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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风险社会如何应对

  随着产业化、城市化、国际化的进展,中国在迅速地进入奉献社会。特别是2008年开始的世界金融危机,使中国进入世界的时间表大幅度提前,这就是中国面临的风险变得更大。从这个意义上说,下一步中国面临的机遇、挑战都会有风险性。

  从20世纪80年代“风险社会”这样的概念提出之后,这已不是一个新话题,但在中国,这个问题变得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我今天特别想强调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的治理方式还不能与这一变化相适应,政治体制改革与制度建构犹豫不决,甚至出现宪政上的停滞与倒退,那么我们下一步怎么走,就会变成非常重大的问题。

  传统的中国社会建立在农耕基础上,相对来讲容易遭受自然灾害影响,也比较脆弱,属于比较危险的社会。在这30年的改革开放中,我们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制度和治理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来的治理方式和制度正在分崩离析。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我们越来越进入风险社会。在这样的情况下,加强对社会各种细节变化的监控,是一种基本的应对方式。

  从治理方式来看,我们可以看到三种选择,第一是加强政治治理,也就是说以行政手段压抑各种各样的风险现象,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化解矛盾,解决各种治理问题。这种选择的问题,我们可以以一个例子来考察,就是2009年开始的叫停透析事件。大家知道,癌症患者到了晚期要进行透析,而透析成本非常高,一般患者难以承受。通常可以通过医疗保险等制度解决这个问题,但由于中国这方面的法制不完备,于是患者就面临非常艰难的选择,要么人亡要么家破。被逼无奈之下,他们会用非常低廉的价格购买二手机器进行救治,而这必然伴随着感染的风险。这就说明了人的行为方式及社会行为方式的一些变化,人们用一种新的带有风险性的对策来应对现有的风险。这构成了对现有法律规范的挑战,因为这是医院禁止的、非正式的治疗,也可能带来新的危害。于是行政部门就禁止这种自助透析的做法。行政部门的出发点也许是好的,但却造成了更大、更深层次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情况在很多领域都有表现,行政强制的手段带有局限性。其结果是,法律和社会出现了相互忽视的状况,人们开始规避法律,不遵守法律,完全按照另一套规则来安排自己的生活。这种做法导致社会整体实际上忽视法律,在法律之外形成另一种秩序。

  那么对于这个社会,就可以有另一种应对方式,一方面是立法,当出现法制问题时,司法部门主动介入,另一方面是强调调解。中国传统上一直重视通过调解手段来解决纠纷。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展,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成为一种普遍选择。但依然可以通过调解来克服、弥补现行法律制度与迅速变化的复杂社会之间的缝隙。

  从某种意义上说,通过一种拟制的恢复共同体关系,通过传统的规范秩序资源的动员这样一种方式来解决风险社会的各种问题,在制度层面上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会在风险社会中带来一系列后果,这在中国原有的制度逻辑中,在强调行政强制力的情况下,往往会伴随着对决策者行为、决策后果责任的追究。这里面还有一个风险分散问题,就是把决策风险分散给当事人,这会导致什么结果呢?导致这个社会更加缺乏法律,并出现这样一个时代:人人都对这个结果负责,但人人都要回避责任,实际上就变成了无人负责的局面。所以这就是第二种纠纷处理的方式。

  第三种方式就是让那些受社会决策影响的人参与到决策之中。比如中国房地产价格的上升,拆迁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都需要进行决策,而这些决策是牵动不同利益阶层的决策,要考虑如何做得更公平,如何通过决策参与权的方式解决问题。

  可以看到在强调公共参与权的过程中,有几个逻辑在起作用。第一个逻辑就是自由主义的方式,例如在拆迁过程中,强调被拆迁户的财产权。通过强调财产权,促使被拆迁户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另外通过补偿标准的方式,使这种拆迁过程变得更加困难。但这一过程也涉及很复杂的问题,包括税制问题。因为现在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来自房地产交易。在这个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如果仅仅试图通过这样一种个人财产权保障的方式解决拆迁过程中的问题,可能会反过来诱发地方财政危机。

  这也说明,在风险社会,由于社会的复杂化、多元化,其实问题变得很复杂,很难从一个角度、按一个标准进行处理。这实际上就意味着中国社会在20世纪90年代的时候,随着利益群体的分化,随着价值观的多元化,公共决策变得越来越难,越来越复杂。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如何把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问题都纳入公共决策的视野,是很重要的。这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利益集团参与,也包括风险社会不同选项的讨论,这就意味着公共决策的程序被民主强化。

  当时拆迁条例的起草从第一稿可以看出,确实有这方面的变化,包括开始规定听证会的方式,取得被拆迁户的同意。公共决策方式确实在变化,在社会风险增大的时候,决策方式科学化、民主化,是一种不可回避的选择。但在这个过程中,当人们开始强调程序正义的时候,社会突然发生了一种逆转。大家知不知道,不久前公布的第二稿的拆迁条例,强调司法强制拆迁,也就是说本来行政或立法部门要解决的很多问题,现在都转移给司法部门了。而司法部门在面对这样的压力时,其反应也很有意思。我们知道,司法部门在进行公共政策方面的考虑时,是有局限性的。这就使我们看到了一个独特的现象:目前为止中国对于风险社会化的态势所做的应对,出现了一种非常奇怪的现象,都在回避责任、分散责任,这是非常有意思的过程。

  我们强调的事围绕风险社会的决策,应该进一步加强沟通,应该以程序正义为前提。我们要设计一种制度条件,使它能适应这样一种变化。我们可以看到,最近强调的司法强制拆迁,其前提是不具备的,就是司法独立是不具备的,虽然司法独立在宪法和法律中有明文规定。只要这种状况不改变,司法强制拆迁并不会出现我们所想象的情景:严格按照法律规范,在程序正义的条件下做出适当的决议。结果只能是新一轮的博弈,而这种博弈最后会取决于力量对比关系,最后伤害的只能是司法部门。

  进入风险社会后,中国面临的下一步是如何重构我们公共决策的制度方式,而在这个过程中,最可怕的是出现一种以民主的名义推卸决策责任的状况,而这一状况已经在出现,这就是我想指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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