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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的财务报告公开制度漫谈

我国高校的财务报告公开制度漫谈

  浏览大学的网站,会发现这样一个不同的地方,在港台大学、美国大学等的网站上,我们会看到他们每年度的财务报告,而在我国内地大学的网站上,是找不到这样的资料的。

  公众显然是欢迎财务报告公开的,2009年财政部首次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中央财政预算数据,引起了广泛的注意,说明信息公开是人心所向。

一、大学财务报告公开的缘起

  考察大学财务报告公开的缘由,可以看到,美国1976通过的《阳光下的政府法》,规定了美国合议制行政机关会议应该公开举行。依据该法,公众可以观察会议的进程,取得会议的文件和信息。该法的基本假定是“在一个民主社会,人民有权利知道有关公共政策方面的决定究竟是如何达成的。1967年,美国又通过了《信息自由法》,根据这一法律,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公众有权了解政府机构的活动情况、政府机构制定的政策、做出的决定、颁布的命令以及对某一问题形成的意见。《阳光下的政府法》和《信息自由法》都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但前者侧重于合议制行政机构会议的公开,后者侧重于政府文件的公开。

  尽管大学不是行政机构,但就美国大学而言,进行财务公开与上述法律规定密切相关,财务公开使大学的经费运行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有利于大学运行的高效率。因此,在每年的一定时间,大学的财务报告都由独立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在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同时,也放置在互联网上,进行财务公开。

二、我国大学财务报告公开的现状

  关于大学信息公开,较早的一份文件是2002年教育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规定“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聘任办法、教职工奖惩办法、经费预决算、教职工购(建)房方案、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多种形式让教职工参与和知道。该向社会公开的要向社会公开。”

  省市地方则根据情况制定了大学信息公开的办法,如广东省06年发布的《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规定了不同的信息公开内容,如向学生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向本校教职工公开的等。

  各学校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北京林业大学制定的《财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规定财务年度报告由财务处编制,送校领导及财经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或财务部门负责人在每年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年度财务工作情况。

        从上述规定来看,对于学校的财务报告,是放在面向校内教职工公开的信息范围内的,这一点是与美国大学财务报告公开存在很大不同的地方。从各学校网站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来看,也没有发现国内大学在网站上公开年度财务报告的情况。

        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主要针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条例的实施能否促进大学信息公开的深入尚难预料。

        与内地高校财务报告公开情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台湾和香港地区高校的做法。

        台湾在2000年颁布《教育经费编列与管理法》,规定“公、私立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应定期造具财务报表,载明其经费收支使用情形,送请该管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公告之。 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依法派员或委托会计师查核公、私立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财务报表及经费收支状况,并公告其查核结果” 。2001年依据上述规定颁布《公私立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公告财务报表作业原则》,规定学校会计报表须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按要求于学校网站公告。香港地区教育局颁布的《学校行政手册》规定学校的帐目必须由按《专业会计师条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核,在《设有法团校董会的资助学校财务管理指引》中规定法团校董会应按照《教育条例》规定委任一名执业会计师审核学校的周年帐目。学校亦可考虑在学校网页公布经审核的帐目,以提高透明度。根据上述规定,台湾和香港的大学基本按照要求在网站公开年度财务报告。

三、财务公开与受托责任

        在我国,大多数的学校属于公立性质,其办学经费全部或主要来自于政府拨款,学校的公立性质决定了其必须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向社会公开财务报告是接受公众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委托代理理论分析,政府受公众委托承担起行政管理的职能,而学校受政府委托承担组织教育的职能,因此,政府与学校所实施的行为都应受公众监督。从会计学的角度来看,会计的本质是受托责任,会计通过确认、计量和记录经济活动来认定和解除受托责任。学校公开其财务报告,正是向公众报告其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与公立学校相比,私立学校因其资金来源于私人投资,其财务报告仅向投资人公开即可。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国外及港台地区的私立学校也向社会公开其财务报告,因为在私立学校看来, 公开财务报告对于完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其在社会上的公信度有着巨大的作用,学校可借此吸引更多的私人投资和捐款;此外,一个财务运行良好的学校对吸引生源也是有帮助的,而作为已经在读的学生,也有权利知晓学校是如何使用他们所交纳的学费的。作为非营利组织的一种,我国的私立学校也应当积极进行财务公开,我们已经看到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众多非政府组织在网站上公开其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了。

四、我国高校财务报告公开的建议

       目前,无论在制度建设还是在实践中,我国高校的财务信息公开都极为落后。从现有的信息公开制度上看,以国家教育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名义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是主要的依据,但这份意见主要强调的是面向校内教职工的信息公开,而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方面,则仅用一句话“该向社会公开的要向社会公开”带过。在各省市和学校制定的具体实施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财务报告是面向学校教职工公开的信息。

        从前面我们对受托责任的分析可以看出,财务报告的公开对象应该是社会公众,而不仅仅是校内职工。尽管校内职工属于社会公众的一部分,也能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因为校内职工与学校存在密切的利益关系,使他们的监督作用受到了影响。同时,校内职工从层级上看属于被管理者,让被管理者监督管理者也使监督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对当前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情况,正如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邵鸿委员说的“现在,不少高校的教师和学生都反映:学校校务虽然公开了,但不少最实质的东西还是不知道,‘表面公开,实质不公开’现象严重”,“有的高校领导,将校务公开看成是对个人和学校领导权力的制约和束缚,不愿甚至害怕将有关重要信息公开。有些学校在教代会上报告预决算和财政状况就是几个简单的数字,甚至仅仅是口头报告,连书面材料都不提供,很难说明问题”。

        因此,如果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应首先进行法制建设,制定高校信息公开条例和实施细则,编制详尽的校务公开目录,必须把财务报告纳入对社会公开的内容,同时,也借鉴国内外的先进做法,把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财务报告公开的重要部分。

五、 结束语

  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将近一周年之际,我们应积极推动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活动,让信息公开这一有效的监督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不是仅仅成为花瓶式的摆设。

  最后,正如长期呼吁实行政府问责制的美国作家威廉·费罗吉亚罗(William Ferroggiaro)所说的,获得信息对每一个人都有好处,即使大家最终的利益并不相同,也需要联合所有各方的力量;有关知情权的法律可提高治理体系的透明度和开放性,有助于公民对决策发挥影响,有效地参与民主进程;法律可能并不完备,但可以通过对法律的使用得到加强,使用法律本身就是促使法律深入人心最有利的途径。

  愿我们国家的信息公开制度尽快得到健全,使社会公众能够更好地参与到政府决策和监督中去。同时也应该相信,信息公开必将成为治理腐败的有利利器。

(赵都敏)

参考资料(全部来自于网络,因原文未表明作者,所以这里只提供标题):

美国私立大学管理模式对我国民办高校的启示

美国的《信息自由法》

NGO的财务管理

邵鸿委员:高校校务公开不能变成表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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