由进入或退出从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力。

  这时,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的含义也就超出了原有的实物转移的含义。一般来说,以低于市场影子价格的计划价格获得一定量的短缺资源可被视为计划权利,以低于市场影子价格的计划价格提供一定量的超缺产品可被视为计划义务。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直观地表现为短缺产品或资源的“额度”或“指标”,其中包含了垄断因素。以这样的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为基础,相应的政府权力蕴含着相同的经济量①。在实际中,政府权力由具体的个人(如部长、局长、处长等)代理行使,在缺乏有效的行政监察机制的情况下,政府权力可能会蜕变为个人权力。在宏观存在着计划均衡的前提下,一些人也会运用手中的行政代理权为自己牟利。不过由于这种行为还缺少有效的交易手段,被限制在一定的程度之内。

三、流通领域: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的货币化

  改革以后出现的价格双轨制不仅为产品和资源的超计划增量部分提供了交换手段,而且为计划内的存量部分提供了价格参照系。如果说在传统体制下计划权利与计划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政府权力所包含的经济量只是潜在的、模糊的,在实行双轨制、初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以后,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就可以由牌市差价乘以实物数量简单地算出,成为每个经济个体心目中不能不计算的利益或成本。在这种情况下,计划分配体制本身发生了两次变形:(1)经济个体在履行计划义务时,尽量选择牌市差价小的产品;在实现计划权利时,尽量选择牌市差价大的产品。这种选择倾向使得计划分配体制的功能从实物分配转向利益分配。(2)由于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包含了越来越多的价值内含,履行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已经不能满足企业生产的特定的实物需要,因而出现这些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的承担者(或称“额度”的持有者)之间的实物串换市场。

  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的利益内含的明显化以及政府或企业间的实物串换市场的形成,在宏观上形成了经济个体之间的某种程度的利益均衡并具有一定的刚性。但同时从微观角度看又存在着和不断产生着利益的不均衡,蕴含着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摩擦。这样我们就碰到了一个两难问题:经济双轨制及其产物实物串换市场,不仅实际上行使着目前我国工业中资源配置的主要功能,而且在宏观上代表着某种程度的利益分配格局的均衡;但在微观上又是普遍的分配不公和腐败现象的温床。退回到旧体制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不仅会明显降低现有的资源配置效率,而且会冒打破现有利益均衡的风险。而彻底铲除这一领域的分配不公和腐败现象的一个有效措施是实行价格改革。但是这样一来,就很有可能引致通货膨胀和新的利益分配不均衡,甚至引起社会动荡。

  一个可以被考虑的作法就是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的货币化。既然从宏观角度看由众多的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互相交织在一起共同构成了企业或政府机构之间的利益均衡,既然这些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各自不仅为一个经济量,而且明显表现为一个货币量,将计划权力和计划义务货币化不过是对现有宏观利益格局的承认,不过是利益均衡的另一种方式的表达。例如,一个企业承担着向其主管局上交100辆平价汽车的计划义务,这种计划义务的货币化就意味着这个企业并不直接按照计划价格上交100辆汽车,而是上交汽车的市场价格(比如4万元)和计划价格(比如2万元)的差额乘上100台所得的货币量(200万元)。反之,这个企业对其主管局所拥有的索要一定量的平价物资的计划权利也可以照此方法货币化。这种货币化的方式可以在任何存在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关系的企业或政府机构之间实现。同时不会影响到其他相关的经济个体的利益,因而任何经济个体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独立地选择或不选择货币化的方法。例如:如果某企业将其上交一定量计划产品的义务变为一定量的货币量,它可以在市场中卖出这些产品,将高于计划价格的所得交给主管局,主管局既可以将这一定量的货币交给该市的物资局,又可以用这一货币量加上购买平价产品的货币数量在市场中购买相应量的同种产品,按计划价格上交给物资局,以履行其计划义务。如此等等,依此类推。

  实现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货币化的重要的制度安排是公开市场。公开市场的基本含义是买卖过程、价格和数量信息的公开。具体形式可采用两两协商、委托交易和公开拍卖等,包括现货和期货。它可以凭借经济双轨制中所产生的各种市场组织形式(如工业品贸易中心)而发展起来。

