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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本问题:超越自由主义(讨论稿)

    科尔内关于“最优福利”的命题揭示了探讨社会成本问题的意义:“如果当趋近于生产能力完全利用时,边际社会成本已经超过边际社会效益,达到这一点就是不值得的”。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解,边际社会成本超过边际社会效益意味着资源配置的效率存在无谓损失。问题是,经济增长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种“不值得”去追求的结果?西方经济学先后有两种解释。一是用“外部性”来解释,即市场中的行动者没有承担其行为的所有成本(收益)是导致资源配置效率损失的主要原因;一是用 “交易成本”来解释,即过高的交易成本阻碍或扭曲了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按照前一种解释,社会成本问题的核心是外部性内部化;而按照后一种解释,社会成本问题的实质是降低交易成本。这两种解释,孰长孰短?需要在对社会成本问题的来龙去脉加以把握的基础上加以辨析。

    “外部性” vs. “看不见的手”

    在西方经济学中,所谓外部性(externality,也称外部效应),是指某一经济主体的活动对于其他经济主体产生的未能由市场交易或价格体系反映出来的影响。由于这种影响处于市场交易或价格体系之外,故称之为外部性。外部性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负的外部性(外部不经济),经济学经常举的例子就是工厂生产过程中烟囱排放的烟雾影响了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也就是说在工厂的生产经营成本之外,周围的居民也承担了一部分成本;另外一种是正的外部性(外部经济),例如在没有专利保护的情况下,发明成果同时也为社会其他成员所享用,即是发明所带来的收益不仅为发明者享有,同时也为其他社会成员享有。

    外部性概念最初源于马歇尔(Alfred Marshall)在一个多世纪以前提出来的“外部经济”概念,但是马歇尔的“外部经济”主要是指由于企业外部的各种因素所导致的生产费用的减少(马歇尔,1981/1890:324~331),与正的外部性意义上的“外部经济”的涵义并不一致。外部性概念的形成肇始于马歇尔的弟子、剑桥学派的另一位代表人物、福利经济学家庇古(Arthur Pigou),是他首先提出了边际私人成本(收益)与边际社会成本(收益)不一致的问题。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the Economics of Welfare)一书中,庇古提出,当一种生产要素的边际社会成本(收益)与边际私人成本(收益)相等,同时它在各生产用途的边际社会成本(收益)相等时,资源配置达到最佳状态;如果在边际私人收益之外还有其他人得到利益,那么边际社会收益大于边际私人收益,反之,如果其他人受到损失,那么边际社会成本大于边际私人成本;边际社会成本大于边际私人成本时,生产者的一部分成本转嫁给了他人,将导致这种生产活动的过度供给,反之则会出现生产活动供给的不足,而这两种情况都体现了要素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Pigou,1999/1932:172~203)。

    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不一致对经济学的自由主义传统无疑是一种挑战。自由主义经济学的一个基本预设就是完全市场竞争条件下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一致性,其渊源于亚当•斯密(Adam Smith)提出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即个体在市场中追求个人收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行为“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亚当•斯密,1974/1880,下卷:27)。由于完全市场(竞争)隐含着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一致的假设,因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社会成本问题。庇古同样是从个体的收益最大化假设出发,强调“企业家们所关注的不是他们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净产品而是私人净产品”(Pigou,1999/1932: 136),但是他指出,由于信息不完全等因素的影响,资源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转移是需要付出成本的,而且事实上存在多种与完全竞争原则相悖的垄断形式,因此边际社会成本(收益)与边际私人成本(收益)经常是不一致的,从而导致那些边际社会成本上升的产业得到大量资源,而那些边际社会成本下降的产业部门却得不到足够的资源,这就需要政府采取适当的经济政策消除这种背离,即对边际私人成本小于边际社会成本的部门征税,对边际私人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效益的部门补贴,从而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这种思路后来被人们直接称为“庇古税”(Pigou Tax)。

