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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经济解释(九)

 


《经济解释》第五章《需求定律》中的第五节和第六节分别详细地讨论了需求曲线中的两个变量:价格与需求量。这两节的内容,尤其是第六节的《何谓量?》可以说是首创性的。这跟前两节谈“其它不变因素”和“口味”不同,虽然有关的内容在一般的经济学教科书里没有,但斯蒂格勒和弗里德曼的《价格理论》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讨论,观点尽管有细微的出入,但并无重大分歧,可以说是张五常在吸收了这些前辈高人的观点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将里面可能存在的任何矛盾或缺陷都剔除干净而成自己的观点,是“法乎众者得其上”。而这两节的内容,除了第五节的《何谓价?》也是建立在亚当.斯密提出的概念的基础之上,有关的内容及第六节则完全是张五常自己多年来运用需求定律的经验之谈。


一、何谓价?

首先简单地谈一下“何谓价?”这一点第五节已经分析得相当清楚,这里没有太多可补充的。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因为《经济解释》第一卷的重心在需求定律,而成本这一重心要到第二卷才谈及,所以这里在谈价格的时候没有明确地谈到价格与成本的关系。但事实上,如果不把第一卷的需求定律的重心与第二卷的成本的重心联系起来,就会割裂地理解这两卷。而要把这两卷的重心联系起来,其联结点正在于需求定律中的“价格”这个变量与“成本”的关系。

价格与成本的关系可以用一句话简单地概括:成本就是价格,成本就是代价。《何谓价?》中指出,在有市场的情况下,价格就是市价(市场价格);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价格就是代价。实际上这二者都可简单地以成本一词合并而概括。记得曾看过一本由弗里德曼的儿子大卫.弗里德曼写的书。大卫子承父业,也当了经济学家,但他的水平与乃父相比,那是差得远了。不过毕竟是“虎父无犬子”,虽然没有什么突破性的创见,但对经济学的基本概念的把握是非同一般的。他写的那本书是一本通俗经济学理论一类的书,名字叫“Hidden Order”,其含义也就跟“看不见的手”是同一个意思。这书其中有一章的题目是:“value=Cost=Price”,正好归纳了《何谓价?》一节的内容和这里关于成本与价格关系的补充。其中“value”指的就是“边际用值”(边际使用价值),它与价格(“Price”)在竞争下相等,而“Cost”(成本)与价格是同一回事。

明白了成本就是价格,成本就是代价,就能更深刻地理解张五常为什么说经济学上只需要“一招”——需求定律。因为需求定律的“价格”变量就是“成本”,成本可以放在需求定律中看。《经济解释》第二卷在谈成本理论时并没有很明显地提到需求定律,但不要因此而以为二者没有关系。二者实际上大有关系,关键就在于要看出“成本就是价格”这一点。

张五常在第五章《需求定律》开头时谈到:“这定律(指需求定律)不需要在文字上提到,但内容上这定律要墨守成规——我在自己的博士论文《佃农理论》上就刻意地完全不提‘需求’,向老师表演一下。”张五常在《经济解释》第二卷中谈成本理论时并不明显地提到需求定律与成本理论的关系,那也是“刻意”地向读者“表演”了。


二、何谓量

1、需求量是意图之物
需求量这一变量比价格变量可要复杂多了。其复杂的原因就在于需求量不像价格那样是一个客观的事实,而是一个意图之物。正因为需求量是一个意图之物,要验证需求定律的时候,就必须想方设法,以逻辑的手段把这个意图之物与某个客观事实挂上钩,通过这个客观事实来进行反证。而要使用什么逻辑的手段,如何使意图之物与客观事实挂钩,这正是实证之中最困难的地方所在,也是最能见识一个经济学家的功力高低之处。正如《经济解释》第一章第六节《非事实与无限制》中指出的那样:“可以说,从抽象推理到事实验证的微妙转折中,高手与庸材的本领会分得很清楚。”这“从抽象推理到事实验证的微妙转折”,说的正是如何运用逻辑的手段使意图之物与客观事实挂上钩。