  在以公开市场为实现方式的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货币化的情形下,实物串换市场中的分配不公和腐败现象就会得到有效的抑制。首先,公开市场交易排除了私下交易中存在的大量的索取高额回扣的现象。众多交易形成的较为稳定的市场均衡价格为人们提供了明确的信息依据。交易信息的公开化简化了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第二,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的货币化使得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从政府权力的表现形式中解脱出来,成为较为纯粹的经济关系,反过来抑制以权谋私的行为。第三,公开市场的出现和成熟,使得在仍然存在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的条件下出现了市场均衡,原来短缺所包含的市场价值得到了充分的释放,因此,那些为了维护计划均衡而阻止自由进入或退出的派生的政府权力(如某种产品的垄断权或专卖权)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自然会趋于消亡。那种依赖于这种行政垄断权获得利益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前提条件。

  在另一方面,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的货币化又不会引致通货膨胀。第一,买卖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的公开市场中的价格不过表现为短缺的释放,而短缺是本来就存在的一种隐蔽性通货膨胀。第二,在价格双轨制条件下,大量平价物资实际上已经通过各种渠道和环节进入了市场领域(尽管不那么公开),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实际上已经在不同的程度上货币化了(尽管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众多的用户企业实际上已经承受了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所以,公开市场的建立和计划权利、计划义务的货币化不过是在排除非法的货币化行为的前提下承认目前已经达到的价格水平。第三,当大量的计划内资源和产品进入市场以后会改变市场中的供求对比,导致市场价格的适度下降。第四,由于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的货币化并不改变既有的利益均衡,因而不会象全面放开价格那样带来一部分利益集团的损失,也就不会出现要求弥补损失的压力,迫使中央财政和银行增加补贴和贷款。第五,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的货币化实际上是需要增发大量货币的,增发的货币量大致相当于牌市差价乘以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所代表的实物量(在单位时间内)再除以货币流通速度。在适度的货币政策下,只有价格下降之忧。第六,由于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的货币化是经济个体可以自愿选择的方式,从整体看表现为一个渐进过强,即使短缺的释放会带来某种冲击也是相对轻微的。

  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的货币化虽然并不打破现有的利益均衡,却有制度变革的深刻含义。除了消除流通领域的腐败现象以外,这一变革带来了资源配置和激励方面的好处,因而会带来新增的社会财富。第一,它在不引起价格闯关那样大的震动的情况下,实际上实现了价格改革的目标;第二,对于向企业提供平价物资的政府机构来说,用货币代替实物履行其计划义务,虽然在表面上看是等价的,但在实际过程中却节约了大量的用于实物串换、运输和仓储等的交易费用;第三,从整个市场来看,实物串换市场转变为以货币为媒介的市场必然会带来整个市场的交易效率的提高或交易费用的下降;第四,对于企业来说,尽管用货币代替实物产品来履行其对主管局的计划义务似乎是等价的,但是这一变革却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了更多的选择空间。第五,这一变革为企业和政府之间,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之间关系的改变奠定了基础。用一句话来说,货币化使得企业和政府之间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变为一般的权利和义务。

四、大中型企业: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的产权化

  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的货币化本身已经暗示了这些权利和义务不仅可以在原来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一对经济个体之间买卖,而且可以在任何经济个体之间买卖。这意味着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本身成为市场中的商品,具体表现为“额度”的买卖。这种情形我们已经可以在一些大城市中的外汇调剂中心看到。

  当现货和期货的公开市场发展和成熟起来,当企业针对市场价格调整生产结构和投资方向以后,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差额从长期看会相对稳定在一定的数量上。这时,计划权利就越来越明显地表现为一种收益索要权,而收益索要权这个概念本身包含着拥有这种权利的经济个体对其索要对象拥有某种数量的产权。我们可以从收益索要权的数量反推拥有产权的数量。在这种情况下,计划权利就转化成了产权。在人们的观念中,索要一定量的平价资源或产品的权利经过了货币化的中介就转变为了索要股份分红或债券利息的权利。计划权利的拥有者就变成了债权人或股东。

