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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的特质

  国家与社会是什么关系?社会和家庭、个人又是什么关系?马克思曾说过这么一句话:“市民社会与国家政治是分离的。市民社会是个人组织自己的物质生活的社会。”

  市民社会是与国家政治分离的,这一观点非常重要,指明了中世纪以来市民社会的实质,也道出了今天我们所向往的公民社会的性质。那么,所谓公民社会的精神,应该有哪些特点呢?我想至少包括以下几点:第一,人是公民社会的第一因素,人是生而自由的,是一个公民社会的前提;第二,在公民社会里,个人利益与公益、公德是兼顾的;第三,在公民社会里,人人在法律面前是完全平等的;第四,在公民社会里,包括物质的、精神的社会生活是充分自治的。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指国家对公民社会提供保障其自由组织、自由安排和自由运行的作用,而不是去阻扰甚至于包办社会的活动。正是由此,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政治是分离的。

  所谓公民社会,在历史上曾经有过几次大的讨论。西方世界最近一次对公民社会的讨论,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初。这次谈论是由“冷战”结束、东欧体制发生变化引起的。西方各种倾向的思想家,把东欧剧变前的一些反对国家政权的组织行动称作公民社会的精神的复兴,此类提法在美国的思想界尤其甚众。比如捷克的“七七宪章”、波兰的团结工会等,都被称为公民社会的体现。其他一些思想学者,则从另外的侧面特别是从欧洲的历史发展来看待公民社会。

  到今天为止,公民社会的问题在学理上还是一个没有终结的问题。但是不管怎么说,我们可以把公民社会的性质用四个“自”来表述,那就是“自觉、自愿、自为和自律”的社会。这样的社会,不需要指令从上到下的传达,告诉组成社会的人要做什么、不要做什么。

  实际上,公民社会在中国的提出应该说是比较早的,从晚清末年到民国后的中国就已经有了对公民社会的向往和期待,至今已有100多年。但由于种种原因,直到现在,在中国提到公民社会,给人的感觉还只是一个新鲜的事物,停留在一种理想、一种精神上。

  在某一段时期,为了某个一致的理想目标,人们是可以激发起平常所见不到的激情与奔放的。而更重要的是要把这激情与奔放保存下来,使它能够在日常生活当中持续下去,形成习惯,形成制度。

  这里至少有两个层面的问题值得思考。其一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国家政治的层面。既然公民社会是与国家政治分离的,那么国家对公民社会所起的就只应是制度上的保障,不但不干扰公民去自己安排、组织他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而且还要加以鼓励、加以扶持和加以帮助,给他们留出自觉、自愿、自为、自律的广阔空间。汶川大地震中,众多的志愿者聚集到四川灾区贡献力量,但之后他们则要分散到各个地方去,或者继续从事他们的本职工作,或者继续做各种各样有利于公益的事情;与此同时各式各样的NGO也是如此。这些在某一时间为了一个特定目的而聚集起来的力量,再分化到日常生活当中,则需要国家政治的理解和扶持。

  另外一个层面,我想要特别强调的是教育。国家有必要在各种教育上花更大的力气,在数量尤其是质量上,把中国的教育水平极大地、持续地提高。中国的国民素质是人们经常提到的问题。国民素质的提高需要各方面的努力,教育则在其中负有特别重大的历史性作用。一个人从幼年到成年,所受教育的结果对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是关键性的。教育水平上不去,谈不上公民社会。在这两个层面上,我们都有着很多的工作要做,而且需要长期去做。

  最后,我们经常说公民社会的精神如何如何值得提倡,那么这种精神到底在哪里?我想,公民社会作为一种精神,应该体现在社会的各种层次上。比如一个学校、一个企业、一个机关都可以是一个小型的社会,它们都有自己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对于公民社会的建设还是需要长期努力,同时需要从一点一滴做起。

  摘自陈乐民著《启蒙札记》之“市民社会的经验在欧洲”一文。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10月第一版。本文来源于《新世纪》周刊 2010年第11期 出版日期2010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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