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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产权问题的胡思乱想

高铁产权问题的胡思乱想 月初的高铁通车,友提到京沪高速好像通过济南,为我将来能在京济沪之间能更便捷地旅行高兴。自己心知高铁针对市场和我并没有什么交集。继而出现产权争执,于是也和友说到了这个话题。

 

东京时间7月3日友在来信中提到,中方正为高铁技术申请多国专利,包括在美国;由于高铁的技术基础来自德国和日本(事实上,是日德高速列车的mixture)。由此,导致一些将来技术专利上的两难 ------- 是否应该为已有的一些技术的综合体授予专利?也就是说,从技术专利上承认这种“混合体”是原创的?

 

(我自己打个比方,如果把诺基亚的芯放到摩托罗拉的外壳里面,那么是否应该承认这个“摩托基亚”的专利独立性? )

 

美国东部时间7月12日给友的回信,我写道,国内报道中技术方声明中方拥有自主独立的高铁技术,并非是日本的引进或模仿,并且高铁技术已经超过日本,如有需要,中国可以为日方提供技术援助。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和可靠信息,外加自己是个工程技术领域的外行,我无法给出自己的结论。不过,在曾经看到过的一则新闻,表扬了京津城际高铁司机为掌握驾驶技术付出的巨大努力,其中提到他们的技术资料是德文编写的。我不觉得中国人已经具备了这种创意和幽默感——把自主研制出来的技术全部翻译成德文,然后再给那些司机们一个“工程 + 德语”的双考验。

 


(那则原刊登于北京时间2010年12月13日新华网的新闻,5天前知道的人可能还寥寥无几,今天发现已传遍网络。只是作用大相径庭——当初引证以表扬中国司机们为了祖国荣誉付出的巨大努力和先于德国同行的过硬技术,现今成为批判技术工程方不负责任、鲁莽行事的证据,并暗示了中国高铁后潜伏的安全隐患。 作为“寥寥无几”群体中的一员,并恰在事发前和日本朋友说起这则新闻,莫非我是乌鸦嘴?)

 

东京时间7月20日,友来信说,技术专利上的复杂性在于,缺乏统一的国际标准,各国拥有自己的准则,虽然一些国际协议如WTO规定了成员国必须遵守的一些基本规则。如果给这个复杂性打个比方:A 想要为X技术申请专利,而X技术基于B方拥有的Y技术。很多人会认为X的专利权应该属于A方,但是A和B之间可以签订一个协议,其中B方认可X是新技术,而A方承认X是使用了Y技术的。如此一来,B方将非常乐意A方申请到X的专利,因为任何将来使用X专利的技术方都必须同时支付B方的Y专利费。根据掌握的信息,德国的高铁技术在美国已申请了专利,但是日本没有。这是当前只有中日间发生技术争执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自己是个工程上的外行,对专利制度的了解也非常有限,所以尚未回信,不料前几日却发生了如此不幸之事。此时此刻,不知是有太多想法,还是没有想法了。同样的新闻,事前用于表扬,事后大加批判, “功利主义”哲学通过国人的努力已经进行到底。对于自己这个经常胡思乱想的乌鸦嘴,以后是不是把美国夜晚和中国夜晚都用来睡觉比较好?)


本文来自: 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论坛(http://bbs.efnchina.com) 详细出处参考:http://bbs.efnchina.com/dispbbs.asp?boardid=17923&ID=4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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