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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新劳动法是事实上的铁饭碗制度?


我在前一篇文章“新劳动法会重蹈法国失败之覆辙”中谈到,起草劳动法的初衷可能是好的,但是事与愿违。后来一些参与劳动合同法(下面简称“新劳动法”)起草讨论过程的朋友告诉说,他们亲耳听到人大法工委起草新劳动法的一个负责人在几次场合中声称,劳动法就是要使劳动者"重拾铁饭碗"。我不免惊讶:铁饭碗曾经将中国经济引向灾难的坏处,路人皆知。改革三十年以来,在用人制度上的最重要改革就是打破国有企业的铁饭碗体制。怎么空想社会主义又回潮了呢?随着新劳动法施行之后问题越闹越大,又有人大和社会保障部的官员出来澄清,说是社会上误读了新劳动法,新劳动法"不是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终身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解除,企业不必担心用人自主权受到侵犯。”

不管新劳动法支持者主观上是否想“重拾铁饭碗”,研究过一些国内外劳动法和正反经验的内行人都知道,新劳动法的条款制造了一个事实上的铁饭碗。作为第一线工作的企业并没有误读,倒反而是新劳动法支持者有意无意忽视了这个关键问题:新劳动法规定的解雇条件,在现实情况下是无法操作的,除非企业愿意支付比铁饭碗还要高的合约,监管,诉讼,赔偿等交易费用。 

 
新劳动法的解雇条件是不可实际操作的

新劳动法规定企业必须陈述强有力的理由才能终止雇用关系。“陈述理由”这条款看来是振振有词,实际上问题很大,往往不可能操作。这是因为,什么才算是理由,本身就很难界定,而要按新劳动法规定的定义和通过仲裁程序,更是难上加难。新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列举了这些解雇理由: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中条款3-6,大概都要触及刑法,进监牢的,或者负法律责任的,如果企业能证明,多是司法可以处理的事,不需要劳动法来解雇他。第1条也要举证,不过是试用期,企业最多等到固定合同期限结束就可以终止。

如果进入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合同,看上去企业唯一可以利用的是第2条。不过,实际成本高昂,难以操作。按照新劳动法,首先,企业必须订一套符合各种国家法律的规章制度。不过不能随便写写的,不然企业要罚款并负法律责任。在上海,请律师起草一套制度要花2万到10万元。

然后,谁来批准这个制度呢?新劳动法第4条规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好,假如工会和全体职工要求将生产定额降低到原来的一半,企业怎么办?要么照办,要么准备花精力做无休无止的谈判。

就算规章制度订出来了,谁去监管呢?除了少数流水作业有生产定额的,可以量化评价绩效的,在现代企业大多数情况下,譬如开发一个软件,绩效往往很难量化。企业得雇用一大堆专业管理人员,盯在雇员屁股后面监管。不要说要浪费不少额外的管理精力和人力,在很多情况下,如办公室工作,你怎么来监管出工不出力?你打分?你的依据是什么?你凭什么给我低分,给别人高分?很多情况下说不清楚,打了架还说不清楚。天天打分,将管理者和劳方,勤快人和懒人之间,同事之间的关系搞得紧张的不得了,天天吵架。

好吧,就算是企业付了极大的成本,实施了监管,打了考勤卡,知道某某某不仅是绩效不行,还常常迟到早退,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这总可以解雇了吧?也没有这么简单。按照劳动法,不是企业说了算,还要举证,还要到劳动仲裁机构去判。某某某是经常迟到,这算不算严重犯规?有几天他有客观原因啊,是身体不好,或者交通堵塞。你规章制度上没有说明那些是不可原谅的迟到嘛。你必须在规章制度上穷尽所有可能的借口和理由。不然,某某某不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因此,不能解雇。