其中,逻辑的手段,最简单的一种,就是验证A时,要以从A推出的B来反证,即验证非B能否推出非A。《序言》一章中曾引用斯蒂格勒对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意图进行验证的例子,使用的就是这种最简单的逻辑。这个验证虽然是那样的简单,但其构思之巧妙,已足以令人心生叹服之情,深感斯蒂格勒确是名不虚传。无怪乎张五常在《非事实与无限制》一节中也赞叹道:“这样的推论及验证可以搞得神乎其技,令人叹为观止。这是科学上的美。”

当然,逻辑手段并不止于上述那最简单的一种。《经济解释》在上述引文后举了一些更为复杂的逻辑手段:“有时我们可以说,假若‘甲 ’与‘乙’的出现,或‘甲 ’或‘乙’的出现,会导致‘丙’的出现。我们又或可以说,‘甲 ’的出现,会导致‘乙’与‘丙’的出现,或‘乙’或‘丙’的出现。这些可变的观察(variables)可多可少,可以同时出现,或在几个或多个可能的观察上,其中之一或二或三会出现。”

此外,把意图之物引到客观事实之上(即令意图之物的变化与客观事实的变化挂起钩来),就比逻辑手段更为复杂。因为逻辑手段再怎么复杂,也可以通过书本来学习到。但如何把意图之物引到客观事实之上,却不是靠书本可以掌握到的。首先,这需要对于现实的约束条件有深入的了解,这意味着要做大量的调查功夫。其次,还需要对从理论到实证的微妙转折的技巧心领神会,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要靠经验的积累,有关的技巧往往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这就有如要学习骑自行车或游泳,读再多的书也难以真正明白平衡之术或浮于水面之术,只要亲身去体验,才能真正把握。

下面具体地讨论需求量的问题。

首先,如前所述,需求量是一个意图之物,这是张五常的观点与教科书乃至很多经济学家都不同的地方。那么,为什么需求量是一个意图之物呢?因为,很显然的是,如果需求量不是一个意图之物,那么需求定律就变成一个经验规律(这是斯蒂格勒所主张的),因为里面的变量全部是事实。《约束条件》一章已经指出需求定律实际上包含了“自私”这一基本假设,而自私是一个意图之物,需求定律要包含“自私”的假设,就不能是一个非意图的经验规律。

其次,正因为需求量是意图之物,它就跟是客观事实的成交量不可能是同一回事。成交量肯定是可以观察到的客观事实,从买方的角度看它是购买量,从卖方的角度看它是销售量,因此购买量和销售量只是从不同的角度看成交量,二者当然是永远相等的。所以,如果教科书上所说的“均衡”是指购买量和销售量相等,那么均衡是客观事实,但这时的均衡永远成立,对于解释现象没有任何意义。而需求量和供给量都是意图之物,就有可能是不相等的,也不见得非要跟成交量相等(但这并不是说二者没有任何联系,实际上,通过逻辑手段把需求量这意图之物与是客观事实的成交量挂上钩,是验证需求定律的一个重要的技巧)。《经济解释》第七章第一节《交易是上下交征利》中举了一个苹果交易的简单例子,充分说明了需求量与与供给量及成交量都不一样。


2、“有质”之量与“委托”之量
接下来,是第六节《何谓量?》的重心所在,即如何确定“量”本身。在该节举的一连串的例子中,大致可以划分出三类的量,即文中总结到的:“需求定律约束‘价’与有关的‘量’的规律,其量可能是‘有质’的或‘委托’的,或是二者的合并。”

其中,该节中举的钻石和鸡蛋的例子属于“有质”的量,因为质质不同,因此每一质对应一条需求曲线,这些需求曲线不能合并而当成是该商品的一条需求曲线,除非这些质里只有一项发生变化,其它保持不变,否则这条合并的需求曲线就有可能不是向下倾斜,违反了需求定律。也就是说,如果要合并需求曲线,就必须把其它质列为“其它因素”中的第二类因素。但如果这样做的话,实际上这条合并的需求曲线已经“退化”为那个唯一允许变化的质的需求曲线,因此没有多此一举地再合并这些需求曲线。

