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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森: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所提出的几点主要观点

第一、市场经济是人类迄今所能发现的最有效率且较为理想的一种资源配置体制。
 
在20世纪40年代,世界刚刚经历过1929-1933年的大萧条,西方各国的经济复苏在当时依然是步履维艰、路途漫漫,但整个世界那时又卷入了由希特勒纳粹帝国和日本军国主义所发动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巨大灾难之中。当时,许多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各界人士对自由市场体制产生了这样或那样的怀疑,且对中央计划经济抱有这样或那样的幻想和憧憬,以致哈耶克在1944年出版的《通向奴役之路》第一章中,就不无感叹地说:“根据目前占统治地位的见解,问题已经不再是如何才能最佳地利用自由社会中可以发现的自发力量。实际上,我们已经着手取消那些产生不可预知后果的力量,并对一切社会力量加以集体的和‘有意识’的指导,借以达到刻意选择的目标,来取代那些非个人化和匿名的市场机制”。
 
就是在那样一个历史背景中,哈耶克当时十分孤寂但却又数十年持之以恒地坚持认为,中央计划经济会限制个人自由、摧毁人们的责任感和社会的道德基础;会阻碍财富的生产,造成社会贫困;亦会导致极权主义政府的兴起。哈耶克当时就尖锐和深刻地指出,放弃市场竞争和价格机制,用中央计划和政府行政手段干预经济过程和进行资源配置,不但会在经济上导致像诗人荷尔德林(F. Holderlin)所描述的那样“用通向天堂的美好愿望来铺设一个国家通向地狱之路”,而且必定会在政治上走向一条通向奴役之路。
 
第二,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密切相关且前者构成了后者基础和条件。
 
在《通向奴役之路》第一章,哈耶克先回顾了欧洲近代史,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方向是使个人从束缚他日常活动的习俗的和成规中解放出来,建立起一个法治下的自由社会。哈耶克发现,西方世界的兴起和近代以来科学的巨大进步,均是建立在个人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基础上的一种复杂的市场秩序的结果。然而,哈耶克当时却发现,甚至在德国纳粹极权主义魔影变成人类真正威胁之前的四分之一个世纪,西方社会已经出现了逐渐偏离构成欧洲近代文明之基础的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的基本理念的苗头,试图以集体主义的中央计划来取代经济的市场运行。哈耶克当时就警告说:“我们逐渐放弃了经济事务中的自由,而离开这种自由,就绝不会存在以往的那种个人的和政治的自由”。
 
基于这一认识,哈耶克在第八章中发现,当时德国纳粹分子和中央计划经济的倡导者对“经济与政治的人为分离”责难,以及他们对政治支配经济的共同诉求,也从反面证明了这一点。哈耶克论证道:“国家一旦负起为整个经济生活制定计划的任务,不同个人和集团的应处地位(the due station)就必不可免地成了政治的中心问题。由于在计划经济中只有国家的强制权力决定谁拥有什么,唯一值得掌握的权力就是参与行使这种命令权。”哈耶克认为,在此情况下,人们的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将会全面丧失。由此哈耶克认为,“如果‘资本主义’这里是指一个以自由处置私有财产为基础的一个竞争体制的话,那么,更要认识到,只有在这种体制中,民主才有可能。”对于哈耶克的这一洞识,弗里德曼在1971年出版的《通向奴役之路》新德文版序中归纳到(并在1994年这本书的新英文版序中重新强调):“自由市场是迄今所能发现的唯一能达致参与民主的机制”。
 
第三,私有财产制度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
 
没有保护私有财产的正式的法律制度,就没有自由。这是哈耶克一生一再宣扬的观点。在《通向奴役之路》中,哈耶克明确指出:“我们这一代已经忘记,私有财产制度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这不仅对有产者来说是这样,而且对无产者来说一点也不少。只是由于生产资料掌握在许许多多的独立行动的人的手里,才没有人有控制我们的全权,我们方能以个人的身份来决定做我们要做的事情。如果所有的生产资料都掌控在一个人手中,不管这是在名义上是属于整个‘社会’的,还是属于一个独裁者的,谁行使这个管理权,谁就有全权控制我们。”
 