    庇古的理论从两个方面对经济学的自由主义传统提出了挑战。一方面,他将英国哲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1789)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理念系统得贯彻于经济学之中,而“这种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的经济自由主义必然会导致自由主义的灭亡——自由只是服务于‘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众多工具中的一种工具,个体的自由、契约自由、以及个体的权利没有自己独立的空间”(刘元春,2001: 19);另一方面,他从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不一致角度对“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现象的分析打破了经济自由主义对“看不见的手”的迷信,动摇了“放任自由”经济政策的微观理论基础,为政府干预经济提供了合理性。虽然后来的福利经济学家放弃了庇古的功利主义式的基数效用论,但是他所提出的外部性理论与“庇古税”思路被张伯伦(Edward Chamberlin)、罗宾逊夫人(Joan Robinson)等人所继承和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为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兴起创造了条件。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庇古的逻辑其实是在“若A(完全竞争),则B(经济自由主义)”的前提下强调“若非A,则非B”:从他承认“若A,则B”这点来说,他并没有背离“斯密传统”;从他强调“若非A,则非B”这点来说,他又犯了否定前提的错误。这恰恰是“外部性”理论的尴尬之处。

    “交易成本” vs. “外部性”

    庇古的外部性理论一经提出,一方面被迅速运用于对垄断、关税等问题的分析并对经济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另一方面也引起了鼓吹自由主义的经济学者的强烈批评。例如,奈特(Frank H. Knight)在1924年发表的“社会成本解释中的一些谬误”(Some Fallacies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Social Cost)一文中指出,由于忽视了私人产权的约束作用,庇古并没有真正理解社会成本与企业成本之间的关系,因为在取消私有产权对市场供求关系的约束作用的同时指责市场不能达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本身就是互相矛盾的。 20世纪新自由主义的另一位代表人物哈耶克(Friedrich A. Hayek)则对以信息不完全导致“市场失灵”的逻辑进行了批判并提出了证明市场机制优越性的信息分散论。他认为,虽然“知识分工”(the division of knowledge)的存在意味着人们对现实世界中的许多事件处于必然的无知状态,但是市场的优越性恰恰体现在协调不同行动者行动的作用上。奈特、哈耶克等人对“市场失灵”的分析是深刻的。但是,客观地说,他们的批判更是针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奈特所批评的忽视产权的约束作用、“假设的关键方面与实际经济状况相脱离”,其实这些恰恰是新古典经济学将企业、市场、政府都看作是“黑箱”的必然结果;哈耶克论证信息不完全的深刻程度更是庇古等人所远不能及的,而完全信息正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个重要预设。这就意味着,要坚持经济自由主义,必须在新的概念框架基础上重建经济自由主义。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以交易成本为核心概念的新制度经济学兴起了。

    正如张五常所指出的,“交易成本的思想虽然可以追溯到大卫•休谟和亚当•斯密,但直到 1937年科斯发表‘企业的性质’一文以后,交易成本才首次得到了开拓性的分析”(张五常,2000/1987:515)。在“企业的性质”(The Nature of the Firm)一文中,科斯(Ronald Coase)探讨的是企业的起源与边界问题,即既然“企业的显著特征就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为什么还需要市场?反过来,既然市场的功能就是利用价格机制来配置资源,为什么还需要企业?科斯用企业的组织成本与市场的交易成本的比较来回答这个问题。科斯认为,无论是通过企业家还是通过市场来协调资源的配置都是需要付出代价的,而企业的边界则是通过这两种成本的比较来确定的(科斯,1994/1937)。虽然这篇论文并没有直接涉及社会成本问题,但是,用交易成本约束解释企业的起源与边界问题使得福利经济学强调的“外部性”、“不完全竞争”等因素变得不重要了,因为这种比较本身就意味着企业和市场仅仅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合约形式),而真正的问题是成本约束下的制度选择。

    如果说“企业的性质”一文只是对外部性理论的“釜底抽薪”的话,那么科斯后来发表的两篇论文则是对这一理论的全面批判,直接导致对社会成本问题的讨论由外部性的内部化转向交易成本约束下的产权界定与制度选择,从而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奠定了基础。

    在“联邦通讯委员会”(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1959)一文中,科斯讨论了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机制来分配无线电波频率的问题。在“追随庇古的经济学家”看来,这是一个典型的、近乎“完美”的“外部性”案例,因为频率的使用会对其他用户产生干扰(事实上在20年代后期美国曾经出现过“广播大混乱”),而要防止干扰就要由政府进行管制,然而政府管制却产生了两个缺乏效率的结果:频率资源供求关系的扭曲与政府占有频率资源的浪费。科斯认为,真正的解决办法是在建立频率资源的私有产权制度的基础上通过价格机制(市场)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包括消除人们在竞相提供广播节目时产生的混乱和干扰,而其理论基础就是后来被称为“科斯定理” (Coase Theory)的核心命题:“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但是最终结果(产值最大化)与法律判决无关” (科斯,1994/1959:73)。科斯的这一命题引发了所谓“经济学史上一次最富有传奇性的辩论”,而这次辩论的直接结果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的发表。

