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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述要: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由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中心)、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经济研究》编辑部主办,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承办的2011年度(第九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日前在京举行。来自50余所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近百名专家、学者出席了论坛。与会者对中国法经济学研究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以及未来的发展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

  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

  中国政法大学的柯华庆在对科斯的经典论文《经济学中的灯塔》系统解读的基础上认为,经济学家之所以对公共产品究竟由谁来提供这个问题争论不休,根源在于对物品和服务的纯私人品和纯公共品的二元对立划分,现实中的物品或服务表现为从纯私人品到纯公共品的连续性,因而对公共品的提供表现出制度的多样性。由此得出的一般命题是:社会是连续的,制度的供给也应该是连续的。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黄少安和李进中对作为不完全契约理论最新发展的哈特-莫尔(HM模型)进行了介绍和评析。他们认为,HM模型相对于第二代不完全契约理论——GHM模型,引入了自利偏向的行为变量,更加具有现实意义,深化了对契约本质的认识,推进了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发展。

  山东大学的魏建和王晓文对实验经济学关于互惠研究的最新进展从发现互惠的实验检验、理论解释和现实应用三个方面进行了综述,认为行为经济学和实验经济学对“互惠”的研究虽然结果令人兴奋,但尚存在一些问题,实验结果的可信性受到质疑,公平偏好的引入及其与“自利”偏好的相互关系使得建立在博弈论基础上的模型更加复杂。

  政府与管制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的史宇鹏、李涛和丁彦超通过构建有序Logit模型和工具变量法实证研究了政府行为对社会信任的影响,认为政府行为通过预期机制和示范机制对社会信任发挥显著影响,比如在官员腐败较多的省份,人们之间也越不容易信任。

  浙江大学史晋川等人研究了跨国采购中劳工法律的移植问题,认为消费者偏好改变是跨国采购合约下法律移植的驱动因素,供应商行为准则是采购商在发展中国家法治供给不足情况下选择的一种替代机制,劳工法律制度的变革与社会经济进步同步,通过私人采购合约的法律移植比正式立法更有效率。

  财产法与侵权

  浙江大学的朱慧和董雪兵等运用创新产业的数据从理论和实证上研究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产业聚集的影响,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和产业聚集呈倒U型关系,消费支出、政府政策、创新阶层和文化禀赋是决定产业聚集的一般因素,在所有因素中,知识产权保护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北京大学的叶静怡等在扩展的熊彼特创新框架下研究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从名义和实际知识产权保护两个视角探讨了其激励创新的直接机制和间接机制,认为实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大于名义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直接机制对刺激创新有传导作用,知识产权保护的间接机制不重要。

  司法、执法、犯罪与刑罚

  史晋川教授运用博弈论模型分析了如何提高守法人群比例、降低违法事件的问题,认为对于正处在转型期的中国,提高执法人员的激励(约束)水平是比提高对违法人员的惩罚更有效的途径之一。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的刘峰研究了调解机制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认为调解是否起作用、起多大作用,与当事人、法官等每个参与者面临的激励和约束有关,中国调解率低于国外的原因在于诉讼收费制度的差异、公示制度的缺乏、调解结案率的硬性要求等。

  法律与社会规范、经济增长和经济周期

  北京大学的张维迎和邓峰认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组成将礼法理解为法律规则的不同执行体系,即国家垄断执行的刑法和社会分散和复合执行的民法,礼法之间的关系是事前等级化的产权分配规则和事后刑罚之间的关系,礼法分野在社会治理层面上的法律部门分工,是小政府下的社会分权治理模式,对维护中国古代社会两千年来的稳定和统一起到了关键作用。

  中山大学的李胜兰和何朝丹认为在中国经济转型时期,法律和社会资本在民营企业公司治理中的互动关系主要表现为替代、互补和冲突,因此民营企业的公司治理要超脱狭隘的“关系治理”,融入更多的“理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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