然后,维生素丸的例子是“委托”之量的典型。与“有质”之量的情况完全相反,“委托”之量不能每一质对应一条需求曲线,而只要一条合并的需求曲线,这条合并的需求曲线的量是所有的质委托到另一个东西身上的那个量。如维生素丸的例子中,不同的维生素丸有不同的质,但不能每一质对应一条需求曲线,而是所有维生素丸的质都委托到瓶子这个东西的量上去。

最后,西瓜的例子是“有质”之量与“委托”之量的合并。西瓜的重量是一个有质的量,类似于钻石例子中的卡量、色泽、瑕疵、切工的量。但另一方面,西瓜的重量又同时是一个委托之量,因为糖分、水分、维生素C等质量都委托到它身上去了。因此,西瓜的重量同时对应两条需求曲线,一条反映它自己的质量,一条则反映糖分、水分、维生素C等质量合并的需求曲线。

从上述的概括可知,“有质”还是“委托”,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是一个程度的问题。日常生活中大量接触到的是介乎于二者之间的“有质”之量与“委托”之量的合并的情况。事实上,该节中举西瓜的例子就举了两个,一个是按重量计价的情况,一个是按个数计价的情况。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有质”之量与“委托”之量的合并,但在程度上不尽相同。按重量计价,比较靠近于“有质”之量的情况,因为重量本身就是有质的;而按个数计价,就比较靠近于“委托”之量的情况,因为不同的西瓜大小不同,个数虽然与重量通常是正向联系,但这种联系并不是必然的,这就使重量的质量不一定能可靠地委托到个数上去,个数就不是一个有质的东西。

不过,就我自己的观察所得,西瓜的售卖方式通常以重量计价,但我确实曾经在南京旅游时见到过以个数计价的情形。那些西瓜都比普通的西瓜小很多,一律以一元一个出售。很明显的一点是,这些西瓜的大小相当均匀,因此实际上西瓜的重量是可以比较可靠地委托到个数上去的。这跟通常以重量计价的西瓜的大小往往相差甚大是一个显著的差别。我认为这一现象是有着重要的含义的。

由上述对三种量的分析可知,交易的方式(具体来说,是计价的方式)严重地影响着量的选择。西瓜按重量计价,“有质”之量的程度较强;按个数计价,“委托”之量的程度较强。我们因此会很自然地问:为什么会有不同的计价方式?显然,按个数计价,计价的成本较低,至少可以连秤都省了。但在西瓜的大小差异很大的情况下,重量的质量不能可靠地委托到个数上,这种计价成本上的优势对卖家来说就没有太大的意义。但如果西瓜的大小都差不多,重量的质量能可靠地委托到个数上去,不论是以重量计价还是以个数计价,其效果都大致一样,这样以个数计价的成本优势就明显地凸现出来了。成本是可省则省之物,在这种情况下,卖家当然乐于选择以个数计价的交易方式。

上述的分析可以推展到该节关于鸡蛋的例子上。该节把鸡蛋的交易列为“有质”之量,有个数、大小、蛋黄坚实度这三个质。但这是美国的例子,中国的读者都会想到在中国鸡蛋不是这样卖的。中国没有农林处来为鸡蛋划分标准,而是卖家把鸡蛋堆放在市场上,消费者自己挑,挑好了按重量计价。也就是说,中国的鸡蛋跟该节所说的西瓜按重量计价的情况相近,是“有质”之量与“委托”之量的合并,个数、大小和蛋黄的质量都委托到重量这个东西上去了。

但我们也可以注意到,中国的鸡蛋堆在一堆里出售时,那一堆的蛋黄质量(对着阳光或灯光可大致地作出判断)基本上是差不多的(我注意到一些专门做鸡蛋生意的大型摊档往往会按鸡蛋的质量分堆,不同堆的按重量定的单价是不同的),这就跟前面提到的按个数出售的西瓜大小都差不多是同一类情况。个数、大小都可以相当可靠地委托到重量上去(但要注意,重量不一定能可靠地委托到个数上去),因此当蛋黄质量大致一样时,把这三个质方便地委托到重量上去,可以节省掉多出一个农林处来为鸡蛋制定标准的行政费用。