    科斯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一文实际上是通过引入交易成本概念对“联邦通讯委员会”中提出的命题进行更加全面的阐述,也可以说是将“企业的性质”中的制度选择问题扩展到市场、企业和政府的整体结构中加以讨论,其对于经济学的突出贡献在于:(1)直接针对“庇古税”思路进行批判,讨论的问题更具有一般性,而其结论则超越了政府是否应该干预经济的抽象讨论而强调“研究取向的改变”:“我相信,经济学家未能对解决有害效果得出正确结论,这并不简单地是由于分析方法上的欠缺,而是根源于目前福利经济学的方法中存在的基本缺陷”(科斯,2003/1960:32);(2)如果说“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还只是继承了奈特的思想强调了零交易成本条件下产权对于市场交易的重要性,“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则论证了在正交易成本条件下价格机制同样也可以是有效的,从而进一步摆脱了“黑箱经济学” 的桎梏,为经济自由主义的重构提供了更能够面对所谓“真实世界”的核心概念;(3)通过对正交易成本条件下价格机制的有效性的讨论,使制度选择取代外部性的内部化成为探讨社会成本问题的新视角:“问题在于如何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来解决有害的效应”(科斯,2003/1960:15),从而为经济学超越新古典经济学的“通过对自由放任状态和一些理想世界的比较来进行分析”的传统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需要强调的是,超越外部性不等于否定外部性。在科斯之后,对外部性的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思路。一种思路是在承认外部性的前提下运用产权和交易成本概念重新解释外部性问题,例如阿尔钦、德姆塞茨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讨论了如何通过产权内化外部性的问题(Demsetz,1964;Alchian,1973);诺斯(Douglass C. North)从经济史角度讨论了如何“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诺斯、托马斯,1999/1973:5)。另一种思路则是试图完全抛弃外部性这一概念,张五常是这一思路的极力主张者,他主要是从契约(合约)的角度批判外部性理论的非现实性、概念的种种模糊不清以及所造成的理论上的混乱。不过,这两种思路在关键的一点上与科斯是一致的,即所谓的外部性与资源配置的效率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重要的是如何建立清晰的私有产权制度与降低市场的交易成本。

    讨论:超越自由主义

    从经济自由主义的逻辑来看,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超越了外部性理论对社会成本问题的解释。这种超越是以这样一种观点为基础的:“经济学假设每个人都是有理性的经济人,他们会自动地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案。由于社会是由许多人组成的,所以一个人的利益最大化目标最初可能会与另一个人的相冲突。但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结果的利益最大化不是真正的利益最大化,因为被损害者总会报复或采取其他对策,从而导致损害制造者的利益损失。所以在社会中,一个人的利益最大化是以不损害别人的利益最大化为条件的。制度安排就是在解决人与人的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冲突中诞生和发展起来的”(盛洪,2003,下卷:292)。在这样一种视野中,所谓的外部性只是体现了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利益冲突的一个方面,而把社会成本问题仅仅归结为消除外部性是片面的:首先,它没有体现“问题的交互性质”;其次,它忽视了利益冲突本身就是市场的常态而不可能自外于“市场”;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它没有认识到市场机制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本来就具有控制和化解这种冲突的功能。正因为如此,有学者这样分析外部性与社会成本问题之间的关系:“想想吧,生活中哪样事没有外部性?哪些地方没有外部性?但是事情并没有糟到大事不好的程度。不是说没有外部性,而是说外部性的存在是可以与效率并行不悖的,有些外部性恰恰是效率的体现。不是说没有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分离的问题,而是说各种制度安排就是要减少这种分离,个人的行为或者私人之间的合约是可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也不是说政府在社会成本方面没有其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是说我们不能一般地指出哪些外部性本身就是效率的体现,哪些外部性个人的行为或者私人之间的合约就可以克服之,哪些外部性政府干预将比私人更有效率,因此政府的经济作用就变得不那么清晰了”(谢作诗,2003)。

