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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芳:在政府和市场之间—— 翻书党人杂记之二


 

 

【1.亚当·斯密的隐含条件】
 

《无恶不作大政府?》一文中,我简单提到奥斯特罗姆的工作,认为在市场和政府之间存在广袤的领域,社会可以自组织多中心进行治理。这种自我治理不仅是可以有效的,也是可以被问责的。


这其实值得展开来说一下,尤其是在极化思维严重的文化里,引入一些连续性复杂性的概念,不是坏事情。亚当·斯密的古典论述里,在一套大家都同意的规则之下(尤其是政府作为守夜人,仅提供必要公共品),人人为自己,市场为大家。追求私利的个人,在市场规则之下相互交易,最终促进了全部人福利的增进,这是市场的魅力所在。


但斯密在这里隐含的几个假设条件,讨论的人却不多。首先是需要一套规则,这个斯密规则后来的研究者发现主要由两个方面:一是法治,二是道德原则。斯密对这两个方面的强调到底是为了什么呢?一是为了保护产权,二是为了保证合同能执行。这对那些无政府的市场乌托邦主义者,是个很大的打击。因为从理论上讲,如果没有政府,强取豪夺才是首选,公平交易这种事情在无政府条件下就太不现实了。
 

其次,斯密强调市场交易的是私人物品,而不是那些带有巨大外部性的公共品。尽管对于什么是纯粹的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界限总是随着时代在不断变化的。
 

在有法治和道德基础的市场里,私人物品的交易能促进市场参与者的利益最大化,这个比较好理解了。不过也许恰因为真实世界里法治没那么完善(例如无法可依或者法律的执行性差等),道德基础没那么完备,又也许纯粹的私人物品没那么多,这就会造成市场不起作用,或者换句话说,市场起作用的成本太高了。这时候有很多替代性的组织,例如企业内部组织生产(参见科斯的工作),例如家庭(参见贝克尔的工作),例如自发性的社会组织(参见奥斯特罗姆的工作),等等。
 

还有一种形式则是政府。在斯密这里,政府出现是社会契约论的结果。而霍布斯对政府的看法略有不同。霍布斯认为政府之所以有必要,是因为如果自发组织自己相互竞争,最有可能的结果就是战争,而不是市场交易。所以就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以武力作为后盾限制其他的社会力量,某种程度上就是政府垄断武力,避免了大家相互打的成本,然后大家再行交易,各自得利。
 

但利维坦的问题是,倾向于将决策集中,变成政府统一决策,而不是像斯密说的那样政府只是守夜,决策主体是多样化的。这样在斯密对政府的假说和霍布斯对政府的假说之间,存在一个不大不小的冲突。

【2.公共品供给的多样性】
 

那么这个中间到底有没有其他可能的论证,来部分调和这种冲突呢?这时候奥斯特罗姆的工作就显出重要性来了。简单来说,如果市场逻辑可以直接应用到所有产品,那么霍布斯的关于政府的看法就站不住;如果市场逻辑无法直接应用到所有产品的交易,那么霍布斯就有一定道理。


那么到底市场逻辑能不能全面应用到所有的产品的?萨缪尔森首先站出来反对,提出依靠自发的去中心化的开放竞争体系来提供公共品的效率比起其提供私人物品的效率,要差很多。从这种效率差异,到论证必须靠政府,当然还有很长的一段路。
 

奥斯特罗姆就从这条路上斜刺里杀了出来,说自发的去中心化的开放竞争体系提供公共品效率差,这有可能。但“稍微差一点”和“完全的公地悲剧”,那可是十万八千里。而且是不是除了政府外,就完全没有其他的“自发的去中心化的”选择来有效率地提供公共品呢?这一点也存疑。所以奥斯特罗姆就说:你说市场提供公共品效率不高是一码事,但你提出要靠政府来供应公共品,则是另一码事。