再联想到该节中关于香柏圆件的例子。例子中的香柏圆件大小不同,但价格一样,任由消费者挑选,挑剩的降价再卖。显然,这种商品采用如此特殊的交易方式,原因在于卖方不容易判断对消费者来说,什么才算是质量高。对消费者来说,商品的质量高是指它能给他带来较高的用值(使用价值),通常来说这些用值在不同消费者之间是容易达成共识的。如前面所提的所有例子中,不管是钻石、西瓜、鸡蛋、维生素丸,有关的质几乎在所有消费者看来都是越多越好。

但香柏圆件的情况非常特殊,它的质量在不同的消费者看来标准可以非常不同。香柏圆件的用途在于做花园的步行垫子,这样一来,就不一定是越大的香柏圆件就越能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因为不同的消费者的花园的大小、设计都不同,对消费者来说,能配合他那特定的花园的大小、设计的香柏圆件的大小就是质量最好的。

例如,一个日本风格的以小巧玲珑为美的花园是不需要太大的香柏圆件的,但一个法国风格的以大气派为美的花园则肯定把小件的香柏圆件视为“劣质品”。又比如说,如果一个花园的风格是以整齐划一为美,香柏圆件的大小最好就是件件一样;但如果一个花园的风格是崇尚变化多端,那么香柏圆件的大小最好就是件件不同了。

正因为卖家难以替不同的消费者度身订造地为香柏圆件分等级(即由卖家来分等级的成本太高),最优的订价方式就是不论大小,一律同价,让消费者各取所需。从统计的角度来看,在一个市场内,对香柏圆件的大小的需求一般会服从正态分布。这样,位于正态分布的图形中的峰顶的大小,就是需求量最多的大小,也就是比较普遍地被认为是“质量好”的香柏圆件,这部分商品显然会最快地卖出,也就是以最高的价格卖出。这样,香柏圆件的质量就通过这种特殊的交易方式而方便地(也就是低成本地)委托到件数上去了。

上述的定价方式似乎不大常见,但其实极为常用。大量的生鲜食品,都是以这种方式来定价的。如蔬菜水果,往往是以一个价格卖了一段时间后,在接近交易日结束时削价处理。又如超市内的食品类商品,往往越接近保质期到期日,减价的幅度就越大。又如在拍卖中,人们通常比较熟悉的是由低价往上叫高价的英式拍卖,但还有一种是由高价往下叫低价的荷兰式拍卖,其定价方式其实也就是这一种。一个明显的规律(pattern)是,用这种定价方式的商品,都是属于生鲜商品,如上述的荷兰式拍卖通常就应用于鱼类、鲜花等商品的拍卖之中。这类商品的保质期相对比较短,“新鲜”是一个最重要的质量,因此越快卖出去的就是质量越高的。这种定价方式,就可以比较方便地将质量委托到时间上去了。


3、关于不同的定价方式的一个理论
再回过来看钻石的例子。钻石的量是“有质”的量,这固然是因为钻石的这些质量都比较容易量度(即量度有关质量而定价的成本较低),但更重要的显然是钻石的价格相当高,即使量度质量的成本的绝对值较高,与钻石的价格相比,其所占的比例是相对地低的,因此值得为之精细地量度每一个质量,而不是像维生素丸那样随便地委托到别的东西上去。

这一点非常重要,由此可以联想别的例子,如房地产的价格非常高,它所包含的质量(如地段、四周的风景、建筑设计、物业管理等)远不如钻石的质量那样容易量度,但即使如此,房地产的定价还是靠近于“有质”之量而远离“委托”之量的。这就说明了一般而言,定价成本相对于价格的比例的高低,决定了定价的精细程度,即有关的量是靠近“有质”之量,还是靠近“委托”之量。