    问题是,交易成本理论与外部性理论真有那么大差距吗?一方面,新制度经济学承认在外部性现象与社会成本问题之间存在着一定联系,而且也并不否认边际私人成本(收益)与边际社会成本(收益)的一致性是判断经济效率的标准。即使在极力主张抛弃外部性概念的张五常那里,依然是承认现实生活中是存在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背离这一事实的。另一方面,正如本文所指出的,庇古强调“若非 A,则非B”是建立在承认“若A,则B”的前提基础之上的,他从外部性出发提出的“庇古税”思路虽然主张政府对经济的调节与干预,但实际上也是在强调政府干预市场的原则与限度,这与科斯的结论并没有本质差异,只是强调的重点不同。而庇古的信息不完全意义上的资源转移成本概念与科斯的交易成本概念之间也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相似性,与杨小凯的外生交易成本概念则几乎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从这个意义上说,交易成本理论与外部性理论之间似乎并没有新制度经济学自诩的那么大的差距 。

    奈特、科斯、德姆塞茨、张五常等人对外部性理论的批判是建立在对以庇古为代表的福利经济学家所举的诸如“两条道路”、“铁路火星”、“工厂污染”、“灯塔收费”、“乱窜的兔子”、“爱尔兰佃农”、“苹果与蜜蜂”等大量案例的重新解读的基础上的。不可否认,这些重新解读是精彩与有说服力的,案例分析也因而成为制度经济学研究所谓“真实世界”的重要方法。但是,有以下三点值得注意。

    (1)这种重新解读往往针对的是所谓“事实”与对这些“事实”的解释和推论,而不是这些案例原本所要说明的逻辑。以庇古为例,人们往往忽视一点,即他在《福利经济学》第二部分各章中所列举的一系列案例并不是用来证明而仅仅是诠释“边际私人净产品与边际社会净产品的不一致”导致效率损失命题的。为什么在“两条道路”案例遭到奈特批评之后,庇古仅仅是简单地删除这个案例而没有修改他的理论?原因很简单,并不是说庇古不接受产权的作用,而是因为他认为就他的逻辑而言他没有必要讨论产权的作用,更何况现实生活中的道路并不全是私有的,因此讨论产权不仅会偏离他要表达的主题,而且会使问题复杂化。进一步来看,庇古的命题并不是建立在这些个案基础上的,而首先是对古典经济学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一致性假设的逆推导,即诸多案例体现的所谓“市场失灵”根源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不一致。也正因为如此,奈特、科斯、德姆塞茨、张五常等人只有从这些案例入手通过引入产权与交易成本概念推翻“市场失灵”的判断来批判外部性理论。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批判并不能推翻庇古的逻辑,而仅仅是推翻了这种逻辑的运用。

    (2)这种重新解读往往回避了“庇古传统”关注的现实问题。仍然以庇古为例,他的《福利经济学》一书讨论的是国民收入(national dividend)的规模、分配与稳定性问题,而其核心是如何通过财富的转移实现社会福利的扩大:“购买力从富人向穷人的转移是实现国民收入分配向穷人倾斜的最重要途径”,“而这种(购买力)转移必然会促进经济福利的提高”(Pigou,1932:87~93)。庇古的这种改良主义的观点是建立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不断加剧的阶级矛盾与社会冲突的事实基础上的。庇古真正关注的社会成本问题就是如何缓解垄断背景下的劳资冲突。尤其是在该书后两部分“国民收入与劳动”、“国民收入的分配”中,庇古从私人成本(收益)与社会成本(收益)的不一致出发对影响劳资关系的一系列因素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并深入探讨了通过国民收入分配缓解劳资冲突的具体方式与问题。然而,这一问题在最积极主张“面向真实世界的经济学”的科斯等人那里却几乎找不到任何踪迹。事实上,正如张五常所指出的,“科斯从来就不相信存在自然垄断;他认为,在成本递减的情况下,竞争只不过采取了另一种形式”(张五常,2000: 421)。