从私有财产与自由之间的的这种内在联系,哈耶克也讨论了私有财产制度与平等、正义的关系问题。哈耶克发现,当时许多进步人士的理想是通过消灭私有财产来达到社会收入的平等,来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哈耶克认为,这是一个莫大的误识。他发现,“虽然在竞争社会中,穷人致富的可能性比拥有遗产的人的可能性要小得多,然而,只有在竞争制度下,前者才有可能致富,且才能单凭自己的努力而不是靠掌权者的恩惠致富,才没有任何人阻挠个人致富的努力”。并且,哈耶克相信,没有人会怀疑这一点:“一个富人掌权的世界仍然比只有那些已经掌权的人才能获取财富的世界要更好些”。正是基于这样的观察、推理和理念,哈耶克当时也发现,这也就可以解释当时一些西方国家的劳工社会主义运动领袖们的一个困惑不解的现象和问题:“随着社会主义方法运用范围的日益扩大,广大的贫苦阶级的怨恨竟然会转而对准他们”。
 
哈耶克(Hayek,1988,p.30)还深刻地指出:“从古希腊到现在,这种财产、自由和秩序得以存在的前提都是一样的,这就是抽象规则意义上的法律,而这些规则能使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均明确知道谁有权(isentitled)处臵任一特定物”。哈耶克还接着解释到,这种明确界定财产安排的法律,能使得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明确知道谁对任何具体财物享有支配权,这对市场交易和自发秩序的扩展尤为重要。通过对欧洲早期产权和商业制度演化历史的回顾,哈耶克(Hayek,1988,p.30)得出结论说:“关键在于,专有财产的预先生成,是贸易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从而对于形成前后一致的更大的协调结构,以及对我们称之为价格的信号的出现,也是不可或缺的”。
 
第四,法治之下才有真正的自由。
 
这是直接承传了西方社会中自由主义的古典传统,尤其是洛克、康德、托克维尔(AlexisdeTocqueville)、阿克顿勋爵(LordActon)的自由主义思想理念。哈耶克在《通向奴役之路》中较详细地阐述了法治(theRuleofLaw)、法治国(theRechtsstaat)的理念以及自由与法治的关系。在第六章论述“计划与法治”时,哈耶克明确指出:“只有在自由主义的时代,法治才被有意识地加以发展,并且是这一时代最伟大的成就之一。法治不但是自由的保障,而且是自由的法律的体现(alegalembodiment)”。根据伏尔泰(Voltaire)乃至可能是康德的说法“如果一个人不需要服从任何人而只服从法律,他就是自由的”。哈耶克认为,只有在法治之下,人们才有真正的自由。
 
对法治与自由的关系,哈耶克在在《通向奴役之路》中并没有做进一步的阐释。16年之后,在《自由宪章》中,他则更明确地阐释了二者的关系:“自由的意义仅仅是指人们的行动只受一般性规则的限制。……自由意味着,也只能意味着,我们的所作所为并不依赖于任何人或任何权威机构的批准,只能为同样平等适应于所有人的抽象规则所限制”。在法治之下才有自由,反映了“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障人民的自由”这一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理念。这也意味着自由主义就是宪政主义。对于这一点,后来哈耶克曾专门论述道:“由于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以外不得对个人实行强制,所以它构成了对政府机构的一切权力的限制,包括对立法机构权力的限制。”基于这一理念,哈耶克提出了它的自由社会之理想的第五个基本观点:
 
第五,法治的含义不是政府以法律来治理社会,而是且首先是政府的行为在法律约束之下。
 
在《通向奴役之路》第六章.计划与法治.中,哈耶克明确指出:.撇开所有的技术细节不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均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切个人有可能确定地预见到当权者(theauthority)在特定情况中会如何使用其强制权力,并据此知识来规划自己的个人事务。
 
第六,“自由放任”理念是对自由与法治的最大危害
 
尽管哈耶克在《通向奴役之路》以及后来出版的《自由宪章》、《法、立法与自由》等著作中始终一贯地宣扬自由、法治和宪政的一些基本理念,主张要用预先制定的法律规则来约束政府,但是他并不是一个无政府主义者,更不能把他的经济和政治主张理解为在现代社会中政府要简单地“无为”(inaction)。在经济领域中,哈耶克多年来主张要采取私有企业制度,主张市场竞争体制,但他并不主张经济活动中的“自由放任”(即“laissezfaire”)。在《通向奴役之路》第一章中,哈耶克就明确地指出:“也许对自由主义事业危害最大的,莫过于某些自由主义者基于某种经验主义的粗略法则的顽固态度,而以自由放任原则为甚”。
 