如果仔细地考察,就会注意到上述结论与斯蒂格勒在信息经济学上作出贡献的理论在形式上非常类似。斯蒂格勒认为,人们花在搜寻商品的信息上的费用与该费用占该商品的价格的比例是负向相关的,这就导致价格越高的商品在不同地方的价格差异越小。也就是说,信息费用占商品的价格的比例越低,人们越愿意搜寻,从而使商品价格的差异相对较小。而前面的结论说的正是,定价成本占商品的价格的比例越低,卖家越愿意精细地定价,从而使商品的量相对较接近于“有质”之量。

上面的结论中用了“一般来说”这个不太肯定的说法,是因为还没有明确地假设其它外部的约束条件相同(即还没有指出什么是“其它因素不变”)。如果明确地作了这样的假设,这个不肯定的词汇就可以去掉,从而作出肯定的推断。

为什么要假设其它外部的约束条件或其它因素相同呢?不妨再次回顾一下前面有关鸡蛋的例子。鸡蛋的价格很低,按理说根据上述的结论,其量是不应该靠近“有质”之量的,但《何谓量?》一节中所举的美国鸡蛋的例子却似乎推翻了上述的结论。但这里需要将中美的情况来作一个比较。中国的鸡蛋也会作粗略的分类,但那是由卖家自己做的(如前面提到的一些专门做鸡蛋生意的大型摊档往往会按鸡蛋的质量分堆,不同堆的按重量定的单价不同),不是作为政府机构的农林处做的。卖家自己进行分类时,其分类远不如美国的精细,这显然是受到量度质量的成本的约束了。

暂且假设中美的鸡蛋交易市场所面临的其它外部的约束条件(指鸡蛋质量以外的其它约束条件)完全一样,考虑到卖鸡蛋的私人店主是个直接受鸡蛋的销售收入的利益驱动的经济主体,而政府机构中的质量鉴定员则并不直接受鸡蛋的销售收入的利益所影响,因此前者肯定更有动力把鸡蛋质量鉴定的成本降得更低。那么,两相比较之下,就应该是中国的鸡蛋定价方式更有效率。事实上,也是中国的鸡蛋定价方式更符合前面的理论的推断。

当然,正如《经济解释》第二卷第四章第三节《从鲁宾逊到柏拉图(帕累托)》中指出的那样,“在多人的社会中,‘无效率’的发生是因为我们漠视了或忽略了某些局限条件”。前面的分析得到美国的鸡蛋定价方式无效率或比中国的鸡蛋定价方式低效率的结论的原因,是因为一开始就假设了其它外部的约束条件相同。也就是说,美国之所以会以这种看起来是无效率的方式来为鸡蛋定价,原因肯定在于那里有一些中国所没有的约束条件(我个人的猜想,有关的约束条件大概是美国的农林处为了证明自己存在的价值,因此诸多立法,为自己创造就业机会,政府最擅长干的都是这种事)。因此,在应用上述的结论时,必须在其它外部的约束条件相同的条件下使用,就如同需求定律必须在第二类的其它因素不变的条件下使用一样。


4、上述理论的一个应用:东京番茄的不同定价方式
前面有关中美鸡蛋的不同定价方式的分析表明,除了商品本身的属性对定价方式的选择是一个重要的约束以外,其它外部的约束条件也是一个在研究商品的定价方式时值得加以考虑的内容。

在此可以再举一个有趣的例子。番茄(西红柿)在中国是散卖的,定价方式与鸡蛋相似,消费者自行选择购买的组合。而在东京,番茄通常是两个一盒地出售,每盒的价格一样,里面的番茄大小、味道大致一样。但有趣的是,除了这种售卖方式外,东京事实上还存在着另一种售卖方式,那就是一篮一篮地出售,日语中称为“一山”。

这种一篮一篮地出售的番茄跟两个一盒地出售的番茄有着很多的不同。首先,数量非常不同。两个一盒出售的番茄数量当然是两个了,而一篮子出售的番茄数量通常很多,最少的也有七八个一篮,最多的可能几十个一篮,但这些篮子的大小都是一样的。