    (3)这种重新解读是不是也存在“想象”的问题?张五常声称,“使用想象的‘事实’来支持想象的政策,看来是庇古传统中的习惯”(张五常,2000:253)。那么,新制度经济学家又是如何来解读所谓的“事实”的呢?以科斯在《联邦通讯委员会》、《社会成本问题》中讨论的“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Sturges v. Bridgman)为例。一个糖果制造商与一个医生在同一街共处了8年,而后来医生在更靠近糖果制造商的机器的地方新建了一个诊所,却发现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发出的噪声和震动使他难以使用诊所,于是提出诉讼,要求糖果制造商停止使用机器,而法院爽快地发出了医生所要求的禁令,其理由是“严格贯彻本判决所依据的原则会给个人带来痛苦,但是,否定该原则甚至将导致更多的个人痛苦,并且同时对住宅土地的开发会产生不利的后果”。科斯并没有对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加以讨论,而是认为法院判决的理由“只有在必要的市场交易(糖果制造商与医生之间通过交易解决纠纷)的成本超过权利的任何重新安排所能得到的收益时,才是真实的”,而“(这个案例)问题的解决实质上依赖于他继续使用机器是否使制造商的收入增加大于给医生带来的收入减少”(科斯,2003/1960:9)。姑且不论这里所谓“权利的任何重新安排所能得到的收益”涵义的含糊不清(仅仅是相对于制造商收入增加与医生收入减少的比较还是包括了病人和开发商的利益,或许还应该加上购买糖果者的利益),也不论科斯打算如何让法官来比较糖果制造商与医生的收入问题(同样的收入对二者或许具有不同的效用),奇怪的是,科斯没有提出医生需要为其错误决策承担责任的问题(关于糖果制造商是否是在医生建造了新的诊所之后使用了新的或者更多的机器,科斯没有介绍),反而“想象”出了一个糖果制造商与医生之间解决纠纷的交易成本概念:试问,如果医生与糖果制造商之间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成本低于把糖果制造商告上法庭的成本,医生还会把糖果制造商告上法庭吗?或许可以猜测医生之所以获胜是因为他拥有更高的社会地位或者他的职业声望。如果这个猜测成立,那么医生实际上是利用其社会资本打赢了这场官司。但是,这种可能性在科斯那里是不予考虑的,因为在他看来,交易的双方“天生”就是平等的,任何超越私人产权的“权力”都是不存在的。

    上述分析说明,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对福利经济学的外部性理论的超越仅仅表现在它试图通过内涵更丰富的交易成本概念替代具有片面性的外部性概念建构一个新的经济自由主义理论框架,而这样一个框架所讨论的社会成本问题并不比福利经济学更“真实”,所使用的方法也并不比福利经济学更“科学”,所推导出的政策也未必更“经济”。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这需要从其理论本身的缺陷入手加以分析。

    (1)方法论的先天不足。科尔曼(James S. Coleman)在《社会理论的基础》(Foundations of Social Theory)一书的开篇就明确指出,“社会科学的核心问题是解释社会系统的活动”,但现实中“当社会理论以解释社会系统行为为重点时,实际研究的注意力却集中在解释个人行为上”(科尔曼,1999/1990,上卷:3)。虽然交易成本理论是在所谓的“生产的制度结构”名目下展开讨论的,但是其真正试图解释的却始终集中在“个人行为”,例如个体是如何选择制度的,而不是真正的制度结构的变迁。这是其方法论个体主义所决定的。如果说庇古的逻辑是“个体利益最大化——外部性——庇古税”,那么科斯等人的逻辑就是“个体利益最大化——交易成本——制度选择”,其出发点是一致的,即个体的利益最大化(私有产权),而这两种逻辑又都是古典主义“个体利益最大化——看不见的手——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衍生物。二者的不同仅仅在于,由于交易成本概念超越了庇古传统,所以他能面对更广泛的“事实”,但这种外延的扩大却是以解释效力的下降为代价的,以至于交易成本理论只能始终在“搭便车”、“公共品”这些看似最一般其实最空洞的问题上打转,以至于不得不对福利经济学尚能坦然承认的垄断等客观现实问题采取回避和空谈的态度。

