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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美忠事件的法与经济学

  四川高中教师范美忠,在地震时本能地撇下学生跑到球场,事后又为自己辩解。人们于是围绕“道德”展开了争论。

  道德是人群的一种约定。可以这样约定,也可以那样约定。问题只是,约定得不好,社会就难以为继;约定得好,社会就兴旺发达。好与不好,取决于成本效益的计算。当然,不是让每个人在每个场合都重复计算,而是根据特殊时代、特殊背景,按概率进行成本效率计算,然后将计算结果当作规范来遵守。那么,在危急关头对别人施以援手的社会道德,是如何在成本效益核算的规范下演化的?

  在1908年美国佛蒙特州最高法院判决的Ploofv.Putnam案中,原告人偕同妻子和两个孩子在湖上划船,遇到风暴,便把船绑到被告人的码头上。被告人的仆人,把绳子解开了。结果船被吹出湖面,原告与妻子和孩子们都掉到湖里,再冲到岸边受伤。最高法院是站在原告一边的,理由是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他人的领地。这个案子的含义是,别人出事,按照法律你未必可以独善其身,而可能必须作出牺牲。

  在1910年美国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判决的 Vincentv.LakeErieTransportCo.案中,一艘货船卸货后,由于遭遇暴风雨,未能及时驶出码头。在大浪反复冲击下,货船撞坏了码头,维修费为500美元。法院判决船主必须赔偿码头的损失。这个案子的第一层含义是,在无法进行讨价还价的紧急关头,可以侵犯别人的财产,但事后必须按照市价赔偿。

  马上要补充的是,耶鲁大学两位法学家 (G.Calabresi和D.Melamed)写过一篇叫《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不可让渡规则:天主教的一个观点》的名文。文章说,在紧急关头损人利己,事后再按照市价进行赔偿,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社会不应该鼓励这种做法。这是因为,事后的侵权赔偿金额,并不是由产权所有者定的,而是由第三者(如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社会的一般标准武断地定的。换句话说,在紧急情况下,私有产权从受“财产规则(先谈妥后出售)”的保护,临时变为受“责任规则(先被侵犯后索取赔偿)”的保护了。如果这种替代受到过分的鼓励,那么个人的权利就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有人主张一概用罚款代替坐牢。那不适当,因为那会鼓励人们随意去侵害那些他们本来用市价买不到的财产。

  这个案子的第二层含义,是我怀疑法官未必判得对——只是未必对,而不是肯定错。这是因为没有证据表明,法官考虑过那场风暴是否属于极其罕见的。如果那场风暴在当地是比较常见的,那么码头的主人就很可能比外来的船主更了解情况。如果是那样,就应该由码头的主人担负起预防事故和购买保险的责任。若是如此,那么船主即使撞坏了码头,也不应赔偿。

  这就说到了衡量侵权案子最重要的成本效益原则,即汉德法官在1947年提出的 “汉德公式 (LearnedHandFormula)”。这个原则是说,侵权案的被告人,只有当他为避免意外所担负的成本(B),小于由于他不作为而发生意外的概率(P)与意外造成的损失(L)的乘积,即B﹤P×L时,他才对意外的发生负有民事责任。

  波斯纳 (R.A.Posner)法官在1986年对Davisv.ConsolidatedRailCorporation案的判词,生动地示范了这个公式的运用。案中的原告,是列车的安检工人。案发当日,他驾驶汽车来到一段列车前准备工作。这时,有一个拿着无线电报话器的工人看到他。不久,当他钻到列车下面进行检查时,列车忽然开动并使他致残。他因此向铁路公司索赔300万美元。

  波斯纳逐条分析原告的三项索赔理由。第一,原告认为那个拿着报话器的人应该向司机报告他看见了原告。波斯纳认为这是不合理的。那个人不会想到原告会从车里爬出来并钻到列车底下去(概率极低)。第二,原告认为司机应该确认列车底下没人才可开动列车。波斯纳认为这也不合理。那么长的列车,检查一遍都要半小时,是不是回来又要再坚持一遍呢 (避免事故的成本太大)?第三,原告声称没有听到司机在开车前鸣笛。这合理!波斯纳说,司机为了避免意外事故所担负的成本,即在列车开动前拉响汽笛警示,是非常小的,小得足以比发生意外的概率与意外造成的损失的乘积小。这么小的责任,被告都没履行,波斯纳于是判原告胜诉。

  回到范美忠事件现场,当事人是一群未成年人教学活动的常务主持,当然有理由探讨他的责任。其责任如果是零,那么他可以拔腿就跑;责任大一点,他就应该大喊一声才以身作则拔腿就跑;再大一点,就应该等学生先跑;还要再大一点,就应该跑到操场后再钻进别的大楼,直到全校学生都出来了为止……

  我的看法是:不管公众和学校怎样界定教师的责任上限,范美忠大喊一声“快跑”是起码的,但他没说自己喊过,他喊过的只是“不要慌!地震,没事!”,后来就自己先跑了。若确实如此,则可以判定他没有履行最轻微的责任——尽管他的责任上限或许应该更大。幸好,没有学生受伤,无伤害就无赔偿,故不存在家长追究责任的问题。但是,若有学生因为没有及时跑出课室而受伤,那么范美忠就应该负有民事责任,因为他在自己单独主持的活动中,没有为避免重大事故做出最轻微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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