  计划权利一旦转化为产权,就为其进一步的交易提供了前提条件。经济个体对于自己所拥有的股权和债权就象拥有的其它实物资产一样,可以随意处置;例如企业可以将自己与主管局之间的产权化了的权利和义务相抵销,变成“净资产”或“净负债”。也可以花钱买下主管局对自己的产权。更为方便的形式是,将这些债权或股权变成股票或债券的形式进入市场,任何“局外人”都可以参与产权的买卖。

  这种情况还可以推而广之。在传统体制中,计划权利与计划义务除实物产品和资源以外,还包括对其它稀缺资源和某些特许权的分配或索要,例如:投资额度、贷款额度、外贸批件和外汇额度等等。和索要实物的计划权利不同,这种计划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是无形的,在10年改革中,也未发展起来类似于产品市场那样的额度市场(外汇调剂中心是个例外)。因此这类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的货币化首先需要建立起买卖这类指标、额度、批件等等的公开市场,以实现对这些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的价值评价。为了更准确地评价资金这种资源,还要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民间金融的发展,以给出较准确的市场利率。贷款额度的价格就相当于计划规定的国营银行的利率与市场利率之差乘以这一投资额度的资金量。其它额度、指标、批件等的情况类似。在形成了公开市场以后,一个企业可以向其主管局争取一定量的投资额度,也可以索要购买相应额度的货币量。假定一个工业局下属10个企业,每个企业都拥有同等权利向其主管局争取投资额度,也就相当于他们有权向该主管局索要其拥有的投资总额度的市场价格1/10的货币量。很显然,这样的权利是一种收益索要权。这10个企业也可以随意将这种收益索要权转变为产权,成为这个主管局的部分债权人或股东。

  以往的改革将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产权关系仅仅理解为利润关系,而忽略了没有货币化的计划权利和义务增减帐面利润的隐蔽作用(例如政府减少供给平价物资相当于减少利润),因而从利润分成、利改税到利润承包等在利润分割上下功夫的改革,终究未能划清企业与政府间的产权界限,实现政企分开的目的。当企业与政府间的所有计划权利和义务都通过货币化的中介变为产权,各种隐蔽的利益关系都变成了明确的资产与负债、债权与债务,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就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从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变为平等的交易者。这样,企业从名义上的法人转变成了实际上的法人。

  在另一方面,企业与工人之间也存在着一系列的计划权利与义务关系。例如:企业有义务向工人提供公费医疗,工人有权利向企业要求分配住房,反过来说,企业有义务在企业停工期间发全部或部分工资,等等。如果实现了住房商品化,建立起健康保险和失业保险市场,企业和工人之间的这些权利和义务都可以得到货币的评价,从而实现货币化。例如:如果存在着一个失业保险市场,企业不能解雇工人的义务就相当于在平常用一定数量的货币为企业内的全体工人在失业保险公司中投保。当出现萧条时,从保险公司中取出保险金为其所解雇的工人发放工资。将这种权利和义务货币化,就相当于企业平时给工人一笔与失业投保金等量的货币,工人或者拿这笔钱自己到失业保险公司投保,或者自认为不会被解雇而移作他用。货币化了的企业和工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同样可以产权化。因为这些权利和义务同样表现为一种收益索要权。这些收益索要权有些本来就具有股权的性质,例如企业留利中的奖励基金和集体福利基金实际上就是一种股份分红形式。有些既可以转化为债权,也可以转化为股权,工人们也同样有权随意处置他们手中的股权或债权。这样在传统体制中的企业与工人之间的特殊的纽带就被解开了。

  当企业与政府、工人等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都变成了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各个科目时,我们发现,传统体制下的国营企业原来就是一个“股份公司”。它们的股东包括主管局、财政局、物资局和企业内工人等等。而一旦一个企业的产权分属若干个不同的部分就必然带来衡量、界定和明确产权的强烈要求;反过来,各种权利和义务都得到了市场的评价,也就意味着整个企业得到了市场的评价,意味着产权得到了明确。这时,一个企业的资产价值就不再被认为是企业固定资产净值,而是由企业的税后利润决定的股权收益率与市场利率之比,即由企业股票的市场价格决定。这样,在不损害政府、企业和工人各方利益的前提下,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的产权化在实际上实现了企业改革一直追求的目标:明确企业产权结构和准确评价企业资产价值。一旦达到这样的目标,就带来了激励和资源配置两方面的好处,从而也会带来新增的利益,并同时明确了股东身份,从而构成了企业股东大会的成员基础。有关政府机构会作为重要股东进入董事会,政府对企业的外部干预就会变成董事会中的内部决策;相应地,企业的经营者就从现在的同政府签订合同的承包人转变为董事会的雇员。