    (2)交易成本概念的无限放大。如果说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科斯对交易成本概念的定义还是比较客观的话(但是他也没有真正解释清楚交易成本与生产成本的区别),那么随着制度经济学对“交易”的抽象化,交易成本便从一个工具性概念变成了一个似乎可以容纳一切的基本范畴,以至于到了张五常那里,交易成本已经被定义成“所有在鲁宾逊•克鲁索经济中不存在的成本”(张五常,2000:517)。张五常是对的,因为交易成本与生产成本归根结底并不是两种成本而是对经济活动的两种不同的观察视角;但张五常又是错的,他的错不是他一个人的错,而是整个新制度经济学的错,即把一切经济行为都理解为市场交易或者与市场交易类似的东西,从而把孤立的个体彻底从现实世界中“解放”了出来,一切都成为交易成本概念的自说自话,使交易成本成为可以与黑格尔的“绝对精神”相媲美的元概念。正因为如此,刘元春一针见血地指出,“新制度经济学所强调的交易费用范畴不但不利于直接把握问题的本质,反而会因错误地理解康芒斯的‘交易’概念而错误地归结制度的本质”(刘元春,2001:6)。 新制度经济学能够避免这一点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它所追求的就是重建一个在它看来具有普适性的经济自由主义的理论框架。

    综上所述,无论是外部性理论还是交易成本理论,其真正的问题都在于经济自由主义对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绝对化,它回避了这样一个根本的政治经济学问题,即资本主义的发展本身是建立在高昂的社会成本基础之上的,而庇古、科斯等人围绕社会成本问题所产生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经济自由主义逻辑的自我延伸与不断突破的过程。无论是庇古还是科斯,实际上在社会成本问题都采取了避重就轻的态度,而这种对社会成本问题的关注与其说是为了“最大数人的最大幸福”,毋宁说是为资本主义制度粉饰太平。庇古强调由政府对国民收入的分配进行干预,却没有认识到18世纪英国圈地运动中“羊吃人”的历史悲剧正是议会、政府、法官与新兴地主合谋的结果;科斯也并没有真正认识交易成本概念背后的冷酷现实:多少残酷的剥削、精神的折磨乃至肉体的消灭不正是通过貌似合理的市场交易来进行的吗?还是一位西方学者一语道破天机,“决不能让人们贫困到被迫犯罪或危害社会的地步。按照这种贫困观,贫困不仅是穷人的不幸和苦难,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导致了社会不安并增加了社会成本。之所以存在贫困问题,是因为低收入者会为高收入者带来麻烦。(转引自阿马蒂亚•森,2001/1997:16)”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自由主义在社会成本问题上的局限性不是来自于他们的理论逻辑,而是来自于资本主义制度的现实逻辑。

    注释

    在西方哲学中,对“超越”这个术语的严格定义是:在原则A和原则B的关系中,如果A在某种意义上决定B而B不决定A,那么,原则A就是超越的。就是说,如果不诉诸于A,B的意义和重要性就不能得到充分的分析和解释,而反过来,情况就非如此,那么,A就超越B(赫大维、安乐哲,1996:5)。转引自汪和建:《迈向中国的新经济社会学:交易秩序的结构研究》,第五章注释2,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

    科尔内提出“最优福利”命题是为了进行体制比较,说明资源约束型的计划经济比需求约束型的市场经济在社会生产能力的开发利用上是“紧”的,或者说更容易达到社会生产能力的最大利用。参阅科尔内:《短缺经济学》上卷,12章12节,经济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其实,在科斯那里更强调产权的模糊,不过这并不矛盾,因为产权的模糊本身即意味着界定产权的交易成本太高。关于交易成本的定义将在后面讨论。

    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庇古本人并没有直接使用外部性这一概念,并将边际私人成本(收益)与边际社会成本(收益)的不一致表述为“边际私人净产品与边际社会净产品的不一致”(divergences between marginal social net product and marginal private net product)。而且,在该书第2部分第2章中出现的外部经济一词依然是马歇尔的定义:“Again an increase in the quantity of resources employed by one firm in an industry may give rise to external economies in the industry as a whole and so lessen the real costs involved in the production by other firms of a given output”(Pigou,1999/1932:132)。

    以庇古在《福利经济学》1920年版中“两条道路”案例为例,奈特分析道:“事实上,所有权的社会功能正在于防止优良道路的过度使用。庇古教授关于道路的逻辑从逻辑上来说是无懈可击的。其弱点是经济理论化中经常遇到的,也就是说假设的关键方面与实际经济状况相脱离……如果假定道路由私人占有和开发,那么通过一般的经济动机的作用肯定就会带来假想税将会确立的那种理想状态”(Knight,1924)。

