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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歧视、“腐败”与中国私人企业的增长:基于转轨的经

  

中国经济转轨以国有经济的民营化和本土私人企业的成长为两大基本特征,伴之以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这一切构成了转轨经济的全部内容。由于中国采取的渐进式改革模式使得国有经济并没有像苏东那样在短期内迅速私有化,因此,中国的非国有经济的发展有着与苏东不同的制度环境,从而其发展路径也不尽相同。

作为中国非国有经济发展初期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20世纪80年代乡镇企业的崛起成为国内外学者关注的焦点。乡镇企业的成长以政府分权为外部条件(Che and Qian1998),其中一个主要特征是地方政府作为所有者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和剩余分配。对此,李稻葵(Li 1996)在他的那篇经典论文中发展了一个模糊产权理论来对政府如何介入乡镇企业获得股东身份并参与经营以及这种介入是否有效率做出解释。为使他的理论具有一般性,他区分了转轨经济中的白色状态和黑色状态,以后者来代表转轨经济中私人企业者缺乏融资渠道和相应的财产保障的情形,此时政府的介入成为企业生产得以继续的必要条件,政府从而获得了股东的身份。他所得到的结论之一是,在一定市场条件下,由于政府的介入导致的模糊的产权结构比主流经济学认为的界定清晰的产权结构更有效率。事实上,魏茨曼和许成钢(Weitzman and Xu1993),张春、王一江(Chang and Wang1994)在他们的研究中已经提出了类似的观点,但他们未将这一思想模型化。朱(Zhu, 1998)首先将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官员区分开来,考虑官员自利行为可能对乡镇企业治理及契约选择产生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在讨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这一层面上,这些文献可能是出于经验上的观察,似乎仅仅局限于解释乡镇企业的发展,而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政府作为股东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可我们发现,在1990年代中期以后,发展速度大大加快的城市私人企业并未大规模地采取政府以股东身份进入企业的方式。而且,乡镇企业在1990年代中后期也大量地转为其经营者所有,张军和冯曲(2000)在一个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改制的分析框架下讨论了改制的条件,并得出了帕累托最优改制区间,在此基础上讨论了各种因素对改制的影响,并对一些实际问题做出了解释。这样,我们可以提出以下问题:(1)在转轨经济下城市私人企业发展过程中,不作为股东的政府是否发挥了作用?如果是,其作用机制是怎样的?(2)城市私人企业和乡镇企业的发展路径之间有着什么样的差异?

除上述问题外,本文还准备对城镇私营经济发展模式中的福利损失问题进行讨论,讨论范围主要集中在政府官员及相关人员的寻租行为。由于假定政府是企业股东,现有关于乡镇私营经济的文献通常没有对政府介入时的效率损耗进行专门讨论。最近对这一相关问题进行讨论的一篇文献是车嘉华(Che2002)的研究。在该文中,在缺乏完善的制度环境的前提下,政府所有权被认为是较私有权更能有效抑制政府官员寻租的产权形式。遵照这一思路,我们是否可以认为,目前城镇私人企业没有采取政府所有权形式是一种较之乡镇经济缺乏社会效率的发展模式呢?

本文将遵循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分析模式,建立一个基于经验观察下的涉及三方的两阶段模型,希望能够给出对城镇私人企业的发展、政府的作用机制以及有关福利等问题的解释。目前讨论乡镇经济发展的文献基本上仅涉及到两方参与人,即政府与企业家。而政府未作为股东参与城镇私人企业经营的事实使得这类模型不再适用于对城镇私人企业的分析。为了建立政府与城镇私人企业之间的关系,我们引入一个第三方参与人,并将其称之为“政府企业家”。这里定义的政府企业家概念涵义甚广,它不仅仅包括政府官员,事实上,一切能够影响转轨经济下资源分配的个人,除政府官员外还包括国有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中有权力配置资源者,以及与他们联系紧密的诸如其亲戚、同学、战友、朋友等,只要他们介入对经济资源配置的影响,那么就可以将其称之为政府企业家。由于他们拥有影响经济资源配置的能力,从而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而且,他们其中一部分会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因此冠之以“企业家”的称呼。而相对传统意义上的企业家而言,政府企业家可能并不经营企业,甚至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是他们却弥补了转轨经济环境下传统企业家的能力的不足。我们认为,分权并不仅仅带来对地方政府的激励(Che and Qian, 1998),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中央集权程度受到削弱,而与此相对应的市场机制尚未建立起来。这样,原本由中央控制的经济资源处于一种缺乏相应约束的不完全竞争状态下,那些原来处于权力中心实施经济资源配置的人会很便利地获得重新分配经济资源的权力,而作为和这些人员关系亲密的人员也就得以有机会参与或者影响经济资源的分配。事实上,“关系”这一非正式的经济手段在转轨经济中所起到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张军(1995)曾把“关系”纳入经济学分析,构造了关于人际关系的初步的投资模型,并将其运用于分析中国国有企业的行为。现有文献大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转轨经济中的“关系”排除在外,或者简单地将其冠之以“腐败”或“寻租”而认为它只能带来效率的损耗,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另外,从经验观察中我们得知,尽管政府企业家们本人可能并不能向私人企业主直接提供其所需的经济资源,如资金等,但是由于他们掌握了资源分配的权力,所以在他们为企业成功融资后,企业往往愿意让他们获得股东身份,即使他们成为股东的那部分股份可能是企业无偿赠与的。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中国转轨经济中的“关系”可能并不完全等同于西方转型经济中的“裙带资本主义”。这是因为,尽管在经济资源受到垄断这一点上是相似的,但是由于中国采取的是渐进式转轨路径,大量的经济资源仍然以国有资产形式存在或由国有部门管理,如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等,因此,与苏东国家由于瓜分国有资产而导致的私有产权下的寡头经济相对照,中国社会中经济行为的“关系运营”更加接近于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而且有时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可能是多重的。

与本文的分析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寻租。不可否认,政府企业家的所为在很大程度上的确带有寻租的性质,但是,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会发现,他们的行为所包含的内容要比单纯的寻租丰富得多。

本文后面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建立一个三方参与人参与的两阶段模型,描述在引入政府企业家时的政府-政府企业家-企业的融资模式;第三部分运用该模型讨论这一融资模式的运行机制;第四部分讨论政府企业家参与时的福利问题和与乡镇企业的政府所有制的一个比较分析;第五部分列举了三个案例对前面提出的命题进行了实证检验;第六部分是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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