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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是用来任意罚款的?

 

中国《交通法》第56条含混矛盾,交警可对路边停放车辆任意罚款?

韦森

 

近来,笔者的私家车上被贴了两张“违章停车”罚单。两次罚款我都觉得甚“冤”。因为,这两次收到“单子”的街段均没设任何禁止泊车的标志(如中国交通法规辅导材料中印的“红色圆圈蓝底加中间×”,即“禁止一切车辆临时或长期停放”,或“红色圆圈蓝底加中间一斜杠”,即“禁止车辆长时间停放,临时停放不受限制”)。除此之外,笔者也经常见到有人在这两个街段泊车,也从未注意到有人被罚。

收到罚单后,我到附近交通管理部门去“论理”,一位警官随即把放在他办公桌上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解释》拿了出来,熟练地翻到第56条,指着读给我听。读了《交通法》第56条,再经这位警官的详细解释,我才明白了一切。

《中国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听了那位热心的警官对交通法这条规定的解释,我才知道,原来目前在上海,对任何一个机动车驾驶员来说,泊车只有两条选择:要么“泊在停车收费的地方”,要么“泊在停车罚款的地方”。除此之外,竟然没有第三种选择!上海的数百万辆车,原来除“规定的停放地点”外,竟没在任何有其他街段泊车的“立锥之地”!由此来推论,如果任何一个驾车者有在上海路旁泊车而没交停车费的经历,那你肯定有违规泊车(即没在“规定的停放地点”泊车)记录了!这就是我们的交通法规和现实的交通制度安排!

当明白了这一交通规定和实际的“制度安排”,我真得吃惊不小。尽管我在国内国外加起来开了20几年车了,但在上海开车还不到一年,还未收到任何停车罚单。当收到这张“白条”罚单并明白了上海实际的机动车停车制度安排后,我感到十分震惊:天下竟然还有这等事!

自80年代出国留学以来,笔者曾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大城市学习和生活过,也曾在国外有驾驶私家车的多年经历,并拥有国际驾照。然而,无论在澳洲、英国还是美国,无论是在悉尼、纽约、伦敦、巴黎、米兰、东京、汉城、阿姆斯特丹,我都常常发现,在一些国际上著名城市的窄窄的街道上,常常泊满了车,特别是在晚上,更是车泊的一辆接一辆。为什么在诺大个中国,就在我们有着960万平方公里的神州大地,人们却不能在交通部门指定的停车地点之外的任何一条路旁泊车?就因为这个《交通法》的第56条?

据我自己观察,几乎所有国家,都与中国的《交通法》中第56条有着相反的规定。譬如,在英美国家中,除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某街段树立的“No Stopping”(绝对不能泊车)和“No Parking”(短暂停留可以)标志牌以及在道路交叉口或转弯的30米之内不能泊车外,在其它任何地方泊车均是合法的。特别是像在意大利的米兰、以及伦敦、巴黎、波士顿等这些西方老的城市,因为旧的街区道路很窄,加上早年建居民住宅都没有设计车库,私家车主要是靠泊在街道上。故沿街泊车,几乎成了西方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然而,在中国,机动车停放的规则竟完全倒了过来:只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停车地点,才可以泊车。我反复考虑,中国《交通法》的这一规定,可能有以下几个个问题:

第一,《中国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本身就内含着自我矛盾,且含混不清。譬如,既然《交通法》第56条明确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的规定,那就没有必要在交通标志牌中还设计有“红色圆圈蓝底加中间×”(表示禁止一切车辆临时或长期停车——相当于英语国家里的路街标志牌“No Stopping”)和“红色圆圈蓝底加中间一斜杠”(表示该路段禁止车辆长时间停放、临时停放不受限制,——当于英语国家里的路街标志牌“No Parking”)这两个标志牌了。如果这《交通法》第56条的含义真如那位交警警官的解释那样是,除了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停放地点外”,驾驶员在任何地方泊车均为违法,交警因而都可以开具“违法停车”罚单的话,那交通管理部门只要有一个方型蓝底白方框的“P”字标志牌就可以了,为什么还要设计这两个红色圆圈蓝底加中间×或斜杠的“禁止停车”和“禁止临时停车”的标志牌?这样一来,《交通法》本身不就自相矛盾了么?再仔细考究这《交通法》第56条,我们也会发现,这一条款的话语表达本身也包含着另外的内在矛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既然“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如果这话意味着在“机动车在规定地点之外停放”均为违法(至少按那位交警警官的解释如此),那还有必要说“禁止在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这句话么?因为,交通管理部门不会在人行道上也放上一个标志牌“此处可以停车”吧!一个更为严重的内在矛盾是,后一句话内涵着的意思有:“除了在人行道上不准停车外”,“在其它地方可以停车”,或内涵着“至少在某些地方可以停车”的意思,因而,单就这第56条的语言表达而论,后一句话显然含有否定前一句话的意思。故此,我们现在要问,这第56条难道是严格的法律规定?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条文可以这样矛盾含糊地制订么?