    很多西方学者将奈特与哈耶克视为对现代自由主义理论的发展贡献最突出影响最深远的两位学者。

    参阅哈耶克:《致命的自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邓正来:《自由与秩序: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当然,新制度经济学派兴起的背景是多重的,不仅与经济自由主义受到强调政府干预的福利经济学、凯恩斯经济学从内部产生的冲击有关,还与计划经济理论、“新左派”和“激进政治经济学”从外部产生的冲击有关。参阅刘元春:《交易费用分析框架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第17~25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在1946年发表的《边际成本的论争》(The Marginal Cost Controversy)一文中,科斯进一步讨论了边际成本定价的成本的问题。通过分析科层组织的成本和确定产出对消费者的价值的成本,科斯证明了边际成本定价的实际成本可能会超过其收益,因此在他看来,所谓自然垄断企业所定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只不过是企业在成本递减情况下采取的另一种竞争的形式。参阅科斯:《边际成本的论争》,《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张五常:《经济解释》,第421页,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张五常将这一点发挥到极致,认为企业本身也和市场一样,是由一系列长期合同(特别是劳资合同)组成的。参阅张五常:“企业的契约性质”,《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交易费用经济文选》,三联书店1996年版。张五常正是基于这一点对外部性概念的意义提出质疑:“在已提出的简单例子中,我们确实不可能划出一条分界线,以便能够清楚地识别‘外部性’。每一个经济行为都有其效应。把损失看成是外在于企业或内在于企业也没有什么启发作用,因为企业不过是合约的持有者” (张五常,2000/1970:90)。

    科斯自己认为这段话体现了科斯定理的实质(科斯,2003/1988:38)。“科斯定理”是斯蒂格勒(G. Stigler)在1966年从《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总结出来的。按照张五常的说法,“科斯本人不赞成这个术语,认为这个术语多少会使人产生误解。在这点上,科斯是正确的,因为他所做的只是明确说明了传统交换定理起作用的条件”;“他的贡献不在于提出了任何定理上,而在于提供了一种新思路,一种新视角,由此能够以不同的眼光观察经济现象”(张五常,2000:424、444)。

    参阅张五常:“罗纳德•哈里•科斯”,《经济解释》,商务出版社2000年版。

    张五常的相关分析主要集中在“合约结构和非专有资源理论”(1970)、“蜜蜂的寓言:一项经济调查”(1973)、“社会成本的神话”(1978)三篇文献中。参阅张五常:《经济解释》,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另外,杨小凯也认为有了交易成本概念就不需要外部性概念,传统的外部性问题实质是交易成本问题,即节省界定产权的外生交易成本与节省产权界定不清引起的内生交易成本之间的两难冲突问题。参阅杨小凯、张永生:《新生古典经济学和超边际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沈满洪、何灵巧:“外部性的分类及外部性理论的演化”,《浙江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针对“外部性概念有没有意义”的问题,有学者就指出,“马歇尔、庇古、科斯的外部性理论是在古典经济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张五常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和杨小凯等的新兴古典经济学理论也是来自于古典经济学。它们是同根同源,但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罢了”(沈满洪、何灵巧,2002)。

    张五常看来对这点是清醒的,所以极力攻击这些案例的“不真实”:“在一些场合,用传统的衡量办法可以揭示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背离。但问题并不是背离本身,而是用来说明这种背离的现象的可信程度。如果这些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不真实的,经济学家就是在试图解释并不存在的事情,提出的就是在很大程度上并不适用的政策”(张五常,2000:253)。

    汪丁丁指出,“经济制度的演化可以认为是人类为减低生产的交易成本所作的努力,另一方面,技术进步可以认为是人类为减低生产的直接成本所作的努力”,“对于制度变迁的论述可由对社会的定义开始。任何‘社会’的生产过程都涉及到‘人与人’及‘人与自然’这两种关系”(汪丁丁,1995:2~3)。

    参阅刘元春:《交易费用分析框架的政治经济学批判》,100~107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笔者并不否认个体追求自身利益的现实合理性与普遍性,也不反对将个人利益最大化作为经济分析的逻辑起点,而是反对把这一原则绝对化,因为将之绝对化明显遮蔽了这样一种现实:所有的经济活动(不是鲁滨逊经济学意义上的)中的行动者都必须首先在认识自身行为的社会成本基础上才可能进行私人的成本——收益计算,即使是最平常的市场交易也不例外。


参阅:http://bbs.efnchina.com/dispbbs.asp?boardID=2178&ID=9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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