故通观哈耶克的《通向奴役之路》,可以确定地认为,哈耶克一生并不是主张无政府,也不是主张政府在管理经济、政治与社会事务上无所作为,而是主张在政府自己遵守预先制定的法律框架下制定并通过法律来管理和治理社会。对此,哈耶克在多处曾有明确的论述。譬如,在谈到过去那些使竞争体制成功运作的积极条件时,哈耶克就指出:“竞争要得以运行,不仅需要组织起来某些足够的建制(adequate organization of certain institutions),如货币、市场和信息渠道等等(其中有些是私人企业所从来未能提供的),而且尤其依赖一种适当的法律制度的存在,这种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既要维系竞争,又使竞争尽可能有利地发挥作用。”
 
在第6章,哈耶克还特别批判了那种主张“自由放任”原则的人的一个糊涂信念:“这种信念认为自由主义的典型态度是政府的无为。提出政府应当或不应当‘采取行动’或‘干预’这个问题,这整个就提错问题了,而‘自由放任’一词,是对自由主义政策所依据的原则的非常模糊不清和常引起误导的一种描述。每一个政府当然必须要有所作为,而政府的每一行动都要干涉到这样或那样的事。但这并非是问题的关键。重要的问题是个人能否预见到政府的行动,并用这种知识为依据来制定自己的计划”。
 
第七,民主本质上是实现自由和保障社会安定的一种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
 
民主是哈耶克在《通向奴役之路》一书中讨论较多的一个议题。在书的一开始,哈耶克就讨论了在当时欧洲乃至全世界所出现的“以民主手段实现并维持社会主义的”的思潮,认为这只不过是“最近几代人的一个伟大的乌托邦,不仅不能实现,而且为之奋斗还会产生完全不同的东西,以至于现在对其抱希望的人中几乎无人会接受这样的结果”。之后,在第五章哈耶克又专门讨论了民主与计划经济的关系问题。整体而言,哈耶克是基于在当时英国“民主的议会在贯彻似乎是人民明确授权方面的无能为力,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对民主制度不满”的情况下从哲理上讨论计划经济的目标、现代国家的建构与民主制度之优长与问题的。
 
根据阿克顿勋爵对自由的评价“它本身就是一个最高的政治目的”这一点,哈耶克指出,民主并不是最高的目的,而是“达致这一更高目标的手段‛,‚是一种保障国内和平和个人自由的实用设臵(autilitariandevice)”。哈耶克还警告说:“我们绝不能忘记,在一个专制统治下往往比在某些民主制度下有更多的文化和精神的自由——至少可以想见,在一个非常整齐划一和由教条主义多数所支配的政府统治之下,民主政府可能和最坏的政府同样暴虐。”因而,哈耶克相信“民主的控制可能会防止权力变成专断,但并非仅仅存在民主的控制就能做到这一点”。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哈耶克并不认为民主是现代良序社会的最高目的,且民主也绝不是一贯正确和可靠无疑,因而主张“不要把民主奉为神灵”,但他绝不是说民主不重要。哈耶克相信,“只要政府的职能是根据一种广为接受的信条被限制在大多数人通过自由讨论而能达成一致的那些领域中,民主政府便能成功地运行”。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二章中,哈耶克曾引用了托克维尔于1848年9月12日在法国制宪会议上关于劳动法问题的讲演”中的一句话:“民主扩展个人自由的范围,而社会主义却对其加以限制。民主赋予每个人以所有可能的价值,而社会主义却使每个人只成为一个工具(agent)、一个数字。民主与社会主义除了‘平等’一词外,毫无共同之处。但请注意二者的区别:民主在自由中寻求平等,而社会主义则在束缚和奴役中寻求平等”。
 
在《通向奴役之路》第四章,哈耶克曾说过这样一句话:“在社会演化中,没有什么是不可避免的,使其成为不可避免的,是思想”。这句话亦寓意甚深,也许只有把它放在哈耶克的经济理论的宿敌凯恩斯的一段名言一起来读,才能理解其中的真谛。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这本世界经济名著的结束语中,凯恩斯曾说:“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的思想,当它们对的时候与它们错的时候,都比一般所理解的要更有力量。确实,世界就是由它们所统治着。讲求实际的人认为他们不受任何思想的影响,可是他们已经是某个已故的经济学家的[思想]俘虏。……我确信,与思想的逐渐侵占相比,既得利益的力量是被过分夸大了。……不论早晚,不论好坏,危险的东西不是既得利益,而是思想”。凯恩斯的这段话,与这篇导言第一段所引的哈耶克在《通向奴役之路》一开篇所说的那句话,又是何等的精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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