因此,这个唯一看来可能的解雇条件第2条,要实施起来,企业先得付巨大的合约成本,包括律师费,劳资谈判,诉讼,仲裁;然后企业还要增加了很多监管成本;最后企业还要增加很多交易成本,处理日益紧张的劳资关系。最后,还得看法官怎么判。这样下来,根据我们对企业的座谈,要严格按照新劳动法,解雇成本是几十万元或者更高,而且还不一定成功,其它的负面影响也不得了。这个代价远远超过继续将人留在公司里的成本。因此,企业宁愿采取协商赔偿的方法,或者将人不死不活地留在公司角落里,而避免直接解雇。因此,所谓的要“陈述理由”的这些解雇条件,隐含了一个巨大的对大多数企业来说是不可承担的解雇成本,形成了事实上的铁饭碗。这和过去改革以前的铁饭碗制度是一回事。如张五常教授讲,过去是国有企业,国家买单养懒人,现在的劳动法是要私有企业来养懒人。

法国的劳动法就是一个经典的反面教训。法国规定,为了保护劳方权利,解雇不是自由意志,必须陈述理由,举证,辩护,有一套程序。(据法律专家说,新劳动法的解雇条件规定的比法国还僵化)。 最能说明这种事实上的铁饭碗制度的是最近法国兴业银行(Societe Generale)的国际上众人皆知的大笑话。由于一个31岁的交易员科威尔的多次违规操作,这个银行损失了71亿美元。为此,这个银行要靠政府帮助才免于破产,银行总裁波顿也引咎辞职。但是,银行却解雇不了科威尔。因为,按照法国劳动法,银行先得约时间和科威尔面谈,还得举证公司为什么不满意他。科威尔可以带工会代表,律师,或者任何他喜欢的人出场来为他辩护。争议最后还弄到法院去仲裁,等程序走完。比公司倒闭还麻烦。兴业银行虽然表明他们想开除科威尔,却毫无结果。一个原因就是原来的规章制度没有想到科威尔的创新的违规手段。

和中国过去铁饭碗造成的经济灾难一样,法国的铁饭碗制度成了法国的噩梦。法国的失业率为10%,居高不下。法国青年的失业率高达24%。这还不包括无数只能在非正规部门,享受不了劳动法的,为了糊口在更“血汗工作条件”下工作的劳方。其中包括不少中国移民。法国劳动法导致了一个劳资对立,就业苦难的噩梦。无业青年经常走上街头,大规模抗议和打砸烧,发泄不满。

我看到在劳动法制定过程中,参与劳动法制定的一位人民大学教授,经常以法国劳动法是怎么怎么做的来引证。殊不知,被作为新劳动法楷模的法国规定的解雇条件,却是法国人后悔莫及,历届总统一直想摒弃的条款。希拉克政府提出对劳动法加以修订,允许企业对26岁以下青年可以随时解雇,不须陈述理由。但是痼疾难治,利益集团的工会掀起了大规模游行和罢工。在压力下希拉克政府不得不退却,放弃改革,铁饭碗制度依旧。结果是高失业率依旧。然后没有工作的青年又掀起新的动乱。法国从此就陷入这一怪恶性循环的怪圈:铁饭碗劳动法-高失业率-失业与无业人员动乱―劳动法改革―利益集团工会罢工示威―政府退却―维持铁饭碗劳动法-高失业率。

美国对这个问题是做了很多研究的。因此,即使这么崇尚人权的美国,劳动关系是at-will,即双方自愿。美国规定劳资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终止雇用关系即可,不须陈述理由。香港,新加坡等很多成熟的经济也是这么规定的。 

新劳动法制造了一个终身制铁饭碗,导致的后果却是劳动关系短期化

1994年劳动法其实已经规定了一个僵化的解雇条件。但是94年劳动法留下了一个空间,就是企业可以重复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因此,为了 “规避”僵化的要举证的解雇条件,企业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想大不了等到固定期限到期不再续签即可终止劳动关系。因此过去企业总是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却很少有长期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在这个相对灵活的用人机制下,吸引了大量企业到中国来投资,为农业剩余劳力创造了大量就业,中国经济走向世界舞台,创造了人类历史上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一个奇迹。