奥斯特罗姆还进一步补刀,说你看,政府在本地公共品供给和那些共有资源的治理上,也是一塌糊涂的。所以从市场失灵推不出要全面依靠政府,要知道政府也很操蛋啊。(整个公共行政领域至少有一半人看到这里会纷纷点头;另一半人则会转头去说啊呀,政府也做了不少好事。)所以在完全竞争市场和完全政府控制之间,有大量中间地带,存在无数种自发的多中心的制度安排。
 

那么接踵而至的问题是:此类制度安排是随机的么?还是有一定规律可循?1951年,阿罗提出如果一群人对公共产品的数量和类型的偏好有实质性的不同,那么就不存在一个可行的投票机制将个人偏好转化成所谓的社会偏好。所以关键是要看公共品的类型以及供给量,而不是非此即彼:市场不行就靠政府,或者政府失灵就私有化了之。这是既没有学术营养又缺乏实践智慧的做派。


所谓公共品,就是要排他很难。小到路灯大到国防,都是很好的例子。路灯和国防都是你用不影响我用。但供给起来的成本完全不同,私人在自己家门口装个路灯,同时惠及邻里,这种成本私人可以负担;而国防成本很高,需要举国之力。供给成本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另一个问题是由于你用不影响我用,总有人想搭便车,用但不想负担成本。所以公共品要有效供给,必须有一个激励兼容的机制,减少或者消除搭便车效应,以避免发生公地悲剧。
公共品供给的形式是极端多样化的,政府供给,私人供给,企业供给,非营利组织供给,以及各种形式的联合供给等,这都要取决于公共品的类型和规模。


【3.警察故事】


从1970年代开始,奥斯特罗姆开始了长达15年之久的对警察部门的研究。她面临的问题是一个实际问题,因为美国有大量的小型的警察局,但效率比较低,所以有建议直指取消小警局。但这是不是一个好的公共政策建议呢?奥斯特罗姆要回答的就是这个问题。
 

这个问题首先要问的是怎么衡量警察局的效率。因为警察局提供的公共服务是很多样化很复杂的,小事情包括夫妻吵架动手了,警察要去;大事件例如走私贩毒,警察也要去。奥斯特罗姆把警察工作大致分成两类,一类是直接工作,这种工作的特征是劳动力密集型,比如第一线的警察工作;另一类工作相对而言是间接性的,主要是资本密集型,例如警备设施的采购维护等。这两类工作在大小不同的警局,分量是不一样的。当然直接衡量警察局的效率还是非常困难,尤其是直接工作难以量化,所以一般而言,通常用资源投入和降低犯罪率作为指标来近似衡量警察局的工作。
 

警察工作的特殊性是其还需要公民的协助,一起提供公共安全。但公民合作的程度在不同的区域是不一样的。比如你生活在一个小社区,街坊都熟悉,可能你会更愿意和警察合作,因为警察你也认识。但如果你是在一个很大的城市,你的参与激励就会比较低。这倒不是因为你会觉得公共安全这事儿和你关系不大,公共安全打击犯罪事情还是挺大的,只是这个时候警力配置使得你直接参与的机会减少,而往往大城市里的警局也比较大,但可能处理的是间接性的任务,例如犯罪实验室对证据的分析等,这就不是和市民直接接触了。
 

奥斯特罗姆的警察故事最后告诉我们,中小型警局在提供直接服务方面是更加有效的,因为相对而言比较灵活;而大型的警局在提供间接性服务上面有优势,因为可以有规模效应。与此同时,有大量工作是由中小型警察局在大型警局和一线警员之间起穿针引线的作用,这部分工作对提高警察局的绩效,同样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大型城市而言,警力布置得多,对打击犯罪有重要的影响。
 

这就为现实的公共政策提供了比较可靠的证据,至少比那些非此即彼的说法,要接地气多了。现实的公共政策往往比较复杂,一个政策领域内也有很多的差异性。对于社会科学而言,差异性是非常要紧的,因为魔鬼隐身在细节里。对于动辄影响巨大的公共政策来说,抛弃极化观点,二分主义,看看真实世界里头的复杂性,是必不可少的。对中国的大部分公共争议,也有很大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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