这就引出了第二个不同,即两个一盒出售的番茄的大小基本一样,而一篮子出售的番茄大小可能一样,也可能不一样。如果大小是一样的话,全都比较小的时候,一篮子中的番茄数量会比较多,即前面说的可能会有几十个一篮;中等大小的话,数量也会是中等的(十来个左右);特别大的,数量就会比较少(七八个)。另一方面,如果同一篮子中的番茄大小都不一样的话,往往是少数几个大的配上多数几个小的。总而言之,这些篮子中的番茄应该重量都大致差不多。

第三,那些两个一盒出售的番茄质量比较高。所谓质量,其一是指外表都很漂亮,鲜红浑圆;其二是指味道很甜,用来做菜时根本不用另外放糖。而那些一篮子出售的番茄质量相对比较低,外表往往不够好看,红得不够鲜艳,或形状不够圆,味道也没那么甜,用来做菜时要另外放糖,否则不够甜(但也不至于是酸的)。大概是因为日本人太讲究食物的卖相,外表好不好看都成了一个重要的质量。当然,二者最大的差别就在于价格了。两个一盒的番茄通常要200—300日元一盒,而这种一篮子的番茄大概是400—600日元一篮。

一篮子出售的番茄,其定价方式比较靠近于“委托”之量,与《何谓量?》一节中举的维生素丸的情况非常相似。因为消费者只能一篮一篮地买,而每一篮的番茄的搭配都是卖家事先定好的,消费者不能改变。买番茄的消费者能清楚地知道某一篮子的番茄质量的组合,这就跟买维生素丸的消费者能从瓶子的说明上清楚地知道每粒容纳多种维生素的不同分量是一样的。二者都是只能一个组合一个组合地选,某一组合中某种大小的番茄可能对某个消费者来说是太多或太少了,但他在比较过该组合与其它组合之后,还是决定选择这个组合。因此消费者是按一个组合所对应的需求曲线来进行选择的,而不是根据篮子中的各个番茄所对应的需求曲线来进行选择的。也就是说,番茄的质量委托到篮子上去。

而两个一盒出售的番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其质量也有委托于盒子的性质,但因为里面的番茄大小、味道都基本一样,虽然消费者也不能把两个番茄拆开来买,但实际上拆不拆开分别并不特别大,与那一篮子出售的番茄如果可以拆开来买消费者的选择很可能会有极大的变化相比,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买两个一盒的番茄的消费者,主要还是直接根据番茄本身的质量来进行选购,比较靠近于“有质”之量,而不是像一篮子出售的番茄那样是间接地把质量委托到篮子上。

那么,为什么同是番茄,同在东京,会有如此不同的定价方式呢?当然,上述提到了二者的质量有区别,质量较好因而价格较高的番茄会以较精细的“有质”之量来定价,而质量较差因而价格较低的番茄会以较粗略的“委托”之量来定价,这与前面的理论的推断是相符的。但我觉得质量的差异这一商品本身属性的约束条件,并不能完全解释两类番茄的定价方式的差异,必须再考虑其它外部的约束条件方面的差异。

两个一盒的番茄普遍存在于各大超市和蔬果店,一篮子出售的番茄则很少见。我只在两个地方见过后一种的出售方式。其一是在上野,是农民直接挑着担子在街边卖,不用纳消费税。实际上这些农民卖的东西,全是以这种一篮子的方式来卖的,不仅是番茄如此。这里面有重要的含义。超市中的番茄都是经过中间的流通环节从生产者(农民)、再到中间商或批发商、最后到零售商。有了这中间的流通环节,零售商的成本价一定比较高。而农民直接把番茄挑到街边卖,免去了中间环节,而且没有纳税的负担、租铺的成本等,农民的成本价显然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两个一盒的番茄价格会比较高,从而导致其定价比较精细。

另一处出现一篮子售卖番茄的是在板桥的超市里。板桥位于东京的西北部,远离市中心,可以说是东京的边缘地带,又不像东南部靠海可以发展旅游业,因此地价比较便宜,那里的物价普遍都比东京其它地方要低。这也说明了为什么一篮子出售的番茄价格比较低,从而导致其定价比较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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