第二,《交通法》第56条的第一句话“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显然不是严格规范的法律语言。因为,法律条文必须是“允许”和“不允许”,“禁止”和“不禁止”做某事的明确的且强制性的规定,只宜用“允许”、“可以”或“必须”这类明确的形容词,而不宜用“应当”这类伦理学的术语的(然而,在整个《交通法》的124个条款中,在很多地方均使用了“应当”这个词)。因为,从法学上来讲,应当做的没做,不一定构成犯罪;反过来不应当做的做了,也不一定违法。就这第56条的第一句话“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来说,人们是把这里的“应该”理解为一种道德劝诫呢?还是理解为一种“不允许在规定的停放地点外停放”呢!一个泱泱大国的《交通法》,可以这样含含糊糊的制定么?这句话又是严格的法律语言么?

第三,《中国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56条的含混其辞,也就给各级和各地交通管理部门的“任意执法”和“任意罚款”留下了每个交警自己“自由裁定”的空间和可能。譬如,如果把“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解读为“不允许在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停放地点停车”,那么,除了设有“P”(“可以泊车”)标志牌街段之外的任何地方泊车,交警都可以给你的车上贴上“违章停车罚单”(上海实际上也是这样做的)。那么,如果对这句话做这样的解读,岂不成了除“只要没有有关部门规定停车地点”的地段标志外,那在中国960平方公里的任何路段上——甚至在乡间路段上——泊车都是违法的了?由于没有哪个政府部门有这么大的能力、财力、精力以及可能在全国所有的大小城市、城镇、村庄的道路都专门给划一个带有“P”标志牌泊车区,这样一来,岂不成了连农民把自己的拖拉机停在田间和自己的家门口也是“违法”的了?!——因为交通部门并没有在农民的农田中放上一个此处可以泊车的“准许”标志牌呀!

第四,如果对《中国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一句话“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不做这样解读,而仅仅把它理解为一条“一般原则”或仅仅是一条“道德规劝”,那么,任何交警对那些没有设红色圆圈蓝底的加中间×或斜杠“禁止停车”和“禁止临时停车”的标志牌的街段泊的车出具“违章停车”的罚款单,无疑就是滥用法律或者说“非法罚款”了。因为,既然你交通管理部门设计有两种红色圆圈蓝底加中间×或斜杠“禁止停车”和“禁止临时停车”的标志牌,既然你没有把这两种标致牌立在某个街区的路段上,那就意味着交通管理部门并没有禁止或“不允许”在这个街段上泊车,那任何驾驶员在这个街段泊车就不违法,反倒交警或城管人员给泊在这个街段上的任何机动车贴“违章罚款单”却是滥用法律、是地道的违法行为了。不然,交通管理部门还设计这两个红色圆圈蓝底加中间×或斜杠“禁止停车”和“禁止临时停车”的标志牌做什么?既然我们全社会目前都讲“依法治国”,那监督和实施交通法律法规的交通管理部门本身首先要依法进行交通管理,就不能凭借一些含混其辞的法律条文对机动车驾驶员任意罚款。不然,还叫什么依法治国?还叫什么“法治”?

第五,由于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目前都实际采取在设有“禁止停车”和“禁止临时停车”标致牌之外街段泊车均为合法的通行惯例,而目前中国却反过来实行“只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泊车街段泊车才合法”的荒唐规定,这既不与国际“接轨“,也将不利于未来中国城市的发展。事实上,《交通法》第56条的内在矛盾和背理之处也必然导致这一规定不能也不可能得到全部实施,而实际上只是给交通管理部门滥用法律或任意根据个人喜好对私家车及其驾驶者滥施罚款的机会和可能。因而,这不符合中国法制建设的大趋势,也将是导致社会不和谐和民众不信任政府的一个重要因素。另外,随着未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尽管政府采取一定措施限制或不鼓励私家车的发展,但私家车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肯定还会大幅度增加。在此情况下,如果继续实行除了“停车收费的地方”就是“停车罚款的地方”这种不可能完全实施的交通法规和制度安排,这不仅继续会给千千万驾车者带来极大的不便,而且也会影响中国城市乃至中国经济整体的未来发展。

综合考虑上述种种问题,可以认为,是到了重新讨论、审议乃至修订《中国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时候了,也是到了全民讨论和审视上海这类大城市有关停车规章制度安排合法及其合理性的时候了!一句话说完,是到了中国的交通法规从现行的“机动车在规定的停放地点外停车均为违法”向全世界通行的“机动车除交通标志明确禁止停车的地方均可停车”的交通惯例转变的时候了!

 

2007-8-15韦森忿忿于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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