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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之于民易 用之于民难


  

  传统的理念,把国家财政行为界定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是,我们发现,“取之于民”固然不容易,“用之于民”却往往更难。

  以中国情况为例吧。税收增长持续多年比经济增长快很多,应该是“取之于民易” 的证据了。这里的“易”,还有另外一层意思:各种加税的专家主张,提出来容易,被采纳更容易。这是我在“闻税则喜的专家理由”里讲过的,此处不赘述。

  “用之于民难”,又从何说起呢?当看到报道,某年国家财政开支等于财政收入时,那难道不是说,取之于民的全部用到老百姓头上去了?但常识说,财政开支不等于“用之于民”——因为政府花钱不可能处处遵守“用之于民”的原则。问题是,要指证哪一些财政开支违背了原则并不容易。比方我见到国家财政机关的办公楼比许多其他国家的豪华,不免心里嘀咕。可顶多只是个人之见,构不成“用之于民难”的证据。

  所幸的是,最近几年国家审计长的报告,提供了权威证据。说到审计报告,顺便要提一句,媒体每年少不了的“审计风暴”标题,可能颇为不合适——“风暴”再猛,总是来得疾、去得快。政府和国有机构的大把银子是否用之于民,要持之以恒的监督,不可以一阵风暴就过去的。

  阅读近两年审计长的报告,我们可以知道多少取之于民的资源,却用之于官。不提那些明目张胆的挪用、挤占、挥霍和“吃”(2003年审计报告用过这个相当传神的词),单举一个不那么易引起震惊的例证:“2003年,财政部在批复和追加交通部预算时,同意交通部将车辆购置税435.2亿元直接拨付地方交通部门,用于公路建设”。这好像只不过把款项换了一个地方,没什么大不了。但审计长接着补充了一句,“使这部分资金的使用脱离了地方政府、人大的管理和监督。”这里有什么名堂吗?大有名堂。原来中央部门的款项拨到下面后,就成了地方交通部门从条条“争取”来的钱,地方除了高兴,还怎么监督?

  几百亿遁入监管真空的人民币,能不能保证用之于民呢?审计长的报告没有说。但是我却从中看到,近年全国14个交通厅长贪污腐败案的一个体制性根源。厅长们手中有权,这当然是一个条件,但如果没有数额惊人的不受监督的公共款项,他们就是下决心要翻身落马,也不容易吧?

  结论很清楚——取之于民的,不可能全部用之于民。天下也没有哪一个国家,完全达到了至善境地。可争取的,是用之于民的部分尽可能多、失之于民的尽可能少。但是审计报告还告诉我们,即使要实现上述“次优”目标,困难也还不少。

  基本的困难有两项。

  其一,目前的审计远不是法定审计范围内的普查。别的不论,仅就“中央预算的执行”看,2003年审计报告说“审计55个中央部门和单位”,而2004年报告“审计38个部门”。究竟是中央部门减少了,还是审计范围没有全覆盖?报告语焉不详。但是从我国法定审计范围惊人庞大来看——包括中央预算、中央银行财务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政府管理的专项基金、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援助和贷款——现在完成的年度审计应该只是非常小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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