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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道德斜坡

 

一个对社会负责任的知识分子,是不应该以眼球和听众的多寡为导向的,也不应该比试谁的观点更极端;否则,中国知识分子就真的要发生“集体堕落”了

  中国传统上是一个道德社会,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就必然成为一个合意的社会。道德是个人的自觉行动,是对自我的戒律,但在社会治理方面,它的应用范围多限于基层小型“熟人社会”。中国社会历来是一个非常分散的社会,基层组织往上就是皇权,少有中间过渡,这样分散的社会治理结构正好有利于道德发挥作用。

  然而,不管我们愿意不愿意,现代化和全球化把我们带入了一个“生人社会”,它的特点是高流动性和陌生性。在这样的社会里,道德的作用就大打折扣,因为没有人对违规行为实施惩罚,道德赖以存在的许多社会结构和背景知识都瓦解了。此时,我们需要新的行为规则来协调人们之间的行动。

  遗憾的是,中国知识界出现了一种不良的倾向,非但不是对中国问题进行冷静思考而做出贡献,还助长了社会问题的泛道德化倾向。社会公正是一个值得追求的价值,但是,把社会公正变成一个道德问题,就会让我们走上道德斜坡,即不管付出的多少,一味追求结果的平等,从而让民众失去对“应得之物”的认知。

  中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实行的是集体主义,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所做的事情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共同目标;尽管存在种种的压抑和不满,但在某种意义上,每个人至少也各得其所。现在中国社会正在经历一个痛苦的转型,从前现代和农本社会转型到商业社会。商业社会认同个人能力和机遇的程度远多于认同集体目标。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断层。一方面,计划经济时代留下来的平等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另一方面,现实却无情地昭示,个人的收入和财富存在巨大的差异。

  在这种状态下,知识分子急需做的,不是鼓噪民众的不满情绪,而是要为民众建立新的关于“应得之物”的观念。这个观念的核心,是找到平等分配和市场分配之间的边界。这也是一个关于社会公正的理论的核心。在这里,我们需要处理三个层次的问题。

  在第一层次上,我们要明确什么样的权利是必须平等地分配给个人并受到国家保护的。过去四分之一世纪的历史,可以看做是权利从国家向个人转移的过程,它的基本趋势是值得充分肯定的,而且也被实践证明对中国经济和社会的进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把权利从国家转移到个人手中并不是故事的终结;恰恰相反,它仅仅是故事的开始,因为我们现在必须关注权利在个人之间的分配问题。

  如果我们相信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个人权利先于国家而存在,则国家就仅仅是个人权利的被动保护者,它对个人权利的控制因此也就失去了合法性。但是,如果我们把个人的发展而不是个人的权利作为终极目标,则国家就必须介入到对个人权利的定义中来;这是因为,保护一部分人的个人权利,可能意味着另一些人失去了一些权利,而这些权利对他们的生存和尊严又是非常重要的。

  国家的这种定义当然不能是任意的,否则我们就完全回到计划经济时代去了。我们要确立一个边界,在这个边界之内,国家可以对个人权利进行分配;在这个边界之外,国家的角色就只能是被动的。确立这个边界应该遵循下面的对等性原则:一种权利受到国家的尊重,如果一个人享有它不会影响其他人同等程度的享有。这些权利包括言论自由、迁徙自由、人身安全、个人尊严、对公职的自由竞争等,公民平等地拥有这些权利不会引起个人之间的争议,因此无须国家出面进行界定和分配。

  在此之上,我们要解决的第二层次的问题是:一个积极的国家如何对社会进行干预?在过去的四分之一世纪里,我们所秉持的原则是“发展优先,兼顾公平”。这个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功利主义的一面,即强调总体经济增长,而忽视个体福利的提高。其结果是,我们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成就,但社会问题却凸现出来,一部分人的发展远落后于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我们是继续坚持功利主义的原则,还是回到马克思关于“人的解放”的思想,把注意力拉回到对个体发展的关注上?

  在这里,阿玛蒂亚森的关于发展即实现个人自由的思想和马克思的“人的解放”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这个思想的核心是个人的“能力”概念。所谓个人的“能力”,指的是一个人从事有意义活动所必不可少的功能组合,如知识、健康、基本收入等等。具备基本能力是一个人实现自我价值和贡献于社会的基础,它不要求事事的平等,而只要求国家为个人提供攀登社会阶梯的条件。而且,并不是所有人都需要国家来提供这些能力,那些家庭背景好的、自我条件高的或是运气好的人不需要国家的帮助,而那些家庭背景差的、自我条件低的或运气不好的人却需要。

  如果我们把我们的公正理论定位在以个体发展为目标的基础之上,国家就必须照顾到第二类人的要求。因此,国家对个人权利进行干预的标准,是遵循下面的能力原则:国家干预仅限于在公民之间平等地分配那些对个人能力至关重要的基本物品,这些物品包括基础教育、基本医疗、维持正常生存的食品、基本养老保证、失业救济等。当前中国的不平等,与其说是收入的不平等,毋宁说是能力的不平等。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关注收入差距只是关注了结果,而忽视了导致收入差距的原因。

  问题的第三个层次,是如何处理提高效率和提高公民能力之间的关系。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收入水平还很低的国家,提高效率、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仍然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课题。在遵循第一、第二两个层次的平等原则之上,我们必须关注效率的提高。

  过去四分之一世纪的改革历程,是提高效率的历程,我们的国民收入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但是,我们习惯将公平和效率对立起来,认为提高效率就必须牺牲一定程度的公平;我们忽视了,公平和效率在两层意义上是一致的。第一,提高效率本身是公平之一种。试想,在一个没有发展的社会里,公平还有什么意义呢?那可能是一个谁也不会嫉妒谁的社会,但每个人又都生活在不快和不自由之中。第二,如果平等仅仅限于基本权利和个人能力领域,而不是无限地扩大到所有领域,平等和效率之间不仅没有矛盾,而且还会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因为个人能力的增强意味着社会人力资源的提高,而后者又提高效率。

  在现实中,之所以存在效率和公平的冲突,都是因为不能通过以下两个检验:其一,我们追求的效率是长期效率还是短期效率?其二,我们追求的效率是局部效率还是全局效率?如果追求短期效率,则我们就会觉得投资农村教育妨碍经济增长;如果追求长期效率,则我们就会认为投资教育和医疗本身就增强效率。如果追求局部效率,我们就会把大部分资金投到沿海发达地区;如果追求全局效率,我们就不会忽视中西部地区的基础教育,因为那里为中国经济输送源源不断的产业大军。

  我相信,如果知识分子能够对以上三个层次的问题进行认真和严肃的思考,我们就不会走上不问努力程度而一味要求结果平等的道德斜坡。走极端是容易的,而且可以吸引眼球和听众。但是,一个对社会负责任的知识分子,是不应该以眼球和听众的多寡为导向的,也不应该比试谁的观点更极端;否则,中国知识分子就真的要发生“集体堕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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