  当产权化了的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以股票或债券的形式进入市场,企业间的资源的重新配置就获得了便利的手段。企业的破产可以明确地变为债务和负债的清理,企业之间的兼并可以通过调换或购买股票的形式实现;企业集团可以通过相关企业互相交换部分股票而建立起来。当工人与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产权化以后,工人就摆脱了与企业之间的特殊关系而更易于在企业间流动。

五、地方政府:企业职能和政府职能的分离

  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的货币化和产权化,不仅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反过来也会对与企业相关的政府机构产生影响。当政府机构与企业之间的计划权利与计划义务货币化和产权化以后,有关的政府机构本身也会企业化。例如在计划经济中物资局有义务为企业提供平价物资,当这种计划义务产权化以后,物资局就会变为一个由原来下属企业为部分股东的经营公司。于是,物资局这样一个政府机构不仅转变成为一个企业,而且是一个在经济上受相关企业制约的企业。其他具有企业职能的政府机构也会出现类似的企业化过程。当这一过程完成以后,具有企业职能的政府机构就会很自然地从政府中分离出来,体现为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的企业职能就会和体现为政府权力的政府职能分离开来。企业化了的原政府机构就会成为一个产权边界和结构明确的法人,并有了相对于政府的自己的独立利益。

  在计划权利与计划义务货币化和产权化、政府企业职能机构企业化并与政府职能相分离的情况下,地方割据的现象就有可能扭转,重复建设的现象就有可能受到抑制。这是因为:(1)当出现了实现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货币化的公开市场,并且这些市场实现了均衡以后,一个地方政府阻止短缺产品或资源流出就没有意义了。因为无论是将短缺资源留在本地区使用,还是“出口”到其他地区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在价值上都是等价的。这也说明了货币化和公开市场消除了派生于政府权力(排它的垄断权)的前提。(2)通过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的产权化而获得实际上的法人地位的企业,基本上消除了政府对其经营的干预,在购买和销售方面不再会听命于政府,为了自身利益更愿意面对全国市场购买和销售。(3)企业化了的原政府机构为了能获得更大的利益,不会满足于本地区的狭小市场,而是有着“对外开放”的冲动。(4)通过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的产权化,企业对原上级政府机构(如物资局、计委等)的参股形成了对这些机构的制约力量,不仅使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从政府权力中解脱出来,并且即使在这些政府机构企业化以后,也形成了对这些机构的垄断力量的抗衡,从而更增加了企业经营的自由度。(5)当产权化了的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进入市场成为交易客体时,资源在地区间的流动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6)过去地区间的经济交往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地方政府机构,这些政府机构由于缺少明确的经济身分而使交易受到妨碍。政府经济机构的企业化,使它们获得了经济法人身分,从而便利了地区间的贸易。

  为了打破地区间的割据,80年代中央政府曾一再致力于推行地区间的横向联合。在横向联合中,地方政府是主要的角色。当政府的企业职能和政府职能分离以后,地方政府间的横向联合内容就会发生变化。那些属于生产经营范围的事情,就可以由那些原政府机构改组的公司和企业去做,而仅执行政府职能的政府也会失去保护本地企业的直接动机。为了促进本地区的利益,地方政府之间的接触就可能更多地涉及推进地区间贸易的谈判。在地方保护主义还很普遍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之间可以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来打破地区间的贸易障碍,并且使那些没有签订协定的地区不能因此获利。那些有实力的地区或地区集团也可以通过经济上的压力迫使那些仍采取地方保护主义的地方政府开放市场。最后,当地方保护主义得到明显削弱的时候,中央立法机构就应该站出来颁布“统一市场法”,用法律的力量彻底清除地区间的割据。

 原载《经济研究》,199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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