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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商业秘密的保护,最终是否将取消我们看的自由和想的自由呢?

  通常,我们把知识产权划分为“版权”、“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四类。我曾经介绍过,在美国的知识产权实践中,最引起争议的是所谓的“商业秘密”。如果美国政府当真对商业秘密予以严格保护,那么,多数美国人的基本人权将遭到严重践踏。有鉴于此,政府对所谓“商业秘密”的保护程度,可以恰当地描述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即便如此,商业秘密仍然引发了诸多论争。IBM公司研发部的一位工程师在离开该公司之后,有权利设立自己的公司或在其他公司——尤其是那些与IBM直接竞争的公司的研发部门工作吗?如果法院站在IBM的立场上,判定该工程师为其他公司提供他头脑里的知识涉嫌对IBM商业秘密“侵权”,那么,我们怎样界定商业秘密在我们每一个人头脑里的范围呢?我们是否允许IBM把保护其商业秘密的特别装置安装到我们脑子里去呢?我们是否丧失了说话和思考的权利呢?这些问题,过去是问题,今天仍然是知识产权实践中的重大问题。

  前些天,我陪妻子去逛开业不久便有了各种传言的“金源时代商城”。沿着这座背景可疑且人气不足的商城的长长的走廊漫步,看着那许多杂乱无章地排列在走廊两旁的经营不善的店铺,感慨之余,我拿出数码相机,打算拍一些供课堂讨论的案例照片。不料,这里的保安十分警惕,马上阻止了我。查询台的女士向我解释:保安被指示不允许顾客在任何地方拍摄照片。

  我们应当尊重以这种方式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吗?商业秘密的保护,最终是否将取消我们看的自由和想的自由呢?如果我配了一副可以照相的隐形眼镜呢?如果我脑内的视觉神经具有超常的记忆能力呢?如果我天生就有所谓“照相般的”过目不忘的记忆能力呢?

  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主要并不表现在版权和专利的年限是否太长以致压抑了其他社会成员研究和开发同类技术的权利,从而压抑了社会的技术进步速度。远比年限问题复杂的权利冲突问题,首先表现为知识产权的所谓“多重所有关系”——Joint authors(直译作“联合所有”),其次,也表现为较少复杂性的所谓“Collective works”——集体作品的界定问题中。

  过去200年的美国经济增长数据表明,技术进步绝不是“中性”的。斯坦福大学的经济学家保罗·大卫在2004年发表的一次演说中指出,数据表明,与其认为技术进步依赖于资本和劳动的有效成分的增加,不如把技术进步设想为社会成员的局部知识与社会成员之间复杂的全局交往过程相互作用的结果。

  在常识视角下,知识的多重所有权引发的复杂问题反映了知识产权的一个本质特征——知识的获取和使用具有强烈的非竞争性。这一特征意味着,如果人类本性不自私并且不嫉妒他人的话,人类就可以在知识的获取和使用中获得巨大的外部效益。可惜,人类自私并且相互嫉妒,所以,他们很难分享各自拥有的知识以及知识的效益——除非知识的效益能在某种程度上被私有化。

  以专利法的实践为例,常见的案例是:几位朋友在餐桌边聊天并萌发了一个创意,他们当中或许只有一个人坚持这一创意并取得了成功。然后,当初参与聊天的朋友们向成功者要求分享这一创意的专利权。为引出远比这一开端复杂的全部故事,让我们姑且假设法庭对此案作出判决,承认了这几位朋友对该创意的权益的分享权。现在,由于知识的性质,由于该创意的成功,这几位朋友都在相同思路上开发出了自己的商业模式,而且都占有了一定的市场。于是,餐桌旁聊天的朋友转化为市场里的竞争对手。假设其中一位朋友,只分享原始创意的极小一部分专利,却开发出一项“后续技术”,使原来的创意能够带来更丰厚的利润,抢占更大的市场份额,从而损害了其他朋友的利益。这样,原始创意的专利的主要所有者们就对后续技术的专利持有者提出一项起诉——因为他的专利技术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这一类型的专利多重所有权的界定问题,至今无法得到令人信服的解答。

  如果读者觉得这样的例子仍然太抽象,那么,我建议他设想一家应用软件开发商,例如,“火雷鸟电子信件管理系统”——一种与微软办公室的信件管理系统高度兼容的软件,由于不像微软那样成为黑客及病毒的主要攻击对象而有了迅速扩展的市场份额。对消费者来说,与微软系统兼容是对“非微软”软件的一项重要评价标准——几乎与软件的“抗病毒性”同样重要。火雷鸟兼有这两方面的好处,当然会被大众追捧。可是,火雷鸟的市场份额的增加,显然意味着微软市场份额的减少。那么,微软应当剥夺火雷鸟与微软兼容的权利吗?在应用软件与平台界面问题上的争议,我们知道,是近年来知识产权论战中的热门话题。

  拉拉杂杂,先扯到此处,后面,我还有话要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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