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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房产税扩围改革

国务院批转的发改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将“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列为今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

 房产税具有平抑房价的作用

 从房产税税制设计的功能定位和目标要求角度来考察,开征房产税的目的在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公平效率和缩小贫富差距。在西方发达国家,将房产税作为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贫富差距调节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几乎成为一种通行做法。目前,该框架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和采纳。我国《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将完善房地产税制作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无疑也是基于这一考虑。

从房产税在整个税制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角度来考察,由于房产税税基具有固定性、稳定性、普遍性和不可隐匿性等特点,故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地方税体系中,均将其作为主体税种,税额一般达到地方税收总量的70%左右。构建以房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也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

从房产税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应角度来考察,开征房产税具有平抑市场房价的作用。一般情况下,直接税是不会产生税负转嫁的。房产税属于直接税,当然其税负(一般会考虑家庭人口等因素确定一个起征点)也是不能转嫁的,它只能构成房产的持有成本。面对这一既定约束条件的变化,精明的房产持有者以及潜在的购房者必然根据其不同的收入、偏好等约束条件,对其未来的现金流量进行认真的算计和“成本—收益”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决策和行动。

也就是说,房产税扩围改革将对未来的自住抑或是投资投机性住房需求产生如下效应:对于房产持有者来说,其理性选择必然是“挤”出一部分住房投向市场,增加市场有效供给;而对于潜在的购房者来说,其理性选择必然是“捂”住一部分住房购置冲动,减少市场有效需求。房产需求的一增一减,在客观上就起到了缓和房市供求关系、平抑房价的作用,这已在先期试点征收房产税的上海和重庆两市得到了验证。

 地方政府是房产税的执行主体

 从部分城市房地产市场“突围”战的暗潮涌动中可以觉察到,房产税扩围改革背后的“刀光剑影”——由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社会公众等不同利益集团参与的激烈的“利益博弈”。其中,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处于博弈的强势地位。事实上,近年来我国房产税扩围改革中的进退维谷、徘徊不前,均与此有直接关系。而从行为主体的角度来考察,地方政府及其行为,乃房产税扩围改革的真正阻力。

在利益博弈层面,地方政府是房产税扩围改革的净受损者。目前,房地产业和相关税费,事实上已演变成为地方政府的支柱产业和“二财政”,继而通过各种“挂钩” 手段让其承载了城市运营、教育、就业等过多的职能和任务,并形成了强烈的“路径依赖”和“锁定效应”。房产税扩围改革虽然也为地方政府开辟了新的财源,但近期内仍改变不了净受损者的局面——“增收”远远不及“减收”。可见,地方政府在房产税扩围改革中的积极性大小,完全取决于房产税与“土地财政”的替代程度及时间长短。短期看,这一替代过程不会一帆风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利益再平衡和收支缺口的收敛,需要一个长期的缓慢过程。

在政策实施结果层面,地方政府是房产税扩围改革的责任主体。房价降下来,负面影响和连锁效应太大,而替代财源和补救措施又不能及时跟进,在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后续影响下,地方财政压力必将更加吃紧,通过开征房产税“远水不解近渴”;房价降不下来,又不符合中央的意图。事实上,地方政府已被置于两头受挤、骑虎难下的境地。

在政策实施过程层面,地方政府是房产税扩围改革的执行主体。拘于现有征管技术和条件的限制,对以家庭为征税基础的房产征税存在很大难度。如计征房产税的前提和基础首先要摸清家庭和个人的房产存量,这就需要对房产存量进行普查并建立相应的房产实名登记制度。而这又无异于将个人的部分财产也公开了,必然会因触及个人利益而遭致“搁浅”。地方政府对房产税扩围改革心存抵触情绪,还与房地产开发商等相关利益集团的权力俘获和“连裆裤”式的利益绑架有直接关系。地方政府在房产税扩围改革中的责任与执行双主体的主导地位,决定了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必须通过地方政府来代为表达。

 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破除扩围阻力,应从平衡各方利益,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做起。

进一步改革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按照“十二五”规划要求,建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对于一般地方税税种,在中央统一立法的基础上,赋予地方政府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权,并允许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办法,逐步建立完善以房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

妥善处理好房产价值评估和认定过程中的税收公平问题。具体到房产税的税基房产价值上,它要求相关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以及所采用的评估技术和方法等,都应体现这一原则要求。为此,建立一支全国统一的独立、庞大的房地产评估师队伍尤为必要。

建立完善房产税征管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房产税征收透明度。将房产税征管信息通过网络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广大社会公众的监督,是做好房产税扩围工作的必要条件。在美国,一个税务人员可以负责很大一块片区的房产税征管工作,效率很高,极少出现“关系税”、“人情税”现象,其中的奥秘就在于信息公开。

(作者单位: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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