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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负有益于扩大内需

1994年在全国推行的增值税,在税制设计上遗留了三大问题:一,资本品价值不进入税基抵扣。二,大部分服务业不实施增值税,仍然按原先“工商税”的办法,以服务业的全部产值为税基征营业税,而营业税实质上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工商税”。在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中,只有商业(包括批发与零售)实行了增值税,企业可以有权享受“进项抵扣”。当然这个“进项”也不含资本品。三,增值税的“门槛”设计存在大问题:一般来说,工业企业只有年产值高于100万元,才有资格申请按增值税纳税;商业企业只有年销售额大于180万元,才具备申请增值税的资格。

  这三大问题说明,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在税收转型中,在力图保持原来计划经济时代的“工商税”的税基:全部毛产值。

  2009年,中国的增值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将部分资本品(机器与设备,但不包括厂房基建)纳入“进项抵扣”。这是中国税改的重大进步,但前述三大问题中的后两项仍需改变。

  首先是广大中小企业由于无权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而仍须按全部产值计税纳税。这种“小规模纳税人”面临的税收歧视,可以用以下两个数字特征来表达:第一,规模以上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已经低于增值税的平均税负。2006年,规模以上企业的“增值税/增加值”比率仅为11.76%,而全国平均的“增值税/增加值”比率为12.08%。这说明,中国的增值税事实上是累退的,企业越大,实际税率越低。第二,1997年以来,在北京、上海、天津、新疆等省(区、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长期低于该省(区、市)增值税平均税负,增值税累退倾向在上海尤为突出。

  广大中小企业由于不能进行“进项抵扣”而面临的增值税资格的歧视,仅仅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在服务业(第三产业)中,大多数行业(包括交通、餐饮、电信、金融、旅游业等)都无资格进行“进项抵扣”,按全部产值缴纳原“工商税”类型的营业税,这在事实上造成了对服务业的增值税歧视。这种现象已经在北京、上海等服务业发达的地区普遍出现。

  在第三产业中,商业是缴增值税而不缴营业税的,而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是缴营业税而不缴增值税的,所以,我们用“营业税/(第三产业增加值+建筑业增加值-商业增加值)”来度量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拿它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比较,结果发现,上海市在2004年-2006年,营业税税率每年高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增值税平均税率2个百分点左右;北京市在1999年-2004年,每年的营业税实际税率高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值税实际税率约1.5个-2个百分点。

  在北京、上海,“营业税/(第三产业增加值+建筑业增加值-商业增加值)”这一比率,可不只是营业税税法上规定的3%,5%,而是12%-17%!上海从2000年以来,营业税这一实际税率一直在10%以上。北京则是从1996年以来,营业税实际税率一直在10%以上,1999年-2004年这六年间,这一实际税率一直为16%左右!

  因此,由于增值税改革的不彻底,对广大的工业中小企业,对服务业(第三产业)的大多数行业的全部企业(包括大企业)会造成事实上的税收歧视。根据我们研究,2006年,在北京,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交增值税/规模以上增加值” 这个比率为13.22%,而规模以下工商企业“实交增值税/规模以下工商增加值”比率则高达49.47%!

  在中国,大约80%的就业集中在中小企业,服务业又是劳动力密集产业,建筑业也是广大农民工的就业产业。如果能让中小企业与服务业的增值税(营业税)税负降下来,这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扶植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业、扩大就业、扩大内需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将会大有效果。

  现在,政府已决定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实际上仍是工商税)税率减半,这是非常及时的。下一步,能否将营业税也改为增值税,让全部服务业的企业也享受“进项抵扣”呢?还有,能否彻底免征“小规模企业”的增值税呢?

  须知,这在国际上是有先例的。1987年,日本推行增值税时就规定,凡年产销售值低于3000万日元的企业,是完全免征增值税的。当时,这类小企业数占日本全部企业数的68%。3000万日元大约相当于200万元人民币。我们能否让年销售值低于200万元的企业完全免征增值税与营业税,而只让它们纳所得税呢?

  作者为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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