新劳动法支持者看到的却是一个“全社会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为了迫使企业签订永久合同,又将本来政府要负担的社会保障问题推给了企业。它的思路是堵死重复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可能性,规定一次之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新法将原来的铁饭碗进一步变成了终身制的铁饭碗。因此把法律当回事的企业大量抱怨新劳动法的无固定期限的规定。外界因此以为企业是对合同期限而不是对解雇条件的担忧。

明白了这个问题实质之后,可以料到企业会如何“对策”的。为了避免被套进铁饭碗状态,新劳动法出台之后。绝大多数企业采取的是四种办法:1,长期合同短期化,最多只签一次合同。2. 雇用劳务派遣人员或将本企业原来的雇员解雇,再从劳务派遣公司雇人。3. 拒不执行劳动法,不签合同,更有企业劳资双方联合起来规避新劳动法的情况。4. 用脚投票,将企业迁到越南,柬埔寨去。

由于违背经济规律,新劳动法造成的结果和原来的良好意图恰恰相反。华为的故事还仅仅是冰山一角,而且还算是比较双赢的结果。更惨的是象珠三角数以万计的工人从此失去了工作与饭碗,因为企业或是倒闭或是老板逃逸。执行以来,劳动关系非长期,而是更短期化了,而劳务派遣需求却大大增加。在我们调查的匿名问卷回应中,100%的中小企业没有而且不准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本来是十多年来,年年重复签订合同,虽然合同是短期的,劳动关系却是长期的。现在是,每雇个人,先算好大概要使用多久。然后只签一次合同,合同期满就终止,绝不再签。至于要“培养的劳动者的忠诚心”和促进企业培训员工,“建立稳定的员工队伍”,更是无稽之谈。据网友Qimans对浙江省六十多家企业进行了座谈,新法实施后,员工辞职所受到的约束更少了,企业刚刚培养起来有一点技能的员工随时可能走人,因此企业更不愿意花钱来培训员工,同时又面临着高技能工人缺乏的困境。

新劳动法施行之后,劳资关系也变得更紧张。今年一季度,仅上海市劳动争议比去年同期增长了两倍,今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更突增三倍。劳动仲裁机构不堪重负。 
 
铁饭碗会导致中国经济的灾难,社会不和谐

新劳动法的僵化的用工机制,体现在合同期间的非自由解雇规定,形成了事实上的铁饭碗。如果将法国和美国两个不同劳动法造成的5个百分点失业率来计算,中国8亿劳动力,因为劳动法的非自由解雇条件造成3500万到4000万就业机会的失去。这对有1亿5千万农村剩余劳力没有工作,还有近2千万请青年每年要进入劳力市场的严峻的就业形势来说,这将是一场灾难。

由于不遵守经济规律,新劳动法的结果和其意愿适得其反。初衷是劳资关系长期化,结果是短期化;初衷是劳资和谐,结果是劳资关系紧张;初衷是稳定就业,结果是大量失业和就业机会的失去。初衷是遵守劳动法,结果是由于法律更不可操作使得更多的企业,包括一些工人联合起来违法;初衷是保护弱势群体,结果是打击了劳力市场上最弱势的群体——农村剩余劳力和刚上职场的青年。

我相信,只有极少数新劳动法支持者主观上在想重拾铁饭碗。但是他们应该知道,在新劳动法重拾铁饭碗的时侯,却端走了更多的穷苦农民工的瓷饭碗。最后,拿到铁饭碗的人发现,他们的饭碗里也是空空的。58年人民公社公共食堂给了大家吃饭不要钱的铁饭碗,最后导致的却是千万人饿死的大灾难。不遵守经济规律的空想社会主义是要吃大亏的。改革三十年来的经验证明,遵守四海皆准的经济规律,才能使设计的政策达到预期的结果。自由合约,有利于就业和经济发展,也有利于和谐社会。劳方的人身自由权利,应该是宪法和司法来保障,劳方的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障,应该是由政府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来提供的,而不是靠推给企业了事。

(作者是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和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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