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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与套牢(hold up)

  重庆杨武与吴苹夫妇,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展开了轰轰烈烈的维权运动。全国乃至世界都开始关注这一事件。民众、法学家、新闻人,讨论的热热闹闹。作为一个学过一点经济学的人,我试图完全以经济学的眼光,对这个问题进行一点分析。

  说杨吴夫妇在折迁过程中,借助开发商已经投入的成本,要价太高,不道德,对他人不公平,是这场争论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观点。其实,这种现象,在经济学中是很普遍很正常的行为,经济学称其为敲竹杠,或者是套牢(hold up)。

  套牢问题的提出源于Williamson(1979,1985),以及Klein,Crawford,and Alchian(1978),后来这一概念在经济分析中越来越广泛接受,并成为由Grossman、Hart、Moore建立起来的著名的现代产权学派以及不完全合同理论的基础。其主要思想为,如果一项交易活动,需要一方投资,而一旦投资就不能收回形成沉没成本,而有关交易的价格的条款却不能事先确定,只能事后确定,那么就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在先期投资者已经投入的情况下,后者会借机剥削前者的利益,这就是套牢行为。套牢行为的后果是形成投资的不足。

  一个简单的套牢交易例子,可以加深印象:

  假定一个项目,甲方已经投入了100元,还需要乙方的投入10,否则这个项目就无法开工。如果乙方不投入,则项目不能开工,甲方的投入也不能收回,甲方将损失100,这时,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向自己支付一定的款项才投入。这时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多少呢?他可以要求甲方支付比100元稍微少一点的钱,比如99.99元。因为支付比不支付好,所以甲方会支付99.99元。这就是套牢。一个投资者,防止这件事的发生,是一个正常的投资策略问题,而你没有考虑到,怪得了谁呢?

  如果用套牢情况分析这次钉子户事件,那就是,在开发商与当地住户的协商过程中,是一户一协商的,它只要与其中的一户达到协议,那么他的套牢行为已经开始了,随着他与后面的住户达到协议的越多,他被套牢的程度就越来越高。因此越晚达成协议的住户,那么获得的交易价格就会越高。所以,在与开发商达到协议的过程中,越晚达成协议,对自己越有利。这是一个非常正常的交易现象,不存在所谓的道德问题。如果你没有预计到这种情况,或者不知道如何应对这种行为(应对措施很多),那只能说明你本来就不应从事这种交易,一旦你介入,那你就应当遵守游戏规则。

  我们再举一个相似的更最常见例子,那就是股东对一家公司的收购。如果一家股东因为预计到自己完全掌控一家企业会提高企业价值时,就会收购这家公司。而其他股东预计到收购会提高股票业绩时,在出售股票时,就会提高股价,结果使得收购方就无利可图,最终收购行为有可能不成功。这就是由Grossman & Hart(1980)的著名文献的主要思想。

  结果,对于一家上市公司,如果有人想收购,那么,他就要对这家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提出要约,按照预先规定的价格收购所有愿意出售股权的股人的股票。如果所有持股人都认为出价不合理,则要约收购将失败。

  因此面对存在套牢可能性的交易,确实存在着低于最优交易水平的情况。那么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呢?是求诸于第三方,确定一个合理的价格吗?非常遗憾,对于这个问题,产权理论没有为第三方的介入,留下丝毫空间,市场规则,无情地把第三方一脚踹了出去。经济理论对于交易价格,从来没有合理的价格一说,只有均衡价格,评估价在所有的经济理论中,从来就没有成为均衡价格的资格。不知道中国的经济理论大师,法学大师,竟然在这上面犯了错误。

  有人说,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所有,政府是代管人,所以作为代管人的政府有权力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现代产权理论,恰恰说明这种产权配置的不合理性。产权理论认为,如果一个项目需要两个投资方,缺一不可,那么,最合理的产权安排方式,就是这一项目,由一方拥有。拿土地和房子来说,要使房子有价格,需要土地,也需要为建房子而付出的投资。没有土地就没有房子。那么,合理的产权配置就应当由房子的一方同时拥有土地。对于产权理论,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已经开始研究,我一直以为,产权利理论的目的,在于明晰产权。然而,当我自己对产权理论学习后发现,我被误导了,产权理论研究的目的,根本就不是明晰产权,而是研究产权如何配置,才能够克服因为套牢而引起的投资不足的情况。把房屋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分开,这是一种非常荒谬可笑的产权分配制度。有人说,没有土地难道要房子飘在空中?这是对这种荒唐的产权配置政策的绝妙讽刺。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根据产权理论,资产所有人有最终裁决权,那么,土地所有人的代理人政府是不是有最终决定权呢?回答是否定的,所有人的最终裁决权,并不是绝对的。他只能对合同未规定的内容实行裁决权,对于已经在合同规定的条款,所有权人已经失去了最终裁决权,他必须按合同办事,这就是不完全合同理论的内容,也是产权理论的内容。就此房地产来说,关于土地的使用权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不属于合同未规定的情形,土地所有权代理人的政府,已经不能借所有权来行事权力,他必须按合同进行行事。

  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产权理论也不支持所谓的合理价格。什么是公共利益?从产权理论角度看,就是实现效益最优化的投资,就是符合公共利益的投资。套牢使得投资不足,但是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引入所谓的评估价格,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就能实现最优投资了吗?这显然是一厢情愿,产权理论从来就没有想过这样的解决方案。其实稍微想一下,我们可以知道,除了市场,我永远也不会找到另一个机制,能够发现合理的价格。当无法找到一个合理的价格,如果这一价格定得过低,则会引起投资过度,同样不符合公共利益。我国的房地产投资那么旺盛,已经说明土地价格过低,引起了过度投资,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同样,经济学从来就没有认为过,政府天然地代表公共利益,政府是一个博弈场,永远代表在博弈中最有话语权人群的利益。如果一个人群在博弈中没有话语权,那么这个人群在政策制定中其利益就会排在最未位来考虑。

  那么对于重庆这件事,有没有一个可行的方案呢?从产权角度看,一个合理的机制可以这样,由当地小区的住权人,以土地所有权入股,组成一个项目公司,筹集资金,委托建筑企业建设楼房。或者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的股权进行买卖,如果建筑企业想占有收益,他可以收购项目股东的股份。这种方法既简单又明晰,但是面对土地出让金这个天外横财,政府会放手吗?

  因此,可以说,这次钉子户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套牢交易的行为,解决套牢交易并不是求诸于第三方。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第三方确定的公平合理价格,而只存在均衡价格。房屋与土地所有权分离的产权安排是一个非常荒谬的制度安排,是这次事件的发生的根源,这从另一个方面也说明了产权安排的重要性。即使政府拥有土地管理的代理权,他也没有权力行使最终裁决权。

  如果说投资能够带动周围人的福利提升,这属于投资的外部效应。如何将外部效应内部化,始终是经济学上的一个难题。其中一种解决方法是,对于外部负效应,则向产生外部负效应的单位收取费用,如对于污染企业收取污染费。而具有正外部效应的单位,政府则提供资助,以达到最优的社会福利。从本案来说,应当具有正的外部效应,政府理应对其进行补助,现在政府不但从中获得土地出让金,而且要损害原住户的利益。这种匪夷所思的政策,确实不是经济学所能理解的。

  其实本文的这些内容,一点也不是什么新思想,是老生常谈。想了解更深一些的,可以看看由哈特所著的《企业、合同与财务结构》一书,这本书英文版在1995年出版,我手头的这本是上海三联书店出版,2006年3月份出的新版,中文版。


参阅:http://bbs.efnchina.com/dispbbs.asp?boardID=92531&ID=106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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