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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群体性事件需要新思维

  最近几年时间,群体性事件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一个众人关注、非常敏感但又缺乏充分讨论的事情。而之所以缺乏充分的讨论,又恰恰是在于它的敏感,其中涉及到的一些实质性问题,往往被有意回避掉。但这样一来,对于群体性事件及其处理,很难形成一种成熟的认识和做法。于是,用一种相当僵硬甚至笨拙的方式处理群体性事件,就成为我们社会中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不久前发生的贵州瓮安事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一些涉及到如何看待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新的因素开始显现出来。首先,正视群体性事件背后民众的正当利益要求。正如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所指出的,瓮安事件表面的、直接的导火索是女中学生的死因争议,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当地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瓮安当局的不当执政行为,积累了大量民愤;第二,在瓮安事件发生不久后,新华社《望》周刊记者多次往返贵州瓮安,持续跟踪采访当地干部群众,力图梳理瓮安事件发生与激化的准确过程,最后发表了一组关于瓮安事件的深入报道。其中的一些结论,挑战了过去我们关于群体性事件的一些习以为常的观念;第三,在瓮安事件和孟连事件之后,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规定要求对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要进行严肃处理。上述行为也许可以提供一个契机,使得我们对于群体性事件的认识有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新模式。

  前提是如何看待。这里首先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尽管在我国群体性事件已经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各级政府也把处理群体性事件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迄今为止,我们却没有一个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清楚的界定,尤其是没有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法律界定。也就是说,无论是对于群体性事件的认定,还是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基本都是处于法治的轨道之外。这样,对于群体性事件的认定和处理,就必然会表现出很大的随机性。在目前有关群体性事件的界定中,有一种倾向,即偏向从治安的角度或刑事案件的角度。公安部于2000年4月5日下发的《公安机关处理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规定》第二条为:“本规定所称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这是目前能够找到的惟一一个权威性的和群体性事件有关的界定。尽管《规定》中并未使用“群体性事件”而是使用了“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提法,但在实际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这是一种主导性的界定,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将群体性事件作为治安性事件,用解决治安问题的方式加以处理,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而将群体性事件界定为治安性、刑事性甚至是政治性的事件,产生了一种根本性的误导,使得我们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产生了一种整体性的偏差。

  现在必须认识到的一个问题是,改革开放30年之后,中国已经进入一个利益博弈的时代。与改革前的再分配体制大不一样的是,市场开始成为资源配置的新机制。而且,在体制变革、社会转型的时期,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处在剧烈调整的过程中,社会中的利益主体也越来越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利益的博弈,将会成为一种常规性的社会现象,成为我们社会生活中的家常便饭。从这个意义上说,许多群体性事件,往往就是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的形式之一。这是我们认识和处理新时期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认识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一个最基本的背景和基点。

  但同时也必须看到,群体性事件往往又是一种规范化程度很差的利益表达形式。瓮安事件再一次表明,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在其他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正当的利益得不到正常表达的情况下发生的,或者说常常是无奈中的选择。当一个突发性事件发生的时候,借助于一个偶然事件的导火索,许多被压抑的利益要求集中表达出来。

  因此,要形成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新思维,就首先必须对这种将群体性事件政治化、刑事化的做法加以反思,要从利益表达与利益博弈的角度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新的界定。

  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看待群体性事件中的过激行为甚至违法行为与群体性事件的关系。实际上,许多群体性事件,特别是在其初期或起始阶段,在其没有被某些因素激化之前,往往并不存在这些政治或刑事因素。在近些年来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完全由坏人和刑事犯罪分子进行组织和策划的,可以说并不多见。当然也不能否认,在一部分群体性事件中确实存在着过激行为,甚至是打砸抢烧行为,严重的甚至到了违法犯罪的程度。如果一些群体性事件针对的是地方政府的,有时还会伴随着冲击政府的行为。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当然是必需的。但即使是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甚至有的将政治因素加了进去,也并不等于这个事件本身就是违法犯罪事件或是政治性事件。

  将群体性事件刑事化、政治化的做法,不仅仅是来自认识上的误区,更重要的是来自某种现实的需求。首先,将群体性事件刑事化政治化,方便有的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推卸自己的责任。实际上,现实中的许多利益矛盾和冲突,特别是由此引致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与一些政府部门的工作失误有着直接的关系。比如征地拆迁中的群体性事件,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的群体性事件等,有些政府部门本身往往就是引致事件发生的因素之一。将由此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政治化、刑事化,就意味着将这些事件解释成是坏人捣乱的结果,与这些政府部门无关。由此,有时就造成了这样一种荒唐的结果:本来是某些政府部门工作的失误导致了事件的发生,这些政府部门应当是导致事件发生的责任者,而在将群体性事件政治化、刑事化之后,反倒成了是这些政府部门在与坏人或别有用心的人进行斗争。

  其次,将群体性事件政治化或刑事化,更适应一些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的习惯性方式。与民众打交道,特别是与有不满情绪、有自己利益要求的民众打交道,至今是我们政府能力训练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现在许多政府官员所熟悉的处理利益矛盾、利益冲突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里形成的。而这种处理方式的最大特点,就是将其作为政治或刑事案件加以硬性的打压。如果一些群体性事件不存在政治或刑事因素,人们反而不知道如何来进行处理。而将群体性事件中的一些过激因素人为加以放大,甚至激化出某些过激行为,则很容易将这些事件纳入习惯性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中。

  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生活中的一项挑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我们以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形成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新思维,形成制度化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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